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年6月14日
生效时间:2026年1月1日
发布机关: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国会
《数字技术产业法》
(第71/2025/QH15号)
根据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
国会颁布《数字技术产业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调整范围
- 本法规定数字技术产业、半导体产业、人工智能、数字资产的发展,以及相关机关、组织、个人的权利与义务。
- 本法不调整仅服务于国防、安全及保护国家秘密的密码工作相关的数字技术产业活动。
第二条 适用对象
在越南境内参与或与数字技术产业相关的国内外机关、组织、个人。
第三条 术语解释
- 数字技术:用于生产、传输、收集、处理、存储、交换数字信息、数据及实现现实世界数字化的科学方法、工艺流程、技术工具集合。
- 数字技术产业:以科学、技术、创新与数字化转型融合为基础,生产数字技术产品、提供数字技术服务的经济技术行业,是信息技术产业的升级发展阶段。
- 数字技术设备:用于生产、传输、收集、处理、存储、交换数字信息、数据及实现现实世界数字化的设备。
- 数字技术产业人才:具备数字技术专业水平、技能与知识,从事数字技术产品生产、服务提供及产业管理工作的人员。
- 数字技术企业:从事数字技术产品生产、服务提供的企业。
- 数字技术产业集聚区:集中开展数字技术研发、支持、培训、创新孵化、数字技术企业培育、数字技术产品生产经营,提供基础设施与配套服务的功能区。
- 半导体产业:开展半导体产品研发、设计、生产、封装、测试及相关设备、机械、工具生产的产业,是数字技术产业的核心基础产业。
- 半导体产品:包括半导体材料、由半导体材料制成的电子设备或元器件,是生产数字技术产品的重要投入品之一。
- 人工智能系统:基于机器设计,具备不同自主运行能力,部署后可自适应,通过输入数据推理生成预测、内容、建议、决策并影响物理或数字环境的系统,是融合硬件、软件与数据的数字技术产品。
第四条 数字技术产业发展政策
- 动员投资资源用于技术研发、设计、转移,逐步掌握数字技术,建设区域级、国家级共享数字技术产业基础设施,推动数字技术产业发展。
- 培养与发展数字技术产业人才,建设数字技术专业教育机构,实施特殊优惠机制吸引、重用高端数字技术产业人才与数字技术英才。
- 对各行业、领域应用数字技术的产品、服务实行监管沙盒机制,明确测试期间机关、组织、企业、个人的责任豁免规则。
- 在数字技术产品、服务的研发、测试、开发、生产、应用环节,实施土地、信贷、税收等优惠政策。
- 培育数字技术产业市场,建立国家预算资金采购、租赁、优先投资数字技术产品与服务的机制。
- 将数字数据培育为数字技术产业的重要资源与生产资料,为研发提供支撑,推动产业发展。
- 大力推动人工智能在各行业、领域及经济社会生活各方面的研发与应用,将人工智能打造为新型生产方式,增强国家内生动力,创造高生产率、高价值新型经济模式;国家对人工智能研发、部署、应用实施最高等级优惠政策。
- 实施超常规优惠政策发展半导体产业,构建越南半导体产业生态。
- 推动数字技术产业可持续发展,节约高效使用能源,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第五条 数字技术产业国家管理
- 国家管理内容:
a) 制定、颁布、实施数字技术产业发展法律法规、战略、规划、计划、方案、项目及政策,制定产业技术标准、规范、技术要求、经济技术指标、产品与服务质量标准;
b) 数字技术产业统计、计量、报告工作;
c) 管理数字技术产业集聚区、国家信息系统、数字技术产业数据库;
d) 宣传普及数字技术产业政策与法律;
đ) 管理数字技术产业人才培养、培训工作;
e) 核发、暂停、终止、吊销数字技术产业相关许可证、资质证书;
g) 数字技术产业国际合作;
h) 监督检查、处理申诉控告、查处数字技术产业违法行为。 - 国家管理职责:
