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编号:93/2025/QH15
河内,2025年6月27日
《科学、技术与创新法》
(第93/2025/QH15号)
根据《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经第203/2025/QH15号决议修订补充若干条款)的规定;
越南国会颁布《科学、技术与创新法》(第93/2025/QH15号)。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1条 调整范围
本法规定机关、组织、个人的科学技术与创新活动;以及保障科学技术发展和促进创新的政策与措施。
第2条 适用范围
本法适用于在越南境内或越南境外直接参与或与科学技术及创新活动相关的机关、组织和个人,但须具备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法律规定及作为成员国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
第3条 术语解释
在本法中,以下术语的解释如下:
1、科学是对事物、自然现象、社会和思维的性质、存在和发展规律的知识体系。
2、技术是应用科学知识和经验将资源转化为产品所产生的一套技术解决方案、过程和工具,包括专门知识。
3、创新是指创造新产品、新服务、新工艺、新商业模式或对现有产品、服务、流程、商业模式进行重大改进的活动。
4、科学、技术和创新活动包括:
a)基础研究;
b)应用研究;
c)发展技术;发展社会解决方案;
d)试生产;
d)技术的应用和转让;
e)基于技术创新、技术创新、提高技术性能的创新;
f)开始创作;
g)提供科学、技术和创新服务;
h)创新活动、技术改进、知识创造和其他相关活动。
5、科学、技术和创新任务是解决科学、技术和创新问题的工作组织形式,满足社会经济发展实践要求,保障国防、安全、科技发展和创新。
6、基础研究是探索事物性质、规律、自然、社会现象和思维的研究活动。
7、应用研究是一项科学研究活动,利用科学知识为生产、商业和社会经济生活的实际需求创造解决方案。
8、技术开发是根据实际应用条件,利用科学研究成果和经验设计、测试、完善和标准化技术过程,以创造新技术或改进技术的过程。
9、发展社会解决方案是制定和实施新的倡议或解决方案,以有效和可持续地解决社会、社区和环境问题,有助于创造社会价值。
10、试生产是指在实际生产条件下对新产品进行试生产,以控制质量、成本和商业化,然后再进行商业生产。
11、创新创业是基于个人、团体或组织实施的技术、突破性想法或新商业模式形成和发展创新商业模式的过程,旨在创造新价值、解决市场或社会经济问题。
12、科技创新服务是指服务活动、科技活动技术支持、创新活动、创新创业活动。
13、支持创新是指为创新创新提供资源和服务的活动,包括:知识产权、标准、测量、质量、技术基础设施、工作空间、法律、市场信息、金融、贸易、通信、连接投资等必要支持。
14、支持创意创业是本条第13款规定的为创意创业提供资源和服务的活动。
15、科技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或提供科学、技术和创新服务的组织。
16、研发中心是一个专门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的组织,根据能力和绩效标准得到认可。
17、创新中心是根据能力和绩效标准认证的实施和支持创新活动、创新创业的组织。
18、创新创业企业是指实施创新商业模式的企业,能够根据有效利用技术、知识产权、突破性想法或新商业模式快速增长和扩大市场规模。
19、国家科学、技术和创新管理数字平台是国家管理的数字化系统,跟踪进度,评估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科学、技术和创新活动的成果和效果。
20、国家科学、技术和创新信息系统是为社会组织和个人存储、共享、传播、利用和公开利用科学、技术和创新活动成果的数字基础设施。
21、创新系统是企业、教育机构、研究机构、中介机构、国家机构、社区和机构系统之间的主体和联系,以促进产品、服务、商业模式的创建或改进,以提高绩效、附加值、社会经济效率和生活质量。
第4条 应用科学、技术和创新法
如果本法与国会关于科学、技术和创新的其他法律和决议有不同规定,则应适用本法的规定,除非国会的其他法律和决议规定了优先、优惠或更有利的机制和政策,政府应决定该机制和政策的适用。
第5条 科学、技术和创新活动原则
1、从实际要求出发,预测发展趋势;服务于社会经济发展,确保国防和安全,提高生活质量,保护环境和可持续发展;以人为中心,尊重人权。
2、医疗、生物技术、人工智能和其他与人类直接相关的领域的研究必须确保遵守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并确保技术的开发和应用始终处于人类的监督和控制之下。
3、保障研究和创造自由;在科学、技术和创新活动中坚持职业道德、专业要求、诚信、客观性和责任感。
4、制定标准体系作为建立技术水平标准的基础,面向研究、开发和应用技术,为防止和消除过时技术、对社会经济、国防、安全、环境、人类健康产生不利影响的技术奠定基础;支持知识产权的注册、保护、管理和利用;推动创新活动。
5、国家科学、技术和创新活动主要按照后检查原则进行管理,重点评估绩效结果,不干涉实施方法和流程;确保组织、企业和个人的自主性和问责制。必要时,应用先验原则,但确保不妨碍科学、技术和创新活动。
第6条 科学、技术和创新发展的战略方向和政策
1、科学、技术和创新发展的战略方向包括:
a)科学、技术和创新活动必须与社会经济发展、促进经济增长、提高劳动生产率、可持续和包容性发展的目标相结合;优先考虑有助于环境保护、循环经济发展、绿色转型和适应气候变化的科学技术解决方案;确保公平获取技术;
