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 布 日 期 : 2024年12月3日
Aodok
.com
《越南进出口货物原产地判定规定》
(编号:33/2023/TT-BTC)
河内,2023 年 5 月 31 日
根据2014年6月23日《海关法》 ;
根据2016年4月6日《进出口税法》 ;
根据2017年6月12日对外贸易管理法;
根据 2015 年 1 月 21 日第08/2015/ND-CP号政府法令, 详细说明和实施《海关法》有关海关程序、检查、监督和控制的规定;2018 年 4 月 20 日第59/2018/ND-CP号政府法令,修订和补充了第 08/2015/ND-CP 号 政府法令的多项条款,详细说明和实施《海关法》有关海关程序、检查、监督和控制;
根据2018年3月8日第31/2018/ND-CP号政府法令, 详细规定了《外贸管理法》中有关货物原产地的规定;
根据 政府2017年4月14日关于商品标签的第43/2017/ND-CP号法令;2021年12月9日第111/2021/ND-CP号政府令,修订和补充了2017年4月14日第43/2017/ND-CP号 政府令中 关于商品标签的多项条款;
根据2018年1月15日第10/2018/ND-CP号政府令,详细规定了《对外贸易管理法》中有关贸易救济 的多项条款;
根据2023年4月20日第14/2023/ND-CP 号政府法令,规定了财政部的职能、任务、权力和组织结构;
根据海关总署署长的提议;
财政部长颁布通知,规定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第一章
一般规则
第一条 范围
《越南进出口货物原产地判定规定》(编号:33/2023/TT-BTC)规定了原产地事先确定的档案、检查;申报并提交进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文件;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检验、确定和核实的程序和内容。
第二条 申请对象
1.报关员。
2.海关办事处和海关官员。
3.签发货物原产地证书的机构或组织;贸易商出具货物原产地自我证明文件。
4.其他组织和个人具有确定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
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事先确定
第三条 原产地优先认定申请材料
要求货物原产地先确定的组织和个人在办理进出口货物海关手续前,应当提交原产地先确定申请资料,包括:
1.按照本通知附件一表格提出的进出口货物原产地事先认定申请:01份原件;
2.原材料按附件二表格填写的生产成本申报,以及原材料国内生产商/供应商按本通知附录三表格 填写的原产地申报,该材料为用于后续阶段生产另一种商品:01 复印件;
3.生产工艺或成分分析证明书(如有):01份复印件。
4.商品目录或图片:01份。
第四条 原产地预先确定申请的受理和审查
1.单位和个人在4月份第59/2018/ND-CP号令第1条第11款规定的期限内向海关总署提交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原产地预判申请资料政府于 2018 年 2 月 20 日颁布的法令修订和补充了 2015 年 1 月 21 日第08/2015/ND-CP号政府法令的多项条款,详细规定 和实施了《海关法》中关于海关程序、检查、监督、海关管制的规定。
2.海关总署根据《海关法》第28条和第59/2018/ND号法令第1条第11款的规定,接收、审查档案并办理进出口货物原产地事先确定程序-CP日期为2018年4月20日。
第三章
出口货物的申报、供应、检验、确定、原产地验证
第五条 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的申报和提交
1.办理海关手续时,报关员按照随第 39 /2018/TT-BTC号通知签发的第02号表格附录一,在电子报关单“货物描述”栏内申报出口货物的原产地 财政部2018年4月20日修订和补充了2015年3月25日第38 /2015/TT-BTC号 通知中关于海关手续、检验和监管的若干条款海关监管、出口税、进口税和税收进出口货物管理,具体如下:
a) 如果出口货物符合越南原产地,根据 政府2018年3月8日第31/2018/ND-CP号法令的规定,该法令详细规定了《对外贸易管理法》中关于货物原产地的详细规定;货物原产地指导性文件:按照“货物描述#&VN”结构申报;
b) 出口货物原产地为其他国家的:按照“商品描述#&(货物原产国代码)”结构申报;
c) 如果出口货物采用来自不同国家的多种原材料制造,无法确定货物原产地或出口货物仅经过多个加工和组装阶段,在越南进行简单加工,不符合本条第一款a、b点规定:按照“商品描述#&KXĐ”结构申报;
采用纸质报关单报关的,出口货物的原产地应按照第38/2015号通知附录四 HQ / 2015/XK表格在纸质报关单“原产地”栏内申报。 ./TT-BTC .