a) 政府统一实施数字技术产业国家管理;
b) 科技部对政府负责,实施数字技术产业国家管理;
c) 各部委、部级机构、国防部长、省级人民委员会牵头,配合科技部开展分管行业、领域、区域的数字技术产业国家管理。
第六条 数字技术产业国际合作
- 缔结、加入国际条约与协定,参与境外数字技术产业国际组织、协会、联合会。
- 建设越南数字技术产业海外代表网络。
- 支持越南数字技术产业开拓海外市场,组织国际研发、培训、咨询、会议、展会及贸易促进活动,落实双边、多边数字技术产业国际合作项目。
- 开展数字技术、数字技术产品与服务的境内外技术转移。
- 支持越南数字技术企业与境外企业合作、拓展国际市场、设立海外代表处与分支机构,发展跨国企业,提升全球竞争力。
- 主动对接战略伙伴半导体产业生态,推动越外企业合资开展越南半导体项目投资、生产,开展半导体产品研发、设计、生产、商业化合作。
第七条 数字技术产业质量管理
- 科技部长颁布技术规范、技术要求,依法规定数字技术产业中国际标准、区域标准、境外标准、国家标准的适用规则。
- 各部长、部级机构首长制定颁布技术规范,提议公布国家标准,指导分管行业、领域应用数字技术标准。
- 各部委、部级机构依法分管行业、领域的数字技术产品与服务质量国家管理。
- 国家支持数字技术企业参与制定、应用国际标准。
第八条 数字技术产品与服务监管沙盒
组织、企业可依据科技与创新法、本法开展数字技术产品与服务监管沙盒测试。
第九条 数字技术产业发展规划
- 数字技术产业发展规划由科技部制定,呈总理颁布,明确各阶段产业促进、支持、发展任务。
- 规划实施经费来源于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数字技术产业发展资金。
第十条 网络安全保障
参与数字技术产业活动的机关、组织、个人必须遵守网络信息安全、网络安全、数据与个人信息保护及相关法律。
第十一条 数字技术产业发展资金
- 资金来源:
a) 国家预算中用于科技、创新、数字化转型的资金;
b) 国家预算中经济发展投资与经常性支出资金、投资支持基金;
c) 境内外企业、组织、个人的贷款、捐赠、投资,含企业科技发展基金及其他合法资金。 - 年度国家预算资金的计划、概算、分配、管理、使用,依照国家预算法、科技创新法、公共投资法、数字化转型法执行。
- 政府规定本条第1款a项资金的支出内容、概算、分配、管理、使用规则,指导本条第1款各类资金的使用。
第十二条 禁止行为
- 利用数字技术产业活动侵害国家民族利益、国防安全、社会秩序、公共利益、人权、公民权利、组织与个人合法权益,危害社会道德、人体健康与生命安全。
- 侵犯数字技术产业知识产权。
- 使用数字技术产品、服务实施违法行为。
- 伪造、欺诈获取国家优惠支持政策或监管沙盒责任豁免资格。
- 阻碍合法产业活动,为他人违法产业活动提供协助。
- 使用、提供、部署人工智能系统侵害国家民族利益、国防安全、社会秩序、公共利益、人权、公民权利、组织与个人合法权益,破坏优良民俗。
第二章 数字技术产业发展
第一节 数字技术产业活动、产品与服务
第十三条 数字技术产业活动
- 包括数字技术产品生产与数字技术服务提供。
- 数字技术产品生产指开展研发、设计、装配、制造、测试、检验等一项或多项工作,生产以下产品:
a) 硬件产品:数字技术设备及零部件,含计算机、网络设备、外设、通信设备、多媒体设备、传输设备、电子设备、数字技术集成电子设备、零部件、电子元器件、半导体芯片等;
b) 软件产品:控制数字技术设备实现特定功能的指令、数据集合,含系统软件、应用软件、工具软件、平台软件等;
c) 数字内容产品:以数字形式制作、处理、存储、传播的信息,含文本、数字数据、图像、音视频等。 - 数字技术服务提供指开展咨询、设计、安装、集成、管理、运营、培训、数字化、数据处理、保修、维修、翻新、出版、分销等一项或多项服务,及以服务形式提供数字技术产品的相关服务。
- 政府制定本条细则。
第十四条 重点数字技术产品与服务
-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a) 国内需求大、附加值高;
b) 国际市场有需求、具备出口潜力;
