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 布 日 期 : 2025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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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编号: 58/2014/QH13
河内,2014年11月20日
法律
《社会保险法》
根据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
国会颁布了《社会保险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1条.调整范围
本法规定了社会保险制度和政策;劳动者、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与社会保险有关的机关、组织和个人、劳动集体代表组织、雇主代表组织;社会保险机构;社会保险基金;社会保险的实施程序和国家对社会保险的管理。
第2条.适用对象
(1)劳动合同下的工作人员,不规定期限,劳动合同确定期限,季节性劳动合同或根据某些工作,期限为3个月至12个月以下,包括雇主与15岁以下的法定代表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动法的规定;
b) 根据劳动合同工作的人,期限为1个月至3个月;
c) 官员、公务员和公务员;
d) 国防工人、警察工人、在基本组织内从事其他工作的人;
(1)人民军队专业军官和军人;人民警察专业技术军官、下士、军官、下士;基本工作者享受军人的工资;
e) 人民军队的士官和战士;人民警察的下士和战士有时限地服役;在校的军队、警察和基本人员享受生活费;
g) 根据《越南工人法》规定的合同在国外工作的人;
h) 企业经理、合作社经营经理有工资;
i) 在乡、坊、镇从事非专职活动的人。
(三)参加强制性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武装单位;政治组织、社会政治组织、社会专业政治组织、社会专业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在越南境内活动的外国机构、组织和国际组织;企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其他组织、个人根据劳动合同雇用、雇用劳动者。
本条第1、2、4款规定的对象统称为雇员。
第三条.措辞解释
本法中,下列措辞如下:
(三)自愿社会保险是国家组织的社会保险类型,参保人可选择与收入相适应的缴费水平和缴费方式,国家有社会保险缴费支持政策,供参与者享受退休和死亡待遇。
第四条.社会保险制度
a) 生病;
b) 产妇;
c) 工伤事故、职业病;
d) 退休;
(1)死戌。
a) 退休;
b) 死亡。
第五条.社会保险原则
第6条.国家社会保险政策
第7条.国家社会保险管理内容
第八条.国家社会保险管理局
(五)各级人民委员会按照政府分级,在地方范围内实行社会保险国家管理。
第九条.社会保险管理的现代化
第十条.劳动、残疾人和社会事务部部长在社会保险方面的责任
第十一条.财政部长关于社会保险的责任
(一)建立并报国家主管机关根据社会保险财务管理机制权限颁布或颁布;社会保险管理费用。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委员会关于社会保险的责任
(二)制定年度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中社会保险参保对象发展指标,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
第十三条.社会保险检查员
(二)财政监察人员依照监察法的规定履行社会保险财务管理专项检查职能。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履行社会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缴费专项检查职能。
第十四条.工会组织、越南祖国阵线和阵线成员组织的权利和责任
(1)保护参加社会保险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b) 要求雇主、社会保险机构提供有关雇员社会保险的信息;
c) 监督和建议主管当局处理违反社会保险法的行为;
d) 根据《工会法》第10条第8款的规定,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影响工人和工人集体合法权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
a) 向工人宣传和传播社会保险政策和法律;
b) 参加社会保险执法检查和检查;
c) 建议、参与制定、修订和补充社会保险政策和法律。
第十五条.雇主代表组织的权利和责任
(1)保障参保用人的合法权益;
b) 向国家主管机关提出建议,处理违反社会保险法的行为。
a) 向雇主宣传和传播社会保险政策和法律;
b) 参与检查和监督社会保险法的执行;
