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 布 日 期 : 2025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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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59/2022/ND-CP
河内,2022年9月5日
法令
《关于电子身份和认证的规定》
根据2015年6月19日《政府组织法》、2019年11月22日《政府组织法》和《地方政府组织法》若干条款的修订和补充法;
根据2020年6月17日《投资法》
根据2005年11月29日的《电子交易法》
根据2006年6月29日《信息技术法》;
根据2014年11月20日的《公民身份法》
根据2015年11月19日《网络信息安全法》;
根据2018年6月12日的《网络安全法》
根据公安部长的建议;
政府颁布了关于电子身份和认证的法令。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1条.调整范围
该法令规定了电子身份、电子身份和电子认证;电子认证服务;使用电子认证服务的一方的权利和义务;有关机构、组织和个人的责任。
第2条.适用对象
该法令适用于越南机关、组织和公民;在越南境内居住和活动的外国组织和个人与电子身份和认证有关。
第三条.措辞解释
在本法令中,以下措辞的解释如下:
第四条.电子身份和身份验证原则
第五条.电子身份识别和身份验证系统中的信息挖掘
第6条.使用电子标识符帐户的条款
使用电子标识符帐户的电子身份主体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第二章
电子身份、电子身份
第1节。电子身份
第7条.越南公民电子身份
越南公民电子身份包括:
a) 个人标识符;
b) 姓、中间字母和姓名;
c) 出生日期、月份、出生日期;
d) 性别。
a) 肖像;
b) 指纹。
第八条.外国人电子身份
外国人的电子身份包括:
a) 外国人的标识符;
b) 姓、中间字母和姓名;
c) 出生日期、月份、出生日期;
d) 性别;
(1) 国籍;
e) 数字、符号、日期、月份、年份、证件类型以及签发具有国际旅行价值的护照或文件的地方。
a) 肖像;
b) 指纹。
第九条.组织电子身份
组织电子身份包括:
第十条.更新电子身份信息
第2节。电子标识符
第十一条.获得电子标识符帐户的对象
第十二条.电子标识符帐户级别分类
第十三条.使用电子标识符帐户
第三章
电子标识符和电子身份验证帐户
第十四条.越南公民电子身份账户注册的顺序和程序
a) 使用移动设备下载和安装 VNelD 应用程序。
b) 公民使用 VNelD 应用程序输入有关个人标识符和电话号码或电子邮件地址的信息;根据 VNelD 应用程序的说明提供信息;通过移动设备接收肖像,并通过 VNelD 应用程序向电子标识符和认证监管机构发送请求。
c) 电子标识符管理机构通过 VNelD 应用程序或短信或电子邮件地址通知帐户注册结果。
a) 对于已获得电子芯片公民身份证的公民:
公民到乡、坊、镇或办理公民身份证签发手续的公民身份证办理电子身份证签发手续。公民出示带有电子芯片的公民身份证,提供有关电话号码或电子邮件地址的信息,并建议将信息添加到电子标识符帐户。
接收人员将提供的公民信息输入电子身份和认证系统;拍摄肖像照片,接收公民的指纹,以验证公民身份数据库,并确认同意注册创建电子身份帐户。
电子标识符管理局通过 VNelD 应用程序或短信或电子邮件地址通知帐户注册结果。
b) 公安机关对未获得电子标签的公民身份证进行二级电子识别账户的发放。
第十五条.外国人电子身份账户注册的顺序和程序
a) 外国人使用移动设备下载和安装 VNelD 应用程序。
b) 外国人使用 VNelD 应用程序输入有关国际旅行价值的护照或证件号码以及电子邮件地址或电话号码(如有) 的信息;根据 VNelD 应用程序的说明提供信息;通过移动设备接收肖像,并通过 VNelD 应用程序向电子标识符和认证监管机构发送请求。
c) 电子标识符管理机构通过 VNelD 应用程序或短信或电子邮件地址通知帐户注册结果。
a) 外国人到公安部或省级公安部的出入境管理机构办理电子身份账户登记手续,出示具有国际旅行价值的护照或证件,提供电子邮件地址或电话号码(如有),并建议将信息添加到指定账户中。电子名录。
b) 接收人员将外国人提供的信息输入电子身份和认证系统;拍摄外国人的肖像照片,接收前来办理国家移民数据库认证手续的外国人的指纹,并确认同意注册创建电子身份帐户。
c) 移民局向电子身份和认证管理机构发送电子身份帐户请求。
