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2023/QH15)确认召回赔偿机制 并加强对电商的监管【傲多可商机网】

越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2023/QH15)确认召回赔偿机制 并加强对电商的监管

  2024年6月13日

Aod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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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国会2023年6月20日通过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2023/QH15),自2024年7月1日起生效实施。

越南2023年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2023/QH15)将取代越南国会2010年11月17日通过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59/2010/QH12),

2024年5月16日,越南政府颁布第55/2024/ND-CP号《关于202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细则的议定》,对2020年颁布的《贸易活动、生产、交易假冒违禁品行政违法行为处罚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中的相关条例进行了调整规范。

据 Aodok.com 的解读,越南2023年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2023/QH15)的第六条,规定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以下基本原则:

1、保护消费者权益是国家、组织、个人和全社会的责任。

2、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照法律规定得到承认、尊重、保障和保护。

3、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要及时、公平、明白、合法的实现。

4、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活动不得侵犯国家利益、商业组织和个人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5、保证消费者与组织、个人商业之间的交易公平、平等、无性别歧视、自愿、不违法、不违背良好风俗和社会道德。

越南2023年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2023/QH15)对缺陷商品的召回做出了规定:

缺陷商品分为:A类,指会对消费者的生命和健康造成损害的产品和货物;B类,指会对消费者的财产造成损害的产品和货物。

对于A类和B类缺陷商品,组织或个人在自行或按照国家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部门或管理机构的要求,进行检测确认后,必须立即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停止供应并召回市场上有缺陷的产品和商品。

对于A类和B类缺陷商品除了召回外,越南2023年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2023/QH15)还明确了A类和B类缺陷商品的赔偿主体如下:

生产和进口产品和货物的组织和个人;在产品和货物上附加商号或者使用其他商标或商业标志以识别生产或进口产品和货物的组织和个人;为产品和货物进行商业中介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直接向消费者提供产品和商品的组织和个人等。

如果多个主体共同导致商品缺陷,造成消费者损失的,越南2023年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2023/QH15)明确规定应当共同赔偿。

随着越南电商市场的投诉案件增多等实际情况,越南2023年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2023/QH15)还规定:

加强对电商监管,要求大型数字平台服务按法规登记;数字平台禁止强迫或阻止消费者注册使用,或是强迫消费者使用第三方数字平台;禁止限制消费者的选择权;禁止对消费者的评价和反馈进行修改或限制;不能阻止或限制消费者进行保护自身权益的行为;禁止强迫消费者不予删除或安装相关程序软件等。

根据越南2023年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2023/QH15),自2024年7月1日后,在越南运营的 Google、Facebook、Amazon Global、Tiktok、SHEIN、Alibaba、Shopee、Tiki、Lazada、Chiaki、Sendo、Websosanh 等各大电商平台,都必须建立起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相关机制,不得随意屏蔽或删除消费者评价,并对A类和B类缺陷商品做出召回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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