c) 建议、参与制定、修订和补充社会保险政策和法律。
第十六条.报告和审计模式
第十七条.严禁行为
第二章
雇员、雇主、社会保险机构的权利和责任
第十八条.工人的权利
a) 直接由社会保险机构或社会保险机构授权的服务机构;
b) 通过在银行开立的雇员存款账户;
c) 通过雇主。
a) 领取养老金;
b) 在休产期间,在分娩或收养时享受生育津贴;
c) 每月离职领取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津贴;
d) 正在享受卫生部颁布的《长期治疗疾病清单》中患病工人的疾病津贴。
第十九条.工人的责任
第20条.雇主的权利
(二)依法对社会保险提出申诉、控告和起诉。
第21条.雇主的责任
(五)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劳动者支付社会保险帐簿,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或者离职时,确认社会保险缴费时间。
第22条.社会保险机构的权利
(一)依法组织人事、财务、财产管理。
(三)要求用人单位出示劳动管理手册、工资单和其他与缴纳、享受社会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有关的信息和文件。
第23条.社会保险机构的责任
(三)依法组织实施社会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的收支工作。
8.信息系统在社会保险管理中的应用;依法保存社会保险参保人员档案。
(九)依法管理和使用社会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医疗保险。
每年,地方社会保险机构向同级人民委员会报告本级人民委员会在管理范围内社会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的执行情况。
第三章
强制性社会保险
第1节。疾病制度
第24条.适用疾病模式的对象
病假制度的适用对象是本法第二条第一款第a、b、c、d、d、d、h点规定的劳动者。
第25条.享受疾病制度的条件
因自发性损害健康、醉酒或使用药物、药物前体而不得不辞职的,不得享受病假。
第26条.享受疾病制度的时间
a) 在正常条件下工作,如果缴纳社会保险未满15年,则可享受30天;如果已关闭满15至30年以下的40天;如果已关闭满30年或以上,60天;
b) 从事劳动、残疾人和社会事务部、卫生部颁布的重、有毒、危险或特别繁重、有毒、危险的职业或工作,或在系数为0.7或以上区域津贴的地方工作,如果缴纳社会保险未满15年,则可享受40天;如果已关闭满15至30年以下的50天;如果已关闭满30年或以上,70天。
a) 最多180天,包括节假日、新年假期和每周休息日;
b) 本款第a点规定的疾病津贴享受期限届满,继续治疗的,可享受低保待遇,但最长享受时间等于缴纳社会保险的时间。
第27条.孩子生病时享受制度的时间
本条规定的子女生病时的离职时间,不包括节假日、新年假期和每周休息日。
第28条.享受疾病津贴
如果新工人开始工作,或者以前有社会保险缴费期,然后中断工作时间,必须在返回工作的第一个月就辞去病假,则享受相当于当月社会保险费工资的75%。
a) 如果已缴纳社会保险满30年或以上,则相当于离职前一个月的社会保险费的65%;
b) 如果已缴纳社会保险满15年或30年以下的社会保险费,则相当于离职前一个月的社会保险费的55%;
c) 如果缴纳社会保险费少于15年,则等于离职前一个月的社会保险费的50%。
第29条.疾病后的健康与恢复
休养生息、康复时间包括节假日、元旦假期和每周休息日。如果从上一年末过渡到下一年初,有休养和恢复时间,则计算上一年的休息时间。
(二)由用人单位和基层工会执行委员会决定的休养生息天数,用人单位没有基层工会的,由用人单位决定如下:
a) 对于因长期需要治疗而未从疾病中恢复过来的健康工人,最多10天;
b) 对于因手术而未从疾病中恢复的工人,最多07天;
c) 其他情况的05天。
第2节。产假
第30条.应用产假的受试者
适用产假制度的对象是本法第二条第一款第a、b、c、d、d、d、h点规定的雇员。
第31条.享受产假的条件
a) 怀孕的女工;
b) 女工生孩子;
c) 代孕女工和代孕母亲;
d) 收养6个月以下子女的工人;
(1)女工设置避孕环,工人采取绝育措施;
e) 男性雇员正在缴纳有妻子和孩子的社会保险。
第32条.产检时享受制度的时间
第33条.流产、疏浚、吸胎、死产或病理流产的享受时间
a) 如果怀孕少于 05 周, 10 天;
b) 如果怀孕年龄在05周至13周以下,20天;
c) 怀孕40天,如果怀孕年龄在13周至25周以下;
d) 如果怀孕年龄在25周或以上,50天。
第34条.分娩时享受制度的时间
产前产假最多不超过2个月。
a) 05个工作日;
b) 妻子分娩时的07个工作日必须手术,32周以下分娩;
(3)双胞胎妻子可以休10个工作日假,三胞生以上,每增加一个孩子可多休息3个工作日;
d) 如果双胞胎妻子或以上妻子需要手术,则可休息14个工作日。
本款规定的产假时间计算在妻子生育后30天内。
第35条.代孕女工和代孕母亲的产假制度
第36条.收养时的享受时间
收养6个月以下子女的雇员可以休产假,直到子女年满6个月。参加社会保险的父母有资格享受本法第31条第2款规定的产假,只有父母可以休假享受。
