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关于电子身份和认证的规定》(59/2022/ND-CP)【傲多可商机网】

越南《关于电子身份和认证的规定》(59/2022/ND-CP)

  2022年10月24日

Aodok

.com

编号: 59/2022/ND-CP

河内,2022年9月5日

法令

《关于电子身份和认证的规定》

根据2015年6月19日《政府组织法》、2019年11月22日《政府组织法》和《地方政府组织法》若干条款的修订和补充法;

根据2020年6月17日《投资法》

根据2005年11月29日的《电子交易法》

根据2006年6月29日《信息技术法》;

根据2014年11月20日的《公民身份法》

根据2015年11月19日《网络信息安全法》;

根据2018年6月12日的《网络安全法》

根据公安部长的建议;

政府颁布了关于电子身份和认证的法令。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1条.调整范围

该法令规定了电子身份、电子身份和电子认证;电子认证服务;使用电子认证服务的一方的权利和义务;有关机构、组织和个人的责任。

第2条.适用对象

该法令适用于越南机关、组织和公民;在越南境内居住和活动的外国组织和个人与电子身份和认证有关。

第三条.措辞解释

在本法令中,以下措辞的解释如下:

  1. “电子身份”是电子身份和认证系统中个人或组织的信息,允许在电子环境中单独识别个人或组织。
  2. “电子身份主体”是与电子身份相关的组织和个人。
  3. “电子身份”是注册、对照、创建和将电子身份与电子身份主体相关联的活动。
  4. “电子身份和认证管理机构”是公安部社会治安管理警察局。
  5. “电子身份和认证系统”是公安部为进行登记、创建、管理电子身份账户和进行电子认证而建立和管理的信息系统。
  6. “电子标识符帐户”是由电子身份和认证管理机构创建的登录名称、密码或其他身份验证形式的集合。
  7. “同步进入电子标识符帐户的信息”是电子身份主体的信息,在越南主管当局签发的文件和文件中显示,并通过国家数据库进行验证, 根据电子身份主体的建议,将电子身份账户同步到电子标识符帐户,包括医疗保险卡、车辆登记证、驾驶执照、税号或其他部委管理领域的文件的信息, 与公安部统一后,部级机构。
  8. “电子认证”是通过在国家人口数据库、公民身份数据库中挖掘和核对该电子身份主体的信息,确认和确认与电子身份主体相关的信息。 国家出入境数据库、其他数据库以及电子身份识别和认证系统,或由电子身份认证系统通过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的机构创建,以确认该电子身份识别账户的使用价值。
  9. “身份验证因素”是使用或拥有的电子身份主体信息。
  10. “身份验证手段”是以下因素:密码;秘密代码;二维条形码;终端;一次性密码设备或软件;用于电子身份验证的设备或密码软件、公民身份证、护照、肖像照片、指纹。
  11. “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的组织”是人民警察的公共事业单位和企业,符合本法令规定的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的条件。
  12. “VNelD”是数字设备上的应用;“dinhdanhdientu.gov.vn”、“vneid.gov.vn”是公安部为解决行政程序、公共行政服务和其他电子环境交易而建立和开发的电子身份信息网站;开发公用事业,为机构、组织和个人服务。
  13. “外国人标识符”是外国人个人电子身份管理系统为管理电子身份而建立的唯一自然号码序列。
  14. “组织的电子标识符”由该组织的税号确定;如果没有税号,电子标识符和身份验证系统会设置一个单一的自然数字序列来管理该组织的电子身份。
  15. “电子身份和认证平台”是公安部组织建设、运行和管理的信息系统,用于将电子身份和认证系统与国家机关、政治组织信息系统之间的信息交换服务。 社会政治组织、组织、个人。

第四条.电子身份和身份验证原则

  1. 遵守宪法和法律,保障机关、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2. 确保电子识别和身份验证的准确性和准确性;公开、透明的管理,方便了机关、组织和个人。
  3. 在进行电子识别和身份验证时,确保设备安全、数据安全。
  4. 被利用和使用电子身份的机构、组织和个人必须保护电子身份帐户信息,并遵守个人数据保护法的规定。
  5. 任何违反电子身份和认证的违法行为,必须及时发现并依法处理。
  6. 确保符合越南成员的国际条约。

