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基础信息
- 法令编号:143/2025/QH15
- 颁布机构: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国会
- 签署人:Trần Thanh Mẫn
- 颁布日期:2025年12月11日
- 生效日期:核心条款2026年3月1日;第7条及附件四“限制性投资经营行业目录”2026年7月1日;第50条第3款2026年1月1日
- 废止法律:《投资法》(第61/2020/QH14号及后续修改补充版本),其中第7条及附件四自2026年7月1日起废止
二、核心投资政策
(一)投资待遇原则
- 国民待遇:外国投资者与境内投资者市场准入条件一致(限制外国投资者市场准入行业除外)。
- 财产保障:投资者合法财产不受国有化或行政征收;因公共利益需征用的,按法律规定给予补偿。
- 资金转移:外国投资者履行完财政义务后,可将投资资金、收益等合法财产转移至境外。
- 法律变更保障:新法规出台后,若投资优惠低于原标准,投资者可在项目剩余优惠期内继续享受原优惠(国防安全、公共利益等特殊情形除外)。
(二)特殊投资优惠与支持(2026年3月1日生效)
- 适用对象:
- 国家级创新中心、大型数据中心、云计算基础设施、5G及以上通信基础设施等战略科技领域数字基础设施项目;
- 重点数字科技产品、半导体芯片研发/设计/生产/封装/测试、人工智能数据中心建设项目(需符合投资规模和资金拨付期限要求);
- 其他特别优惠投资行业项目(含新建、扩建)。
- 优惠形式:按《2025年企业所得税法》及土地相关法律享受税收优惠、土地优惠;支持形式包括技术/社会基础设施建设、人才培训、信贷支持、数字转型支持等。
- 排除情形:本法生效前已获投资证书/登记证/政策决定的项目;矿产开采、高消费税商品生产(汽车/飞机/游艇除外)、商品住宅建设项目。
(三)常规投资优惠与支持
- 优惠对象:优惠投资行业项目、优惠投资区域项目、大规模投资/高就业/国家重点项目。
- 优惠形式:企业所得税减免(低税率、免税、减税)、进口税免征、土地相关费用减免、加速折旧等。
- 支持形式:基础设施建设支持、人才培训、信贷支持、科技研发与技术转让支持、绿色转型与数字转型支持等。
- 优惠投资行业:科技与创新、数字转型、绿色经济、可再生能源、基础设施、教育医疗、高端制造等。
- 优惠投资区域:经济社会条件困难/特别困难区域、工业区、高科技园区、数字技术集中区、自由贸易区、经济区等。
三、禁止与限制性投资行业
(一)禁止投资经营行业(绝对禁止)
- 毒品(海洛因、吗啡、冰毒等)生产、经营;
- 危险化学品(沙林、芥子气、蓖麻毒素等)、石棉类矿物经营;
- 濒危野生动植物(第I类)猎捕、交易;
- 色情服务、人口/人体器官买卖、无性繁殖经营;
- 烟花爆竹、讨债服务、国家文物买卖与出口;
- 电子烟、加热烟草生产与经营。
(二)限制性投资经营行业(需满足特定条件)
| 领域 | 核心行业 | 准入要求 |
|---|---|---|
| 能源 | 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电力生产销售、核能项目、煤炭开采 | 需获得行业许可,符合环保与安全标准 |
| 国防安全 | 武器弹药、军用装备生产维修、密码技术与加密设备研发 | 仅限特定资质企业,需国防安全部门审批 |
| 交通运输 | 航空/海运/铁路运输、港口/机场建设运营、危险品运输 | 需获得运输许可,满足基础设施标准 |
| 通信信息 | 电信服务、互联网服务、广播电视传输与内容制作 | 需获得ISP/ICP许可,符合内容监管要求 |
| 金融 | 银行、保险、证券、非银行金融机构业务 | 需获得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满足资本充足率要求 |
| 医疗健康 | 药品/医疗器械生产销售、医疗机构设立、疫苗研发生产 | 需获得药品/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
| 教育 | 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国际学校设立 | 需获得教育部门批准,符合办学标准 |
| 媒体出版 | 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出版发行、网络出版 | 需获得出版许可,符合内容审查要求 |
| 房地产 | 城市综合开发、保障性住房建设、高尔夫球场运营 | 需获得土地使用许可,符合规划要求 |
| 自然资源 | 矿产勘探开采、水资源开发、危险废物处理 | 需获得资源开采许可,落实环保措施 |
| 农业 | 转基因农作物研发种植、珍稀水产养殖、农药化肥生产 | 需获得农业部门审批,符合生物安全标准 |
| 其他 | 殡葬服务、保安服务、出入境中介、彩票业务 | 需获得行业主管部门许可,遵守监管规定 |