2.出口货物按照海关总署署长的书面通知预先确定原产地的,报关员应当申报核查结果书面通知的编号、日期和有效期。- 电子报关单02号附录二或随38/2015/TT-BTC号通知签发的纸质报关单HQ/2015/XK附录四“许可证”框中确定的原产地。
3.出口货物办理海关手续时,报关员无需向海关提交货物原产地证明。报关员要求提交原产地证明或者原产地预判结果书面通知的,海关应当按照本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七条的规定接收并查验。
第六条 出口货物通关原产地审查和认定
一、报关单注册地海关分署根据报关员申报单的查验和原产地预判结果书面通知,查验确定出口货物的原产地。出口货物(如有)、海关备案单证、货物实物检验结果(如有)并按如下方式办理:
a) 查验结果与报关员在报关单上申报的信息一致的,应当接受货物原产地;
b) 海关分署有充分理由认定货物原产地与报关员在报关单上的申报不符的,应当按规定处理,并要求报关员补充申报。根据第39/2018/TT-BTC号通知第1条第9款的规定;
c) 报关单注册地海关分局有理由怀疑出口货物原产地或有原产地欺诈、非法转运警示信息时,应采取以下措施:
d) 报关单注册地海关有理由怀疑上述原产地证明的真实性或货物原产地相关信息的准确性的。怀疑报关员散布与检验确定出口货物原产地有关的案卷、单证、文件、资料的,应当向海关部门报告并提出建议。省、市海关应当到按照本通知第七条规定签发货物原产地证书的机构、组织进行核查,或者到第八条规定的出口货物生产企业进行检查。
e) 报关员自行证明出口货物原产地或报关员未提交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文件或未在c点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文件的。2 本条款或所提供的单证不足以确定出口货物原产地的,由报关单注册地海关分署报请省、市海关部门进行查验。生产本通知第八条规定的出口货物;
g) 出口货物在等待检验、原产地核查结果期间,可按规定办理海关手续、清关。
2.出口货物原产地查验以风险评估为原则,根据海关的查验流程结果进行。
第七条 签发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的机构或组织的核查
1.报关单注册地省、市海关应当向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的签发机构或者组织发出书面核查请求,并附上与货物原产地有关的可疑信息。
2.自发出书面核查请求之日起60日内收到核查结果的,省、市海关应在03个工作日内将核查结果通知分局。报关注册登记的,按规定办理,并通知报关员。
3.自书面核查请求发出之日起60天内未收到核查结果的,报关单注册地省、市海关部门应当对生产设施进行查验。本通知第八条规定。
第八条 出口货物生产企业的检查
1.作出检查决定
a) 省、市海关关长按照本通知附件四格式,对出口货物生产企业作出原产地检验决定;
b) 检验决定应在检验前05个工作日内通过挂号信或传真直接发送给生产者;
检验决定书载明的检验日期前3个工作日内,生产者收到变更检验时间的书面要求的,检验决定书签发人可以考虑决定变更1次。检查日期以变更检查时间决定书上注明的日期为准;
c) 生产企业不属于报关单注册地省、市海关管理的,报关单注册地省、市海关应当向海关提出书面请求报关注册地省、市主管部门,要求生产设施管理的省、市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对生产出口货物的设施进行检查。报关注册地省、市海关在要求对出口货物生产设施进行检查的书面请求中,应当载明检查内容和需要检查的可疑迹象。生产设施管理机构所在地省、市海关部门应当作出查验决定,向本条规定的出口货物生产企业执行查验指令和程序,并对查验结果进行处理。本通知第九条;
d) 如果出口商不是生产商,则出口商应负责与生产商协调,遵守海关当局关于在生产出口货物的工厂进行检验的要求,按照规定的检验顺序和程序并按照本通知第九条的规定处理检查结果。
2.生产设施的检查时间自检查决定中注明的检查之日起不超过10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检查决定人应当延长一次检查期限,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
生产者不遵守检验决定或者未按海关要求说明或者提供资料、单证、单证、资料的,海关按照规定处理。本通函的。
3.检测内容
a) 检查以下文件:
对于海关档案中包含的文件,海关当局不要求生产者提供纸质副本。
b) 检查货物生产过程:
4.做好检查记录
整个过程和检验内容由生产者法定代表人与检验组之间形成检验笔录。
5.测试结果
a) 海关自检验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检验结果送达生产者,供生产者知晓并说明;