第37条.采取避孕措施的享受时间
a) 07天女工放置避孕环;
b) 对采取绝育措施的工人15天。
第38条.分娩或收养时的一次性津贴
生育女工或收养6个月以下子女的女工,每子女的一次性补助金是女工生育月或收养工人月基本工资的2倍。
如果生孩子,但只有父亲参加社会保险,父亲一次性津贴相当于每个分娩月基本工资的2倍。
第39条.享受产假的程度
a) 一个月的津贴相当于产假前6个月社会保险平均工资的100%。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不足6个月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四款、第五款、第六款的规定享受生育津贴,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月平均工资;
b) 本法第32条和第34条第2款规定的一天津贴按月分24天计算;
c) 生育或收养时的享受额度应根据本条第1款第a点规定的月津贴额计算,如果本法律第33条和第37条规定有零天或情况,则一天津贴按月分30天计算。
第40条.女工在产假期满前上班
a) 休假后,享受至少 04 个月的津贴;
b) 必须事先通知并征得雇主的同意。
第四十一条.产后保健和康复
休养生息、康复时间包括节假日、元旦假期和每周休息日。如果从上一年末过渡到下一年初,有休养和恢复时间,则计算上一年的休息时间。
(二)本条第1款规定的休养生息天数由用人单位和基层工会执行委员会决定,用人单位未成立基层工会的,由用人单位决定。休养生息时间规定如下:
a) 一次性女工最多10天,两个或两个以上;
b) 分娩女工最多需要手术7天;
c) 其他情况最多 05 天。
第3节。工伤事故、职业病制度
第42条.适用工伤事故、职业病制度的对象
工伤事故、职业病制度的适用对象是本法第二条第一款第a、b、c、d、d、e、e、h等点规定的劳动者。
第四十三条.享受工伤事故制度的条件
劳动者在具备下列条件时,可享受工伤事故制度:
a) 在工作和工作时间;
b) 在雇主要求的工作时,在工作场所或工作时间以外;
c) 在合理的时间和路线上,从住所到工作场所的路线。
第44条.享受职业病待遇的条件
劳动者在具备下列条件时可享受职业病待遇:
第45条.评估劳动能力下降水平
a) 受伤后,病情得到稳定治疗;
b) 受伤后,复发性疾病得到稳定治疗。
a) 一边发生工伤事故,一边患有职业病;
b) 多次发生工伤事故;
c) 患有许多职业疾病。
第46条.一次性补贴
a) 劳动能力下降5%的,可享受基本工资的5倍,再减1%的,可享受基本工资的0.5倍;
b) 除了本款第a点规定的津贴外,还可以根据社会保险缴费年数享受额外的津贴,一年或一年以下的津贴按0.5个月计算,然后每增加一年缴纳社会保险费,在离职前按月支付社会保险费0.3个月。
第47条.每月津贴
a) 劳动能力下降31%的,相当于基本工资的30%,然后再减1%,再享受基本工资的2%;
b) 除了本款第a点规定的津贴外,每月还可以根据社会保险缴费年数额外享受一笔津贴,一年或一年以下按0.5%计算,然后每一年缴纳社会保险费,在离职前按月社会保险费支付工资的0.3%计算。
第48条.享受补贴的时间
第49条.生活辅助工具、矫形器
工伤事故、职业病患者身体活动功能受损的,可根据伤病情况,按年发放生活救助工具、骨科用具。
第50条.服务补贴
劳动能力下降81%以上,脊柱瘫痪或双目失明或截肢、双肢瘫痪或精神疾病外,除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享受标准外,每月可享受基本工资服务补贴。
第51条.因工伤事故、职业病死亡而死亡的一次性津贴
在职职工因工伤事故、职业病死亡或在工伤事故、职业病初次治疗期间死亡的,其亲属可享受基本工资的36倍一次性补助。
第五十二条.治疗伤病后的健康
第4节。退休制度
第五十三条.适用退休制度的对象
退休制度的适用对象是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劳动者。
第54条.领取养老金的条件
a) 男性年满60岁,女性满55岁;
b) 男性年龄在55岁至60岁之间,女性年满50岁至55岁,并具有15年从事劳动、残疾人和社会事务部规定的繁重、有毒、危险或特别繁重、有毒和危险的职业或工作年徒, 卫生部颁布或具有15年以上工作年数的区域津贴;
c) 年满50周岁至55周岁的雇员,并具有20年或以上的社会保险缴费年费,其中15年以上在窑洞从事煤矿开采工作;
d) 因职业风险事故而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的人。
a) 男性年满55岁,女性年满50周岁,但《越南人民军官法》、《人民警察法》、《基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b) 男性年满50岁至55岁,女性年满45岁至50岁,从事劳动、残疾人和社会事务部列入目录的重、有毒、危险或特别繁重、有毒、危险的职业或工作满15年。 卫生部颁布或具有15年以上工作年数的区域津贴;
c) 因职业风险事故而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的人。
第55条.劳动能力下降时领取养老金的条件