第五条.电子身份识别和身份验证系统中的信息挖掘

  1. 国家机关、政治组织、社会政治组织、公共服务组织信息系统与电子身份和认证系统相连,以利用电子身份主体的信息,为行政程序解决服务, 电子环境公共管理服务和其他国家管理活动,根据电子身份和认证平台分配的职能和任务。
  2. 国家机关、政治组织、社会政治组织、公共服务机构通过VNelD应用程序、电子身份信息页面、电子标签、电子芯片的公民身份证等提供电子身份和认证系统中的信息, 该软件符合公安部长指导的技术要求。
  3. 电子身份主体利用和共享电子身份信息(生物识别信息除外)及其更多信息,并通过VNelD应用程序与其他个人或组织在电子身份识别和认证系统上集成到电子标识符账户中。

第6条.使用电子标识符帐户的条款

使用电子标识符帐户的电子身份主体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 不得将电子标识符帐户用于非法活动和交易;侵犯了安全、国防、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2. 不得未经授权干扰电子身份和认证系统的运行。

第二章

电子身份、电子身份

第1节。电子身份

第7条.越南公民电子身份

越南公民电子身份包括:

  1. 个人信息:

a) 个人标识符;

b) 姓、中间字母和姓名;

c) 出生日期、月份、出生日期;

d) 性别。

  1. 生物识别信息:

a) 肖像;

b) 指纹。

第八条.外国人电子身份

外国人的电子身份包括:

  1. 个人信息:

a) 外国人的标识符;

b) 姓、中间字母和姓名;

c) 出生日期、月份、出生日期;

d) 性别;

(1) 国籍;

e) 数字、符号、日期、月份、年份、证件类型以及签发具有国际旅行价值的护照或文件的地方。

  1. 生物识别信息:

a) 肖像;

b) 指纹。

第九条.组织电子身份

组织电子身份包括:

  1. 组织的电子标识符。
  2. 组织名称包括越南语名称、缩写(如有)和外国名称(如有)。
  3. 成立日期、月份、年份。
  4. 总部地址。
  5. 外国人的个人标识符或标识符;其姓、中间字和法定代表人或组织负责人的姓名。

第十条.更新电子身份信息

  1. 国家人口数据库、电子户籍数据库、公民身份数据库、国家移民数据库中的个人电子身份信息发生变更后,可自动更新到身份认证系统中的个人电子身份账户电子。
  2. 国家企业登记数据库、国家数据库、其他专业数据库中组织电子身份信息发生变化的,可自动更新到电子身份和认证系统中的组织电子标识符账户。

第2节。电子标识符

第十一条.获得电子标识符帐户的对象

  1. 年满14岁的越南公民;对于未满14岁的越南公民,或被监护人在父亲、母亲或监护人的电子标识符账户下登记。
  2. 年满14周岁的外国人进入越南;对于未满14岁的外国人,或被监护人在父亲、母亲或监护人的电子标识符账户下登记的。
  3. 在越南设立或注册活动的机构和组织。

第十二条.电子标识符帐户级别分类

  1. 越南公民的一级电子身份账户包括本法令第7条第1款和第2款第a点规定的信息。外国人的一级电子标识符账户包括本法令第8条第1款和第2款第a点规定的信息。
  2. 个人第二级电子标识符包括本法令第7条或第8条规定的通告。
  3. 该组织的电子标识符帐户包括本法令第9条规定的信息,即第2级电子标识符账户。

第十三条.使用电子标识符帐户

  1. 电子身份主体使用电子标识符帐户登录并使用 VNelD 应用程序和电子标识符页面上的功能和实用程序。
  2. 电子身份和认证系统创建的电子标识符帐户用于执行行政程序、电子环境中的公共行政服务以及电子身份主体需要的其他活动。
  3. 机构、组织和个人被创建一个帐户,以服务于其活动,并负责验证和确保其创建的帐户的准确性,决定每个帐户级别的程度和使用价值。创建帐户的信息由账户的主体提供或同意用于创建帐户的机构、组织和个人。
  4. 使用由电子身份和认证系统创建的一级电子标识符账户,该识别和认证系统是越南公民,其价值可证明本法令第7条第1款规定的此人的信息, 对于外国人,在需要提供电子身份主体个人信息的活动和交易中,有证明其信息的价值。
  5. 使用电子身份识别和认证系统创建的二级电子身份账户,其价值相当于在进行需要出示公民身份证的交易中使用公民身份证;在进行需要出示此类文件的交易时,有价值的将公民文件中的各种文件提供给主管机构和组织进行核对。
  6. 使用由电子身份和认证系统创建的 2 级电子标识符帐户,其价值与在执行需要出示护照或文件的交易中使用具有国际旅行价值的护照或文件相等。具有国际旅行价值;在进行需要出示此类文件的交易时,可以同步将外国人证件中的各种信息提供给主管机构和组织进行核对。
  7. 电子身份识别和认证系统对电子身份主体的电子标识账户的使用是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授权人使用的组织。组织使用电子标识符账户,在进行交易时,需要证明该组织的信息,可以证明组织的电子身份;在进行需要出示此类文件的交易时,组织文件中的各种信息价值可同步到电子标识符帐户,以便主管机构和组织进行核对。
  8. 当电子身份主体在电子活动和交易中使用第二级电子标识符时,其价值相当于出示证明已集成到电子标识符帐户的文件和文件的价值。