d) 电子身份和认证管理机构通过 VNelD 应用程序或短信或电子邮件地址通知帐户注册结果。
第十六条.组织电子标识符帐户注册的顺序和程序
第十七条.电子标识符帐户的结算期限
公安机关自收到本法令规定的有效档案之日起,应当在下列期限内办理电子身份账户发放问题:
a) 如果需要验证有关国家数据库和专门数据库的组织的信息,则不超过 01 个工作日。
b) 如果需要验证的组织信息未在国家数据库和专门数据库中,则不超过 15 天。
第十八条.激活电子标识符帐户
电子身份主体在收到电子标识符帐户结果通知后 07 天内在 VNelD 应用程序上激活电子标识符帐户。07天后,如果未启用电子标识符帐户,电子身份主体应通过接收呼叫中心联系电子身份和认证管理机构,并解决电子身份和身份验证要求,以便实现帐户激活。
第十九条.锁定、解锁电子标识符帐户
a) 电子身份和认证系统在电子身份主体要求锁定其电子身份账户时自动记录和锁定电子标识符帐户;电子身份主体违反了使用 VNelD 应用程序的条款;电子身份主体被吊销公民身份证;电子身份主体死亡。记录是通过在VNelD应用程序上申报的电子身份主体或将电子身份信息更新到本法令第10条规定的电子身份和认证系统进行。
b) 诉讼机构、主管当局或服务使用方要求锁定电子标识符帐户的一方,应向公安机关提交锁定帐户的建议,以便审查和解决。
c) 在02个工作日内,受理地公安机关负责人建议锁定电子标识符账户,批准本条第1款第b点规定的账户锁定,并通知提出锁定账户和电子身份主体的机关和组织。拒绝锁定帐户的,应书面答复说明原因。
a) 电子身份和认证系统在电子身份主体要求锁定其电子身份账户时自动记录和锁定电子标识符帐户;电子身份主体违反了使用 VNelD 应用程序的条款;电子身份主体过期的护照或具有国际旅行价值的文件;在越南境内居住期满的电子身份主体;电子身份主体死亡。记录是通过在VNelD应用程序上申报的电子身份主体或将电子身份信息更新到本法令第10条规定的电子身份和认证系统进行。
b) 诉讼机构、主管当局或服务使用方要求锁定电子标识符帐户的一方,应向公安机关提交锁定帐户的建议,以便审查和解决。
c) 在02个工作日内,受理地公安机关负责人建议锁定电子标识符账户,批准本条第1款第b点规定的账户锁定,并通知提出锁定账户和电子身份主体的机关和组织。拒绝锁定帐户的,应书面答复说明原因。
a) 电子身份和认证系统在电子身份主体要求锁定其电子身份账户时自动记录和锁定电子标识符帐户;电子身份主体违反了使用 VNelD 应用程序的条款;依法组织解散、停止活动。记录是通过在VNelD应用程序上申报的电子身份主体或将电子身份信息更新到本法令第10条规定的电子身份和认证系统进行。
b) 诉讼机构、主管当局或服务使用方要求锁定电子标识符帐户的一方,应向公安机关提交锁定帐户的建议,以便审查和解决。
c) 在02个工作日内,受理地公安机关负责人建议锁定电子标识符账户,批准本条第1款第b点规定的账户锁定,并通知提出锁定账户和电子身份主体的机关和组织。拒绝锁定帐户的,应书面答复说明原因。
a) 电子标识符和身份验证系统在电子标识符帐户自动锁定基础用完时自动解锁电子标识符帐户;
b) 诉讼机构、主管当局或要求解锁电子标识符的服务提供商向公安机关提交解锁帐户的建议,以便审查和解决。
c) 在02个工作日内,受理地公安机关负责人建议解锁电子标识符账户,批准本条第2款第b点规定的账户解锁,并通知申请解锁电子身份账户和主体的机关和组织。拒绝解锁帐户的,应书面答复说明原因。
a) 电子身份主体按照 VNelD 应用程序上的说明步骤执行,要求锁定电子标识符帐户;
b) 电子身份主体联系接收和解决电子身份和身份验证要求的呼叫中心,提供电子身份账户持有人的身份验证信息,以要求锁定和解锁电子标识符帐户;
c) 电子身份主体到电子身份和认证管理机构,提供电子身份账户持有人的身份验证信息,以要求锁定和解锁电子标识符帐户。
诉讼机关、主管机关应当书面向同级电子身份认证和认证管理机构提出锁定、解锁电子身份账户的建议,说明锁定原因和期限。
第20条.授权授予电子标识符帐户、锁定决定、解锁电子标识符帐户
第21条.将信息存储在电子标识符和身份验证系统中
第22条.连接和使用由电子标识符和身份验证系统创建的电子标识符帐户
a) 有基础设施和信息系统连接;
b) 根据法律规定的三级或三级以上信息系统标准,信息系统为连接服务,以确保安全。
a) 需要连接到电子身份和认证系统的个人和组织向电子身份和认证管理机构发送书面请求,说明实现连接的范围、目的以及符合本条第 1 款规定的连接条件的证明文件。
b) 根据本条第1款规定的连接实施条件以及实现连接的个人、组织、建议连接的组织、电子身份和认证管理机构对连接进行评估、实际检查和决定允许实现连接的范围和目的。
c) 在收到连接请求后30天内,电子身份和认证管理机构审查并决定允许进行书面连接;如不同意,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答复,并说明理由。