a) 自2016年1月1日起,年满51岁的男性,年满46岁的女性,劳动能力下降61%或以上,在劳动能力下降时有资格领取养老金。然后,每年增加一岁,直到2020年,男性年满55岁,女性年满50岁,才有资格领取61%或以上的劳动能力下降的养老金;
b) 男性年满50岁,女性年满45岁,劳动能力下降81%以上;
c) 劳动能力下降61%或以上,从事特别繁重、有毒和危险的职业或工作满15年或,属于劳动、残疾人和社会事务部、卫生部颁布的目录。
a) 男性年满50岁,女性年满45岁;
b) 在劳动、残疾人和社会事务部、卫生部颁布的类别中,从事特别繁重、有毒和危险的职业或工作满15年。
第五十六条.每月养老金
a) 男性工人在2018年退休是16年,2019年是17年,2020年是18年,2021年是19年,从2022年起是20年;
b) 女工从2018年起退休15年。
然后每年增加一次,该点 a 点和 b 点规定的工人将额外计算 2%;最高等于75%。
如果退休年龄为零时至6个月,则减少1%,从06个月以上起,因提前退休而不降低百分比。
第57条.养老金调整
政府根据国家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的消费物价指数和经济增长,根据消费物价指数的涨幅和经济增长调整养老金。
第58条.退休时的一次性津贴
第59条.领取养老金的时间
第60条.一次性社会保险
a) 符合本法第54条第1、2、4款规定的养老金领取年龄,但未足20年缴纳社会保险费,或本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未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5年,且不再自愿参加社会保险;
b) 出国定居;
c) 患有癌症、脊髓灰质炎、肝硬化、麻风病、严重结核病、艾滋病毒感染等危及生命的疾病之一的人已进入艾滋病阶段,并符合卫生部规定的其他疾病;
d) 如果雇员在服兵、复员或离职时,没有资格领取养老金,
a) 2014年以前缴费年度社会保险缴费月平均工资的1.5个月;
b) 2014年起缴费年度社会保险缴费月平均工资的02个月;
(3)社会保险缴费期不足一年的,社会保险待遇等于缴费金额,最高相当于社会保险缴费月平均工资的2个月。
第61条.保留社会保险缴费时间
劳动者在离职时,不符合本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规定的养老金待遇,或者未享受本法第六十条规定的一次性社会保险费,应当保留社会保险缴费期。
第62条.社会保险缴费月平均计算养老金、一次性补贴
a) 1995年1月1日之前参加社会保险的,在退休前最后5年缴纳社会保险月平均工资;
b) 在1995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参加社会保险期间,退休前最后6年社会保险缴费月平均工资;
c) 2001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参加社会保险的,在退休前最后8年缴纳社会保险月平均工资;
d) 在2007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参加社会保险期间,退休前10年社会保险缴费月平均工资;
(1)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参加社会保险的,退休前15年社会保险缴费月平均计算;
e) 参加社会保险的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退休前最后20年的社会保险月平均工资;
g) 从2025年1月1日起参加社会保险,则计算整个时期社会保险月工资的平均计算。
(二)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确定的工资制度,全程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月平均计算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月工资。
(三)劳动者既有社会保险费期属于国家规定的工资制度,又按用人单位确定的工资制度缴纳社会保险费,按规定时间平均缴纳社会保险费。 其中,按照国家规定的工资制度缴纳的缴费时间,按本条第1款的规定平均计算社会保险缴费月工资。
第63条.社会保险缴费工资调整
2016年1月1日起开始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调整社会保险缴费月平均工资计算依据。
(二)已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作为本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职工社会保险月平均工资的计算依据,根据政府规定的各时期消费物价指数进行调整。
第64条.暂停、领取养老金和每月社会保险津贴
a) 非法出境;
b) 被法院宣布失踪;
c) 有证据确定社会保险不符合法律规定。
第65条.对领取养老金和每月社会保险补贴的海外定居者实行社会保险制度
第5节。戊戌年
第66条.丧葬津贴
