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民事诉讼法》(92/2015/QH13)和《外国人入境、出境、过境及居住越南法》(QH13-47-2014)关于限制出境的相关规定
2015 年 11 月 25 日,越南国民议会通过新的《民事诉讼法》(92/2015/QH13),自 2016 年 7 月 1 日起生效。
越南《民事诉讼法》(92/2015/QH13)中规定的临时紧急措施之一,是限制民事诉讼义务人出境。
符合越南《民事诉讼法》(92/2015/QH13)以下情形的,将被采取临时紧急措施,禁止出境:
1、受到出境限制措施约束的人,是受另一方请求并被法院强制履行义务的一方;
2、其出境影响案件的审理和履行,国家利益,其他机关,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的判决难以得到执行。
2014 年 6 月 16 日,越南国民议会通过《外国人入境、出境、过境及居住越南法》(QH13-47-2014),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越南《外国人入境、出境、过境及居住越南法》(QH13-47-2014)第 28 条规定了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被暂时禁止出境:
1、是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相关义务人或者民事、商事、劳动、行政、婚姻家庭等案件的被告人、被执行人、相关义务人。
2、有义务遵守法院的判决、决定、竞争处理委员会决定的人;
3、尚未履行纳税义务的人;
4、有义务遵守行政违法处罚决定的人;
5、出于国防和安全原因。暂缓出境期限不得超过3年,可以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