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3日,越南财政部(MoF)与亚洲开发银行(ADB)联合举办了《公私合作对话:携手合作、创新发展、履约交付活动》,越南财政部公共采购局公私合作办公室主任阮氏玲江女士表示,《公私合作投资法》的最新修订绝非单纯的立法技术调整,更体现了公私合作运营 (PPP)核心理念的转变,为该模式的应用铺平了道路。

越南《公私合作投资法》(第 64/2020/QH14 号)在2021 年 1 月 1 日正式生效后,《规划法》《投资法》《公私合作投资法》《招标投标法》的部分条款修正案,对涉及公私合作运营 (PPP)项目的合同类型、审批权限和文化遗产区域项目的规定等内容进行了补充修订。

为了更好的实施越南《公私合作投资法》(第 64/2020/QH14 号),第243/2025/ND-CP号和第312/2025/ND-CP号法令,更是对公私合作运营 (PPP)项目规定了细化项目审批、投资者选择、合同架构、简化财政管理取消 50% 支付上限,允许按工程量付款并增设预付款机制等内容。

此前的越南《公私合作投资法》(Law on 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 Investment)将项目范围基本限定于公路、垃圾处理、给排水、能源等传统基础设施领域。但在实际情况中,诸多公共投资领域对民间资本存在强烈需求,涵盖信息技术、数字化转型、科技研发、医疗卫生、教育事业、数字基础设施以及新兴公共服务等板块。

越南经修订后的法案明确,所有公共投资领域均可采用公私合作运营 (PPP)模式,打破了长期以来公私合作局限于传统基础设施领域的局限。这一重要转变扩大了地方政府权限,并引入全新风险分担机制,有望营造更有利于私营部门参与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的环境。

另一项显著变革是取消了最低总投资额要求。此前,公私合作项目(PPP)总投资额需达到2000亿越南盾(约合769万美元)及以上,贫困地区项目也需达到1000亿越南盾(约合385万美元),这一规定实则将大量中小型项目提案拒之门外。

经修订补充后的越南《公私合作投资法》(第 64/2020/QH14 号)彻底废除了这一门槛,赋予各部委、机构,尤其是地方政府更大的自主权,使其能够自主评估项目可行性并筛选项目。由此,公私合作模式(PPP)成为更灵活的工具,不仅适用于大型工程,也可助力数字化转型项目、数据基础设施建设、高新技术应用以及中等规模城市项目的推进。

据 Aodok.com 了解,目前越南已取消以下公私合作项目(PPP)的投资政策审批:无国家资本金投入的项目、科技与创新类项目、应用高新技术的项目、运营与维护(O&M)合同项目、以土地支付的建设移交(BT)项目,以及无需支付资金的建设移交项目。

附录:越南《公私合作投资法》(第 64/2020/QH14 号)补充修订内容

核心修订要点对应法律条文2024-2025 配套修订依据
适用范围限定 5 大领域(交通、能源、水利、医疗教育、信息技术)第 4 条第 1 款2024.11 法律修正案新增文化遗产区域项目规定
投资门槛设置(电力项目 2000 亿越盾,困难地区 1000 亿)第 4 条第 2 款无调整
投资者资质要求(出资≥15%;国企需与私企联合投标)第 29 条第 1 款第 5 项2025.09 第243/2025/ND-CP号 放宽联合体条件
合同类型调整(删除 BT 模式,保留 BOT/BTO/BOO 等)第 16 条2024.11 法律修正案新增 BTO 细则
风险分担机制(收益>125% 或<75% 时双方各担 50% 差额)第 51 条第 1 款2025.12 第312/2025/ND-CP号 简化补偿流程
担保机制完善(新增投标担保 1-1.5%;允许项目资产抵押)第 50 条、第 52 条2025.09 第243/2025/ND-CP号 扩大担保物范围
分级审批制度(中央负责国家级项目,地方负责区域项目)第 5 条、第 18 条2024.11 法律修正案调整审批层级
招标方式优化(新增竞争性谈判;允许直接指定特殊项目投资者)第 33 条、第 34 条2025.09 第243/2025/ND-CP号 缩短招标时限
政府出资限制(≤项目总投资 50%,含征地拆迁费)第 49 条第 1 款无调整
合同修改 / 终止条件(修改:不可抗力 / 政策调整;终止:破产 / 国家安全)第 53 条、第 54 条2025.12 第312/2025/ND-CP号 明确补偿标准
投资者主动提案机制无专门条款2025.09 第243/2025/ND-CP号 专章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