a) 本法第2条第1款规定的雇员正在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雇员在缴纳社会保险费时已满12个月或以上;
b) 工人死于工伤事故、职业病或在治疗期间死于工伤事故或职业病;
c) 领取养老金的人;享受工伤事故津贴,每月失业的职业病。
第67条.每月享受戌养金的案例
a) 已缴纳社会保险满15年或以上,但尚未享受一次性社会保险;
b) 领取养老金;
c) 死于工伤事故或职业病;
d) 每月享受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津贴,劳动能力下降61%或以上。
a) 你未满18岁;年满18周岁或18岁以上的儿童,如果劳动能力下降81%或以上;当父亲去世时,母亲怀孕时出生;
b) 年满55岁或60岁以上的丈夫;妻子55岁以下,丈夫60岁以下,如果劳动能力下降81%以上;
c) 如果男性年满60岁,社会保险参与者有义务抚养的配偶的生父、生母、配偶的生父、配偶的生母、其他家庭成员, 女性年满55周岁;
d) 如果男性未满60岁,社会保险参与者的生父、生母、配偶或其生父、配偶的生母、其他家庭成员有义务抚养。 女性年龄在55岁以下,劳动能力下降81%以上。
a) 社会保险参保人死亡后4个月内,有意愿的亲属应当提出申请;
b) 在本条第2款第a点规定的亲属在享受规定的津贴期限届满后4个月内,有意愿的亲属应提出申请。
第68条.每月戌养津贴
第69条.享受一次性殡葬津贴的情形
本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亲属一次性领取戌养金:
(四)劳动者无亲属死亡的,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发放一次性戌养金。
第70条.一次性戊戌津贴
第71条.退休制度和死亡制度对于既有强制性社会保险缴费期又自愿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
a) 有20年以上强制性社会保险缴费年金的,其领取条件和养老金符合强制性社会保险政策;除本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点规定的对象外,每月养老金的最低标准为基本工资;
(2)缴纳强制性社会保险满15年或以上,按强制性社会保险政策执行每月殉葬津贴;
c) 缴纳强制性社会保险满12个月或以上,丧葬津贴按照强制性社会保险政策执行。
第四章
自愿社会保险
第1节。退休制度
第72条.适用退休制度的对象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退休制度的适用对象是本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的雇员。
第73条.领取养老金的条件
a) 男性年满60岁,女性满55岁;
b) 社会保险缴费满20年或以上。
第五十六条.每月养老金
a) 男性工人在2018年退休是16年,2019年是17年,2020年是18年,2021年是19年,从2022年起是20年;
b) 女工从2018年起退休15年。
然后每年增加一次,该点 a 点和 b 点规定的工人将额外计算 2%;最高等于75%。
第75条.退休时的一次性津贴
第76条.领取养老金的时间
第77条.一次性社会保险
a) 符合本法第73条第1款第a点规定的年龄条件,但未继续参加社会保险的,未满20年缴纳社会保险费;
b) 出国定居;
c) 患有癌症、脊髓灰质炎、肝硬化、麻风病、严重结核病、艾滋病毒感染等危及生命的疾病之一的人已进入艾滋病阶段,并已进入卫生部规定的其他疾病阶段。
a) 2014年以前缴费年度社会保险缴费月平均收入的1.5个月;
b) 2014年起缴费年度社会保险缴费月平均收入的02个月;
(3)社会保险缴费期不足一年的,社会保险费的领取额等于缴费金额,最高相当于社会保险缴费月平均收入的2个月。
第78条.保留社会保险缴费时间,暂停和领取养老金
第79条.社会保险缴费月收入平均水平
第2节。戊戌年
第80条.丧葬津贴
a) 雇员的社会保险缴费期为60个月或以上;
b)正在领取养老金的人。
第81条.戌养津贴
(二)职工亲属缴纳社会保险费或保留社会保险缴费年费的一次性戌养费按社会保险缴费年数计算,每年按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社会保险缴费月平均收入的1.5个月计算。2014年之前的社会;从2014年起,社会保险缴费月平均收入为02个月。
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期限不足一年的,一次性戌养费等于缴费金额,但最高额相当于社会保险缴费月平均收入的2个月;职工有强制性和自愿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享受一次性抚恤金的,最低相当于工资和社会保险缴费月收入的3个月。
第 V 章
社会保险基金
第82条.社会保险基金的形成来源
第八十三条.社会保险基金的组成基金
第84条.使用社会保险基金
(二)为享受工伤保险、职业病津贴或子女领取生育津贴或收养或离职享受卫生部长期治疗病假的劳动者缴纳医疗保险费。
第85条.参加强制性社会保险的雇员的缴费水平和缴费方式