c) 服务国家数字化转型重点任务,对技术创新与行业经济效益有积极突破性作用。 - 科技部长定期颁布重点数字技术产品与服务目录。
第十五条 限制转移数字技术产品与服务
限制转移目录、审批权限、流程依照技术转移法及相关法律执行。
第二节 数字技术产品与服务研发
第十六条 促进研发
- 数字技术产品与服务研发享受科技与创新法、数字化转型法规定的最高等级优惠。
- 国家从产业发展资金中拨款支持研发。
- 研发主体优先使用国家重点实验室、科技孵化器、国有科研机构设备。
- 企业研发支出依法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加计扣除。
第十七条 建设研发机构
- 各部委、部级机构、地方政府优先投资建设数字技术研发创新机构。
- 国家每年优先安排资源与预算,支持组织、企业的数字技术研发创新项目。
第三节 数字技术产业人才
第十八条 人才培养
- 教育领域支持政策:
a) 推动国民教育体系数字技术培训、再培训;
b) 为数字技术专业学生提供优惠信贷;
c) 为数字技术专业学生提供奖学金、社会补助、学费减免与生活费支持;
d) 发展开放在线教育平台,推行跨学科数字技术培养模式;
đ) 支持实训设备、实验室、软件正版化、共享数字平台等教学设施投入。 - 企业与机关领域支持政策:
a) 支持数字技术技能评定;
b) 支持校企合作培养人才,优先支持中小企业;
c) 组织数字技术技能培训;
d) 为专职数字技术产业工作人员提供收入补助。 - 地方对重点产品、半导体芯片、人工智能项目人才支持:
a) 补贴高端人才聘用费用;
b) 补贴企业人才培训、再培训费用。 - 鼓励按国际、区域、境外通用标准开展数字技术技能培训、评定、认证。
- 职责分工:
a) 教育部落实本条第1款,科技部落实本条第2款;
b) 省级人民议会安排地方预算,制定本条第3款支持标准、条件、流程、内容与额度。
第十九条 引进高端人才
- 高端人才包括越南公民、越侨及符合政府标准的外籍人士。
- 外籍高端人才获5年期临时居留证并可延期,配偶及18岁以下子女随行居留,地方与职能部门为其就业、就学提供便利。
- 高端人才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
- 机关人才引进政策:
a) 符合条件的越南籍高端人才可免试录用为公务员、公职人员,可破格担任领导管理职务;
b) 离职企业工作的公务员、公职人员,符合高端人才条件且愿意回归的,优先录用并保留原待遇,可破格任职;
c) 数字技术企业高端人才可按协议到机关、事业单位短期工作;
d) 具备数字技术能力的公务员、公职人员可调任、交流至其他机关、组织。
第二十条 引进与重用数字技术英才
- 数字技术英才指符合科技创新法规定的科技英才标准的高端人才。
- 支持优惠政策:
a) 享受第十九条第2、3款高端人才优惠;
b) 享受国际竞争力薪资、特殊奖励机制,优先录用、任职;
c) 支持工作、生活、住房、交通条件;
d) 支持参与国际合作;
đ) 提供研发资金与设施支持;
e) 依法表彰奖励。 - 政府制定本条细则。
第四节 数字技术产业基础设施
第二十一条 基础设施投资建设
- 数字技术产业基础设施投资为特别优惠投资领域,享受投资、税收、土地等优惠。
- 国家优先预算投入建设核心共享基础设施:
a) 数字技术产品研发、设计、中试基地;
b) 国家数字技术重点共享实验室;
c) 计量、测试、评估机构;
d) 数据中心;
đ) 数字技术产业集聚区;
e) 其他核心共享基础设施。 - 国家投资的基础设施按公共财产管理运营。
- 组织、企业可进口符合科技部长标准的二手生产线、设备用于培训与研发。
- 政府制定本条细则。
第二十二条 数字技术产业集聚区设立与扩建
- 条件:
a) 符合国家数字技术、数字技术产业发展政策;
b) 符合国家行业规划、区域规划、省级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
c) 面积、功能分区适宜产业发展;
d) 设立扩建方案符合功能定位,满足国防安全、环保、气候适应、资源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要求;