b) 生产者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说明。逾期未收到说明的,海关凭现有资料按规定处理;
c) 如果审查的文件和内容比较复杂,无法得出足够的结论,海关可以向主管部门寻求专业意见。海关自收到主管机关书面意见之日起15日内出具查验结论;
d) 对于本条第一款c、d点规定的情况,出口货物生产设施检验完毕后,由生产设施所在地省、市海关部门进行检查,并通知检查机构。将处理结果书面报报关单注册地省、市海关部门,以便了解情况并协调监管。
第九条 签发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的机构或组织的核查结果、出口货物生产企业检验结果的处理
根据报关员、海关机关提交的信息、资料、凭证、文件、数据、原产地证书签发机构或组织的核查结果、生产设施的检验结果确定说明的内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有充分理由确定所申报货物原产地适当的,海关应当签发接受报关员货物原产地申报的书面通知。
2.没有充分理由证明货物原产地申报内容适当的,海关根据现有资料,按规定处理,并要求报关人补充原产地申报。准确地根据海关当局检验、核实和确定货物原产地的结果,同时将原产地核实结果通知签发原产地证书的主管机关。附加声明应当符合第39/2018/TT-BTC号通知第1条第9款的规定。
3.有理由怀疑报关员错误申报货物原产地进行非法转运或者规避贸易救济的,由省市海关报告并提出建议,海关总署会同商务部协调处理。工贸部或越南工贸联合会按规定办理。
第四章
进口货物的申报、供应、检验、确定、原产地验证
第十条 进口货物原产地证明的提交
1.下列情况下,报关员必须向海关提交货物原产地证明文件:
a) 报关人希望对原产于与越南有商业关系的优惠关税协定的国家、国家集团或地区的进口货物以及从非关税区进口到国内市场的货物享受特殊优惠税率的进口货物满足与越南有贸易关系中的关税优惠协议的国家、国家集团或地区的原产地条件;
b) 越南主管机构通知的货物必须有原产地证明,以证明货物是从联合国安理会第1号决议禁运清单之外的国家、国家集团或地区进口的;
c)本通知附录五清单中规定的或部委通报的货物,必须有原产地证明,以确定该货物不是原产于危险国家,对社会安全、社区健康或环境卫生可能造成危害的,应予以说明。受控;
d) 工贸部决定所列的商品,宣布征收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保障措施、关税配额措施、规避贸易救济措施和数量限制措施。
2.如果货物根据越南作为缔约方的国际条约免于提交原产地证明,海关当局不要求申报人提交原产地证明。
3.本条第一款规定不需要提交原产地证明的货物,但报关员在办理手续时要求提交原产地证明的,海关应当按照本条规定进行申报。本通知第十一条。
4.货物原产地证明格式
a) 对于本条第1款a点规定的货物,报关员应当按照贸易协定的规定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书或货物原产地自我证明。;
b) 对于本条第1款b、c、d点规定的货物,报关员应当提交本条a点规定的原产地证明或主管机构出具的非优惠货物或出口国组织满足本通知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最低限度信息。
第十一条 进口货物原产地证明声明
1.办理海关手续时提交原产地证明的,报关人应当声明原产地证书的编号和签发日期或有资格签发的出口商代码。EVFTA下的REX代码、 UKVFTA下的EORI代码、 ATIGA或RCEP下的CE代码)在电子报关单No.02附录二“备注”框中 或纸质报关单HQ/2015上“随附文件”框中/XK 附录四与第38/2015/TT-BTC号通知同时颁布。
如果自由贸易协定没有规定参考编号和/或没有有资格签发自证原产地文件的出口商代码,报关员应声明文件名称、文件编号、签发日期和名称签发带有适用自由贸易协定名称的原产地证书的组织或出口商。
2.如果进口货物已收到海关总署预先确定原产地结果的书面通知,并且仍在第 08/2015/ND-CP 号法令第 24 条规定的有效期内,则报关员在电子报关单的“备注”栏或纸质报关单的“随附文件”栏申报原产地事先确定结果书面通知的编号和日期。
3.申请扣减原产地证书的,报关员应当在电子报关单“备注”栏或“证书”栏内申报扣减监控单的签发日期和签发单位。纸质报关单上有“字样”。
4.按照第1、2款规定办理海关手续时未申报或者原产地证明不正确的,报关员有权补充申报原产地证明信息。以及本文第 3 条。附加声明应当符合第39/2018/TT-BTC号通知第1条第9款的规定。
第十二条 进口货物原产地证明的提交时间
1.对于本通知第十条第一款a点规定的货物:
a) 报关员在办理海关手续时提交货物原产地证明;
b) 如果在办理海关手续时没有货物原产地证明:
对于持有适用越南-欧盟、越南-英国和北爱尔兰自由贸易协定的货物原产地证明文件的进口货物,报关员应在自原产地证书之日起两(02)年内提交附加文件。报关单登记;
c) 向海关提交的原产地证明必须仍在有效期内,包括新签发的原产地证明,以及按照海关规定更换、更正、补发、背靠背或核证副本。各自的自由贸易协定。
2.本通知第十条第一款b、c项规定的货物,报关员在报关时应当提交货物原产地证明;若无,货物将不予清关,并按法律规定处理。
3.对于本通知第十条第一款d点规定的货物:
a) 报关员在办理海关手续时提交货物原产地证明;
b) 如果在办理海关手续时没有货物原产地证明:
4.原产地证明文件通过处理系统以电子数据或纸质文件转换为电子文件(经过数字签名认证的扫描件)的形式提交给海关,海关电子数据管理按第七条规定办理。第39/2018/TT-BTC号通告1;如果原产地证书是根据出口国主管部门的通知在国家单一窗口、东盟单一窗口或网站上签发的,报关员无需缴纳费用,但必须按照出口国主管部门的通知进行申报。本通知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如果是纸质报关单,报关员必须提交一(01)份经报关员认证的货物原产地证明复印件。
5.报关员负责保存货物原产地证明的正本和正本,并在报关后、专项查验或海关查验时,或当海关对其有效性有疑问时,向海关出示。海关程序中货物原产地的证明。
报关员未能提供原产地证明的,海关按照本通知第十九条的规定进行核实并处理。
6.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申请担保的,担保应当符合第38/2015/TT-BTC号通知第四十三条及该通知第一条第二十四款的规定。第39期。/2018/TT-BTC。
第十三条 特殊情况需补充提交进口货物原产地证明
1.报关员办理报关注册登记时,如未提交原产地证明,有下列情况的,可额外提交,以考虑适用特别优惠税率:
a)用途发生变化:进口货物不需缴纳进口税或免税的,可考虑免税或按已发布或批准的关税配额适用税率,但随后用途发生变化非应税对象或免税目的、免税考虑因素;根据关税配额适用税率;为加工生产出口货物而进口的原材料和物资,以及为复出口而临时进口的货物,这些货物已放行或清关,但已改变用途或国内消费;
b) 货物编码发生变化:海关通过报关后查验、专项查验或其他专业工作,重新确定编码或报关员自发改变商品编码,导致进口税额较原进口税额发生变化。清关时间。商品编码变更影响原产地证明载明的原产地标准的,按照本通知第十六条的规定办理;
c) 货物由符合投资鼓励政策的货物变更为不符合投资鼓励政策的货物时:通过报关后查验、专项检查或海关查验,海关对不属于投资鼓励政策的货物进行鉴定或报关员自行确定发现该商品不符合投资激励措施,导致进口税义务发生变化。
2.对于按本条第 1 款 a 点规定改变用途的货物,如果在新报关单登记时,进口货物已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长决定的清单中贸易:如果通知是在实施贸易救济措施时发出的,报关员必须申报并缴纳与所实施的贸易救济措施相对应的附加税款。
3.额外提交原产地证明时间:
a) 对于本条第1款a点规定的货物:补充提交原产地证明的时间为报关员办理改变用途手续的时间。额外提交的原产地证明在初次海关手续时仍然有效,除非越南是其成员的自由贸易协定中另有规定;
b) 对于本条第一款b、c点规定的货物:补充提交原产地证明的时间为海关出具检验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专门检查、海关查验或报关员本人发现进口货物不符合投资优惠条件或商品编码与办理手续时相比有错误时进口。除非越南加入的自由贸易协定另有规定,额外提交的原产地证明文件在办理进口海关手续时必须有效。
第十四条 拒绝进口货物原产地证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不予提供货物原产地证明:
1.报关员应当在本通知第十二条规定的期限外补充提交原产地证明文件。
2.进口货物由出口国签发原产地证明的主管机关通知取消原产地证明或不符合出口国规定的原产地标准的情况。
第十五条 进口货物原产地证明文件的审查
1.货物从与越南有商业关系的进口税收特别优惠协定的国家、国家集团或地区进口的,海关按照规定以货物原产地规则为依据对于工贸部指导通知中规定的各项自由贸易协定,应与原产地证书申报信息、海关备案单证、货物实物检验结果(如有)进行核对、比对,确定原产地证书的有效性。
货物原产地证明是在国家单一窗口、东盟单一窗口或者输出国主管部门通报的网站上签发的,海关应当对其是否符合要求进行核查。国家单一窗口、东盟单一窗口或网站按规定确定优惠税率并更新查验结果信息,检查报关单。
2.自我证明文件
报关员按照越南参加的自由贸易协定的规定提交货物原产地自我证明的,海关应根据工贸部的指导通知进行检查和审核。与自我证明文件申报、海关备案文件及货物实物检验结果(如有)进行比对,以确定该文件的有效性。特别是, CPTPP协议中的货物原产地自我证明必须包含 本通知附录六规定的最低限度信息。
