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第29/2026/NĐ-CP号
河内 2026年1月19日
越南第29/2026/NĐ-CP号议定:
国内碳交易市场相关规定
(2026年1月19日于河内签署)
制定依据
- 《政府组织法》第63/2025/QH15号;
- 经第146/2025/QH15号法律修订补充的《环境保护法》第72/2020/QH14号;
- 经第56/2024/QH15号法律修订补充的《证券法》第54/2019/QH14号;
- 财政部部长的提议;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特制定本议定,对国内碳交易市场相关事宜作出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调整范围
本议定对国内碳交易市场相关活动作出规定,包括符合法律规定可交易的温室气体排放配额、碳信用的登记、国内编码发放、所有权转移、存管、交易及交易结算等活动。
第二条 适用对象
- 越南证券存管与结算公司;
- 越南证券交易所;
- 河内证券交易所;
- 依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规定参与国内碳交易市场交易的机关、组织;
- 与国内碳交易市场组织运营、温室气体排放配额及碳信用的登记、国内编码发放、所有权转移、存管、交易及交易结算相关的其他机关、组织、个人。
第三条 术语解释
本议定中相关术语定义如下:
- 国内碳交易市场交易支持服务:指依据本议定规定,为温室气体排放配额、碳信用的存管、交易、交易结算提供服务的金融服务;
- 温室气体排放配额、碳信用登记:指农业与农村发展部在温室气体排放配额及碳信用国家登记系统(以下简称“国家登记系统”)中,对温室气体排放配额、碳信用相关信息及所有权机关、组织信息进行记录确认的行为;
- 碳交易系统:指由河内证券交易所组织运营,为温室气体排放配额、碳信用交易提供服务的物质基础、技术基础设施及技术系统;
- 碳交易存管结算系统:指由越南证券存管与结算公司组织运营,为温室气体排放配额、碳信用存管及交易结算提供服务的物质基础、技术基础设施及技术系统;
- 温室气体排放配额、碳信用质押:指将已在国家登记系统登记的温室气体排放配额、碳信用交由越南证券存管与结算公司保管,以用于开展交易的行为;
- 温室气体排放配额、碳信用交易结算:指结算当日,在结算银行完成资金划转,并在碳交易存管结算系统中完成温室气体排放配额、碳信用转移,遵循“配额/信用与资金同步交付”原则;
- 逐笔实时结算:指在买方存管账户资金足额、卖方存管账户配额/信用足额的前提下,按单笔交易即时完成温室气体排放配额、碳信用交易结算的方式;
- 温室气体排放配额、碳信用交易会员(以下简称“碳交易会员”):指经越南证券交易所批准,参与碳交易系统的证券公司;
- 温室气体排放配额、碳信用存管会员(以下简称“碳存管会员”):指经越南证券存管与结算公司批准,参与碳交易存管结算系统的证券公司。
第四条 国内碳交易市场交易原则
- 公平、公开、透明;
- 保护国内碳交易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 国内碳交易市场参与者有责任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及交易标的信息,并对自身买卖决策自行承担责任;
- 除本议定第十二条第2款规定的所有权转移情形外,温室气体排放配额的交易仅可通过碳交易系统进行;
- 国内碳交易市场参与者若存在串通他人买卖、诱导他人买卖、利用其他交易方式,或结合散布虚假信息、提供误导性信息等手段操纵国内碳交易市场温室气体排放配额、碳信用价格,或利用信息技术系统故障侵占温室气体排放配额、碳信用等违规行为,将根据违规性质及严重程度,依法受到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若造成损失,需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相关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标准、方式及权限,依据政府关于环境保护领域行政处罚的规定执行;
