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需要在电子商务平台履行纳税申报义务的外国企业
根据越南《2024年增值税法》(第181/2025/NĐ-CP号)第 4 条关于外国供应商的规定如下:
外国供应商,即在越南无常设机构、但通过电子商务或数字平台向在越南的组织、个人开展经营活动的外国实体;具备数字平台管理职能的境外平台管理组织须代外国供应商扣缴并代为履行其应缴税义务;在越南按抵扣法计算增值税的组织,通过电子商务渠道或数字平台向无常设机构的外国供应商购买服务时,也须代其扣缴并履行税务义务。本项规定的扣缴、代缴义务由纳税人按照税收管理法律执行。
根据越南《关于对在电子商务平台、数字平台上从事经营活动的家庭户和个人的税收管理规定 》(第117/2025/NĐ-CP号)第 3 条,平台管理组织规定如下:
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管理组织,以及具有支付功能的数字平台管理组织,为平台管理方,平台使买方可通过电子支付工具(电子钱包、银行卡)、支付账户转账、集成转账系统、货到付款(COD)及其他依法认可的支付方式进行直接支付。
二、为外国企业代扣、代缴增值税
越南《关于对在电子商务平台、数字平台上从事经营活动的家庭户和个人的税收管理规定》(第117/2025/NĐ-CP号),规定了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管理组织、具有支付功能的数字平台管理组织(包括境内与境外组织)以及其他数字经济组织的代扣、代缴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的责任范围。
根据《关于对在电子商务平台、数字平台上从事经营活动的家庭户和个人的税收管理规定》(第117/2025/NĐ-CP号)第 4 条关于代扣、代缴的规定如下:
“境内外电子商务平台管理组织(包括直接管理电子商务平台的所有者或其受托管理人),对在电子商务平台上经营的居民个人的每笔境内外商品、服务交易所产生的收入,应按个人所得税法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对在平台上经营的非居民个人的每笔境内商品、服务交易所产生的收入,也须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
因此,在电子商务平台上经营的居民家庭户、居民个人及非居民个人,将由境内外平台管理组织代扣并代缴税款。
代扣时间依据《关于对在电子商务平台、数字平台上从事经营活动的家庭户和个人的税收管理规定》(第117/2025/NĐ-CP号)第 5 条 规定:
“电子商务平台管理组织应在确认交易成功并接受付款时,对每笔产生收入的商品、服务交易立即代扣应缴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三、代扣税款的申报与缴纳方式
根据越南《关于对在电子商务平台、数字平台上从事经营活动的家庭户和个人的税收管理规定》(第117/2025/NĐ-CP号)第 6 条第1款,代扣税款的申报与缴纳方式如下:
电子商务平台管理组织按月申报已代扣税款:对于被取消或退货的交易,平台管理组织须将该笔交易已代扣、代缴的税额与其他商品或服务交易应代扣、代缴的税额相抵扣。应代缴税额=销售交易应代扣、代缴税额总和-退货或取消交易的已代扣税额总和(如有)。
境内电子商务平台管理组织将由税务机关系统分配独立税号(10 位数字),用于申报与代缴已代扣税款,无需提交税务登记资料。
境外平台管理组织也将获分配 10 位数字的税号,用于履行其在越南的税务义务(如有),依照2021年第 80/2021/TT-BTC 号的通告,关于外国供应商税务义务的规定,同时使用该税号对其平台上经营的居民个人的已代扣税款进行申报与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