对于越南参加的自由贸易协定有可查验比对网站的自我证明文件,海关应通过该网站核对有资格签发的出口商的身份证号码。确定该文件的有效性并更新海关申报单上有关检索和检验结果的信息。
3.如果货物从与越南贸易关系中没有进口税收优惠特别协议的国家、国家集团或地区进口,原产地证书必须包含以下信息:至少以下信息:
a) 出口商;
b) 进口商;
c) 运输工具;
d) 货物描述、货物代码;
dd) 货物的数量、重量或体积;
e) 货物原产地国家、国家集团和地区;
g) 签发原产地证书的日期/月/年;
h) 有资格签发原产地证书的主管人员和机构的签名。
以电子方式签发原产地证书的,海关应当在网站上或通过原产地证书上显示的其他方法检查原产地证书的有效性。
4.拒绝原产地证明:
a) 如果海关有充分理由认定原产地证明无效,或者出口商或生产商不配合,则按照本条第1、2、3款的规定检查原产地证明的过程符合本通知第二十一条第一款c点规定的原产地核查的,应当拒绝并按如下处理:
——本通知第十条第一款a项规定的货物:进口货物须适用优惠进口税率或普通税率,并按规定报关;
——对于本通知第十条第一款b、c点规定的货物:未依法清关并处理的货物;
——本通知第十条第一款d点规定的货物:进口货物必须按照工贸部确定的办法适用税率,并按规定报关。
特别是对于CPTPP中的货物原产地证明文件,驳回应符合本条c点的规定。
b) 海关将拒绝提供货物原产地证明的情况通过海关电子数据处理系统或书面形式通知报关员,或直接在证明文件上通知货物原产地,并在货物原产地证明上说明拒绝原因。原产地并将其返还给报关员,以便报关员可以联系机构、组织或生产商或出口商。签发货物原产地证书;
c) 对于CPTPP协定货物原产地证明文件,海关总署在作出拒绝签发进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的决定前,应将核查结果内容通知进口商。进口商、出口商或生产商或有权签发原产地证书的当局已提供核实信息。出口商或生产商或出口国主管当局在海关总署发出通知之日起最多 90 天内提供或添加与货物原产地相关的附加信息;
d) 自收到海关拒绝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关员必须按照海关的指导进行补报税。超过上述期限,报关员未按照指令申报加征税款的,海关依法予以征税或者处理。
5.报关员提交整批货物的原产地证明,但仅进口部分货物的,海关应当接受部分货物的原产地证明。剩余货物,报关人追加进口且与原产地证明所载货物数量相符的,海关予以受理。
6.进口货物的实际数量、重量或者体积超过原产地证明所载明的货物数量、重量或者体积的,否则不影响货物的有效性。应按照原产地证明中注明的数量、重量或体积接受该部分货物的优惠待遇。对于超出数量的货物,如果报关员在原产地证明有效期内额外提交原产地证明文件,且与证明文件中注明的货物数量一致,则接受原产地货物的优惠待遇。
7.如果第三方开具商业发票,海关当局接受货物原产地证明文件,适用特别优惠税率。海关当局根据自由贸易协定的规定,检查和比较货物原产地证明和商业发票上有关第三方发票开具公司的名称、国家、国家集团或地区的信息,以确定其符合性和有效性。越南是其成员的贸易协定。
8.不影响原产地证明文件有效性的微小差异的情况:
原产地证明上申报的内容与海关备案其他文件存在轻微错误或细微差异,且与进口货物实际相符的,海关应当接受原产地证明。包括:
a) 拼写或印刷错误不会改变原产地证明上声明的内容;
b) 原产地证书框内标注差异:机器标注或手工标注,标注“x”或“√”;
c) 原产地证明上的签名与样本签名之间的微小差异;
d) 原产地证明和海关档案中其他文件(如报关单、发票、提单)计量单位的差异;
dd) 向海关提交的原产地证书纸张尺寸与规定原产地证书格式的差异;
e) 原产地证明所标注内容的油墨颜色差异;
g) 商品编码差异:适合6位副标题,但8位级别不同;
h) 因改变交通工具而导致名称和行程次数不同;
i) 原产地证明及其他文件上的货物描述存在细微差异;
k) 越南作为缔约方的国际条约中商定的其他细微差别应由海关总署通报。
9.报关人已申报并提交进口货物原产地预判结果书面通知的,海关应当对进口货物原产地预判结果通知书信息进行核对、比对。审查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货物原产地证明文件时,应查明货物原产地。
第十六条 进口货物原产地证明货物编码与报关单货物编码不一致的特殊情况处理
1、原产地证明上申报的原产地标准为纯原产地(WO)的,商品编码的差异不影响原产地证明的有效性。原产地证明上声明的信息的准确性没有其他疑问。
2、原产地证明声明的原产地标准为货物全部采用原产地材料(PE或RVC100%)制造的,货物编码的差异不影响货物原产地证明文件的有效性(以下情况除外):报关单上的商品编码所适用的原产地标准必须符合WO)的,海关将接受出口证明文件。原产地证明。