- 组织、个人若违反本议定规定的国内碳交易市场相关活动法律规定,将根据违规性质及严重程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给予行政处罚;若造成损失,需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国内碳交易市场相关具体行政违规行为的处罚标准、方式及权限,依据政府关于环境保护领域行政处罚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材料提交及补充规定
- 参与材料编制的组织、个人需对材料的合法性、准确性、真实性及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确保信息清晰无歧义,且包含影响机关、组织决策的全部重要内容;
- 有权机关、组织依据所提交材料审核其合规性,对合规材料中未体现的组织、个人违规行为不承担责任。合规材料指符合规定组成要素及内容要求的材料。
第六条 可在碳交易系统交易的温室气体排放配额、碳信用
- 可在碳交易系统交易的温室气体排放配额、碳信用,指依据2022年1月7日第06/2022/NĐ-CP号议定(关于温室气体减排与臭氧层保护,经第119/2025/NĐ-CP号议定修订补充)规定,允许在碳交易市场交易的配额及信用;
- 农业与农村发展部有责任向河内证券交易所、越南证券存管与结算公司通报并更新可交易温室气体排放配额、碳信用名录及首次交易日期、末次交易日期信息。
第七条 国内碳交易市场参与主体
国内碳交易市场参与主体为依据经第119/2025/NĐ-CP号议定修订补充的第06/2022/NĐ-CP号议定规定,开展温室气体排放配额、碳信用交易的对象。
第八条 越南证券存管与结算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 权利
a) 经国家证券委员会及农业与农村发展部同意后,制定本议定第十二条第1款、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2款、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国内碳交易市场服务相关业务运营制度;
b) 依据本议定规定,提供温室气体排放配额、碳信用存管及交易结算服务;
c) 批准碳存管会员参与、暂停、终止碳交易存管结算系统的相关登记;
d) 依据越南证券存管与结算公司制度,对碳存管会员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e) 依据法律规定收取服务费用。
2. 义务
a) 为温室气体排放配额、碳信用存管及交易结算活动提供物质保障;若发生影响上述活动的事件或故障,需采取应对及补救措施,并向国家证券委员会报告;
b) 监督碳存管会员遵守本议定及越南证券存管与结算公司制度中关于温室气体排放配额、碳信用存管及交易结算活动的规定;
c) 依据法律规定保护数据库并留存存管及交易结算相关材料;
d) 向河内证券交易所提供信息,为温室气体排放配额、碳信用交易活动提供支持;
e) 应有权机关要求,提供与温室气体排放配额、碳信用存管及交易结算活动相关的信息,为调查、防范相关法律违规行为提供支持;
f) 向农业与农村发展部提供温室气体排放配额、碳信用交易结算活动结果及结算后当日余额信息。
第九条 越南证券交易所的权利与义务
1. 权利
a) 经国家证券委员会同意后,制定适用于河内证券交易所的碳交易系统交易监督制度、交易监督标准(含具体内容及参数),以及适用于碳交易会员的交易监督报告指标;
b) 经国家证券委员会同意后,制定国内碳交易市场服务相关业务运营制度;
c) 批准碳交易会员参与、暂停、终止碳交易系统的相关登记;
d) 应碳交易会员要求,作为中介调解国内碳交易市场交易相关纠纷;
e) 依据越南证券交易所制度,对碳交易会员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f) 依据法律规定收取服务费用。
2. 义务
a) 监督河内证券交易所履行本议定及越南证券交易所制度规定的权利与义务;
b) 依据河内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监督报告、交易数据及碳交易会员的交易监督报告,对交易活动进行监督;
c) 监督碳交易会员遵守本议定及越南证券交易所制度规定的义务;
d) 向有权机关提供与温室气体排放配额、碳信用交易活动相关的信息,为调查、防范相关法律违规行为提供支持。
第十条 河内证券交易所的权利与义务
1. 权利
a) 制定业务流程,以落实越南证券交易所第九条第1款a项、b项规定的制度;