b)将科学、技术和创新活动与市场需求相结合;确定企业是创新系统的核心;提高国内技术的接收、掌握和商业化能力;促进研究成果的应用,鼓励私营部门,特别是企业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创新方面的投资份额增加;
c)国家建设发展、体制建设、促进投资、同步发展、科学技术基础设施现代化和创新;促进开放、透明、高效的创新体系;
d)在密切关注全球技术趋势、国内能力和国家竞争优势的基础上,将资源集中在具有突破性和战略技术潜力的技术领域;发展高素质的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吸引国内外人才;
d)通过受控试验机制、风险分担政策、风险投资和其他特殊金融机制,鼓励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创新方面的风险活动;
e)激发和连接社会中的所有资源进行创新;确保资源用于最大限度地发挥创造力、创造价值、内部发展和有效协调的能力;扩大国际合作,积极参与全球技术价值链。
2、为了具体说明本条第1款规定的战略方向,国家应实施以下政策:
a)发展与全社会创新文化建设相结合的现代国家创新体系;促进企业和人民的中心作用、高等教育机构和研究机构的知识作用、国家的创造和领导作用;同步发展自然科学、技术科学、政治理论科学、社会科学和人文学科领域;
b)增加对科学、技术和创新的投资;实施灵活的财务机制;对投资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创新的企业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和贷款利率支持;设立国家出资的特别基金;
c)发展和完善科学技术市场;鼓励科学研究成果商业化、技术开发和创新;鼓励和支持技术转让;
d)采用优惠机制和特殊机制吸引和仲裁国内外人才、专家和科学家;培训、发展和重视高素质的科技人才,以执行战略任务,提高国家科技潜力;
d)优先投资发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创新基础设施;建立国家重点实验室;发展研究机构、高等教育机构和企业之间的基础设施连接;投资将高等教育机构发展成为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创新中心;逐步形成与高素质人力资源培训相关的高水平研究中心,确保与专业研究机构网络的有效协调;
e)加强对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的支持;促进技术开发、研究成果的转让和实际应用;支持企业创新、掌握和创造技术;将研究、培训和应用紧密结合起来,促进内源性潜力,并有选择地获得先进的科学和技术成果;在具有潜力和优势的领域提高国家技术竞争力;
f)扩大科学、技术和创新领域的国际一体化;有选择地接收符合越南条件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
g)优先通过基础设施投资、人力资源开发和适合当地条件的技术转让,在偏远地区、山区、岛屿和社会经济条件特别困难的地区发展科学、技术和创新活动;鼓励与农业发展、土著知识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相关的创新模式;
h)加强越南祖国阵线、其成员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社区参与科学、技术和创新政策的宣传、咨询和社会批评;促进科学、技术和创新与生产、商业、教育、培训和社区发展活动的联系。
第7条 越南科学、技术和创新日
每年5月18日是越南科学、技术和创新日。
第8条 科学诚信、科学研究、技术发展中的职业道德
1、机构、组织和个人有责任确保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中遵守科学诚信和职业道德。伪造数据、剽窃、隐瞒利益冲突或歪曲研究性质的行为严重违反了科学诚信。
2、国家科技创新管理机构负责指导管理范围内遵守科学诚信和职业道德的应用。
3、科技组织应根据国家主管管理机构的指导,制定和发布科学诚信和职业道德准则。
4、政府对此作出详细规定;规定在国家科学、技术和创新管理数字平台上更新违反科学诚信和职业道德的信息。
第9条 在科学、技术和创新活动中承担风险
1、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规定接受科学、技术和创新活动的风险;确保采取适当的风险管理措施。
2、科学、技术和创新活动的风险包括:
a)根据本条第3款的规定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创新的风险;
b)根据本法第22条进行的受控试验的风险;
c)根据本法第40条进行的风险投资;
d)政府规定的其他风险。
3、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创新的风险承担规定如下:
a)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创新的组织和个人,如果在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创新的过程中完全遵守规定的程序和程序,并且没有欺诈、故意违法、滥用目标和资金范围,则不承担行政责任,不承担对国家造成的损害的民事责任;
b)使用国家预算和公共事业单位的其他合法资金执行科学、技术和创新任务的组织,国有企业的资金不应在完全遵守任务管理规定、实施程序、研究内容和风险预防措施但任务结果未达到目标的情况下退还正确使用的资金;
c)组织和个人使用国家预算、公共事业单位的其他合法资金或国有企业的资金批准和管理科学、技术和创新任务,如果完全遵守有关批准和管理任务的规定和程序,并且没有违反法律的行为,但任务的结果没有达到既定目标,则不承担行政责任,不承担民事责任;