如果原产地证明上声明的原产地标准是货物完全由原产地材料(PE或RVC100%)制造,而原产地标准适用于以下货物如果报关单上的货物代码为WO,则进口货物不符合原产地标准的,海关将按规定拒绝提供原产地证明。如果自由贸易协定规定,在任何情况下,在一个成员国境内用一个或多个其他成员国的原产材料生产的商品均为原产商品,商品代码的差异不影响原产地证明的有效性,
3、如报关单上的商品编码所列货物有原产地标准,且原产地证明上申报的原产地标准相同,均为特定生产工艺(SP),则商品编码的差异不影响原产地证明的有效性。原产地证明,如果对文件的准确性没有其他疑问,海关当局将接受原产地证明。货物原产地证书上申报的信息。具体生产工艺不相同的,海关按照本通知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核原产地证明的有效性。
4、报关单上商品编码所列货物的原产地标准与原产地证明上申报的原产地标准相同的,为商品编码(CTC)或函数值的换算。增量量( RVC),报关员可以提供文件证明货物符合各自的CTC或RVC标准或者代理机构有足够的信息根据上面申报的货物代码识别货物。如果报关单仍然满足CTC原产地标准,则差额商品编码不影响原产地证明的有效性,对原产地证明所申报信息的准确性没有其他疑问的。支持文件包括:
a) 进口货物制造工艺流程:01复印件;
b) 采用CTC标准申报的货物,输入材料、输入和输出产品代码的详细清单:01份复印件;
c) 证明货物符合RVC标准的生产成本声明如货物声明RVC标准:01份复印件。
自海关提出要求之日起10日内,报关员未提供证明文件或者提供证明文件但海关没有充分理由按照规定对货物进行识别的,如果报关单上的货物编码仍符合相应CTC或RVC原产地标准的,海关按照本通知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进行核查。
5、报关单上商品编码所列货物的原产地标准与原产地证明上申报的原产地标准不同的,有下列特殊情况的,海关应当:本通知第十九条规定:
a) 原产地证明上申报的原产地标准为RVC,报关单上商品编码的原产地标准为CTC,反之亦然;
b) 货物原产地证明上申报的原产地标准为SP,报关单上按商品编码标注的原产地标准为RVC或CTC。
第十七条 连续原产地证书、原产地证书的检验
1.进口货物经一个或多个中间国运至越南或原产地证书未发生变更的情况下,海关接受由允许进口的国家主管机构签发的背对背原产地证书。货物过境。
对于本通知第十条第一款a点规定的情况,只要该原产地证书是由中转国签发的,海关将连续受理货物原产地证书。贸易协定。
2.背靠背原产地证书的标准中必须充分显示货物原产地信息。背靠背原产地证书的审查按照本通知第十五条规定的原产地证明文件的审查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直接运输条件检查
1.下列情况应视为直接运输,除非越南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
a) 从出口国、国家集团或地区领土直接运输至进口国、国家集团或地区领土;
b) 在本条第2款规定的情况下,经过一个或多个国家、国家集团或地区运输的货物必须完全满足以下条件:
2.运输单证需直接向报关单注册地海关分署提交的情况:
a)本通知第十条第一款a项项下进口的货物经过非自由贸易协定成员国、国家集团或者地区境内运输的;
b) 根据本通知第十条第一款 b、c、d 点规定进口的货物经过除国家或集团以外的国家、国家集团或中间领土领土运输。领土和进口国家或国家集团或领土。
3.直接运输证明文件:
除非越南加入的自由贸易协定另有规定,或货物仍装在集装箱内且由承运人启封,报关人必须向海关当局提交以下文件之一:满足直接出口条件的证据运输:
a) 过境国家、国家集团或者地区海关出具的证明货物处于该国家、国家集团或者地区海关监管且尚未办理进口手续的文件。进口到一个国家、国家集团或领土的内陆地区:01份复印件;
b) 为进口货物签发提单的机构或组织的证明,证明过境货物由于地理原因或与运输直接相关的要求是必需的;该货物未在该国家、国家集团或地区从事商业交易或消费;除了卸载和重新装载或保持货物良好状态所需的任何工作外,货物没有经过任何其他处理。对于由运输公司的子公司、分公司或代理机构签发的证书,或者为越南境内的货物签发提单的组织,需要承运人本身的授权书:01 复印件:;
c) 船东、经营人或承租人或船长出具的证明,证明运输途中的货物因地理原因或与运输直接相关的要求是必需的:01份复印件;
d) 如果货物以整箱运输,自货物在出口国、国家集团或地区的装货港装上运输工具时起至如果进口到越南,考虑接受证明直接运输的文件,即提单和货物舱单上的搜索信息,显示集装箱数量和封条不变;
e) 如果货物通过多种方式航空运输,报关员应提供各航段的所有主提单(Master Airway Bill)和次提单(House Airway Bill),在第二提单上提货水平代表货物从出口国的装货点运输到进口国的卸货点。
海关电子数据处理系统无法响应或出现故障的,报关员应当提交上述单证的纸质副本。
