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年 2 月 10 日,越南政府颁布第20/2025/ND-CP号法令,对第132/2020/ND-CP号法令进行了修订,第20/2025/ND-CP号法令自2025年3月27日起生效。
越南政府第20/2025/ND-CP号法令规范了关联交易企业的税务管理,规定银行直接贷款不再属于关联交易。
关联方被具体定义为以任何形式向其他企业提供担保/贷款的企业,但贷款或担保的未偿债务总额至少相当于借款企业所有者出资额的25%,且占借款企业全部中长期债务未偿债务总额的50%。
但以下两种银行直接贷款不再属于关联交易:
1、担保人/贷款人是根据越南《信贷机构法(修正案)》(第32/2024/QH15号)运作的经济组织,不直接或间接参与借款企业或被担保企业的管理、控制、出资或投资。
2、担保人/贷款人是根据越南《信贷机构法(修正案)》(第32/2024/QH15号)运作的经济组织,借款/担保企业不直接或间接地受另一方的管理、控制、出资或投资。
备注:2024年2月,在越南第十五届国会第五次特别会议结束后,越南国会主席王庭惠签署了《信贷机构法》(修订案)(第32/2024/QH15号),自2024年7月生效。
越南《信贷机构法(修正案)》(第32/2024/QH15号)适用于外国及本地投资者。自生效日起,个人投资者在越南银行的持股上限由目前的5%下调至2%。投资基金或退休基金等机构投资者的持股上限也由目前的15%下调至10%。
越南《信贷机构法(修正案)》(第32/2024/QH15号)共15章210条,规定关于成立、组织、运行、提前干涉、特别控管、重新组织、解散各信贷机构,成立、组织、运行、提前干涉、解散、终止外国银行分行运行;在越南展开银行业务的外国信贷组织代办处、其他在越南开展银行业务的外国组织;处理信贷机构、外国银行分行以及有职能购买、处理坏帐的国有独资组织的坏账和抵质押担保。
根据越南《信贷机构法(修正案)》(第32/2024/QH15号),越南的信用贷款机构包括:
a) 商业银行;
b) 合作银行;
c) 非银行信贷机构;
d) 小额信贷机构;
d) 人民信用基金;
e) 外国银行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