d)消除《刑法典》规定的对科学、技术和技术进步研究、测试和应用风险的刑事责任。
4、政府对此作出详细规定;规定了确定可接受风险的标准、评估过程合规性的过程、批准、管理、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创新的规定。
第10条 传播科学、技术知识和创新的责任
1、利用国家预算开展科学、技术和创新活动或享受国家优惠、支持和资助的组织和个人应以适当形式传播、传播知识、公布科学、技术和创新活动成果,包括更新国家科学、技术和创新信息系统上的信息。
2、国家鼓励不属于本条第1款规定情况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在国家科学、技术和创新信息系统、大众媒体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上传播、传播知识、发布科学、技术和创新活动信息。
3、属于国家机密或影响科学、技术和创新活动成果知识产权保护能力的内容不属于本条规定的传播和更新范围。
第11条 鼓励传播科学、技术知识和创新
1、国家通过适当机制资助和支持活动,为倡议活动、技术改进、生产合理化、科学、技术交流和创新以及知识传播提供财政支持。
2、根据《税法》和《会计法》的规定,企业资金用于倡议活动、技术改进、生产合理化、科学、技术交流和创新,并将会计知识传播到生产和经营成本中。
3、政府对此作出详细规定;规定本条第1款规定的活动的标准、形式、顺序、程序和资金水平和支持。
第12条 科学杂志
1、科研机构、科研机构和技术开发机构组成一个或多个科学期刊。科学研究组织、科学研究组织和技术开发组织为每一份科学期刊设立科学期刊编辑委员会。科学期刊编辑委员会由科学期刊编辑委员会主席和专职或兼职专家、活跃科学家组成。科学期刊编辑委员会负责审查科学期刊上发表的科学文章,形成确保科学质量的科学期刊内容。
2、根据《新闻法》的规定,通过科学期刊机构出版科学期刊。
3、政府对此作出详细规定;为科学期刊、科学期刊编辑委员会、科学文章的审查和科学期刊的分类规定科学标准。
第13条 国家科学、技术和创新管理责任
1、政府责任规定如下:
a)政府统一国家对全国科学、技术和创新的管理;
b)政府每年向国民议会报告发展科学、技术和创新的政策和措施的实施情况;将国家预算用于科学、技术和创新;科学、技术和创新活动的成果。
2、科技部对政府负责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国家科技创新管理。
3、科技部在其职能、任务和权限范围内,负责对指定负责的部门和领域的科学、技术和创新进行国家管理。
4、省级人民委员会在其职能、任务和权限范围内,负责在当地实施国家科学技术和创新管理。
第14条 严格禁止的行为
1、阻碍和阻碍组织和个人的科学、技术和创新活动。
2、利用职权非法干预组织和个人的科学、技术和创新活动的订单、资金、支持、评估或其他非法干预科学、技术和创新活动的行为。
3、利用科学、技术和创新活动实施以下行为之一:
a)侵犯国家利益、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b)传播虚假信息,歪曲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创新成果;
c)挪用、未经授权使用其他组织或个人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创新成果或其他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
4、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创新活动中故意不遵守规定,或在进行对资源、环境、生物多样性和公共卫生造成严重损害的研究、测试和技术应用时故意隐瞒风险。
5、未经授权披露或使用研究和开发过程中收集的敏感数据,影响隐私权、个人秘密、家庭秘密或国家安全。
第二章 国家科技创新活动管理措施
第15条 科学、技术和创新发展战略;科学、技术和创新计划
1、总理批准符合社会经济发展战略的科学、技术和创新发展战略。
2、中央国家科学技术和创新管理机构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战略和计划,制定和发布五年科学技术和创新总体规划,其中确定了国家预算支出结构的投资支出、科学技术和创新的经常支出;组织对该部、部级机构、政府机构、中央其他机构和省级人民委员会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年度检查和评估。五年科技创新总体规划是中期公共投资计划中形成科技发展和创新投资内容的基础之一。
3、根据五年科学技术和创新总体规划,该部、部级机构、政府下属机构、中央其他机构和省级人民委员会制定并发布其管理范围内的科学技术和创新计划;有效管理和使用预算,为社会经济发展做出贡献,确保国防和安全;对绩效负责。
4、政府对此进行了详细规定。
第16条 利用国家预算执行科学、技术和创新任务
1、使用国家预算的科学、技术和创新任务包括:
a)组织和企业根据国家的优先方向或具体要求提出的科学、技术和创新任务,以考虑全部或部分资金;
b)根据国家命令执行的科学、技术和创新任务,由国家向组织和企业提供全部或部分资金;
c)公共科学技术组织根据本法第62条第1款d点规定的资金或其他自主资金,主动制定和实施基础科学、技术和创新任务。
2、国家命令的科学、技术和创新任务是选定或直接分配给组织和企业执行的。在下列情况下,批准任务的主管当局决定直接分配任务:
a)开展需要确保国家机密要求的任务;
b)开展紧急任务,为维护国家主权和安全服务;及时纠正或处理自然灾害、灾害、流行病、火灾、意外事故、事件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后果;预防和预防自然灾害、灾害和疾病;保护人民的生命;保护国家利益或社区利益;