劳动者规定本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月按基本工资的8%缴费到退休和死亡基金。
a) 退休和死亡基金的月缴费额相当于在国外工作前雇员社会保险月工资的22%,对于已经参加强制性社会保险的工人;未参加强制性社会保险或已参加强制性社会保险但已享受一次性社会保险的雇员基本工资的22%;
b) 缴费方式按3个月、6个月、12个月执行,或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提前缴费一次,带工人到国外工作。劳动者在出国工作或通过企业、事业组织将劳动者送往国外工作之前,直接向职工居住地社会保险机构缴费。
通过企业或事业组织将劳动者送往国外工作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收取、缴纳社会保险费,并登记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的缴费方式。
劳动者在接受劳动的当日续签合同或者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的方式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回国后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a) 01个月至06个月计算为半年;
b) 07个月至11个月算为一年。
第86条.雇主的缴费水平和缴费方式
a) 3% 进入疾病和生育基金;
b) 1% 进入工伤事故基金、职业病基金;
c) 14%进入退休和死亡基金。
a) 1% 进入工伤事故基金、职业病基金;
b) 22%进入退休和死亡基金。
第87条.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雇员的缴费水平和缴费方式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条件,各时期的国家预算能力,规定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雇员的社会保险缴费支持标准、援助对象和实施时间。
a) 每月;
b) 03个月一次;
c) 06个月一次;
d) 12个月一次;
(1) 一次多年后,低于每月或一次的剩余年份的缴费水平,高于本条规定的月度缴费水平。
第88条.暂停缴纳强制性社会保险费
(1)用人单位有困难,必须暂停生产经营,导致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当暂停缴纳养老保险金,死亡不超过12个月;
b) 本款第a点规定的暂停缴费期限届满后,雇主和雇员继续缴纳社会保险,并支付暂停缴费期的补偿金,补偿金额不收取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滞纳金。
(二)参加强制性社会保险的劳动者,被羁押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当暂停缴纳社会保险费。经主管机关认定被冤枉、错误的,应当在拘留期间缴纳社会保险费。根据本法第一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补缴金额不收取滞纳金。
第89条.强制性社会保险缴费月工资
(一)劳动者属于国家规定的工资制度,社会保险月工资为按额、军衔、军衔等津贴和职务津贴、年资津贴、职业年资津贴(如有)。。
本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点规定的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月工资为基本工资。
(二)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确定的工资制度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缴费月工资是劳动法规定的工资和津贴。
自2018年1月1日起,社会保险缴费月支付月费为劳动法规定的工资、抚恤金和其他附加费。
第90条.社会保险管理费用
a) 宣传和传播社会保险政策和法律;社会保险专业培训和专业培训;
b) 改革社会保险程序,实现管理制度现代化;发展、管理社会保险参与者和受益人;
(3)组织各级社会保险机构的社会保险和机构活动。
政府每三年向国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社会保险管理费用水平的决定。
第91条.投资原则
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活动必须确保安全、有效和收回投资资金。
第92条.投资形式
第六章
社会保险的组织和管理
第93条.社会保险机构
第94条.社会保险管理委员会
第95条.社会保险管理委员会的任务和权力
在批准后,监督和检查社会保险机构在战略、计划和方案的执行情况。
第七章
社会保险的实施顺序和程序
第1节。参加社会保险的顺序和程序
第96条.社会保险帐簿
第97条.参加和发放社会保险帐簿的记录
a) 雇主参加社会保险的申报表,并附有参加社会保险的雇员名单;
b) 雇员参加社会保险的申报表。