第三章

电子标识符和电子身份验证帐户

第十四条.越南公民电子身份账户注册的顺序和程序

  1. 通过 VNelD 应用程序注册 1 级电子标识符,对于已具有电子芯片的公民身份证

a) 使用移动设备下载和安装 VNelD 应用程序。

b) 公民使用 VNelD 应用程序输入有关个人标识符和电话号码或电子邮件地址的信息;根据 VNelD 应用程序的说明提供信息;通过移动设备接收肖像,并通过 VNelD 应用程序向电子标识符和认证监管机构发送请求。

c) 电子标识符管理机构通过 VNelD 应用程序或短信或电子邮件地址通知帐户注册结果。

  1. 注册 2 级电子标识符帐户

a) 对于已获得电子芯片公民身份证的公民:

公民到乡、坊、镇或办理公民身份证签发手续的公民身份证办理电子身份证签发手续。公民出示带有电子芯片的公民身份证,提供有关电话号码或电子邮件地址的信息,并建议将信息添加到电子标识符帐户。

接收人员将提供的公民信息输入电子身份和认证系统;拍摄肖像照片,接收公民的指纹,以验证公民身份数据库,并确认同意注册创建电子身份帐户。

电子标识符管理局通过 VNelD 应用程序或短信或电子邮件地址通知帐户注册结果。

b) 公安机关对未获得电子标签的公民身份证进行二级电子识别账户的发放。

第十五条.外国人电子身份账户注册的顺序和程序

  1. 注册 1 级电子标识符帐户

a) 外国人使用移动设备下载和安装 VNelD 应用程序。

b) 外国人使用 VNelD 应用程序输入有关国际旅行价值的护照或证件号码以及电子邮件地址或电话号码(如有) 的信息;根据 VNelD 应用程序的说明提供信息;通过移动设备接收肖像,并通过 VNelD 应用程序向电子标识符和认证监管机构发送请求。

c) 电子标识符管理机构通过 VNelD 应用程序或短信或电子邮件地址通知帐户注册结果。

  1. 注册 2 级电子标识符帐户

a) 外国人到公安部或省级公安部的出入境管理机构办理电子身份账户登记手续,出示具有国际旅行价值的护照或证件,提供电子邮件地址或电话号码(如有),并建议将信息添加到指定账户中。电子名录。

b) 接收人员将外国人提供的信息输入电子身份和认证系统;拍摄外国人的肖像照片,接收前来办理国家移民数据库认证手续的外国人的指纹,并确认同意注册创建电子身份帐户。

c) 移民局向电子身份和认证管理机构发送电子身份帐户请求。

d) 电子身份和认证管理机构通过 VNelD 应用程序或短信或电子邮件地址通知帐户注册结果。

第十六条.组织电子标识符帐户注册的顺序和程序

  1. 法定代表人、组织负责人(已拥有2级电子标识符账户)登录VNelD应用程序,为组织注册电子标识符帐户;根据 VNelD 应用程序的说明提供信息,并通过 VNelD 应用程序向电子标识符和认证监管机构提交电子标识符帐户请求。
  2. 电子身份和认证管理机构在国家企业登记数据库、国家数据库和其他专业数据库中对组织信息进行认证。未在国家企业登记数据库、国家数据库和其他专业数据库中存在组织信息,应当通过 VNelD 应用程序或短信或短信向来办理组织手续的人进行组织信息验证,并将电子身份帐户注册结果通知来办理组织手续的人。电子邮件地址。

第十七条.电子标识符帐户的结算期限

公安机关自收到本法令规定的有效档案之日起,应当在下列期限内办理电子身份账户发放问题:

  1. 对于已拥有公民身份证的越南公民,使用第一级电子标识符帐户不超过 01 个工作日,对于签发 2 级电子标识符帐户的案例,不超过 03 个工作日。对于没有公民身份证的越南公民,不超过7个工作日。
  2. 外国人:对于签发一级电子身份帐户的案例,不超过01个工作日;国家出入境数据库中的二级电子身份账户签发案件不超过3个工作日;国家移民数据库中没有关于肖像和指纹的信息,不超过 07 个工作日。
  3. 对于组织:

a) 如果需要验证有关国家数据库和专门数据库的组织的信息,则不超过 01 个工作日。

b) 如果需要验证的组织信息未在国家数据库和专门数据库中,则不超过 15 天。

第十八条.激活电子标识符帐户

电子身份主体在收到电子标识符帐户结果通知后 07 天内在 VNelD 应用程序上激活电子标识符帐户。07天后,如果未启用电子标识符帐户,电子身份主体应通过接收呼叫中心联系电子身份和认证管理机构,并解决电子身份和身份验证要求,以便实现帐户激活。

第十九条.锁定、解锁电子标识符帐户

  1. 锁定公民的电子标识符帐户

a) 电子身份和认证系统在电子身份主体要求锁定其电子身份账户时自动记录和锁定电子标识符帐户;电子身份主体违反了使用 VNelD 应用程序的条款;电子身份主体被吊销公民身份证;电子身份主体死亡。记录是通过在VNelD应用程序上申报的电子身份主体或将电子身份信息更新到本法令第10条规定的电子身份和认证系统进行。

b) 诉讼机构、主管当局或服务使用方要求锁定电子标识符帐户的一方,应向公安机关提交锁定帐户的建议,以便审查和解决。

c) 在02个工作日内,受理地公安机关负责人建议锁定电子标识符账户,批准本条第1款第b点规定的账户锁定,并通知提出锁定账户和电子身份主体的机关和组织。拒绝锁定帐户的,应书面答复说明原因。

  1. 锁定外国人的电子标识符帐户

a) 电子身份和认证系统在电子身份主体要求锁定其电子身份账户时自动记录和锁定电子标识符帐户;电子身份主体违反了使用 VNelD 应用程序的条款;电子身份主体过期的护照或具有国际旅行价值的文件;在越南境内居住期满的电子身份主体;电子身份主体死亡。记录是通过在VNelD应用程序上申报的电子身份主体或将电子身份信息更新到本法令第10条规定的电子身份和认证系统进行。

b) 诉讼机构、主管当局或服务使用方要求锁定电子标识符帐户的一方,应向公安机关提交锁定帐户的建议,以便审查和解决。

c) 在02个工作日内,受理地公安机关负责人建议锁定电子标识符账户,批准本条第1款第b点规定的账户锁定,并通知提出锁定账户和电子身份主体的机关和组织。拒绝锁定帐户的,应书面答复说明原因。

  1. 锁定组织的电子标识符帐户

a) 电子身份和认证系统在电子身份主体要求锁定其电子身份账户时自动记录和锁定电子标识符帐户;电子身份主体违反了使用 VNelD 应用程序的条款;依法组织解散、停止活动。记录是通过在VNelD应用程序上申报的电子身份主体或将电子身份信息更新到本法令第10条规定的电子身份和认证系统进行。

b) 诉讼机构、主管当局或服务使用方要求锁定电子标识符帐户的一方,应向公安机关提交锁定帐户的建议,以便审查和解决。

c) 在02个工作日内,受理地公安机关负责人建议锁定电子标识符账户,批准本条第1款第b点规定的账户锁定,并通知提出锁定账户和电子身份主体的机关和组织。拒绝锁定帐户的,应书面答复说明原因。

  1. 解锁电子标识符帐户

a) 电子标识符和身份验证系统在电子标识符帐户自动锁定基础用完时自动解锁电子标识符帐户;

b) 诉讼机构、主管当局或要求解锁电子标识符的服务提供商向公安机关提交解锁帐户的建议,以便审查和解决。

c) 在02个工作日内,受理地公安机关负责人建议解锁电子标识符账户,批准本条第2款第b点规定的账户解锁,并通知申请解锁电子身份账户和主体的机关和组织。拒绝解锁帐户的,应书面答复说明原因。

