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在越南就业免办工作许可证的14种情况
在外国人在越南合法就业须有工作许可证(giấy phép lao động/work permit)或申请豁免工作许可证,否则会被越南机关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惩处。
越南政府第152/2020/NĐ-CP号议定明确规定了外国人在越南就业免办工作许可证的14种情况,具体如下:
《关于在越南的外籍雇员在越南就业或越籍雇员为在越南的外国组织、外国个人工作的聘用、管理规定的第152/2020/NĐ-CP号议定》(2020年12月30日通过,2021年2月15日生效施行)。

第7条.外籍劳工免办工作许可证的情况:
除了《劳动法》第154条之第3、4、5、6、7、8款规定的情况以外,具有以下之一的情况外籍劳工亦可免办工作许可证:
1、是有限责任公司所有人(“老板”)或出资30亿越南盾以上的股东。
2、是股份公司的董事会主席或出资30亿越南盾以上的董事会成员。
3、在越南向世界贸易组织的服务承诺清单中的11个服务部门经营领域的企业内部转移的外籍劳工,其领域包括:商业、媒体、建筑、分销、教育、环境、金融、卫生、旅游、文化娱乐和运输。
4、进入越南为越南主管当局与其他国家之间签署的官方发展援助国际协议中规定或约定的官方发展援助(ODA)资助的计划、项目的研究、建设、审核、监测和评估、管理和实施工作提供咨询专业和技术咨询服务或执行服务这些工作的其他任务。
5、是外交部依法颁发越南新闻业执照的外籍劳工。
6、由外国主管机构或组织派往越南,在外国外交使团或联合国的管理下在国际学校、根据越南已签署并加入的协定设立的机构和组织进行教学和研究。
7、本议定第3条之第2款规定的志愿者。
8、进入越南担任企业管理者(笔者注:某个组织第一负责人或企业/公司部门的第一负责人)、运营经理、专家或技术工人工作时间30天以内且1年不超过3次。
9、进入越南执行由中央、省级机关、组织依法签署的国际协议。
10、在越南的机构、组织和企业有实习协议的外国学校和机构学习的学生;在越南海轮上实习的学员。
11、在本议定第2条之第1款第1点中规定的外国驻越南代表机构的亲属。
12、持有公务护照为国家机构、社会组织和社会政治组织工作的。
13、设立商业机构的负责人。
14、是已获得教育培训部认证可进入越南进行教学和研究的外籍劳工。
该议定第8条还规定,劳工、荣军与社会部或劳工、荣军与社会厅(省、中央直辖市级)有权确认外籍劳工免办工作许可证。
通过对比发现:该法令与现行的关于外籍劳工免办工作许可证的规定有所删改。
以上条款内容主要参考《关于在越南的外籍雇员在越南就业或越籍雇员为在越南的外国组织、外国个人工作的聘用、管理规定的第152/2020/NĐ-CP号议定》(2020年12月30日通过,2021年2月15日生效施行)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