a) 电子身份和认证管理机构获得书面批准后,允许将电子身份和认证系统连接到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的组织、个人和组织的信息系统,通过与个人签订的服务合同进行连接, 该组织。
b) 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的组织在个人或组织违反提供服务合同使用协议的情况下停止进行连接。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的组织向电子身份和认证管理机构报告停止执行连接,以便电子身份和认证管理机构通知个人和组织。
第23条.电子认证
根据不属于本条第1款的个人或组织的要求,进行电子身份账户认证,应与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的组织通过提供服务的合同进行。电子身份账户认证的实施必须经电子身份主体同意。
第24条.电子标识符帐户身份验证级别
第25条.通过电子身份认证系统进行交易中的电子身份验证模式
第四章
电子认证服务
第26条.电子认证服务
第27条.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的条件
人民警察的事业单位和企业。
a) 组织负责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越南公民,常驻越南。
(2)组织和企业必须拥有信息技术或信息技术或电信电子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负责提供服务、系统管理、系统运行和系统信息安全。
组织或企业要求签发证明文件,必须制定服务活动计划,包括以下文件:
a) 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的方案和操作程序,包括信息技术系统演示;技术解决方案技术方案说明;存储方案,确保数据完整性,确保服务系统的信息安全;个人数据保护方案;确保安全和秩序的方案;防火和灭火方案,预防灾害,确保电子认证服务稳定、顺利运行;
b) 根据火灾和防爆法的要求,介绍在越南拥有的机器和设备;具有抗洪、洪水、地震、电子干扰、人为非法入侵的能力。
第28条.电子认证服务业务资格认证文件、程序
a) 根据本法令附录所颁布的XT01表格,提供电子认证服务业务资格证明的申报单;
b) 本法令第27条第3款规定的方案和说明文件。
a) 组织和企业直接或通过邮政系统直接或通过公安部的邮政系统提交1套申请文件,或通过国家公共服务门户、公安部公共服务门户提交文件;
(2)本条第1款规定的档案不完整、无效的,公安部自收到档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组织和企业补充档案;
(3)公安部自收到有效档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征求有关部委和部级机构的意见;在收到公安部、部、部级机构书面答复之日起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d) 公安部自收到有效档案之日起30日内,对组织、企业进行实地评估和检查,并根据本法令附录所附的XT03表格向组织颁发电子认证服务经营资格证明, 符合条件的企业;拒绝签发确认书的,必须提供书面通知,说明原因。
第29条.重新签发和变更电子认证服务业务资格证书
组织和企业按照本法令第28条第2款第a点的规定,向公安部提交一套申请变更电子认证服务业务资格证明内容的文件。申请变更许可证内容的文件包括:根据本法令附录所附的XT02表格修改电子认证服务业务资格证明的申请表,证明信息内容变更的文件。
(1)组织、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总部地址、交易名称等信息之一的,应当自收到有效档案之日起10日内,公安部审核并出具电子认证服务经营资格证明, 符合条件的企业;拒绝变更的,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2)组织和企业更改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的活动方案和程序的信息之一的,公安部应当自收到有效档案之日起30日内,对公安部进行尽职调查,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有关部级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组织、企业进行实地检查,并颁发电子认证服务业务资格证明;拒绝变更的,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a) 组织和企业按照本法令第28条第2款第a点的规定,向公安部提交1套申请重新签发电子认证服务业务资格证书的文件。重新签发证明文件包括:根据本法令附件所颁布的XT02表格重新签发电子认证服务业务资格证明的申报表;