b) 依据法律规定收取服务费用。
2. 义务
a) 依据本议定及越南证券交易所制度,提供国内碳交易市场交易服务;
b) 依据越南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制度及监督标准,对碳交易系统交易活动进行监督;
c) 暂停、恢复温室气体排放配额、碳信用交易服务,并向越南证券交易所报告;
d) 向越南证券存管与结算公司提供信息,为温室气体排放配额、碳信用交易结算活动提供支持;
e) 应有权机关要求,提供与温室气体排放配额、碳信用交易活动相关的信息,为调查、防范相关法律违规行为提供支持;
f) 应农业与农村发展部要求,提供国内碳交易市场交易结果信息。
第二章 温室气体排放配额、碳信用的登记、国内编码发放及所有权转移
第十一条 温室气体排放配额、碳信用的登记与国内编码发放
- 温室气体排放配额、碳信用需先在农业与农村发展部的国家登记系统集中登记,方可纳入国内碳交易市场进行存管及交易;
- 农业与农村发展部在国家登记系统中登记以下信息:
a) 温室气体排放配额、碳信用相关信息;
b) 温室气体排放配额、碳信用所有权机关、组织信息,包括机关/组织识别信息、所持配额/信用数量; - 温室气体排放配额在国家登记系统完成登记当日,农业与农村发展部需向越南证券存管与结算公司发送已登记的温室气体排放配额所有权组织名录;
- 农业与农村发展部在国家登记系统中为温室气体排放配额、碳信用发放国内编码,并在编码发放完成当日,向越南证券存管与结算公司、河内证券交易所发送国内编码名录。温室气体排放配额、碳信用的国内编码在本议定规定的各项业务中统一使用;
- 农业与农村发展部部长对温室气体排放配额、碳信用的登记、国内编码发放及注销登记相关活动作出具体规定。
第十二条 温室气体排放配额、碳信用的所有权转移
- 越南证券存管与结算公司在交易结算完成后,立即为参与交易主体办理温室气体排放配额、碳信用所有权转移及权属确认手续;每个交易日后,需向农业与农村发展部发送交易结算结果及各温室气体排放配额、碳信用存管账户当日期末余额信息,由农业与农村发展部更新至国家登记系统;
- 农业与农村发展部对本条款第1款未规定情形的温室气体排放配额、碳信用所有权转移进行指导并组织实施;若温室气体排放配额、碳信用已在越南证券存管与结算公司办理质押,仅可在解除质押后,方可进行碳交易系统外的所有权转移。
第三章 温室气体排放配额、碳信用的存管、交易及交易结算
第十三条 温室气体排放配额、碳信用的存管
1. 越南证券存管与结算公司的存管活动包括:
a) 温室气体排放配额、碳信用的质押与解除质押;
b) 结合所有权转移的温室气体排放配额、碳信用转账,用于结算依据本议定第十二条第1款在碳交易系统确认的交易;
c) 不结合所有权转移的温室气体排放配额、碳信用跨碳交易系统转账,依据越南证券存管与结算公司制度执行。
2. 质押与解除质押流程:
a) 温室气体排放配额、碳信用需先在越南证券存管与结算公司办理质押,方可参与国内碳交易市场交易;
b) 温室气体排放配额、碳信用所有权机关、组织需在国家登记系统中,提交存管账户信息及拟质押配额/信用数量的相关通知;
c) 农业与农村发展部审核机关、组织的温室气体排放配额、碳信用权属信息,并向越南证券存管与结算公司发送质押机关/组织名录,明确机关/组织识别信息、存管账户信息及各账户对应质押配额/信用数量;
d) 越南证券存管与结算公司依据本条款第c项规定的名录,办理温室气体排放配额、碳信用质押手续;
e) 越南证券存管与结算公司根据农业与农村发展部的要求,办理温室气体排放配额、碳信用解除质押手续;
f) 农业与农村发展部部长对温室气体排放配额、碳信用解除质押的具体情形,以及与越南证券存管与结算公司在质押、解除质押数据交换方面的协作作出具体规定。
3. 效力认定
温室气体排放配额、碳信用在越南证券存管与结算公司的质押、解除质押及转账,自越南证券存管与结算公司在其开立的存管账户中记账之日起生效。
4. 存管账户管理
a) 参与交易主体仅可在碳存管会员处,使用1个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存管账户办理温室气体排放配额、碳信用的存管及交易结算;若参与交易主体需将存管账户从一家碳存管会员转移至另一家碳存管会员,可额外使用1个存管账户办理转账,转账完成后,原碳存管会员需注销原存管账户信息;
b) 机关、组织在国内碳交易市场办理温室气体排放配额、碳信用存管及交易前,需向碳存管会员办理存管账户信息登记,由碳存管会员更新至碳交易存管结算系统;对于温室气体排放配额存管账户,越南证券存管与结算公司仅对本议定第十一条第3款规定名录中的组织账户信息予以确认;