c)组织和企业有足够的人力、专业知识和设备来执行该任务;
d)组织和企业开展任务,调动适合研究领域的人才或特殊设施和基础设施。
3、根据每个任务、任务集群和任务链,考虑资助、选择和直接交付科学、技术和创新任务。定期、突然或在国家创新科学技术方案、国家特别创新科学技术方案、该部、部级机构、政府机构、中央其他机构和省级人民委员会的科学技术和创新方案、科学技术和创新方案的框架内,对科学技术和创新任务进行资金审查、甄选和直接分配。
4、政府对此进行了详细规定。
第17条 国家科学、技术和创新计划
1、国家科学、技术和创新计划是一套具有共同目标的科学、技术和创新活动,旨在解决跨学科、区域间问题,服务于中长期社会经济发展。
2、国家科技创新计划建设满足以下要求:
a)根据每个具体阶段的科学、技术发展和创新战略;
b)项目之间的重点、重点和不重复;
c)预计总成本和资金来源。
3、经主管机构、国家科学技术和创新计划实施组织的评估意见,制定、发布或提交主管部门发布国家科学技术和创新计划。
4、政府对此进行了详细规定。
第18条 特殊的科学、技术和创新任务;国家特殊科学、技术和创新计划
1、特别是科学、技术和创新任务以及国家科学、技术和创新计划,是总理为实现以下目标之一而决定的大规模任务和计划:
a)为战略技术开发服务;
b)服务于为政治、社会和人文理论科学带来巨大价值的战略和政策研究;
c)服务于国家重点项目;
d)对国内产品、服务和商品的生产率、质量和竞争力产生重大影响;
d)国防、安全服务。
2、特殊的科学、技术和创新任务以及国家特殊的科学、技术和创新计划,应按照政府规定采用特殊的投资、融资和管理机制。
3、政府对此进行了详细规定。
第19条 评估科学、技术和创新活动
1、对科学、技术和创新活动的结果、效果和影响的评估包括以下内容:
a)评估实施科学、技术和创新发展战略、五年科学、技术和创新总体计划、科学、技术和创新计划的结果、效果和影响;
b)评估实施国家科学、技术和创新计划的结果、效果和影响;国家特殊科学、技术和创新计划;特殊的科学、技术和创新任务;利用国家预算执行科学、技术和创新任务;
c)评估在科学、技术和创新领域开展活动的组织的结果和绩效;
d)评估优惠政策的实施效果和影响,鼓励组织和企业在科学、技术和创新活动上支出。
2、使用国家预算对项目、科学、技术和创新任务进行评估,包括以下内容:
a)合同中批准或承诺的目标或结果的实现程度。评估目标实现程度,考虑到结果不成功但具有学术价值、背景数据或后续研究基础的情况;
b)与计划的执行进度、对时间表的跟踪、定期报告和如期完成的能力,如果有充分理由并经管理机构批准,允许灵活调整;
c)通过确定所取得成果与所用预算资源、产品数量、科学价值、实际应用和对创新的贡献之间的比例,提高项目、科学、技术和创新任务的产出效率;
d)在计划和任务结束后的一定时间内,技术开发和创新任务的执行结果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
3、根据独立、诚实、客观、公开、透明、合法的原则,评估科学、技术和创新活动的结果、效果和影响,并在以下基础上实施:
a)一套统计、测量、评估科学、技术和创新活动对社会经济发展、劳动生产率、国防和安全保障的结果、效率和贡献程度的标准;
b)通过国家科学、技术和创新管理数字平台和国家科学、技术和创新信息系统汇编统计、报告和汇编数据,特别是数字环境中的信息和数据;
c)国家秘密目录下的计划和任务的单独标准。
4、科学、技术和创新活动的评估结果是调整国家预算分配计划、内容、计划和安排的基础,供该部、部级机构、政府机构、其他中央和地方机构和相关组织执行战略、计划、计划和任务;调整工作人数,安排科学、技术和创新领域的公共事业单位;调整科学、技术和创新的优惠政策。
5、进行评估的资金安排在国家预算中,用于科学、技术和创新管理活动。
6、政府对此进行详细规定。
第20条 科学、技术和创新活动中的数字化转型
1、国家通过同步发展数字基础设施、提供在线公共服务、数据数字化和业务流程自动化,促进科学、技术和创新领域的全面数字化转型,以提高效率和透明度。
2、国家鼓励应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提高科学、技术和创新活动的效率;在科学、技术和创新力量创新中运用人工智能。
3、国家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国家科学、技术和创新数字平台,集中、统一、连接网络环境中的机构和组织,管理以下内容:
a)使用国家预算建立和实施科学、技术和创新活动的过程,除非属于国家秘密清单;
b)评估科学、技术和创新活动的成果和有效性;
c)开发和使用科学、技术和创新的共享设施。
4、国家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集中、统一的国家科学技术和创新信息系统;确保安全要求,在网络环境中连接机构、组织和企业,以存储、共享和公开传播科学、技术和创新活动的成果,供组织和个人利用和使用;确保国家科学、技术和创新信息系统与国家科学、技术和创新管理数字平台的连接,提供准确、统一的输入数据。
5、国家机构、组织、企业和个人,包括科技组织、创新中心、创新创业支持中心和科技企业,利用国家预算,享受优惠政策,支持科技创新活动,负责在国家科技创新管理数字平台上为国家科技创新管理提供信息。
6、国家鼓励组织和个人在国家科学、技术和创新信息系统上使用国家预算,提供信息并公布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创新成果。
7、政府对此进行详细规定。
第21条 对新技术、流程、解决方案、产品、服务、商业模式进行受控测试的一般要求
1、受控试验是指国家主管机构允许组织和企业在范围、时间和空间有限的实际条件下,对法律未规定或与现行法律不同的新技术、流程、解决方案、产品、服务和商业模式进行试验。
