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28日,越南劳动荣军和社会部颁布第28/2021/TT-BLDTBXH号《关于实施《职业安全与健康法》中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通知》,详细说明和规范了《职业安全与健康法》中关于工伤事故和职业病赔偿的相关事项。
越南《关于实施《职业安全与健康法》中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通知》(第28/2021/TT-BLDTBXH号)第1款、第3条规定了劳动者如果发生工伤事故、职业病符合任一以下的情形可以享受赔偿:
1、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导致其工作能力下降5%以上或者发生工伤事故引起死亡,而原因非完全是劳动者自身过错造成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导致其劳动能力下降5%以上或者劳动者亲属因事故死亡,且根据工伤事故调查记录的结论,工伤事故的原因完全是由于劳动者自身原因造成的情形除外。
2.、劳动者在工作期间患有职业病,导致其劳动能力降低5%以上或者因职业病死亡的,或者在退休前、辞职前、跳槽前(不包括劳动者因工作或为其他企业工作而患职业病的情形)。
越南《关于实施《职业安全与健康法》中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通知》(第28/2021/TT-BLDTBXH号)第2款、第3条规定了赔偿工伤事故和职业病赔偿必须符合以下原则:
1、发生工伤事故时,按当次工伤赔偿,不可以积累多次发生的工伤事故一起赔偿;
2、劳动者患职业病的补偿要执行以下的规定:(1)第一次以第一次检查时工作能力降低程度(身体损伤比例)为准;(2)从第二次开始,在工作能力降低程度(%)的基础上增加,上次评估结果相比工作能力降低程度(%)的差异来进行补偿。
越南《关于实施《职业安全与健康法》中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通知》(第28/2021/TT-BLDTBXH号)自 2022 年 3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2015 年 2 月 2 日第 04/2015/TT-BLDTBXH 号通告及 2017 年 9 月 20 日第 26/2017/TT-BLDTBXH 号通告自本通知生效之日起停止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