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25日,越南国民议会以404票赞成,26票反对和16票弃权的投票结果,高票数正式通过了《外国人出境、入境、过境和居留越南法》。
《外国人出境、入境、过境和居留越南法》除了规定外国人进入沿海经济区(含富国岛县和云屯县)30日内免签证外,还对临时居留的申报进行了相关的规定。
《外国人出境、入境、过境和居留越南法》关于入境、出境、过境和居住的原则如下:
1、遵守本法的规定、越南有关的越南相关法律或国际条约的其他规定。
2、尊重独立、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确保国家和社会安全、国际关系中的平等。
3、确保外国人的宣传、透明和便利;密切和统一地管理外国人在越南的入境、出境、过境和居住。
4、持有多本护照的外国人只能使用一本护照进入、离开、过境和居住在越南。
《外国人出境、入境、过境和居留越南法》第33条,对临时居留申报的规定如下:
1、临时居住在越南的外国人必须通过直接管理和经营住宿设施的人向住宿设施所在的乡、坊、镇或警察局申报其临时居住地。 住宿机构负责人应要求外国人提供护照或有效的国际旅行文件、与在越南居住有关的文件,以做出临时居留登记,然后才同意允许国外人临时居留。 如果边防站收到外国人根据越南加入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提交的临时居留登记,则边防站有责任立即通知 乡、坊、镇警察局外国人临时居住。
2、外国人暂住申报通过电子方式或暂住申报表进行。通过暂住申报表进行申报的,住宿机构的直接管理的人员负责在暂住申报表上记录完整信息,并将其转发给所在地的公、防或镇警察局,应当在外国人到达住宿设施后12小时内,偏远地区则在24小时内完成。
3、外国人变更暂住地,或护照信息发生变更的,须按照《外国人出境、入境、过境和居留越南法》第33条第1款的规定申报暂住: 临时居住在越南的外国人必须通过直接管理和经营住宿设施的人向其所在的乡、坊、镇或警察局申报其临时居住地。
根据 《外国人出境、入境、过境和居留越南法》及第 144/2021/ND-CP 法令规定,如未按规定申报居留将被处以 50 万到 1500 万越南盾罚钱,在越从事与入境目的不符的活动将被处以 1500 万到 2000 万越南盾罚钱,情节严重的,将被拘留或驱逐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