  1. 电子标识符帐户的锁定和解锁要求形式:

a) 电子身份主体按照 VNelD 应用程序上的说明步骤执行,要求锁定电子标识符帐户;

b) 电子身份主体联系接收和解决电子身份和身份验证要求的呼叫中心,提供电子身份账户持有人的身份验证信息,以要求锁定和解锁电子标识符帐户;

c) 电子身份主体到电子身份和认证管理机构,提供电子身份账户持有人的身份验证信息,以要求锁定和解锁电子标识符帐户。

  1. 在诉讼机构和主管当局的要求下锁定或解锁电子标识符帐户

诉讼机关、主管机关应当书面向同级电子身份认证和认证管理机构提出锁定、解锁电子身份账户的建议,说明锁定原因和期限。

第20条.授权授予电子标识符帐户、锁定决定、解锁电子标识符帐户

  1. 公安部社会治安管理警察局局长有权签发电子身份账户;决定在电子身份认证系统上自动锁定、解锁电子标识符账户,并提出锁定、解锁局级或同等以上机关的电子标识符账户。
  2. 省、直辖市公安社会治安管理警务处处长决定对省级公安机关受理的建议,锁定、解锁电子身份账户。
  3. 县级公安局长决定对县级公安局的受理建议锁定和解锁电子标识符账户。
  4. 乡级警察局长决定锁定和解锁电子标识符帐户,以建议在乡级警察那里接收。

第21条.将信息存储在电子标识符和身份验证系统中

  1. 电子标识符帐户的信息永久存储在电子标识符和身份验证系统中。
  2. 使用电子标识符帐户的历史信息存储在电子标识符和认证系统中,自使用帐户之日起 05 年。

第22条.连接和使用由电子标识符和身份验证系统创建的电子标识符帐户

  1. 组织和个人与电子身份和认证系统连接的条件:

a) 有基础设施和信息系统连接;

b) 根据法律规定的三级或三级以上信息系统标准,信息系统为连接服务,以确保安全。

  1. 连接建议的顺序、程序和记录:

a) 需要连接到电子身份和认证系统的个人和组织向电子身份和认证管理机构发送书面请求,说明实现连接的范围、目的以及符合本条第 1 款规定的连接条件的证明文件。

b) 根据本条第1款规定的连接实施条件以及实现连接的个人、组织、建议连接的组织、电子身份和认证管理机构对连接进行评估、实际检查和决定允许实现连接的范围和目的。

c) 在收到连接请求后30天内,电子身份和认证管理机构审查并决定允许进行书面连接;如不同意,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答复,并说明理由。

  1. 实现连接:

a) 电子身份和认证管理机构获得书面批准后,允许将电子身份和认证系统连接到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的组织、个人和组织的信息系统,通过与个人签订的服务合同进行连接, 该组织。

b) 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的组织在个人或组织违反提供服务合同使用协议的情况下停止进行连接。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的组织向电子身份和认证管理机构报告停止执行连接,以便电子身份和认证管理机构通知个人和组织。

第23条.电子认证

  1. 专业数据库管理机构、国家机关、政治组织、社会政治组织、公共服务组织通过国家数据库管理机构、专门数据库对电子身份主体的信息进行认证, 电子识别和认证系统;通过电子标识符和身份验证系统验证电子标识符帐户。
  2. 不属于本条第1款的个人或组织通过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的组织创建电子身份和认证系统进行电子身份认证,以验证由电子身份和认证系统创建的账户,并在执行行政程序时有效, 公共行政服务和电子环境的其他交易。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的机构不验证电子身份账户主体的主体身份信息和其他信息,但公安部长决定的必要情况除外。

根据不属于本条第1款的个人或组织的要求,进行电子身份账户认证,应与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的组织通过提供服务的合同进行。电子身份账户认证的实施必须经电子身份主体同意。

  1. 各部、部级机构、省、直辖市人民委员会管理国家数据库和专门数据库的部长负责指导其管理数据库中电子身份主体信息的真实性。

第24条.电子标识符帐户身份验证级别

  1. 第1级:电子身份账户认证是根据第3条第9款规定的认证因素和本法令第10条第3款规定的认证手段进行的,其中没有生物识别信息。
  2. 第2级:电子身份账户认证是根据第3条第9款规定的两个不同的身份验证因素和本法令第10条第3款的相应认证手段进行的,其中没有生物识别信息。
  3. 第3级:电子身份账户认证是根据第3条第9款规定的两个不同的或两个以上的认证因素和本法令第10条第3款的相应认证手段进行的,其中包括生物识别信息。
  4. 第4级:电子身份账户认证基于人像照片、指纹以及公民身份证或公民身份证数据库、国家移民数据库等身份验证因素进行。