a) 重新发放雇员社会保险帐簿的申请;
b) 一时损坏的社会保险帐簿。
第98条.调整社会保险参保信息
a) 个人信息调整申报表;
b) 社会保险帐簿;
(3)国家主管机关关于依法调整个人信息的文件副本。
第99条.解决参加登记和发放社会保险帐簿
(1)雇主自签订劳动合同、工作合同或聘用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机构提交本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档案;
b) 参加社会保险的雇员自愿向社会保险机构提交本法第97条第1款第b点规定的档案。
a) 自首次参加强制性社会保险的申请之日起20天内;
b) 自首次自愿参加社会保险人员收到足够的档案之日起7天内;
c) 在收到社会保险帐簿的适当档案之日起15天;社会保险缴费时间复杂的核查程序不得超过45天。未发放的,应当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d) 社会保险机构应当自收到符合规定的档案之日起10日,调整职工社会保险参保信息,社会保险机构应当重新核发社会保险帐簿。未解决的,应当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2节。社会保险制度的解决顺序和程序
第100条.享受疾病津贴的记录
第101条.享受产假的记录
a) 出生证明或出生证明复印件;
b) 在孩子死亡的情况下,您的死亡证明副本,母亲在分娩后死亡的死亡证明复印件;
c) 主管医疗机构关于母亲分娩后状况的证明,而没有足够健康照顾子女;
d) 在孩子出生后死亡而未获得出生证明的情况下,摘录母亲的病历或出院证明;
(1)主管医疗机构对女工必须因本法第31条第3款规定而休养的证明。
第102条.解决享受疾病和生育制度
劳动者在生育、收养前离职的,应当提交本法第一、第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档案,向社会保险机构报送社会保险簿。
(二)自收到劳动者充分申请之日起10日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法第一十十条、第一十一条的规定向社会保险机构备案。
(1)社会保险机构应当在收到用人单位规定的充分档案后10日内,由社会保险机构解决并组织支付给雇员;
b) 社会保险机构在分娩、收养前从雇员那里收到足够的档案后5个工作日内,必须解决并组织支付给雇员。
(四)社会保险机构不解决的,应当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103条.解决享受护理津贴,从疾病和产妇中恢复健康
(二)社会保险机构应当在收到有关档案后10日内,由社会保险机构解决并组织支付给劳动者;未解决的,应当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104条.工伤事故制度的档案
第105条.职业病待遇记录
第106条.解决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享受问题
第107条.解决享受职业事故和职业病后的养生津贴和康复问题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收到有关档案后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养生、康复工作,并将资金转交用人单位;未解决的,应当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108条.养老金领取记录
a) 社会保险帐簿;
b) 决定退休享受退休金或书面终止享受退休金的劳动合同;
c) 根据本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医疗鉴定委员会对退休人员的劳动能力下降鉴定记录或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工人因职业风险事故而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的证明。
a) 社会保险帐簿;
b) 领取养老金的申请书;
c) 为服刑人员办理退休金和领取养老金的授权书;
d) 国家主管机关关于非法出境合法回国的文件;
(1) 法院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撤销了对失踪人员返回的宣布失踪的决定。
第109条.一次性社会保险领取记录
a) 外国签发的护照;
b) 外国主管当局签发的签证,以定居国外为由确认入境;
c) 关于办理外国国籍入境手续的证明文件;外国主管当局签发的确认文件或永久居留证,有效期为5年或以上。
第110条.解决养老金和一次性社会保险
第111条.享受死亡制度的记录
a) 社会保险帐簿;
b) 已具有法律效力的法院死亡证明或死亡通知书或声明死亡的决定的副本;
c) 亲属的申报表和亲属会议记录,如果有资格享受每月,但选择享受一次性戌养津贴;
d) 工伤事故调查记录,如果交通事故被确定为工伤事故,必须再有本法第一04条第2款规定的交通事故记录或现场检查记录和交通事故现场图;职业病死亡治疗病历副本;
