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9年11月8日起生效,政府2019年9月23日第74/2019号法令/ ND-CP修改并补充了第61/2015号法令的若干条款/ ND-CP制定政策,以从国家就业基金向中小企业,合作社和合作社团体提供优惠贷款的方向,支持创造就业机会和国家就业基金,企业家庭和工人创造就业机会,维持和扩大就业机会。
关于生产和商业机构的贷款额,第61/2015号法令/ ND-CP规定,项目的最高贷款额为10亿越南盾,对于员工的最高贷款额为5000万越南盾。
在第74/2019号法令/ ND-CP中,上述贷款得到了提高:对于生产和商业机构,最高贷款额为20亿越南盾/项目,每人不超过1亿越南盾。工人正在创造就业机会,维持和扩大就业机会。对于雇员,最高贷款额为1亿越南盾。此外,贷款期限也从不超过60个月增加到最长120个月。
根据该规定,合作社组织是不具有法律地位的组织,是根据合作合同成立的,由2名或以上的个人和法人实体共同自愿建立和贡献财产和公共资产组成。有能力执行某些任务,受益并分担责任。
该法令规定,要成为合作组的成员,成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个人是越南公民,根据《民法》第十六至第二十四条,《劳工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具有适当的民事行为能力;
2.该组织是越南法律实体,根据越南法律建立和运作,具有适合合作社业务领域的法律能力;
3.自愿加入并批准合作合同的内容;
4.承诺按照合作合同的规定提供财产和劳力;
5.合作合同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