c) 若需注销存管账户信息,机关、组织需向碳存管会员办理注销手续,由碳存管会员更新至越南证券存管与结算公司的碳交易存管结算系统;
d) 每个交易日后,越南证券存管与结算公司需向河内证券交易所、农业与农村发展部发送存管账户名录信息,为次日交易提供支持。
第十四条 国内碳交易市场交易规则
- 参与交易主体仅可在碳交易会员处,使用1个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交易账户办理温室气体排放配额、碳信用交易,遵循“与其他交易活动分离独立”原则;碳交易会员需对温室气体排放配额、碳信用交易进行单独跟踪、独立核算,不得与其他交易活动进行轧差或资产借贷;交易账户自用户登录时起,需明确区分碳交易板块与证券交易板块;
- 参与交易主体下达买入指令时需资金足额,下达卖出指令时需温室气体排放配额、碳信用足额;
- 碳交易会员有责任跟踪温室气体排放配额、碳信用余额及资金余额,核实指令信息的完整性与准确性;
- 交易完成后,碳交易会员需按约定方式立即向参与交易主体通报交易结果;每月需向参与交易主体发送资金账户及温室气体排放配额、碳信用存管账户对账单,或应参与交易主体要求提供该对账单;
- 温室气体排放配额、碳信用交易确认后,河内证券交易所需向越南证券存管与结算公司提供交易结果,用于办理交易结算。
第十五条 交易结算规则
- 碳交易系统交易通过碳交易存管结算系统办理当日结算,采用逐笔实时结算方式,不适用中央对手方轧差机制;
- 越南证券存管与结算公司依据河内证券交易所提供的交易结果,办理温室气体排放配额、碳信用交易结算;
- 温室气体排放配额、碳信用交易的资金结算,通过结算银行的结算账户系统办理,依据越南证券存管与结算公司确定的结算义务及碳存管会员向结算银行的授权执行;
- 温室气体排放配额、碳信用的结算,通过碳交易存管结算系统办理,遵循“参与交易主体账户间配额/信用转账与结算银行资金支付同步进行”原则;
- 碳存管会员有责任将资金及温室气体排放配额、碳信用分配至参与交易主体账户,并向越南证券存管与结算公司通报分配结果;
- 碳存管会员需与系统对接,在结算银行开立以自身名义的存款账户,确保按流程办理存款、取款、转账及温室气体排放配额、碳信用交易结算资金余额对账;
- 结算银行需依据碳存管会员提供的信息,管理参与交易主体的温室气体排放配额、碳信用交易结算存款余额详细信息,确保为参与交易主体的对应交易提供结算服务。
第十六条 交易后差错处理
- 若碳交易会员在碳交易系统中误填自身账户编号,越南证券存管与结算公司需调整为正确账户编号后办理交易结算;
- 除本条款第1款规定情形外,越南证券存管与结算公司需撤销碳交易会员、碳存管会员的错误交易结算;
- 越南证券存管与结算公司有责任向河内证券交易所通报交易后差错处理的相关交易信息;
- 差错交易处理依据越南证券存管与结算公司制度执行。
第十七条 交易结算撤销情形
1. 越南证券存管与结算公司在以下情形中,撤销温室气体排放配额、碳信用交易结算:
a) 碳存管会员客户的交易在越南证券存管与结算公司已向越南证券交易所、河内证券交易所通报该碳存管会员配额/信用结算活动暂停后发生;
b) 交易涉及的温室气体排放配额、碳信用编码不在农业与农村发展部依据本议定第六条第2款向越南证券存管与结算公司通报的可交易名录中,或交易发生在配额/信用末次交易日期之后;
c) 交易对应的存管账户信息在越南证券存管与结算公司收到河内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果前,未在碳交易存管结算系统中登记;
d) 交易缺乏足额资金或温室气体排放配额、碳信用用于结算;
e) 有权机关在越南证券存管与结算公司完成结算前决定撤销的其他情形。
2. 通知义务
越南证券存管与结算公司撤销温室气体排放配额、碳信用交易结算后,需向河内证券交易所及相关组织通报。
3. 责任承担
因差错导致交易结算被撤销的一方,需对相关方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合法权益保护及纠纷解决通过协商、调解,或依据法律规定向越南仲裁机构、法院申请解决。
第四章 碳交易会员、碳存管会员及结算银行
第十八条 碳交易系统参与登记的要求、材料、程序及手续
1. 碳交易会员需满足以下要求:
a) 为依据《证券法》开展业务的证券公司,且已获越南证券存管与结算公司批准参与碳交易存管结算系统;
b) 未处于证券法规定的预警、监管、特别监管或业务暂停状态;
c) 符合越南证券交易所制度规定的信息技术基础设施及业务流程要求。