第25条.通过电子身份认证系统进行交易中的电子身份验证模式

  1. 在线交易的电子认证应符合该在线服务提供商要求的安全水平进行。
  2. 对于在交易执行地点通过 VNe I D 应用程序提供身份验证解决方案进行身份验证的账户信息进行身份验证的情况。

第四章

电子认证服务

第26条.电子认证服务

  1. 电子认证服务是一个有条件的业务。
  2. 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的组织必须确保本法令第27条规定的条件,并由公安部颁发电子认证服务经营资格证书。
  3. 根据本法令第13条第3款规定设立身份账户的机构、组织和个人不符合本法令第27条、第28条、第29条和第30条的规定。

第27条.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的条件

  1. 组织和企业条件

人民警察的事业单位和企业。

  1. 人力资源条件

a) 组织负责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越南公民,常驻越南。

(2)组织和企业必须拥有信息技术或信息技术或电信电子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负责提供服务、系统管理、系统运行和系统信息安全。

  1. 提供服务的技术条件、服务管理程序和确保安全和秩序的方案

组织或企业要求签发证明文件,必须制定服务活动计划,包括以下文件:

a) 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的方案和操作程序,包括信息技术系统演示;技术解决方案技术方案说明;存储方案,确保数据完整性,确保服务系统的信息安全;个人数据保护方案;确保安全和秩序的方案;防火和灭火方案,预防灾害,确保电子认证服务稳定、顺利运行;

b) 根据火灾和防爆法的要求,介绍在越南拥有的机器和设备;具有抗洪、洪水、地震、电子干扰、人为非法入侵的能力。

第28条.电子认证服务业务资格认证文件、程序

  1. 记录组成:

a) 根据本法令附录所颁布的XT01表格,提供电子认证服务业务资格证明的申报单;

b) 本法令第27条第3款规定的方案和说明文件。

  1. 签发确认书的顺序、期限和方式:

a) 组织和企业直接或通过邮政系统直接或通过公安部的邮政系统提交1套申请文件,或通过国家公共服务门户、公安部公共服务门户提交文件;

(2)本条第1款规定的档案不完整、无效的,公安部自收到档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组织和企业补充档案;

(3)公安部自收到有效档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征求有关部委和部级机构的意见;在收到公安部、部、部级机构书面答复之日起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d) 公安部自收到有效档案之日起30日内,对组织、企业进行实地评估和检查,并根据本法令附录所附的XT03表格向组织颁发电子认证服务经营资格证明, 符合条件的企业;拒绝签发确认书的,必须提供书面通知,说明原因。

第29条.重新签发和变更电子认证服务业务资格证书

  1. 如果组织和企业更改了根据本法令第27条第3款的规定,对组织或企业更改了由公安部评估的法定代表人、总部地址、交易名称、方案和程序的信息之一,则电子认证服务业务的资格证明的内容进行了更改。

组织和企业按照本法令第28条第2款第a点的规定,向公安部提交一套申请变更电子认证服务业务资格证明内容的文件。申请变更许可证内容的文件包括:根据本法令附录所附的XT02表格修改电子认证服务业务资格证明的申请表,证明信息内容变更的文件。

(1)组织、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总部地址、交易名称等信息之一的,应当自收到有效档案之日起10日内,公安部审核并出具电子认证服务经营资格证明, 符合条件的企业;拒绝变更的,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2)组织和企业更改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的活动方案和程序的信息之一的,公安部应当自收到有效档案之日起30日内,对公安部进行尽职调查,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有关部级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组织、企业进行实地检查,并颁发电子认证服务业务资格证明;拒绝变更的,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1. 在丢失或损坏时,重新签发电子认证服务业务资格证明:

a) 组织和企业按照本法令第28条第2款第a点的规定,向公安部提交1套申请重新签发电子认证服务业务资格证书的文件。重新签发证明文件包括:根据本法令附件所颁布的XT02表格重新签发电子认证服务业务资格证明的申报表;

b) 公安部自收到申请申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审查并重新签发电子认证服务业务资格证明;拒绝重新签发的,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并说明理由。

