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7/2025/NĐ-CP号政府议定
电子商务平台与数字平台家庭、个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
河内,2025年6月9日
立法依据
依据2025年2月18日《政府组织法》;
依据2019年6月13日《税收管理法》;
依据2024年11月29日修订、增补《证券法》《会计法》《独立审计法》《国家预算法》《公共财产管理使用法》《税收管理法》《个人所得税法》《国家储备法》《行政违法行为处置法》若干条款的法律;
依据2008年6月3日《增值税法》及2024年11月29日修订增补版《增值税法》;
依据2007年11月21日《个人所得税法》及2012年11月22日修订增补版《个人所得税法》;
根据财政部长提议;
政府颁布电子商务与数字平台家庭、个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议定(第117/2025/NĐ-CP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调整规范范围
第117/2025/NĐ-CP号议定规定:
- 电商交易平台管理机构、具备支付功能数字平台管理机构(含境内外机构)以及其他数字经济经营机构,代扣代缴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的责任范围。
- 电商平台、数字平台管理机构及参与数字经济活动机构,对电商平台、数字平台上家庭与个人交易进行税款代扣、代缴、申报代扣税额的实施方式。
- 在电商平台、数字平台经营的家庭与个人,税务申报、缴税、退税的文书资料与办理流程。
第二条 适用对象
- 电商交易平台管理机构、具备支付功能数字平台管理机构,以及其他可代为代扣代缴税款的数字经济经营机构。
- 在电商平台、数字平台经营的居民家庭、居民个人与非居民个人。
- 税务管理机关及相关组织、个人。
第三条 术语解释
第117/2025/NĐ-CP号议定下列术语释义如下:
- 电商交易平台管理机构、具备支付功能数字平台管理机构:指搭建平台,允许买家通过电子钱包、银行卡、支付账户转账、集成转账系统、货到付款及法律规定其他支付方式直接付款的运营管理主体。
- 其他数字经济经营机构:在越南境内代表电商平台、数字平台服务商,为家庭与个人销售商品、提供数字信息内容服务并代收收入的机构(符合《信息技术法》规定)。
本条第1款、第2款规定的电商交易平台管理机构、具备支付功能数字平台管理机构及其他数字经济经营机构,统称电商平台管理机构。 - 本议定所指电商平台,包含电子商务平台与数字平台。
- 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界定。
第二章 电商平台管理机构代扣代缴税款责任范围、方式及代扣税额申报
第四条 代扣代缴义务
- 境内外电商平台管理机构(直接运营或授权运营电商平台),须按《增值税法》规定,对在电商平台经营、产生境内收入的家庭与个人商品及服务供应交易,代为代扣代缴增值税。
- 境内外电商平台管理机构(直接运营或授权运营电商平台),须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 对居民家庭、个人每笔创收商品服务交易,代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 对非居民家庭、个人在电商平台经营的每笔创收商品服务交易,代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五条 代扣时间与代扣税额核定
- 代扣时间:本议定第四条规定的电商平台,于平台交易确认成功、向家庭及个人收取商品服务交易款项之时,即时代扣该笔创收交易应纳增值税、个人所得税。
- 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代扣税额,按每笔商品销售、服务提供交易营业额核定:
a)增值税计征比例按《增值税法》执行:
a.1)商品类:1%
a.2)服务类:5%
a.3)货物配套运输及相关服务:3%
b)个人所得税计征比例按《个人所得税法》执行:
b.1)居民主体
b.1.1)商品:0.5%
b.1.2)服务:2%
b.1.3)货物配套运输及相关服务:1.5%
b.2)非居民主体
b.2.1)商品:1%
b.2.2)服务:5%
b.2.3)货物配套运输及相关服务:2%
c)电商平台管理机构对同一交易同时涉及商品、服务多品类的,按本条a项最高增值税比例、b项居民/非居民最高个税比例核定代扣税额。
d)商品销售、服务提供交易营业额:指电商平台代收的家庭、个人销售商品及提供服务实际收入金额。
第六条 代扣税额申报缴纳方式
- 电商平台管理机构按月申报代扣税额。
交易取消、退货情形,电商平台管理机构须清算已代扣代缴税额,对撤销、退货交易办理退税,对正常交易照常代扣代缴。
电商平台管理机构代缴税额,以商品服务销售总税额,抵扣撤销、退货交易清算税额后核定(如有)。
境内电商平台管理机构须申领独立10位税务识别号,专门用于代扣税额申报缴纳,无需另行办理税务登记备案手续。
境外电商平台管理机构须申领10位越南税务识别号,履行越南境内税务义务;按财政部2021年9月29日第80/2021/TT-BTC号通告规定申领的海外服务商税号,可用于申报缴纳其平台上越南家庭、个人经营的代扣税款。 - 代扣税额申报资料包含:
a)电商平台家庭及个人经营税务代扣申报表(按本议定附发01/CNKD-TMDT制式表格);
b)家庭及个人代扣税额明细清单(按本议定规定制式)。 - 申报资料提交与代扣税款缴纳时限、地点:
a)电商平台管理机构以电子形式提交税务申报资料;受理机关为该平台管理机构所属税务机关。
b)本议定第四条规定机构,须按本议定附发01/BKNT-TMDT制式表格编制税款明细清单,完成上缴国家预算后报送税务机关;清单报送及缴税时限按《税收管理法》执行。
c)税务申报提交地点、缴税时限依照《税收管理法》规定。
第七条 电商平台管理机构代扣代缴税务职责
- 按发票凭证相关法律规定,办理电商经营税务扣除凭证领用、使用规范。
- 按本议定附发01/CTKT-TMDT制式年度统一印制税务扣除凭证,用于电商平台家庭、个人经营活动。
- 依规留存经税务机关核定的相关金额资料;保存经营交易数据、凭证及与应纳税额、代扣税额核定相关文书,遵守《税收管理法》资料留存年限规定。
- 依据家庭、个人经营信息及本议定规定,足额、准确代扣、申报并缴纳税款;对税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电商平台管理机构按本议定代为家庭、个人代扣代缴、申报缴税的,无需按政府2022年10月30日第91/2022/NĐ-CP号议定(修订2020年10月19日第126/2020/NĐ-CP号议定)规定,另行提供家庭、个人明细信息。 - 应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电商平台经营活动其他相关信息,遵守《税收管理法》。
- 对交易撤销、退货情形,足额、及时为家庭及个人办理代扣税款清算与退缴。
第三章 电商平台经营家庭、个人税务申报、缴税及退税资料与流程
第八条 无支付功能电商平台经营居民家庭、个人申报缴税资料与流程
- 在无直接支付功能电商平台经营的居民家庭、个人,须按税法规定,自行申报缴纳增值税、个人所得税、消费税、环保税、资源税及其他税种,采用电子办税方式履行义务。
- 报税周期:
a)电商固定经营主体:按月申报;
b)电商非固定经营主体:按实际发生情形申报。 - 税务登记、申报资料提交及缴税流程:
a)申报资料:使用本议定附发02/CNKD-TDMT制式申报表。
b)税务登记、申报提交及缴税时限依照《税收管理法》。
c)受理机关为家庭、个人常住地/暂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第九条 无支付功能电商平台经营非居民个人申报缴税资料与流程
- 在无支付功能电商平台经营的非居民个人,须按《增值税法》《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自行申报缴纳商品服务交易增值税、个人所得税。
- 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征比例:
a)增值税比例:
a.1)商品:1%
a.2)服务:5%
a.3)货物配套运输及相关服务:3%
b)个人所得税比例:
b.1)商品:1%
b.2)服务:5%
b.3)货物配套运输及相关服务:2% - 报税要求:
a)本条第1款规定非居民主体,须逐笔电商商品销售、服务提供交易,自行申报缴纳增值税、个人所得税,采用电子方式办理。
b)非居民个人从事前述无支付功能电商经营,须办理电子税务交易登记,首次申报同步完成税务登记。 - 申报缴税流程:
a)申报资料:使用本议定附发03/CNNN-TMDT制式非居民经营申报表。
b)申报提交及缴税时限依照《税收管理法》。
第十条 退税资料与流程
- 家庭、个人已由本议定第四条规定机构代为代扣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若年度内存在全部经营活动免缴增值税、个人所得税情形,可按《税收管理法》多缴退税规定办理;前提是电商平台已按税务年度完整履行代扣、申报、代缴义务。
- 已按本议定第八条、第九条自行缴税的家庭、个人,若年度经营符合全品类免税条件,按《税收管理法》多缴退税规定办理。
- 退税申请资料:使用本议定附发03/CNKD-TMDT制式电商经营退税书面申请表。
- 退税受理机关为家庭、个人常住地/暂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第四章 实施组织与附则
第十一条 电商平台经营家庭、个人责任
- 在电商平台经营的居民家庭、个人,须自行申报缴纳消费税、环保税、资源税及其他法定税种,遵守《税收管理法》及相关法律。
- 完整、准确向电商平台管理机构提供税务识别号、身份证号(越南公民);护照或外籍身份证件信息(外籍人士),以及《电子商务法》规定经营者必备备案信息。
- 及时、完整、准确提供与应纳税额核定相关的资料信息,配合电商平台完成代扣代缴,依法履行税务义务。
- 已由电商平台管理机构代为代扣代缴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的经营收入,家庭、个人无需再自行申报缴纳该部分税款。
第十二条 实施职责
- 各部、部级机关首长按职能分工,负责本议定落地执行。
- 财政部牵头指导、组织实施,配套出台细则,支持电商平台管理机构落实税款代扣代缴。
- 工贸部统筹电商行业管理,配合财政部出台配套方案,协同推进平台税收代扣代缴落地。
- 税务总局依托税务信息化系统,指导受理、核验、比对退税数据,办理电商家庭个人退税;对接电商平台税号信息、代扣代缴电子台账;支持以个人身份识别号替代税务识别号办税。
- 各省市人民委员会主席,指导属地职能部门协同配合,统筹落实本第117/2025/NĐ-CP号议定各项规定。
第十三条 施行效力
本第117/2025/NĐ-CP号议定自2025年7月1日起生效。
本议定所引用法律文件若经修订、增补、替代,一律以修订、增补、替代后的新版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