đ) 符合发展实际与管理要求的其他条件。 - 投资方式:
a) 国家预算;
b) 公私合作;
c) 企业资金。 - 项目流程:
a) 国家预算项目依法执行,集聚区投资项目由省级人民委员会审批投资主张,豁免土地使用权拍卖、投资人招标;
b) 公私合作项目依照公私合作投资法执行;
c) 企业资金项目依照投资法、本法执行。 - 集聚区自有权机关审批/同意投资主张之日起视为设立/扩建完成。
- 政府制定本条第1、3款细则。
第二十三条 功能区认定为集聚区
- 已开展数字技术产业活动的功能区,符合国家相关规划、省级规划,满足功能、面积、建设规划、人才标准的,可认定为集聚区。
- 省级人民委员会作出认定决定。
- 政府制定认定标准、流程细则。
第二十四条 集聚区优惠政策
- 适用经济社会特别困难地区投资优惠政策。
- 集聚区基础设施建设运营项目、区内数字技术产业项目适用特别优惠投资领域政策。
- 集聚区用地项目减免土地租金。
- 国家支持投资人建设区内及连接基础设施、公共交通。
- 集聚区员工住房、服务、公共设施项目享受住房、不动产相关优惠。
第二十五条 集聚区资产管理运营
- 基础设施包括:
a) 数字基础设施:通信与互联网、信息系统、数据中心、安全监控系统;
b) 研发、设计、制造、计量、中试基地、实验室;
c) 厂房、办公楼;
d) 交通、供电、供水、排水、垃圾处理等技术基础设施;
đ) 其他配套设施。 - 国家预算投资的基础设施按公共财产管理。
- 运营单位负责管理、运营集聚区,提供投资、生产、经营配套服务。
- 政府制定本条细则。
第五节 产业数字数据
第二十六条 数据管理与发展
- 国家制定政策管理、促进数字数据发展。
- 数字技术产品、服务提供者不得设置商业、技术壁垒,阻碍客户存储、迁移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数据。
第二十七条 数据质量保障
- 保障数据准确、合法、完整、充足、及时更新、统一。
- 鼓励产品上市前自我评估、公示数据质量。
- 科技部长依法指导应用国家数据质量技术标准。
第六节 产业投资支持与优惠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投资支持
- 数字技术产品生产、服务提供为优惠投资领域,享受投资、税收、土地等优惠。
- 重点产品、软件生产、人工智能系统开发、半导体芯片研发设计封装测试、人工智能数据中心建设为特别优惠投资领域,享受专项优惠。
- 大型重点产品、芯片、人工智能数据中心项目享受投资法规定的特别优惠,适用企业所得税、土地等优惠。
- 地方预算直接支持上述项目厂房、基础设施、设备投资,省级人民议会制定支持标准。
- 上述企业享受海关优先便利政策。
第二十九条 创新创业项目支持
- 数字技术产业创新创业项目为特别优惠投资领域。
- 地方预算或产业规划支持经费用于人才培养、高端人才引进、研发、中试、创业咨询、技术采购与创新。
- 省级人民议会制定支持细则。
第七节 产业市场发展
第三十条 企业市场拓展
- 市场拓展活动:
a) 提供市场信息、技术趋势、标准、国际供应链信息;
b) 提升生产能力与产品服务质量,符合国内外标准;
c) 宣传推广越南数字技术产品与服务;
d) 推动产业数字化转型;
đ) 组织境内外供需对接,优先采购国产优势产品;
e) 推动产学研协同,构建产业生态;
g) 支持民众使用国产数字技术产品;
h) 支持企业开展信息、推广、交易服务;
i) 其他市场拓展措施。 - 活动经费来源于本法第十一条产业发展资金。
第三十一条 国家预算采购优惠
- 符合科技部长规定的产品、服务,享受招标采购优惠。
- 国家预算采购用于国家数字化转型重点任务或国会、政府、总理指定项目的,可采用指定招标或特殊招标方式。
- 国家定向采购重点产品、服务及国家重大项目、特殊项目产品、服务,依照科技创新法、招标法执行。
第八节 产业可持续发展
第三十二条 可持续发展
- 国家支持资源再利用、回收、再生产、翻新、维修、共享,形成闭环产业链,优先投资、采购环保型产品与服务。
- 企业遵守环保法律,回收处理废弃产品,缴纳环保税。
