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发布免税和减税政策的 第15/2022/ND-CP号决议【傲多可商机网】

越南发布免税和减税政策的 第15/2022/ND-CP号决议

  2022年2月2日

Aod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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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28日,越南政府刚刚发布了《关于根据国会<关于支持社会经济复苏和发展计划的财政和货币政策的第43/2022/QH15 号决议>规定了免税和减税政策的第15/2022/ND-CP号决议》(“第15/2022/ND-CP号决议”)。

第15/2022/ND-CP号决议主要内容:

1、适用对象:

该法令第一条明确规定:对目前适用10%税率的商品和服务减免增值税,但以下商品和服务除外:

a- 电信、金融、银行、证券、保险、房地产交易、金属和预制金属制品、矿产品(不包括煤炭开采)、焦炭、精炼石油、化工产品。详情载于与本法令一起发布的附录I。

b- 需缴纳特别消费税的产品、商品和服务。详情载于与本法令一起发布的附录II。

C-根据《信息技术法》的信息技术。详情载于与本法令一起发布的附录III。

d- 上述各类商品和服务的增值税减免应统一适用于进口、生产、加工、经营和贸易阶段。对出售的煤炭(包括煤炭开采再筛选、按封闭工序分类、出售的情况)减征增值税。本法令附录I所列煤炭产品,在采矿和销售以外的阶段不享受增值税减免。

与本法令一起发布的附件I、II和III中提及的商品和服务,不征收增值税或根据增值税法的规定征收5%的增值税的,应按《增值税法》的规定执行,不得减免增值税。

2、增值税减免额

该法令第二条规定增值税减免如下:

1- 以抵免法计算增值税的营业机构可对上述商品和服务适用8%的增值税税率。

2- 按营业额百分比法计算增值税的营业机构(包括经营户和个体户)在开具货物和服务发票时,对于符合上述规定的增值税减免条件的可按减免20%的增值税计算应税百分比。

该法令明确规定,企业必须为符合增值税减免条件的商品和服务单独开具发票。营业机构未对符合增值税减免条件的商品和服务单独开具发票的,不得减免增值税。

营业机构已开具发票并按税率或百分比申报计算未按本法令规定减征的增值税的,买卖双方必须对错误作出书面记录或书面协议予以记录,同时卖方开具更正错误的发票并将调整后的发票交付给买方。卖方根据调整后的发票申报调整销项税额,买方申报调整进项税额(如有)。

符合增值税减免条件的商品或服务经营机构已开具未使用面值(如有)的以预印票形式打印的订购发票,需要继续使用的情况,营业场所应当按照预印的继续使用价格标准旁边减征2%的增值税税率或者减免20%税率的价格加盖印章。

本条规定的营业机构应按照与本法令一起发布的附件四第01号表格,连同增值税申报表申报增值税减税商品和服务。

上述规定自2022年2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结束。

3、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时的可抵扣费用

该法令规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和组织,在确定纳税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计入企业2022年应税营收期间通过捐赠和赞助单位为越南的COVID-19 预防和控制活动提供捐赠和赞助的现金、实物以抵扣费用。

母公司接受成员单位的捐赠和赞助,专注于开展支持和赞助活动的,除确定母公司捐赠和赞助对应的应纳税所得额外,母公司和成员单位均可计入相应的可抵扣费用。母公司必须有一份关于捐赠或赞助的支出的会议纪要或证明文件、资料。成员单位必须依法持有合法的发票和文件,并有母公司对各成员单位的捐赠和赞助的书面证明。

接收捐赠和资助的单位包括:各级越南祖国阵线委员会;医疗机构;武装力量单位;国家主管机关指定的集中隔离机构单位和组织;教育机构;新闻机构;政府直属机构、各部委机关;中央和地方各级党组织、青年团、工会和越南妇女联合会;各级地方政府具有资金筹措职能的机关和单位;各级COVID-19防控基金;COVID-19 疫苗基金;国家人道主义门户网站;依法设立和运作的具有筹资职能的慈善、人道主义基金和组织。

接收捐赠和赞助的单位负责将收到的用于 COVID-19 防控活动的捐赠和赞助用于正确用途和分配。捐赠、赞助单位滥用捐赠、赞助用途的,将依法处理。

本法令要求各省、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指导地方有关部门加强协调、交流,向税务、海关提供信息,对于捐赠、赞助活动中提高价格、申报不合理的行为进行严格管理和严肃处理;密切配合管理商品和服务的购销价格、提供商品和服务的发票,依法处理合同购销价格和提供商品和服务的发票价格与事实不符的情形。

关于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抵扣费用的规定适用于2022年企业所得税期间。

编号: 15/2022/ND-CP

河内,2022年1月28日

法令

根据国会关于支持经济社会恢复和发展方案的财政和货币政策的第43/2022/QH15号决议规定免税和减税政策

根据2015年6月19日《政府组织法》2019年11月22日《政府组织法》和《地方政府组织法》若干条款的修订和补充法;

根据2008年6月3日的《增值税法》2013年6月19日修订和补充《增值税法》若干条款的法律;2016年4月6日修订和补充了《增值税法》、《消费税法》和《税收管理法》若干条款;

根据2008年6月3日《企业所得税法》;2013年6月19日《企业所得税法》若干条款的修订和补充法;

根据2014年11月26日《税法》若干条款的修订和补充法;

根据2019年6月13日的《税收管理法》

根据国民议会2022年1月11日关于支持经济社会恢复和发展方案的财政和货币政策的第43/2022/QH15号决议;

应财政部长的建议;

根据国民议会2022年1月11日关于支持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的财政和货币政策的第43/2022/QH15号决议(以下简称第 43/2022/QH15号决议),政府颁布了一项法令,规定了免税和减税 政策。

