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法律关于处理存放在海关作业区内的港口、仓库商品的规定有哪些?
一、商品存放在海关作业区内的港口、仓库:
2014年《海关法》第58条第1款规定,商品存放在海关作业区内的港口、仓库包括:
1. 货主宣布遗弃或做出证明放弃行为的商品。不承认商品的所有人已遗弃或实施证明遗弃商品有违法迹象的行为;
2. 进口商品自到达口岸之日起已超过90天但无人前来接收;
3. 港口、仓库企业在装卸过程中收取的商品;
4. 进口商品在提单或商品申报之外但无人上门收货。
二、处理存放商品的规定:
存放商品的处理按照2014年《海关法》第58条第6款规定执行如下:
1. 对于存放商品,海关将依法处理。销售存放商品的,销售收入扣除销售费用和港口、仓库企业存费用后,上缴国家预算;
2. 对于造成环境污染的商品,运输工具的所有者、运输工具的驾驶员或运输工具所有者授权的人负责将这些商品运出越南领土。 如果无法查明运输工具所有人、运输工具驾驶员或者运输工具所有人授权人,由海关主持并与港口、仓库企业地方和相关机关协调进行销毁。
备注:以下货物商品在越南已列入管制清单
1. 武器、弹药、爆炸物品(工业炸药除外)、军事技术装备(国防部公布)。
2. 文物、古董、国宝(由信息和文化部公布)。
3. 禁止在越南传播和普及文化出版物。
4. 圆木(由农业和农村发展部公布)。
5. 珍稀野生动植物(由农业和农村发展部公布)。
6.珍稀水产物种(由农业和农村发展部公布)。
7. 用于国家保密领域的各类编码机和密码软件程序。
8.《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中的有毒化学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