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第132/2020 / ND-CP号法令更新转让定价规则
自2020纳税年度起,越南政府已就可接受的数据库和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区间,可扣除的利息费用以及国别报告(CbCR)更新了转让定价规则。
在这方面,越南政府发布了第132/2020 / ND-CP号法令(2020年第132号法令)。第132号法令的主要内容概述如下:
批准了转让定价法令草案中的以下变更:
1、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可以在其转让定价分析中使用商业数据库;
2、可接受的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区间的下限已从第25%提高到第35%。因此,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区间为35%-75%,中位值为50%;和
3、关联方贷款产生的可抵扣利息的上限已从2019纳税年度起占未计利息、税项、折旧和摊销前利润的20%增至30%;
4、越南的最终母公司(UPE)在一个会计年度的全球合并收入至少为18万亿越南盾,必须在UPE财政年度结束后的12个月(以前为90天)内向税务机关提交CbCR;
5、在越南经营的外资子公司无需提交CbCR,前提是其另一国居民的UPE已向海外提交CbCR,并且将通过自动交换信息向越南税务机关提供CbCR (AEOI)程序(有关例外情况,请参见下面的注释);和
6、根据第132号法令,将限制在税务审核中使用税务机关的内部数据库进行转让价格调整的评估。但是,税务机关将保留使用其数据库评估纳税人是否遵守转让定价规则和/的权利。或在必要时进行调整。

第132号法令于2020年12月20日生效,取代了《转让定价法令》(2017年第20号)。
注意:在以下情况下,具有外国UPE的纳税人必须根据第132号法令在本地提交CbCR:
1、UPE的居住国已与越南签订了税收协定,但尚未与越南签署关于AEOI的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MCAA);
2、UPE的居住国已经签署了MCAA,但已中止了AEOI或CbCR尚未自动提供给越南;要么
3、如果一家跨国企业有多个越南子公司,那么,UPE必须任命一个子公司在当地提交CbCR,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