第1条.降低增值税

  1. 对适用10%税率的商品和服务集团降低增值税,但下列商品和服务除外:

a) 电信、金融业务、银行、证券、保险、房地产业务、金属和预制金属制品、采矿产品(不包括煤炭开采)、焦炭、精炼石油、镂空产品。附录一中的细节与本法令一起颁布。

b) 应缴纳消费税的商品和服务。附录二中的细节与本法令一起颁布。

c) 信息技术法规定的信息技术。附录三中的细节与本法令一起颁布。

d) 本条第1款规定的各类商品和服务的增值税减免,统一适用于进口、生产、加工和贸易贸易的各个环节。对于销售的煤炭项目(包括开采煤炭,然后通过筛选,按照封闭程序分类出售)属于增值税减免对象。附录一所列的煤炭商品随本法令颁布,在开采和销售以外的其他环节不得降低增值税。

本法令附录一、二、三附录所列的商品和服务属于不征收增值税的,或者依照《增值税法》的规定征收5%的增值税应税对象,依照《增值税法》的规定执行,不得降低增值税。

  1. 增值税减免

a) 根据扣除方法计算增值税的经营企业,对本条第1款规定的商品和服务征收8%的增值税税率。

b) 经营单位(包括经营户、个体工商户)按照营业额百分比法计算增值税,在开具发票时,可按百分比降低20%的增值税,以计算本条第1款规定的货物、服务增值税。

  1. 执行顺序和程序

a) 对于本条第2款第a点规定的经营场所,在开具增值税减免对象商品和服务的增值税发票时,在增值税税率行中注明“8%”;增值税金额;买方必须支付的总金额。根据增值税发票,销售商品和服务的营业场所申报增值税,购买商品和服务的经营单位按照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减税额申报抵扣增值税。

b) 对于本条第2款第b点规定的经营场所,在开具增值税减免对象货物或服务的销售发票时,在“成钱”一栏中注明货物或服务的折扣前的全部金额,在“货物加钱” 按数字记录的服务减少了20%的收入百分比,并指出:“已经减少了…(金额)根据第43/2022/QH15号决议计算增值税的百分比的20%。”

  1. 经营单位必须为享受增值税减免的商品和服务开具单独的发票。经营单位未单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降低增值税。
  2. 如果经营单位已开具发票,并按照本法令规定的税率或百分比申报,以计算未减少增值税的,卖方和买方必须记录或书面协议,说明错误, 同时,卖方发票调整错误,并将调整发票交给买方。根据调整发票,卖方申报调整出入税额,买方申报进项税调整(如有)。
  3. 如果增值税减免对象商品和服务的经营单位以未用完的面值(如有)印制的票据形式开具了发票,并需要继续使用,则按照已降低2%增值税税率或已使用价格进行盖章的经营单位。除了预印价格标准外,百分比降低 20%,以便继续使用。
  4. 本条规定的商业机构应根据本法令附录第四号表格第01号表格和增值税申报表进行申报。

第2条.除非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否则费用

  1. 企业和组织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确定2022年企业所得税计算期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可计入成本, 通过本条第2款规定的支持和赞助单位,为越南的Covid-19防疫活动提供资金和实物。

母公司收到成员单位的支持和资助,以集中协调开展支持和赞助活动,母公司及其成员单位应计入费用,除非确定与支持金额对应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母公司和各成员单位的赞助。母公司必须拥有本条第4款所述的支助和赠款支出的书面文件或文件。成员单位必须依法拥有合法的发票和凭证,并由母公司书面确认每个成员单位的支持和赞助。

  1. 接受支持和资助的单位包括:越南祖国阵线各级委员会、医疗机构、武装部队单位、国家主管机关委托为集中隔离设施的单位和组织;教育机构;新闻机构;各部委和机构。 部级机构、政府附属机构;越南各级党组织、青年团、工会、妇女联合会在中央和地方;各级地方政府机关和单位具有筹资职能;各级蜀-19防疫基金;Covid-19疫苗基金;国家人道主义门户网站;慈善、人道主义基金和具有筹资职能的组织依法设立和运作。

接受支持和资助的单位有责任正确使用和分配已受理的Covid-19防疫活动的支持和资金。接受支持、资助的单位滥用支持资金的,依法予以处理。

  1. 各省、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指导地方有关机构加强协调、交流,向税务机关和海关当局提供信息,以严格管理、严肃处理支持活动中的增值和不正当价值申报行为, 赞助;严格管理货物、服务、发票的买卖价格,依法处理合同销售价格、提供商品和服务发票价格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情况。
  2. 确定支持和赠款支出的文件包括:根据本法令附录第4号表格第02号表格确认支持和资助的文件或文件、文件(纸质或电子形式)确认支持支出、签字赞助、 加盖企业代表的印章,组织为支持单位、赞助单位和受助单位代表;附上依法支持、货币或实物资助的合法发票和凭证。

第三条.执行和组织实施的有效性

  1. 本法令自2022年2月1日起生效。

第1条本法令自2022年2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适用。

第2条本法令适用于2022年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期。

(二)各部委根据职能、任务和省、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指导有关机构开展宣传、指导、检查和监督,使消费者了解并享受本法令第1条规定的增值税减免, 其中,2022年2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为保持市场价格(不含增值税价格)的商品和服务的供求稳定措施,与2022年2月1日前相比基本稳定。

  1. 在执行过程中,如果遇到问题,交财政部指导和解决。
  2. 部长、部级机构首长、政府附属机构首长、省、中央直辖市人民委员会主席以及负责执行本法令的有关企业、组织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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