2、允许受控试验应确保以下原则:
a)公开透明地了解选择评估的标准、条件和程序;
b)组织和企业在受控试验过程中提出、注册和行使权利和责任方面平等;
c)满足国防、安全、秩序、社会安全、公共利益和保护试验参与者权利的要求;
d)选择范围、时间和空间,以限制对社会经济生活产生负面影响的风险。
3、受控测试内容包括:
a)受控试验的目标;
b)受试者参与受控试验;
c)新技术、流程、解决方案、产品、服务、受控试验商业模式的条件和标准;
d)授权受控试验的主管当局;
d)组织审查原则,企业注册受控试验;
e)许可、调整、延长、暂停、受控测试结束的顺序和程序;
f)时间、空间、受控测试范围;
g)控制试验过程的控制包括:监测机制、要求定期报告、记录受控试验参与者反馈的机制和评估受控试验结果的方法;
h)机构、组织、企业和个人在受控试验过程中的权利和责任;
i)保护受控制试验参与者权利的措施;
j)在受控测试过程中应遵守的其他要求和指示。
4、控制试验的允许期限根据组织和企业的建议确定,但不超过3年,可延长1次不超过3年。
5、控制试验的实施必须总结和总结,以便主管当局审查和决定控制试验的继续应用,或发布法律文件正式适用。
6、根据各部门和领域的实际管理要求,政府应发布详细说明本条第3款的文件,以及处理与国会法律、决议、法令、国会常委会决议不同的问题所需的内容,并在最近的会议和会议上向国会常务委员会和国会报告。
第22条 在受控测试操作中免除责任
在受控试验期间,在受控试验活动中发生损害、风险、免责声明和责任排除的情况应遵循以下原则:
1、授权受控试验的主管当局;为了共同利益,直接参与受控试验评估、许可和评估的组织和个人不得承担任何责任,除非知道或被迫知道受控试验过程的风险,但不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或限制可能造成的损害。免责声明,不包括:
a)免除对受控试验评估、许可证、控制和评估过程中对国家、组织和其他个人造成的损害的民事责任;
b)排除处理行政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的行政责任;
c)消除《刑法典》规定的对科学、技术和技术进步研究、测试和应用风险的刑事责任;
2、被许可进行受控试验的组织、企业和进行受控试验的个人在适当、充分地执行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规定时,不得免除或排除责任,除非已知或被迫了解风险,但不及时提供信息,向国家主管机构报告受控试验过程中发生的风险,并采取预防措施,限制可能的损害程度。免责声明,不包括:
a)免除对国家造成的损害的民事责任,但对受控试验过程中对其他组织或个人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b)排除处理行政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的行政责任;
c)消除《刑法典》规定的对科学、技术和技术进步研究、测试和应用风险的刑事责任。
第23条 保护受控制测试的参与者
为了保护参与者在受控试验期间和受控试验结束后的合法权益,获得受控试验许可的组织和企业有以下责任:
1、在受控试验期间进行受控试验的风险建议;确保提供关于技术、流程、解决方案、产品、服务、新商业模式、产品、服务使用成本、其他成本(如有)、受控测试参与者的权利和义务的准确、完整、诚实的信息;
2、有受控的测试数据管理机制;制定并确保遵守内部程序,控制未经授权访问或使用个人数据、欺诈和窃取受控试验参与者个人信息的风险;
3、定期风险评估,确保在受控试验期间和受控试验结束后采取风险预防和补救措施;如果新技术、流程、解决方案、产品、服务和商业模式的风险水平发生变化,及时通知受控测试参与者;
4、公布解决受控试验参与者投诉的线索。如果发生争议、投诉,获得受控试验许可的组织和企业有责任接收并采取措施处理受控试验参与者的任何检查请求和投诉。根据主管当局批准的受控试验提案档案中的计划解决检查请求和投诉的时间;
5、在受控试验期间和受控试验结束后,按照民法规定履行损害赔偿和其他民事义务,不包括本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责任;
6、法律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24条 处理执行科学、技术和创新任务的设备资产
1、对于国家预算来源的装备资产,国家在装备资产后立即将装备资产的管理、使用和所有权自动分配给主管任务的组织;不执行管理、使用、分配所有权的程序;不退还财产价值;不增加国家对企业的投资。
2、组织应承担科学、技术和创新任务,在资产形成后,根据与组织活动类型相对应的法律,对本条第1款规定的资产进行单独管理和监控;负责有效利用资产执行科学、技术和创新任务。对于资产在完成科学、技术和创新任务后的预期用途,主办组织应在以下活动中自主负责:
a)有效、公开、透明地管理和使用资产;
b)如果财产损坏、过时,不再需要以法律规定的出售、清算、销毁或其他方式使用,则对其进行处置;
c)在任务结束时自行决定未使用的材料和耗材的管理、使用和处置;
d)管理和使用处理财产的收益(如有)。
3、在执行任务时,根据资金出资人的协议,从国家预算以外的资金中处置设备资产。
4、政府对此进行了详细规定。
第25条 管理、使用、拥有科学研究成果、技术开发和创新的权利
1、为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创新贡献资产和资金的组织和个人是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创新成果的所有者,其贡献率与商定的贡献率相对应,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或成果受他人知识产权保护。