海关应当将报关员提供的本款规定的单证与海关备案资料进行核对、比对,以确定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原始状况。
第十九条 进口货物原产地核查
1、货物原产地证明信息与报关员申报、海关备案单证及实际查验结果(如有)不符的,由报关单所在地海关经注册的,应当要求报关员对原产地证明内容不适当的予以说明和证明。
自海关提出要求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关员未作出说明或者虽有说明但没有足够理由认定原产地证明有效性的,海关应当予以查处。依照本条第四款的规定进行核查。
2、对原产地证明的原产地标准有疑问时,报关单注册地海关分署应要求报关人提交下列单证的01份复印件作为证明:
a) 进口货物的生产过程;
b) 按照附录二表格申报生产成本;
c) 采用原产地标准“价值百分比”的,应当提交原材料、物资购销的发票和凭证;
d) 适用原产地标准“商品代码变更”时,原材料、投入品和产出品的详细清单。
自海关提出要求之日起10天内,报关员未提交证明文件或提交证明文件但海关没有足够理由确定文件有效性的,从原产地证书或报关员书面要求海关核查的,海关按照本条第四款的规定进行核查。
海关电子数据处理系统无法响应或出现故障的,海关应当书面提出要求,报关员应当提交上述文件的纸质副本。
3、对原产地证明的有效性有疑问的,海关按照本条第四款的规定进行核查。
4、对于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需要核实的案件,省、市海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总署报告并提出建议。海关当局应向签发出口国原产地证书的机构或组织或出口国的出口商、生产商或海关当局发送要求核实货物原产地的文件和信息,以核实其真实性。原产地证明或与货物原产地有关的信息的准确性。
5、签发原产地证书的机构、组织或签发原产地证书的生产者、出口商或出口国海关尚未签发原产地证书的核查结果,有充分理由海关总署在确定进口货物原产地时,应当按照本通知第二十条的规定,对出口国、国家集团或者地区生产者的生产设施进行检查。
6、核查过程(包括在出口国、国家集团或地区直接检验并发出检验结论通知)的时限为自出口之日起不超过一百八十(180)天。海关总署发出书面核查请求,除非越南加入的自由贸易协定规定更长的核查时间。
逾期未收到核查结果的,海关按照本通知第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不予提供原产地证明。驳回后,如果原产地证书仍在有效期内或签发原产地证书的机构、组织或生产商或出口商,海关当局会收到核查结果通知。出口国详细、充分地解释海关提出的问题后,海关将接受货物的原产地证明。
7、待审核结果出来后,报关员按照本通知第十二条第一款b.1点和第三款b.1点规定的税率纳税。报关后查验、专项查验或海关查验时对货物原产地进行核实的,在等待核实结果期间,将按照清关时适用的进口税率对货物征收进口税率。。
8、如果海关当局有理由怀疑申请原产地证明的文件和资料的准确性,或者没有充分理由预先确定进口货物的原产地,海关总署可以在本通知第二十条规定的出口国、国家集团或者地区生产者的生产设施。
9、如果其他国家的海关当局提出要求,或者根据越南作为缔约方的国际条约要求进行检查,海关总署可以与工业和贸易部协调在以下地点进行检查:本通知第二十条规定的出口国、国家集团或地区生产者的海关、生产设施。
第二十条. 在出口国、国家集团或地区直接检验
1、在前往出口国、国家集团或地区进行直接检验之前,海关总署应进行:
a) 将在出口成员国家、国家集团或地区进行直接检验的计划书面通知其场所将被直接检验的出口商或生产商;直接检查签发出口国、国家集团或地区原产地证书的机构或组织;接受检验且进口商有货物接受检验的成员国、国家集团或地区的海关当局;同时要求当事人提供与该批货物相关的档案和文件以供核实;
b) 检查计划通知,包括:工厂被检查的出口商或生产商的名称和地址;签发直接检验的出口成员国、国家集团或地区原产地证书的机构或组织的名称和地址;将进行直接检验的成员国、国家集团或地区的海关当局的名称和地址;进口商的名称和地址;预定检查日期;测试范围;测试内容;检查官员的姓名和职务。
2、海关总署在收到直接受查工厂的出口商或生产商或签发原产地证书的机构或组织的书面批准后实施查验。进行直接检验的成员国、国家集团或地区的海关当局。
3、自海关当局向出口国发出检验计划书面通知但未收到出口商或生产商或主管当局的书面批准之日起三十(30)天内,签发检验计划的组织原产地证书有出口国、国家集团或地区的权威机构,或该国、国家集团或地区的海关机构,海关机构拒绝签发该凭证。第4条规定的货物原产地收据本通函第 15 条。
4、进口货物原产地核查需要工贸部参与时,海关总署应书面报告财政部,请工贸部参与出口检验和核实。原产于出口国。
第二十一条 原产地核查、检验结果的处理