第30条.撤销电子认证服务业务资格证书

  1. 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的组织在下列情况下吊销确认书:

a) 连续经营6个月或以上的组织、企业;

b) 依法解散或破产;

c) 不再提供服务;

d) 违反个人数据保护、信息安全和网络安全的法律。

  1. 公安部根据本法令附录所附的XT04表格,决定撤销电子认证服务业务资格证明。

(三)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的机构,应当依法保障电子身份主体和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31条.授予、使用电子标识符帐户和使用电子认证服务的费用

  1. 电子身份主体是越南机构、组织和公民,无需支付电子身份账户的注册费和电子身份认证系统生成的电子身份账户使用费用。

(二)使用电子认证服务的组织和个人依法向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的组织支付费用。

第 V 章

机关、组织和个人的责任

第32条.电子身份主体责任

  1. 保护电子身份信息。
  2. 确保身份验证因子的安全。
  3. 当失去对身份验证车辆的控制或发现有人未经授权使用其电子身份或其他可能导致服务不安全的其他原因时,立即通知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的组织。

第33条.服务使用方的责任

  1. 遵守电子身份和认证技术法规。
  2. 管理和保护电子标识符帐户信息,确保使用安全电子标识符帐户。
  3. 对已执行的交易和有关方面对电子交易的规定负责。

第34条.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的组织和机构、组织和个人自行创建账户的责任

  1. 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的组织的责任

a) 根据提供服务的合同,向组织和个人提供电子认证服务;

b) 确保信息接收渠道和服务使用是一天24小时连续的,一周7天;

(3)遵守网络信息安全、网络安全、电子交易、电子认证领域的技术标准和法规;

d) 遵守公安部评估的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的方案和程序;

(1) 向电子身份和认证监管机构提交 06 个月、01 年电子认证活动定期报告,或当电子身份和认证监管机构提出要求时。

  1. 机构、组织和个人有责任自行创建其活动账户:

a) 对自己创建的帐户的准确性负责;

b) 保护自己依法收集和管理的个人数据;

c) 确保数据主体在管理、挖掘和使用数据的所有活动中获得同意;

d) 在数据主体要求的情况下删除收集和管理的数据,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1) 提出有关标识符的报告,并提出要求时向电子身份和认证管理机构提交报告。

第35条.公安部的职责

  1. 建立、管理、保护和运行电子身份和认证系统;将电子标识符账户应用于国家管理、行政改革、防灾减灾和流行病工作。
  2. 对电子身份和认证实行国家管理。
  3. 发布技术标准、程序和条件指南,确保与电子识别和认证系统连接;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的组织的电子认证流程。
  4. 主持、配合各部委和部级机构连接国家数据库和专门数据库,为电子身份和认证服务。
  5. 主持、配合信息通信部、国防部、司法部以及有关部委和部级机构对电子身份和认证活动进行检查和检查。
  6. 解决对机关、组织和个人在登记、身份管理和电子认证方面的投诉、控告和指导。
  7. 将电子身份和认证系统与国家公共服务门户的电子身份交换平台连接和集成,为行政程序解决服务,依法提供在线公共服务。
  8. 指导在电子识别和认证活动中应用标准和技术法规。
  9. 主持、配合信息通信部、国防部和政府基本部确保电子身份和认证系统的信息安全和保密。
  10. 主持、配合部、部级机构、政府附属机构将各种文件、文件和方案同步到电子标识符账户。
  11. 主持、配合部、部级机构、政府附属机构、政府基本部、各省、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商定连接和共享方案,以便使用电子身份和电子标识符帐户, 由电子身份和认证系统创建;确保信息安全、 安全。
  12. 与各部委、部级机构、政府附属机构、各省、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合作,对国家公共服务门户、部级行政程序处理信息系统建立和使用的帐户数据进行身份验证和同步。 省级账户由电子身份和认证系统创建。
  13. 主持、配合司法部、规划和投资部、国防部确保国家人口数据库、国家移民数据库、电子公民数据库的信息连接、共享和更新。 国家企业登记数据库为电子身份和认证服务。
  14. 确保信息接收渠道和使用电子身份识别和认证系统,每天24小时,工作7天。

第36条.信息通信部的责任

  1. 确保使用电子身份和电子标识符在所管辖的电子环境中执行公共行政和服务。
  2. 主持、配合公安部制定技术连接条例,确保将国家数据集成平台与电子身份认证平台和其他相关系统连接起来,确保信息安全、
  3. 与公安部和国防部合作,确保电子身份和认证系统的信息安全和保密。

