2025年1月1日,越南政府根据《政府组织法》、《地方政府组织法》、《公共财产管理和使用法》;《证券法》、《会计法》、《独立审计法》、《国家预算法》、《公共资产管理和使用法》、《税收征管法》、《个人所得税法》、《国家储备法》、《行政违法行为处理法》等多项法规,颁布了《关于房屋和土地等公共资产重新安排和处理的法令》(第03/2025/ND-CP号)。

越南《关于房屋和土地等公共资产重新安排和处理的法令》(第03/2025/ND-CP号)自2025年1月1日起生效实施,本法令主要是为了规范房屋和土地等公共资产的重新安排和处理等问题,。

根据越南《关于房屋和土地等公共资产重新安排和处理的法令》(第03/2025/ND-CP号)第11条第1款的规定,在重新整理处理公共资产时,追缴房屋和土地等公共资产的情形包括:

1、连续不使用超过12个月的房屋和土地,但根据法律规定正在办理实施投资项目的手续,且根据土地法规定不予收回的情形除外;

2、违反规定以赠与、出资、借贷、租赁、合资、联营、使用房屋、土地担保履行民事义务的,但人民法院判决的房屋、土地担保除外。处理;

3、由于组织结构、职能和任务的变化,房屋和土地使用效率低下或需求减少。

根据越南《关于房屋和土地等公共资产重新安排和处理的法令》(第03/2025/ND-CP号)第 13 条第 2 款,以下机构有权决定将属于公共财产的房屋和土地,移交给地方进行管理和处理。

1、部长和中央机构负责人有权决定房屋和土地从中央管理的机构、组织和单位移交给省级人民委员会(房屋和土地所在地)进行管理和处理;

2、省级人民委员会有权决定将其管理的机关、组织和单位的房屋、土地移交省级人民委员会的房屋和土地所在地进行管理和处理;

3、省级人民委员会有权决定其管理的机关、组织和单位的房屋和土地,转让给地方功能性机构(如:省级人民委员会的专门机构、土地基金开发组织、具有管理职能的组织、 地方房屋业务、区级人民委员会、区级人民委员会专门机构、乡级人民委员会)进行管理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