第三十三条 环保型产品发展
- 环保型产品、服务在国家预算项目中优先绿色采购。
- 国家从产业资金中支持企业研发、转型生产环保型产品、服务。
第九节 产业信息
第三十四条 国家信息系统与产业数据库
- 科技部建设、维护、升级、管理国家数字技术产业信息系统,与国家数据库、部委、地方数据库互联互通。
- 数据库内容:
a) 企业基本信息、人才、产品、服务、公开财务报告;
b) 相关机关、组织、个人、科研机构、院校;
c) 产品、服务、重点目录、限制转移目录、禁止进口二手设备、鼓励投资半导体材料设备、沙盒许可项目;
d) 集聚区信息;
đ) 高风险、大影响人工智能系统,人工智能生成产品标识要求;
e) 国家机关已实施、计划实施的采购项目;
g) 研发成果、课题、知识产权(国家秘密、商业秘密除外);
h) 人才、就业需求预测;
i) 产业政策、法律法规;
k) 数字技术技能信息;
l) 其他相关信息。 - 国家从产业资金中保障系统与数据库建设、维护、运营经费。
第三十五条 数据提供、收集、更新与管理
- 责任:
a) 相关主体按季度或临时要求在线提供、更新数据,确保准确、完整、及时;
b) 管理机关从国家共享数据库收集更新数据。 - 管理:
a) 与国家、部委、地方数据库互联互通,服务管理;
b) 建设、更新、运营、数据共享由政府规定;
c) 科技部依法确定信息增值服务价格。
第三章 半导体产业
第三十六条 发展原则
- 以各行业突破性半导体芯片为核心,对接全球半导体生态,覆盖研发、设计、生产、封装、测试全流程。
- 与电子产业同步发展,聚焦专用电子设备。
- 培养数量、质量匹配发展需求的半导体人才。
- 鼓励吸引外资,动员境内外资源,推动产业发展,逐步掌握芯片技术、设计与生产。
第三十七条 产业发展战略
- 依据本法第三十六条及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管理需求制定。
- 内容:观点、愿景、目标、任务、实施方案、重点项目、计划、资源保障。
- 科技部牵头,会同相关部委、地方制定,呈总理颁布。
第三十八条 产业活动
- 半导体研发;
- 半导体材料生产;
- 半导体设备、机械、工具生产;
- 半导体产品设计;
- 半导体产品生产;
- 半导体产品封装、测试。
第三十九条 专项支持政策
- 鼓励投资的半导体材料、设备、工具生产为特别优惠投资领域。
- 芯片设计企业由地方预算或产业资金支持人才培养、研发、中试、设备采购、技术创新,省级人民议会制定支持标准。
- 芯片生产、封装、测试项目可进口符合科技部长标准的二手生产线、设备。
- 科技部长颁布:
a) 鼓励投资半导体材料、设备、工具目录;
b) 可进口二手生产线、设备标准。 - 企业自行证明符合标准,享受优惠并对信息真实性负责。
第四十条 供应链企业支持
- 直接配套半导体生产的辅料、物资、元器件生产项目。
- 享受芯片生产、封装、测试项目同等优惠。
- 享受海关优先政策。
- 芯片、电子设备、配套产品加工企业按境外商人指定开展就地进出口,依照海关法执行;境外商人收入依法征税,避免双重征税。
- 符合标准的电子设备生产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自行证明达标。
- 配套项目、电子设备项目由地方预算或产业资金支持样品生产、技术采购与创新,省级人民议会制定支持标准。
第四章 人工智能
第四十一条 发展、供应、使用原则
- 原则:
a) 服务人民幸福,以人为本,提升效率,普惠、灵活、公平、非歧视,尊重道德、民族价值、人权、公民权利;
b) 透明、可解释、可问责,处于人类可控范围;
c) 安全、网络安全;
d) 遵守数据、个人信息保护法律;
đ) 算法、模型可控;
e) 全生命周期风险管控;
g) 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及相关法律。 - 各部长、部级机构首长指导分管行业落实原则。
第四十二条 人工智能研发应用战略
- 依据经济社会、国防安全发展方向,全球技术趋势,国家潜力制定,实现高效、可持续、负责任发展。