(三)外国投资者市场准入限制
- 政府公布“限制外国投资者市场准入行业目录”,含未开放与有条件开放行业;
- 限制条件包括:注册资本持股比例、投资形式、经营范围、投资者资质等;
- 已获更优惠市场准入条件的含外资经济组织,可继续按原条件执行。
四、投资手续与管理
(一)投资形式
- 设立经济组织(公司、合作社等);
- 出资、认购股份、购买出资额;
- 实施独立投资项目;
- 签订合作经营合同(BCC合同,不设立经济组织);
- 政府认可的其他新型投资形式。
(二)需批准投资政策的项目(重大项目)
- 大规模土地用途变更(500公顷以上水稻田、1000公顷以上商品林);
- 大规模人口搬迁(山区1万人以上、其他地区2万人以上);
- 博彩赌场(面向外国游客的有奖电子游戏除外)、核电站、外国投资者在通信/林业/新闻领域投资;
- 国家划拨/出租土地、变更土地用途的项目;
- 世界遗产保护区、国防安全敏感区域内的投资项目;
- 高尔夫球场、大型港口/机场/铁路建设项目;
- 申请特殊机制政策的项目。
(三)投资登记证相关
- 需办理登记证的项目:外国投资者投资项目、含外资经济组织投资项目;
- 无需办理登记证的项目:境内投资者投资项目、非外资经济组织投资项目(出资/认购股份形式);
- 登记证权限:工业区/经济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区域内项目;财政局负责区域外项目;跨区域项目由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办理。
(四)特殊投资手续(简化审批)
- 适用区域:工业区、高科技园区、数字技术集中区、自由贸易区、经济区内项目;
- 简化措施:无需办理投资政策批准、技术评估、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建设许可等前置审批;
- 要求:投资者提交书面承诺(符合环保、消防、建设标准),开工前提交开工通知及相关技术报告。
五、投资项目管理
(一)项目实施要求
- 需批准投资政策的项目,获批准后方可实施;需登记证的项目,获登记证后方可实施;
- 项目经营期限:经济区内项目最长70年,区外项目最长50年;特殊项目(困难区域、大投资、数字基础设施)可延长至70年;
- 项目调整:变更核心内容(目标、地点、规模、期限)需办理投资政策变更批准或登记证变更手续;
- 项目转让:需满足合规条件(未终止经营、受让方符合准入要求),办理项目调整手续;
- 项目终止:经营期限届满、投资者自行决定、违法违规被责令终止等情形,需办理清算与注销手续。
(二)境外投资管理
- 鼓励方向:开发国际市场、获取技术、赚取外汇、补充国内资源的境外投资;
- 禁止行业:国内禁止投资行业、禁止出口技术/产品行业、投资接收国禁止行业;
- 限制性行业:银行、保险、证券、新闻广播、房地产经营(需满足特定条件);
- 登记要求:达到规定投资规模或限制性行业项目,需办理境外投资登记证;小规模非限制性项目,仅需办理外汇交易登记。
六、投资者权利与义务
(一)权利
- 自主决定投资项目(法律禁止/限制除外),自行承担责任;
- 依法获取信贷资金、土地资源、扶持基金;
- 享受法定投资优惠与支持政策;
- 对投资争议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解决;
- 外国投资者可按合同约定适用外国法律或国际仲裁规则(不违反越南法律)。
(二)义务
- 遵守越南法律及投资接收国法律(境外投资);
- 按规定提交投资项目报告(季度/年度报告、项目实施情况报告);
- 保障网络安全与数据保护,落实环保、劳动安全措施;
- 配合国家机关开展数据核实、共享及投资检查监督;
- 履行纳税义务,不得实施垄断、违法歧视等行为。
七、争议解决与法律责任
- 争议解决途径:
- 境内投资者之间或与国家机关之间的争议:越南仲裁机构或法院解决;
- 外国投资者参与的争议:可选择越南/外国/国际仲裁机构,或越南法院;
- 外国投资者与国家机关之间的争议:越南仲裁机构或法院(合同/国际条约另有约定除外)。
- 法律责任:
- 违反禁止/限制性行业规定:责令终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未按规定办理投资手续:责令限期补办、罚款;
- 违反项目实施要求(未按进度、环保不达标):责令整改、暂停经营、终止项目;
- 非法转移资金、逃避纳税:追缴税款、罚款、限制资金转移。
八、过渡条款核心要点
- 本法生效前已获投资证书/登记证/政策决定的项目,可继续按原文件实施;
- 原批准项目调整后属于本法规定的投资政策批准范围的,需按新规办理变更手续;
- 2021年1月1日前签订的讨债服务合同自动终止;
- 2015年7月1日前获批的项目,无需补缴项目实施保障保证金;
- 境外投资项目已获原批准文件的,可继续实施,调整时按新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