2. 登记材料
a) 碳交易会员登记申请表;
b) 越南证券存管与结算公司出具的碳交易存管结算系统参与批准文件;
c) 信息技术基础设施及业务流程说明材料。
3. 程序及手续
碳交易系统参与登记的批准程序、手续及相关表格,依据越南证券交易所制度执行。
第十九条 碳交易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1. 权利
a) 为客户提供温室气体排放配额、碳信用交易服务;
b) 依据法律规定向客户收取交易服务费用。
2. 义务
a) 监督在本机构开立账户或办理温室气体排放配额、碳信用交易的参与交易主体的交易活动;
b) 依据越南证券交易所制定的交易监督报告指标,向越南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抄送河内证券交易所;
c) 确保本机构客户在交易前资金及温室气体排放配额、碳信用足额,并依据法律规定核实交易指令的完整性与准确性;
d) 确保碳交易系统中交易信息的准确性与完整性;
e) 为温室气体排放配额、碳信用交易活动提供物质及技术保障;
f) 维持符合越南证券交易所制度规定的信息技术基础设施及业务流程要求;
g) 依据规定控制录入系统的指令;
h) 依据法律规定留存并保密客户账户及交易材料;
i) 应有权机关要求,提供本机构客户参与交易主体的账户相关信息;
j) 遵守法律规定及越南证券交易所制度规定的报告义务及其他义务。
第二十条 碳交易会员参与碳交易系统的暂停情形
1. 越南证券交易所在以下情形中,对碳交易会员参与碳交易系统的部分或全部活动暂停最长90日:
a) 被越南证券存管与结算公司暂停温室气体排放配额、碳信用存管及交易结算活动;
b) 应有权国家机关要求,暂停提供温室气体排放配额、碳信用交易支持服务;
c) 频繁违反本议定及越南证券交易所制度规定的国内碳交易市场碳交易会员义务;
d) 处于证券法规定的业务暂停状态;
e) 未满足本议定第十八条第1款c项规定的要求;
f) 越南证券交易所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
2. 相关规则
碳交易会员参与碳交易系统的暂停认定方式、期限、范围及恢复程序,依据越南证券交易所制度执行。
第二十一条 碳交易会员参与碳交易系统的终止情形
1. 越南证券交易所在以下情形中,终止碳交易会员参与碳交易系统:
a) 碳交易会员自愿申请终止且获越南证券交易所批准;
b) 依据本条款第2款规定强制终止。
2. 强制终止情形
a) 碳交易会员参与碳交易系统的暂停期限届满,仍未纠正导致暂停的原因;
b) 越南证券交易所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
3. 终止期间义务
碳交易会员在办理参与碳交易系统终止手续期间,不得签订新合同或延长与客户的现有合同以开展碳交易系统交易;需按客户要求(如有)办理清算及账户转移。
4. 程序及手续
碳交易会员参与碳交易系统的终止程序、手续及相关表格,依据越南证券交易所制度执行。
第二十二条 碳交易存管结算系统参与登记的要求、材料、程序及手续
1. 碳存管会员需满足以下要求:
a) 为已获越南证券存管与结算公司出具证券存管会员确认书的证券公司;
b) 未处于证券法规定的预警、监管、特别监管或业务暂停状态;
c) 符合越南证券存管与结算公司要求的信息技术基础设施及业务流程要求。
2. 登记材料
a) 碳交易存管结算系统参与登记申请表;
b) 信息技术基础设施及业务流程说明材料;
c) 在线交易补充登记材料。
3. 程序及手续
碳交易存管结算系统参与登记的批准程序、手续及相关表格,依据越南证券存管与结算公司制度执行。
第二十三条 碳存管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1. 权利
a) 为客户提供温室气体排放配额、碳信用存管及交易结算服务;
b) 依据法律规定向客户收取服务费用。
2. 义务
a) 为温室气体排放配额、碳信用存管及交易结算活动提供物质及技术保障;
b) 维持符合越南证券存管与结算公司要求的信息技术基础设施及业务流程要求;
c) 依据法律规定留存并保密客户账户及材料;
d) 应有权机关要求,提供客户参与交易主体的账户相关信息;
e) 遵守法律规定及越南证券存管与结算公司制度规定的报告义务及其他义务;
f) 对客户的温室气体排放配额、碳信用与其他资产及本机构资产进行分离管理。
第二十四条 碳存管会员存管及交易结算活动的暂停情形