(1) 对劳动能力下降81%或以上的亲属的劳动能力下降鉴定记录。
a) 已具有法律效力的法院的死亡证明或死亡通知书或死亡决定的副本;
b) 亲属的申报表和亲属会议记录,如果有资格享受每月,但选择享受一次性戌养津贴;
c) 对劳动能力受损81%或以上的亲属的劳动能力下降鉴定记录。
第112条.解决享受死亡制度
在劳动者缴纳强制性社会保险死亡之日起90日内,亲属应当向用人单位提交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档案。
第113条.非法出境人员返回合法定居国和被法院宣布失踪返回的,每月领取养老金和社会保险津贴的记录
第114条.解决非法出境人员合法回国定居、被法院宣布失踪返回的每月领取养老金和社会保险补贴问题
第115条.转移领取养老金和社会保险津贴的地方
领取养老金、社会保险补贴的,每月迁入异地,希望在新居住地享受社会保险的,可向享受社会保险的机构提出申请。
社会保险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未解决的,应当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116条.解决比规定期限慢的社会保险制度
(二)申请和解决社会保险待遇滞后于规定期限,造成受益人合法权益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但因职工或职工亲属的过错而属于社会保险制度的除外。
第117条.解决社会保险制度的劳动能力下降水平鉴定记录和程序
第八章
投诉、控告和处理社会保险违规行为
第118条.社会保险投诉
(二)用人单位有权要求主管机关、组织和个人重新考虑机关、组织和个人的决定和行为,认为该决定或行为违反了社会保险法,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第119条.社会保险投诉处理顺序
a) 第一次向作出决定或有违规行为的人提出申诉。被投诉的社会保险决定和行为的机关、人员不复存在,县级劳动管理机构应当处理;
b) 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投诉人不同意省级劳动管理机关的申诉解决决定,或者超过规定期限而未解决的,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120条.举报和解决社会保险指控
对违反社会保险法的控告和处理,依照举报法的规定进行。
第121条.对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领域的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罚权限、处罚程度和补救措施
a) 越南社会保险总经理有权根据《行政违法行为处理法》第46条第4款的规定;
(2)省级社会保险主管依照《行政违法行为处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主管;
c) 由越南社会保险总干事根据《行政违法行为处理法》第46条第3款的规定决定设立一个具有管辖权的专门检查组组长。
(三)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处罚形式、补救措施、行政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等有关行政违法行为的罚款最高,依照《行政违法行为处理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执行。相关法律。
第122条.处理违反社会保险法的行为
(二)违反本法规定的,视违法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三)用人单位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应当超过30天以上,除足额缴纳未缴费、滞纳金和依法处理外,还应当缴纳相当于年度社会保险基金投资利息的2倍的利息。前相邻计算金额,延迟关闭时间;不履行的,应当按照主管人员、银行、其他信贷机构的要求,国库应当从用人单位的存款账户中提取,将未缴款、滞纳金和利息汇入社会保险机构账户。
第九章
执行条款
第123条.过渡条例
(三)已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职工,包括区域津贴外,除养老金、一次性社会保险和殉葬补贴外,可享受一次性区域补贴;享受退休金、丧失劳动能力津贴、工伤保险金、每月职业病的,在常住地享受区域津贴的,可继续享受。
第124条.执行效力
第125条.详细规定
政府、主管机关应当详细规定法律中规定的条款。
该法于2014年11月20日由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第十三届国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国会
主席:阮生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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