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49/2025/ND-CP

河内,2025年2月28日

越南《关于申请暂时停止出境的规定》

根据2015年6月19日《政府组织法》;2019年11月22日修订和补充《政府组织法》和《地方政府组织法》若干条款的法律;2019年6月13日《税务管理法》;

根据《证券法》、《会计法》、《独立审计法》、《国家预算法》、《公共资产管理和使用法》、《税收征管法》、《个人所得税法》、《国家储备法》、《2024年11月29日行政违规处理法》若干条款的修正补充法;

根据财政部长的建议;政府颁布越南《关于申请暂时停止出境的规定》(49/2025/ND-CP)法令,规定了暂停出境的适用门槛。

第一条 调整范围

本越南《关于申请暂时停止出境的规定》(49/2025/ND-CP)法令规定了在暂停出境的情况下适用债务税率门槛和债务期限;关于暂停出境和取消暂停出境措施的通知。

第二条 适用对象

1、在强制执行税务管理行政决定的情况下,作为企业、合作社和合作社联盟法律代表的商业个人、企业户主和个人;商业个人、商业户主、企业、合作社、合作社联合会法律代表的个人不再在注册地址经营;出国定居的越南人、在国外定居的越南人、从越南出境前的外国人欠税款和税务管理机构征收的国家预算中的其他收入。

2、税务管理机构、国家机构和参与执行本越南《关于申请暂时停止出境的规定》(49/2025/ND-CP)法令的其他组织。

第三条 在暂停出境的情况下,适用债务税率门槛和债务期限

1、个体工商户和个体户业主,被依法强制执行税务管理行政决定,欠税金额达5000万越南盾以上,且逾期120天以上。

2、作为企业、合作社和合作社联盟法定代表人,被依法强制执行税务管理行政决定,欠税金额达5亿越南盾以上,且逾期120天以上。

3、企业主、个体户、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个人、合作社、合作社联合会不再在注册地址经营,且按规定拖欠税款,自税务机关通知采取暂停出境措施之日起30日内仍未履行纳税义务的。

4、出国定居的越南人、在国外定居的越南人、从越南出境前的外国人在未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下,逾期缴纳税款。

第四条 关于暂停出境和取消暂停出境的通知

1、当属于强制执行《税收管理法》第124条规定的税务管理行政决定的纳税人时,直接管理纳税人的税务管理机构应立即通知本法令第3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的个人,通过纳税人的电子税务交易账户以电子方式暂停出境。如果未以电子方式发送通知,税务机关应在税务机关网站上通知。

2、对于本越南《关于申请暂时停止出境的规定》(49/2025/ND-CP)法令第3条第3款规定的纳税人,直接管理纳税人的税务管理机构应在税务管理机构的网站上通知纳税人,在发出关于纳税人不在注册地址活动的通知后,立即采取暂停出境措施。

3、对于本越南《关于申请暂时停止出境的规定》(49/2025/ND-CP)法令第3条第4款规定的纳税人,直接管理纳税人的税务管理机构在收到有关越南人准备出国定居、越南人在国外定居、外国人准备离开的信息后,通过纳税人的电子税务交易账户以电子方式向纳税人发送暂停出境的通知。如果未以电子方式发送通知,税务机关应在税务机关网站上通知。

4、自本越南《关于申请暂时停止出境的规定》(49/2025/ND-CP)法令第3条第1款、第2款和第3款规定的向纳税人发出通知之日起30天内,应采取电子方式或在税务管理机构网站上通知纳税人未履行纳税义务的暂停出境措施,直接管理纳税人的税务管理机构向移民管理机构发布暂停出境的文件,以实施暂停出境。

如果纳税人已完成纳税义务,税务管理机构应立即向移民管理机构发出取消暂停出境的通知。移民局应在收到税务局通知后24小时内取消暂停。

通过在税务管理机构和移民管理机构的信息技术应用系统之间传输数字数据,向移民管理机构发送暂停出境和取消暂停出境的通知。如果无法以电子方式实施,税务管理机构将暂停出境通知、取消暂停出境的通知以书面形式发送给移民管理机构。

第五条 执行力和组织实施

1、本越南《关于申请暂时停止出境的规定》(49/2025/ND-CP)法令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2、部长、部长级机构负责人、政府机构负责人以及相关企业、组织、商业家庭和个人负责执行本法令。

3、省、直辖市人民委员会主席指示该地区的机构和单位协调执行本法令。

越南政府副总理

德福湖(Hồ Đức Phớc)

据 Aodok.com 了解,根据越南《税收征管法》第124条规定,依法须强制执行税务管理行政决定的情形包括:

1、纳税人拖欠税款,自规定缴纳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90日的;

2、纳税人拖欠税款,延长缴纳期限届满的;

3、纳税人拖欠税款,并已分散财产或者潜逃的。

4、纳税人未在税务管理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税务管理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但处罚决定被延期或暂停执行的情形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