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决议》(第198/2025/QH15号)关于税费减免政策的规定
2025年5月17日,越南第 15 届国会第 9 次会议根据第 57/2014/QH13 号、第 65/2020/QH14 号、第 64/2025/QH15号和第 62/2025/QH15 号等法律法规,通过越南《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决议》(第198/2025/QH15号),自2026年1月1日起生效。
越南《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决议》(第198/2025/QH15号)第十条,规定了税费扶持政策的规定如下:
1、对创新创业企业、创新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扶持创新创业的中介机构从事创新创业活动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并在未来4年内减半征收应纳税所得额。减免税期的确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执行。
2、对转让创新创业企业的股份、出资额、出资权、股份认购权、出资认购权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3、创新型创业企业、研发中心、创新中心以及扶持创新型创业企业的中介机构所取得的专家、科学家的工资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2年,并在之后的4年内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4、中小企业自领取首张营业执照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
5、参与连锁经营的大型企业为中小企业支付的培训和再培训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计入可抵扣费用,用于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6、自2026年1月1日起,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不再适用一次性纳税法。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纳税。
7、自2026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和缴纳营业执照费。免收组织、个人和企业依法因国家机构改革需要补办或变更的证件的费用。
据 Aodok.com 了解,越南《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决议》(第198/2025/QH15号)的出台,主要是为了改善越南的营商环境,为民营企业,特别是初创企业和中小型企业创造良好的发展条件。
越南《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决议》(第198/2025/QH15号)在司法、政策性收费、税费、金融融资、土地、技术和培训方面都做出了相关的利好规定,为越南的民营企业发展能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