b) 公安部自收到申请申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审查并重新签发电子认证服务业务资格证明;拒绝重新签发的,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并说明理由。
第30条.撤销电子认证服务业务资格证书
a) 连续经营6个月或以上的组织、企业;
b) 依法解散或破产;
c) 不再提供服务;
d) 违反个人数据保护、信息安全和网络安全的法律。
(三)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的机构,应当依法保障电子身份主体和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31条.授予、使用电子标识符帐户和使用电子认证服务的费用
(二)使用电子认证服务的组织和个人依法向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的组织支付费用。
第 V 章
机关、组织和个人的责任
第32条.电子身份主体责任
第33条.服务使用方的责任
第34条.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的组织和机构、组织和个人自行创建账户的责任
a) 根据提供服务的合同,向组织和个人提供电子认证服务;
b) 确保信息接收渠道和服务使用是一天24小时连续的,一周7天;
(3)遵守网络信息安全、网络安全、电子交易、电子认证领域的技术标准和法规;
d) 遵守公安部评估的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的方案和程序;
(1) 向电子身份和认证监管机构提交 06 个月、01 年电子认证活动定期报告,或当电子身份和认证监管机构提出要求时。
a) 对自己创建的帐户的准确性负责;
b) 保护自己依法收集和管理的个人数据;
c) 确保数据主体在管理、挖掘和使用数据的所有活动中获得同意;
d) 在数据主体要求的情况下删除收集和管理的数据,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1) 提出有关标识符的报告,并提出要求时向电子身份和认证管理机构提交报告。
第35条.公安部的职责
第36条.信息通信部的责任
第37条.国防部的责任
第38条.政府基本委员会的责任
第39条.其他部委、部级机构、政府附属机构、省、中央直辖市人民委员会的责任
第六章
执行条款
第40条.执行效力
“1. 在国家公共服务门户、部级和省级行政程序处理信息系统上执行行政程序的组织和个人,通过电子身份和认证系统生成的电子标识符帐户在国家公共服务门户上连接和集成”。
第四十一条.执行责任
接收地点:
越南热点
发 布 日 期 : 2025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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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是全世界最具发展潜力的国家之一,在全球产业链大转移的背景下,越南有望成为全世界重要的制造业及外贸出口大国。
越南近几年GDP都保持了高速的增长。2024年越南GDP的增幅达7.09%,按现价计算达4763亿美元,人均GDP为4700美元;2025年越南GDP的增幅目标为8%。
中越两国之间的贸易额自从超过1000亿美元后,继续保持稳定增长的良好势头,朝着2000亿美元的目标前进。
越南如同改革开放初期的中国,经济发展上升空间大、市场机会多、社会欣欣向荣,是中国人淘金新兴市场的首选国家。
本报告共16章326页,总计约18万字,首先介绍了越南发展的基本状况,随后对餐饮、农林渔牧、服装鞋帽、手机生产销售、家居及手工艺品、美容美妆、商旅服务、教育培训、交通运输、建筑建材、能源矿产、电商行业,以及消费(产业)升级领域的相关商业机会进行了分析,同时还介绍了房地产和股市的投资机会。
《越南商机报告》是全面系统认识越南市场,以及成功高效开发和投资越南市场的好帮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