1. 越南证券存管与结算公司在以下情形中,对碳存管会员的部分或全部温室气体排放配额、碳信用存管及交易结算活动暂停最长90日:
a) 频繁违反本议定及越南证券存管与结算公司制度规定的碳存管会员义务;
b) 应有权国家机关要求,暂停提供温室气体排放配额、碳信用存管及交易结算服务;
c) 处于证券法规定的业务暂停状态;
d) 未满足本议定第二十二条第1款c项规定的要求;
e) 越南证券存管与结算公司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
2. 相关规则
碳存管会员存管及交易结算活动的暂停认定方式、期限、范围、恢复程序,以及暂停期间为客户办理温室气体排放配额、碳信用存管及交易结算的处理方式,依据越南证券存管与结算公司制度执行。
第二十五条 碳交易存管结算系统参与的终止情形
1. 越南证券存管与结算公司在以下情形中,终止碳存管会员参与碳交易存管结算系统:
a) 碳存管会员自愿申请终止且获越南证券存管与结算公司批准;
b) 依据本条款第2款规定强制终止。
2. 强制终止情形
a) 碳存管会员存管及交易结算活动的暂停期限届满,仍未纠正导致暂停的原因;
b) 越南证券存管与结算公司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
3. 终止期间义务
碳存管会员在办理参与碳交易存管结算系统终止手续期间,不得签订新合同或延长与客户的现有合同以开展温室气体排放配额、碳信用存管及交易结算;需按客户要求(如有)办理清算及账户转移。
4. 程序及手续
碳交易存管结算系统参与的终止程序、手续及相关表格,依据越南证券存管与结算公司制度执行。
第二十六条 结算银行通用规定
1. 定义
结算银行指依据越南法律设立并运营的商业银行,为温室气体排放配额、碳信用交易提供资金结算服务。
2. 入选要求
商业银行需满足以下要求,方可被国家证券委员会选定为结算银行:
a) 注册资本超过100000亿越南盾;
b) 近2年经营盈利;
c) 符合银行相关法律规定的最低资本充足率;
d) 具备保障温室气体排放配额、碳信用交易资金结算的物质及技术系统,并能依据越南证券存管与结算公司规定与其系统对接;
e) 具备与越南国家银行结算轧差系统对接的结算轧差系统;
f) 具备物质及技术系统,可留存交易结算数据至少10年,并能在48小时内应要求向越南证券存管与结算公司提供;
g) 未处于金融机构相关法律规定的特别监管状态。
3. 权利与义务
a) 维持本条款第2款规定的要求;
b) 对温室气体排放配额、碳信用交易结算与本机构其他结算活动进行分离组织;
c) 若因自身过错未按规定办理温室气体排放配额、碳信用交易资金结算,需向越南证券存管与结算公司、碳存管会员赔偿相关费用及损失。
4. 报告与变更规则
a) 结算银行若不再满足本条款第2款规定的任一要求,需在24小时内向国家证券委员会及越南证券存管与结算公司报告;
b) 国家证券委员会必要时牵头,与越南证券存管与结算公司共同核查结算银行对相关要求的维持情况及义务履行情况;
c) 若结算银行不再满足要求或未在国家证券委员会规定期限内恢复要求,国家证券委员会将选定其他符合本条款第2款要求的银行为新结算银行;
d) 在新结算银行接替前,原结算银行需对温室气体排放配额、碳信用交易结算活动承担责任,并完成对客户的相关结算义务。
第二十七条 结算银行登记材料
- 依据本议定附件格式填写的结算银行登记申请表;
- 银行相关信息说明材料(含自身能力说明),并附符合本议定第二十六条第2款要求的证明材料;
- 越南证券存管与结算公司出具的,关于该商业银行符合本议定第二十六条第2款d项、e项要求的书面意见。
第二十八条 商业银行成为结算银行的批准程序及手续
1. 选定机制
国家证券委员会选定商业银行为结算银行,为碳交易系统的温室气体排放配额、碳信用交易提供资金结算服务;国内碳交易市场试点运营阶段(截至2028年12月31日)仅设1家结算银行;自2029年1月1日起,国家证券委员会根据国内碳交易市场规模及需求,向财政部报告并按阶段确定结算银行最大数量。
2. 材料审核
a) 国家证券委员会收到材料后10日内,需向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出具书面通知,要求其补充修改;
b) 商业银行需在收到补充修改通知后60日内完善材料,逾期未完善的,国家证券委员会终止材料审核。
3. 批准答复
国家证券委员会收到符合要求的材料后15日内,需以书面形式答复是否批准其成为结算银行;若不予批准,需在书面答复中说明理由。
第五章 国内碳交易市场管理相关机关、组织的责任及报告与信息披露制度