- 内容:观点、愿景、目标、任务、方案、重点项目、计划、资源。
- 分阶段制定,年度实施。
- 科技部牵头,会同相关部委、地方制定,呈总理颁布。
第四十三条 系统管理
- 高风险人工智能系统:可能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人权、公共利益、社会秩序,排除以下情形:
a) 特定、窄范围工作;
b) 辅助优化工作结果;
c) 人工工作纠错,不替代决策。 - 大影响人工智能系统:多用途、用户量大、参数多、数据量大。
- 管理要求:技术要求、信息透明、数据治理、监督检查、网络安全、其他必要要求。
- 政府按行业制定细则。
第四十四条 标识要求
- 与人直接交互的系统必须明示人工智能身份(显而易见情形除外)。
- 列入目录的人工智能生成产品必须设置可识别标识。
- 科技部:
a) 颁布人工智能生成产品目录;
b) 监督标识落实。
第四十五条 主体责任
- 主体:
a) 研发主体:开展人工智能系统研发的组织、个人;
b) 供应主体:以自有品牌投放市场的组织、个人;
c) 使用主体:有权管理系统的组织、个人。 - 研发主体遵守本法第四十一条。
- 供应主体遵守本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高风险、大影响系统遵守第四十三条。
- 使用主体遵守本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
第五章 数字资产
第四十六条 数字资产
指民法典规定的,以数字数据形式呈现,通过数字技术在电子环境中创设、发行、存储、转移、确权的资产。
第四十七条 数字资产分类
- 按用途、技术等标准分类。
- 包括:
a) 电子环境虚拟资产:可交易、投资,不含证券、法定数字货币、其他金融资产;
b) 加密资产:采用加密技术确权,不含证券、法定数字货币、其他金融资产;
c) 其他数字资产。
第四十八条 数字资产管理
- 管理内容:
a) 创设、发行、存储、转移、确权;
b) 相关主体权利义务;
c) 网络安全、反洗钱、反恐融资、反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融资;
d) 监督检查、违法查处;
đ) 加密资产服务经营条件;
e) 其他管理内容。 - 管理权限、内容、分类由政府结合实际、行业需求规定。
第六章 实施条款
第四十九条 相关法律修改废止
- 废止2006年《信息技术法》第四条第9-12款、第三章第三、四节。
- 修改2008年《高技术法》第五条第1款a项为“信息技术、数字技术”。
- 增补2007年《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17款:高端人才工资薪金收入,自首次签约起5年免税,适用情形:
a) 集聚区产业项目收入;
b) 重点产品、芯片、人工智能项目研发生产收入;
c) 产业人才培训收入。 - 增补2019年《劳动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8a款:数字技术产业高端人才。
- 将多部法律中“信息技术集聚区”替换为“数字技术产业集聚区”。
第五十条 生效时间
- 本法自2026年1月1日起生效,本条第2款除外。
- 第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自2025年7月1日起生效。
- 本法与其他国会法律冲突的,适用本法;其他法律优惠更优的,适用最优优惠。
第五十一条 过渡条款
- 已规划、设立、认定、运营的信息技术集聚区自动转为数字技术产业集聚区,适用本法。
- 本法生效后2年内,相关法律未修改的,由政府颁布细则解决实施困难,定期报告国会常务委员会,涉及国会法律的,提交最近一次国会会议报告。
本法律由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第十五届国会第九次会议于2025年6月14日通过。
国会主席
陈青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