2、负责执行科学、技术和创新任务的组织应根据国家预算中的资金自动授予其管理、使用和拥有部分科学、技术和创新任务成果的权利,无需执行管理、使用和所有权的程序,也无需向国家退还费用,但以下情况除外:
a)组织主持的国防和安全领域的科学、技术和创新任务不是国防部或公安部下属的机构、单位和企业;
b)由外国法人实体、外国投资者持有50%以上特许资本或出资额的组织或总部设在国外的组织担任主席的科学、技术和创新任务;
c)国家下达的科学、技术和创新任务,并在下达任务命令时明确要求国家保留任务成果的管理、使用和所有权,以服务国家利益,广泛传播社区服务、预防和治疗疾病,确保人民营养或满足社会其他迫切需要。任务订单机构负责接收和决定科学、技术和创新任务成果的管理和利用。
3、由于科学、技术和创新任务的结果,将国家预算的全部或部分用于与使用权土地相关的财产或与参与科学、技术和创新任务的组织和个人拥有的财产相关的财产,国家将与与土地相关或与组织和个人财产相关的国家预算部分相对应的财产管理、使用和所有权移交给组织和个人,个人有权使用土地,自动拥有财产,无需执行授权程序,也无需向国家偿还费用。
如果不接受本款规定的财产管理、使用和所有权,则有权使用土地或与结果相关的财产所有权的组织和个人有责任与牵头组织协调执行处理任务。
4、组织有权管理、使用和拥有科学、技术和创新任务的成果,单独跟踪成果,而不是对组织的财产、财产价值和国有资本进行一般核算;不确定资产的原价、剩余价值、折旧和磨损;自行决定继续投资研究、开发、应用、研究成果商业化,并行使政府规定的其他权利和责任。
对于以国家预算为样本、样本产品的科学、技术和创新任务成果,组织应自行决定跟踪、销售、销毁或再利用。
5、在下列情况下,国家撤销成果或允许其他组织或个人利用国家全部预算的科学、技术和创新任务成果:
a)需要广泛传播社区服务、预防、治疗、确保人民营养或满足社会其他迫切需要的情况;
b)如果在科学、技术和创新任务结束三年后,牵头组织没有实施任务成果的应用,但其他组织和个人需要继续开发和应用。
6、根据《数据法》的规定,对核心数据、关键数据、跨境传输数据进行存储和处理的科学、技术和创新任务成果。
7、政府对此进行了详细规定。
第26条 利用国家预算控制外国组织和个人的科学、技术和创新任务成果的转让
1、被授权管理、使用和拥有科学、技术和创新成果的组织和个人有权依法转让其所有权或管理权。对于向组织和外国个人转让科学、技术和创新任务成果,还必须遵守技术转让法的规定。
2、根据《高新技术法》的规定,国家预算中优先投资发展的高新技术清单下的科学、技术和创新任务成果应在国家科学、技术和创新管理数字平台上公布,并在转移到国外前至少12个月内优先进入国内组织和个人。
3、数据法规定了存储和处理核心数据、关键数据、跨境传输数据的科学、技术和创新任务成果的转移。
4、进行转让的组织和个人有责任依法履行对国家的财政义务。
第27条 科学研究成果、技术开发和创新的商业化
1、科研成果、技术开发和创新的所有者自行决定成果的商业化。
2、组织有权自主管理和利用科研成果、技术开发和创新,自行决定科研成果商业化、技术开发和创新的形式、方案、价格和利润分配。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创新成果的商业化形式包括:租赁、销售、转让、使用权转让;服务业;合作、合资、联系、建立企业;自我开发,使用。
如果通过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创新的结果进行出资活动,则可以自行决定出资计划,确定出资价格和出资比例,并将合作、合资和链接活动的结果分开。
3、如果科学、技术和创新任务的结果使用了国家预算的一部分,则负责执行任务的组织有权管理、使用和拥有与国家预算使用资金相对应的部分,并根据本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自行决定与其他所有人商定实施商业化组织。
4、领导执行科学、技术和创新任务的组织负责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浪费和消极性;公开、透明地将科学、技术和创新任务成果商业化;应主管当局要求报告结果、结果商业化效果。
5、执行科学、技术和创新任务的主管机构负责检查和监督主管组织利用国家预算利用科学、技术和创新任务成果,防止损失、浪费和消极性。
6、政府对此进行了详细规定。
第28条 科学研究成果商业化、技术开发和创新的利润分配
1、根据商业化合同的价值或双方的协议,中介机构有权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创新成果的商业化中获得部分利润。
2、对于在商业化过程中不使用国家预算的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创新成果相对应的利润份额,结果所有人可自行决定利润的处理,包括对科研成果、技术开发和创新(如有)的作者进行奖励。
3、对于在商业化过程中使用国家预算获得的与科学、技术和创新任务结果相对应的利润份额,组织应负责将税后利润用于以下目的:
a)奖励从事科学、技术和创新任务的作者,至少30%的利润来自租赁、销售、转让、转让、转让、开发和使用成果;至少30%的科学、技术和创新任务价值是在出资、合作、合资、关联、服务业务或建立企业时确定的;
b)奖励对组织商业化活动有直接贡献的个人;
c)对科学、技术和创新活动进行再投资;
d)其他目的。
4、如果国家预算中使用的科学、技术和创新任务成果是《知识产权法》保护的发明、布局设计、工业设计和植物品种,则作者有权享受本条第3款规定的权利,并有权享受《知识产权法》规定的其他权利。
5、科学、技术和创新任务成果的作者是成果的直接创造者;如果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直接产生结果,则是合著者。如果有合著者,合著者的利润是合著者的利润。合著者同意分享收到的利润。
6、政府对此进行了详细规定。
