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越南什么类型的房地产转让 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2013年8月,越南财政部发布《指导个人所得税法的通知》(第111/2013/TT-BTC号),对越南《个人所得税法》和越南政府第65/2013/ND-CP号法令的相关条款进行了补充修订。
个人所得税(personal income tax)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越南的主要税种有: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进出口税、特别销售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农业土地使用税、非农业用地使用税、环境保护税、财产税、印花税、门牌税等。
其中《指导个人所得税法的通知》(第111/2013/TT-BTC号)第2条第5款规定的,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房地产转让所得包括:
1、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
2、土地使用权及土地附属资产转让收入。
土地附属资产包括:a、住房,包括未来形成的住房;b、土地附属基础设施和建筑工程,包括未来形成的建筑工程;c、附着在土地上的其他资产包括农业、林业和渔业产品的资产。
3、住房所有权转让收入,包括未来形成的住房。
4、转让土地租赁权、水面租赁权的收入。
5、依照法律规定以房地产出资设立企业或者增加企业生产经营资本的收入。
6、授权管理房地产所得的收入,其中受托人有权转让房地产或按照法律规定与房地产所有者享有同等权利。
7、其他形式的房地产转让所得的其他收入。
越南《指导个人所得税法的通知》(第111/2013/TT-BTC号)自2004年7月1日开始执行。
越南《指导个人所得税法的通知》(第111/2013/TT-BTC号)还规定,与越南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其居民如果属于越南非居民纳税人并符合一定条件,可免缴个人所得税。
据 Aodok.com 的报告,越南是以直接税为主的国家,实行中央一级课税制度。自2020年7月1日起,越南个人所得税免征起点,由月收入900万越盾上调为月收入1100万越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