第二十九条 越南证券存管与结算公司存管及交易结算活动的暂停与恢复责任
1. 暂停情形
越南证券存管与结算公司在以下情形中,暂停部分或全部存管及交易结算活动:
a) 发生战争、自然灾害、重大经济波动、信息技术系统故障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本机构国内碳交易市场相关活动;
b) 为保障国内碳交易市场信息技术系统的稳定与安全确有必要;
c) 应国家证券委员会要求。
2. 恢复程序
越南证券存管与结算公司在纠正导致暂停的原因后,恢复部分或全部存管及交易结算活动;若为上述c项情形,需在恢复前向国家证券委员会报告并征求同意。
第三十条 河内证券交易所交易服务的暂停与恢复责任
1. 暂停情形
河内证券交易所在以下情形中,暂停部分或全部温室气体排放配额、碳信用交易服务:
a) 发生战争、自然灾害、重大经济波动、交易系统故障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影响国内碳交易市场正常交易;
b) 国内碳交易市场出现异常波动,或为保障市场稳定、安全及完整性确有必要;
c) 应国家证券委员会要求。
2. 恢复程序
河内证券交易所在纠正导致暂停的原因后,恢复部分或全部交易服务;若为上述c项情形,需在恢复前向国家证券委员会报告并征求同意。
第三十一条 报告制度
1. 基础报告要求
碳交易会员、碳存管会员需依据越南证券存管与结算公司、越南证券交易所制度,向其提交定期及临时报告。
2. 证券交易所报告要求
a) 越南证券交易所牵头,按季度、年度向农业与农村发展部、国家证券委员会提交国内碳交易市场交易情况、交易监督结果及碳交易会员相关报告;
b) 除定期报告外,越南证券交易所需按要求提交临时报告;
c) 若发现国内碳交易市场交易存在违规迹象,越南证券交易所需编制监督报告并提交国家证券委员会;
d) 河内证券交易所配合越南证券交易所落实上述a项、b项规定的报告制度。
3. 越南证券存管与结算公司报告要求
a) 按季度、年度向农业与农村发展部、国家证券委员会提交温室气体排放配额、碳信用存管及交易结算活动情况、碳存管会员相关报告;
b) 除定期报告外,需按要求提交临时报告。
4. 结算银行报告要求
a) 若不再满足结算银行任一要求,需在24小时内向国家证券委员会报告;
b) 若温室气体排放配额、碳信用交易资金结算活动部分或全部瘫痪,需立即向国家证券委员会及越南证券存管与结算公司报告;
c) 除上述情形外,需按国家证券委员会要求提交报告。
5. 报告期限
a) 季度定期报告需在次季度第一个月20日前提交;
b) 年度定期报告需在次年1月30日前提交。
6. 报告提交方式
可通过以下任一方式提交报告:
a) 直接提交;
b) 邮政服务寄送;
c) 传真发送;
d) 电子邮件发送;
e) 报告接收机关、组织的信息报告软件系统提交;
f) 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
7. 报告内容细化
a) 越南证券交易所、越南证券存管与结算公司向农业与农村发展部提交报告的具体内容(含报告要求、数据截止时间、报告大纲模板、数据表格模板、报告流程指导等),由农业与农村发展部指导;
b) 向国家证券委员会提交报告的具体内容,由财政部指导。
第三十二条 信息披露规则
1. 越南证券存管与结算公司披露要求
在以下事件发生后72小时内,通过自身电子信息平台披露相关信息:
a) 碳存管会员参与、终止碳交易存管结算系统的相关批准信息;
b) 碳存管会员违规处理相关信息;
c) 本机构温室气体排放配额、碳信用存管及交易结算活动的暂停与恢复信息。
2. 越南证券交易所披露要求
在以下事件发生后72小时内,通过自身电子信息平台披露相关信息:
a) 碳交易会员参与、终止碳交易系统的相关批准信息;
b) 碳交易会员违规处理相关信息。
3. 河内证券交易所披露要求
a) 每个交易日后,披露当日交易结果信息;
b) 自身温室气体排放配额、碳信用交易服务的暂停与恢复信息,需在事件发生后72小时内披露。
4. 参与交易主体披露要求
在国家登记系统拥有账户的参与交易主体,需依据农业与农村发展部规定披露信息。
第三十三条 国内碳交易市场管理责任
1. 农业与农村发展部责任
a) 对纳入碳交易系统交易的标的合法性,及向越南证券存管与结算公司、河内证券交易所提供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承担责任;