第三章 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
第29条 科学研究
1、国家促进基础研究活动的政策包括:
a)国家投资基础研究,为国家科学技术体系奠定基础,在知识发展中发挥主导作用,为应用研究、技术开发和创新创造基础,提高国家科学潜力和地位,并有助于长期提高国家竞争力;
b)国家应重点和重点发展基础研究,并优先重视一些具有优势的科学领域,以达到区域和国际水平或具有战略重要性的公共利益领域;促进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特别是战略技术开发过程中需求形成的基础研究;
c)国家根据与每个组织的职能和优势相匹配的原则,并根据绩效评估结果,为研究所和高等教育机构的基础研究分配资源。
国家预算支持投资建设设施、技术基础设施、研究设备、高质量人力资源培训、吸引人才和国际合作,确保研究和其他支持活动的资金。国家从国家预算中支持研究、培训、培训、实习、学术交流、资助研究活动、支持参加会议、科学出版物、发展科学期刊和其他相关活动。
2、国家应用研究政策包括:
a)国家优先安排资源,促进应用研究活动,以解决实际问题,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提高生活质量,确保国防和安全;
b)国家应集中投资于在生产和生活领域具有迫切需求、发展潜力和适用性的应用研究任务;
c)国家鼓励研究机构、高等教育机构和其他科技组织与企业合作,提出、实施和应用应用研究成果。
3、国家在政治理论科学、社会科学和人文学科领域的研究政策包括:
a)国家注重发展政治理论科学、社会科学和人文学科领域的研究,特别是为制定党的路线、国家政策和法律提供科学依据的研究;保护和促进越南民族、人民和社会文化价值的研究;为经济、文化和人类发展奠定基础;
b)国家促进政治理论科学、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与其他领域的联系;优先为具有跨学科内容的科学、技术和创新任务提供国家预算资金,将自然科学、科学技术与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相结合,特别是在新技术领域;
c)国家鼓励和创造条件,使组织和个人开展科学研究,发展政治理论科学、社会科学和人文学科相结合的技术,以评估新技术对人类和社区的社会、道德、文化和心理影响;
d)国家鼓励在政治理论科学、社会科学和人文学科中进行应用研究和实验研究,以评估模型、解决方案和政策的有效性、可行性和实际影响,然后广泛应用;
e)国家优先安排资金和技术支持,用于政治理论科学、社会科学和人文学科领域的应用研究项目,以解决社会问题。
4、政府对此进行了详细规定。
第30条 技术开发
1、国家将技术发展定义为科学研究和创新之间的桥梁,在将知识转化为产品、服务和社会经济价值方面发挥着核心作用。
2、国家鼓励和支持科学研究成果、发明、倡议、有用解决方案和其他知识资源的技术发展,以创造、改进、完善和掌握技术;提高内源性技术能力,提高国内产品、商品的本地化率和在生产和生活中的适用性。
3、国家优先支持高新技术、战略技术、军民两用产品生产技术、能够在生产率、质量、社会经济效益、国防安全保障等领域取得突破的技术发展。
4、国家通过以下形式支持技术发展:
a)资助和订购技术研发任务;
b)支持投资建设一些关键领域的技术研发基础设施、重点实验室、技术研发中心。
5、政府对此进行了详细规定。
第31条 技术解码中的特殊机制,购买技术诀窍
1、如果使用国家预算执行科学、技术和创新任务,以解决战略技术开发、获取技术诀窍、主持科学、技术和创新任务的技术问题,应采用以下特殊机制:
a)使用分配给特派团的资金指定雇用国内外专家,并按照商定的资金水平支付;
b)使用任务级资金,以约定价格直接购买解密所需的外国技术、产品和设备;以商定的价格直接购买技术诀窍;
c)解密后的产品和设备被视为消耗品,不计入任务负责人组织的财产价值;
d)其他特殊机制。
2、企业可以使用科技发展基金的资金或科技发展基金以外的直接支出来破译技术,购买技术诀窍。
对于重点项目、战略技术开发项目,国有企业应采用特殊机制,包括:
a)指定雇用国内外专家并按照商定的资金水平支付;
b)指定供应商并采取价格谈判的形式,以实现以下目标:直接购买外国技术、产品和设备,以解密技术和发展战略技术;直接购买技术诀窍。解密后的产品和设备被视为耗材,不计入企业资产价值;
c)开展与外国的研究合作任务和项目,以获取和掌握技术;
d)收购企业、实验室、研发中心;合并企业以拥有技术诀窍;
d)研究、获取、购买技术诀窍、解读外国先进技术所需的其他费用。
3、政府对此进行了详细规定。
第32条 促进科学研究中的合作和分享
1、国家鼓励共享数据、方法和科学研究成果,包括开源技术的使用和开发,确保透明度和可访问性,同时确保知识产权和个人数据保护。国家建设基础设施和技术要求,以共享数据、公布科学研究成果、确保信息安全、互操作性和可重复使用性。
2、鼓励企业和社区参与使用、贡献数据、科学研究成果和开源技术开发。
第33条 科学技术在投资项目、社会经济发展计划中的应用
1、国家优先支持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内容的资金,以在投资准备阶段为基地建设服务,实施投资,并利用国家预算解决投资项目和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2、国家应优先支持开展政治理论科学、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研究和发展内容的资金,以服务于论证建设,解决体制建设、文化、社会和人类发展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四章 促进企业和经济领域的创新
第34条 推动发展以企业为中心的创新体系