1.海关根据报关人、签发原产地证书的机构或组织、生产者或出口商的检查、核实和解释结果,在出口国、国家集团直接查验或地区来确定原产地证明的真实性:
a) 报关员说明或者提供进口货物原产地证明文件的,或者通过货物原产地核查、检验结果,由海关机关提供的说明和证明货物原产地的文件。出具原产地证书的组织或生产者或出口商详细说明并解释海关提出的问题,海关有充分理由确定出口货物原产地有效,则接受货物原产地证明;
b) 进口货物原产地单证查验结果由报关员提供或货物原产地核验结果由海关提供的说明及货物原产地证明文件如果海关当局、组织或生产商或出口商对海关当局提出的问题没有足够的细节和解释,海关当局没有足够的理由确定货物的原产地,则拒绝证明原产地的文件本通知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的货物;
c) 出口商或生产商未能提供证明货物原产地的文件、数据和文件,不允许进入工厂或生产过程或有其他妨碍行为导致无法进行直接核查的,海关将拒绝提供本通知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的货物原产地证明。
2.海关将原产地证书或海关的检验处理结果通过海关电子数据处理系统或书面方式通知进口商、出口商、生产商或者出具证明的机构或组织。出口国的。
第二十二条 扣除原产地证书
1.货物从保税仓库运往内地多次进口,或者货物具有相同的商业合同或发票但多次或多次进口的,可以使用原产地证明。每次进口时均应按照本通知附件七表格填写扣除监测表。
2.首次进口报关注册地海关制作扣扣监控单,交给报关员,在办理进口手续时向海关出示扣扣监控单,直至进口结束。程序、凭证上注明的货物数量和货物原产地证明。
第五章
条款执行
第二十三条 效力
1、《越南进出口货物原产地判定规定》(编号:33/2023/TT-BTC)自2023年7月15日起施行,同时代替下列通知:
a)财政部长 2018 年 4 月 20 日第38/2018/TT-BTC 号通知,规定了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b) 财政部长2019年9月5日第62/2019/TT-BTC号通知,修改和补充了 财政部2018年4月20日第38/2018/TT-BTC号 通知的部分条款 .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由财政部规定;
c) 财政部长2020年5月27日第47/2020/TT-BTC号通知规定了提交原产地证明的时间以及要提交的货物原产地证明的形式。冠状病毒引起的急性呼吸道感染时期;
d) 财政部长 2021 年 1 月 25 日第07/2021/TT-BTC 号通知,规定提交证明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与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自由贸易协定中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文件的时间越南共和国、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和欧盟。
2、《越南进出口货物原产地判定规定》(编号:33/2023/TT-BTC)施行前进口货物需提交专门管理部门公布的原产地证明的,仍按专门管理部门公告执行。
3、《越南进出口货物原产地判定规定》(编号:33/2023/TT-BTC)实施过程中,有关文件如有修改、补充或替换的,按照修改、补充或替换后的新文件执行。
越南热点
发 布 日 期 : 2024年12月3日
发 布 日 期 : 2024年12月2日
发 布 日 期 : 2024年12月1日
发 布 日 期 : 2024年12月1日
发 布 日 期 : 2024年11月22日
发 布 日 期 : 2024年11月20日
越南是全世界最具发展潜力的国家之一,在全球产业链大转移的背景下,越南有望成为全世界重要的制造业及外贸出口大国。
越南近几年GDP都保持了高速的增长,2022年的GDP增长更是居亚洲之首达到8.02%,创下1997年以来的新高!
中越两国之间的贸易额自从超过1000亿美元后,继续保持稳定增长的良好势头,朝着2000亿美元的目标前进。
越南如同改革开放初期的中国,经济发展上升空间大、市场机会多、社会欣欣向荣,是中国人淘金新兴市场的理想国家。
本《越南商机报告》共16章312页,总计约17万字,首先介绍了越南发展的基本状况,随后对餐饮、农林渔牧、服装鞋帽、手机生产销售、家居及手工艺品、美容美妆、商旅服务、教育培训、交通运输、建筑建材、能源矿产、电商行业,以及消费(产业)升级领域的相关商业机会进行了分析,同时还介绍了房地产和股市的投资机会。
《越南商机报告》是全面系统认识越南市场,以及成功高效开发和投资越南市场的好帮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