第37条.国防部的责任

  1. 指导其附属机构、单位、企业和个人按照国防领域保护国家秘密的规定进行电子身份和认证。
  2. 确保使用电子身份和电子标识符在法律规定的管理职能的电子环境中执行公共行政程序和服务。
  3. 与公安部合作,商定使用电子身份和电子标识符账户的互联互通和共享方案,由电子身份和认证系统创建。
  4. 与公安部合作,确保电子身份和认证系统的信息安全和网络安全。

第38条.政府基本委员会的责任

  1. 指导在电子标识和认证活动中应用民用密码技术标准和规范,并使用政府专用的数字签名认证服务。
  2. 主持、配合公安部对使用电子认证服务的一方进行密码安全评估。
  3. 与公安部合作,确保使用电子身份和认证系统的基本密码产品的信息安全,使用电子身份和电子标识符账户提供政府专用数字签名服务。

第39条.其他部委、部级机构、政府附属机构、省、中央直辖市人民委员会的责任

  1. 与公安部合作,将电子身份和认证系统与国家公共服务门户、部级和省级行政程序处理信息系统连接起来,为电子环境解决公共行政服务服务, 完成连接的最迟期限为 2024 年 6 月 30 日。
  2. 确保使用电子身份、电子标识符账户在电子环境中执行公共行政程序和服务。
  3. 与公安部合作,商定使用电子身份和电子标识符账户的连接和共享方案,由电子身份和认证系统创建;确保信息安全。
  4. 确保国家数据库和专门数据库在进行认证时的稳定、顺利运行,并按照专门数据库管理机构、国家机关、政治组织、社会政治组织和其他组织的要求进行认证。

第六章

执行条款

第40条.执行效力

  1. 本法令自2022年10月20日起生效。
  2. 2024年7月1日前,国家公共服务门户、部级和省级行政程序处理信息系统用于在电子环境中执行公共行政和服务程序的账户。
  3. 2020年4月8日关于在电子环境中执行公共行政和服务的第45/2020/ND-CP号法令第7条第1款的修订和补充如下:

“1. 在国家公共服务门户、部级和省级行政程序处理信息系统上执行行政程序的组织和个人,通过电子身份和认证系统生成的电子标识符帐户在国家公共服务门户上连接和集成”。

第四十一条.执行责任

  1. 公安部负责指导、检查和督促本法令的执行情况。
  2. 在执行过程中,公安部与信息通信部协调,根据国家管理职能处理问题。必要时,应向总理报告审议和决定。
  3. 部长、部级机构首长、政府附属机构首长、负责执行本法令的省、中央直辖市人民委员会主席。

接收地点:

  • 党中央书记处;
  • 总理、副总理;
  • 各部委、部级机构、政府附属机构;
  • 人民委员会、各省、中央直辖市人民委员会;
  • 中央办公室和党的各委员会;
  • 总书记办公室;
  • 国家主席办公室;
  • 民族委员会和国民议会各委员会;
  • 国民议会办公室;
  • 最高人民法院;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国家金融监督委员会;
  • 国家审计;
  • 社会政策银行;
  • 越南开发银行;
  • 越南祖国阵线中央委员会;
  • 各团体的中央机关;
  • VPCP:BTCN、PCN、TTg助理、电信门户、各司、局、直属单位、公告;
  • 保存:VT,KSTT (2)。TM

《越南商机报告》简介

越南是全世界最具发展潜力的国家之一,在全球产业链大转移的背景下,越南有望成为全世界重要的制造业及外贸出口大国。

越南近几年GDP都保持了高速的增长。2024年越南GDP的增幅达7.09%,按现价计算达4763亿美元,人均GDP为4700美元;2025年越南GDP的增幅目标为8%。

中越两国之间的贸易额自从超过1000亿美元后,继续保持稳定增长的良好势头,朝着2000亿美元的目标前进。

越南如同改革开放初期的中国,经济发展上升空间大、市场机会多、社会欣欣向荣,是中国人淘金新兴市场的首选国家。

本报告共16章326页,总计约18万字,首先介绍了越南发展的基本状况,随后对餐饮、农林渔牧、服装鞋帽、手机生产销售、家居及手工艺品、美容美妆、商旅服务、教育培训、交通运输、建筑建材、能源矿产、电商行业,以及消费(产业)升级领域的相关商业机会进行了分析,同时还介绍了房地产和股市的投资机会。

《越南商机报告》是全面系统认识越南市场,以及成功高效开发和投资越南市场的好帮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