b) 牵头与越南证券存管与结算公司、越南证券交易所、河内证券交易所签订合作备忘录,按本议定规定组织运营国内碳交易市场,确保数据传输的兼容性与统一性、流程执行的有效性,及安全保密;
c) 牵头协调相关部委、机关、单位,依据法律规定处理与碳交易系统交易标的、国内碳交易市场参与主体相关的建议、投诉及举报;
d) 依据环境保护领域行政处罚相关法律规定,牵头处理与碳交易系统交易标的、国内碳交易市场参与主体相关的行政违规行为;
e) 配合国家证券委员会核查国内碳交易市场交易活动,及监督越南证券存管与结算公司、越南证券交易所、河内证券交易所、提供交易支持服务的证券公司履行本议定规定的权利与义务;
f) 对越南证券存管与结算公司的业务运营制度提出意见。
2. 财政部责任
财政部部长指导监督国内碳交易市场的温室气体排放配额、碳信用交易活动。
3. 国家证券委员会责任
a) 依据越南证券交易所、河内证券交易所提交的违规交易监督结果报告,牵头协调相关机关核查国内碳交易市场交易活动;
b) 依据越南证券存管与结算公司、越南证券交易所提交的会员违规迹象报告,核查国内碳交易市场交易支持服务提供情况;
c) 牵头协调农业与农村发展部,监督越南证券存管与结算公司、越南证券交易所、河内证券交易所履行本议定规定的权利与义务;
d) 对越南证券存管与结算公司、越南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运营制度提出意见;
e) 牵头协调相关部委、机关、单位,依据法律规定处理国内碳交易市场交易及交易支持服务相关的建议、投诉及举报;
f) 依据环境保护领域行政处罚相关法律规定,牵头处理国内碳交易市场交易及交易支持服务相关的行政违规行为。
第六章 实施条款
第三十四条 国内碳交易市场建设及运营路线图
- 国内碳交易市场的建设及运营,依据经第119/2025/NĐ-CP号议定修订补充的第06/2022/NĐ-CP号议定规定的路线图执行;
- 国内碳交易市场试点运营阶段(截至2028年12月31日),越南证券存管与结算公司、越南证券交易所、河内证券交易所对国内碳交易市场相关服务不收取费用;自2029年1月1日起,上述机构依据法律规定收取服务费用。
第三十五条 实施条款
- 本议定自2026年1月19日起生效;
- 若本议定援引的法律文件被修订补充或替代,按新法律文件执行;
- 各部委部长、部级机关首长、政府所属机关首长、各省/直辖市人民委员会主席,及相关机关、组织、个人均有责任执行本议定。
发送对象
- 党中央书记处;
- 政府总理、副总理;
- 各部委、部级机关、政府所属机关;
- 各省/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人民委员会;
- 党中央各部门、办公厅;
- 总书记办公厅;
- 国家主席办公厅;
- 国会民族委员会及各专门委员会;
- 国会办公厅;
- 最高人民法院;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国家审计署;
- 越南祖国阵线中央委员会;
- 各政治社会组织中央机关;
- 国家法律数据库;
- 政府办公厅:主任、副主任、总理助理、政府门户网站主任,各局、处、直属单位,用于公布;
- 存档:文书局、常设档案库(2份)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
副总理 陈红河(Trần Hồng Hà)
附件:结算银行登记申请表(格式)
| 银行名称 |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独立 – 自由 – 幸福 |
|---|---|
| 编号:XXX/XXX | XXX年XX月XX日 |
结算银行登记申请
致:国家证券委员会
[商业银行名称] 申请国家证券委员会批准本机构成为结算银行,为温室气体排放配额、碳信用交易提供资金结算服务,相关信息如下:
- 本商业银行获[机关名称]于XXX年XX月XX日核发的成立及运营许可证(编号:XXX),具体信息如下:
- 正式全称:XXX;
- 交易名称:XXX;
- 企业代码:XXX;
- 总部地址:XXX;
- 联系电话:XXX;网站:XXX;
- 注册资本:XXX;
- 业务范围及内容:XXX;
- 董事会、执行董事会成员的姓名、出生年份、国籍:XXX;
- 商业银行承诺:本机构将充分研究并遵守现行国内碳交易市场温室气体排放配额、碳信用交易资金结算相关法律规定;
- 附件材料(详细列明):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