1、国家全面发展以企业为中心的创新体系,确保企业、教育机构、研究机构、中介机构、国家机构和社区之间的有效联系。国家通过完善体制、建立适当的金融机制和确保有利的实施环境,发挥建设性和指导作用。
2、国家在国家、行业和地方范围内促进和发展创新体系。
3、国家通过以下措施鼓励和促进企业在创新系统中的核心作用:
a)资助侧重于开展创新活动、创新创业和研究成果商业化的任务;
b)资助为企业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创新活动提供服务和支持的任务;
c)为支持企业接收和掌握技术,特别是来自国外的技术的任务提供资金;
d)制定财政、税收、土地、招标和信贷优惠政策,为企业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创新创造有利条件,以提高产品和货物的技术水平、生产率、质量和竞争力;
d)鼓励组织和企业投资和资助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创新;接受投资和融资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投资者、担保人的标准支出;
e)在基础设施建设和服务提供方面,特别是在优先领域、新领域和高风险领域,以公私伙伴关系的方式发展投资模式。
4、政府对此作出详细规定;关于企业创新活动的规则。
第35条 鼓励企业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创新活动
1、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创新活动;投资、升级这些活动的设备。
2、企业资助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创新的费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创新的费用计入费用,除非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确定应税收入。
3、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确定企业研发活动应纳税所得额的费用按本活动实际成本的百分比扣除。
4、政府对此进行了详细规定。
第36条 支持企业投资发展战略技术
1、国家实施支持、投资、合作政策,并通过以下方式责成越南企业发展战略技术:
a)投资建设工业园区和高新技术园区的基础设施和专门支持服务,以吸引企业投资建设共享研究和实验设施;
b)投资建设共享实验室和研究设施的设施和设备,以吸引企业参与开发和运营;
c)投资实施战略技术开发项目;
d)资助和命令企业执行战略技术发展的科学、技术和创新任务。
2、本条第1款第a点、b点和c点规定的项目,如果采用公私合伙方式进行,则按照公私合伙投资法的规定进行。
3、政府对此进行了详细规定。
第37条 确保非公共组织在科学、技术和创新活动中的权利和支持机制
1、在公共以外的科学、技术和创新领域开展活动的组织,包括非国有企业、私营研究机构、私营科技组织、私营非营利组织和其他非公共组织(以下统称为非公共组织),应根据本法的规定平等获得国家的政策、方案和支持资源。
2、非公共组织有以下权利:
a)使用国家预算参与科学、技术和创新任务的选择、选择、订购或招标;
b)根据本法规定的机制,利用组织实施的国家预算,拥有或使用科学、技术和创新任务产生的研究成果;
c)本着公开、透明和平等的原则,在科学、技术和创新领域获取、租赁和使用技术基础设施、设施、公共科学设备和公共资产;
d)享受税收、信贷、土地、风险投资、技术交流和其他优惠政策,如公共组织。
3、非公共组织参与与公共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研究成果商业化方面的合作。合作是在自愿原则上进行的,尊重知识产权,根据各方的贡献水平分配利益和风险。
第38条 促进创新文化和创新创业
1、创新文化、创新创业是影响组织、个人和社区在创新活动和创新创业中行动的系统模板、行为规范、规则、信念、习惯、看法和方法。
2、国家通过政策、计划、任务和活动,促进、传播和传播创新文化和创新创业,支持创新、创新创业、组织活动、表演和创新奖。
3、政府对此进行了详细规定。
第39条 科技企业
1、科技企业是一家从事研究、开发、转让和技术创新活动的企业,具有吸收和掌握技术并带来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的能力。
2、科技企业优先租用工业区、出口加工区、经济区、高新技术区、高科技应用农业区、数字技术集中区的土地和基础设施;优先使用共享实验室、孵化器和创新中心的研发设备;支持信息、通信、贸易促进。
3、科技企业有责任提供有关运营情况和结果的信息,以支持国家管理的政策。
4、政府对此作出详细规定;规定科技企业认证的条件、顺序、程序、权限。
第40条 国家风险投资基金和地方风险投资基金
1、设立国家风险投资基金,共同投资于创新创业企业,投资于其他创新创业基金,支持国家创新创业生态系统。国家风险投资基金从国家预算中获得特许资本,并有权在不增加基金特许资本的情况下获得资金、援助和其他合法资金。
2、省级人民委员会根据资源条件和实际需要,决定设立当地风险投资基金,投资创新创业,支持当地创新创业生态系统。地方风险投资基金从国家预算中获得特许资本,并有权在不增加基金特许资本的情况下获得资金、援助和其他合法资金。
3、基金按照市场、透明和可控风险承担的原则运作,其中投资活动产生的总损失不超过投资战略或投资计划中确定的风险阈值,基于总投资组合,并在政府规定的经主管部门批准的确定投资周期内。基金不适用每个财政年度、每个具体项目和任务的资本保证金要求。
4、国家风险投资基金、地方风险投资基金合作,聘请专业组织和个人管理和运营;建立合作机制,协调有效利用国内外基金的资源和专家;建立对风险、投资效率、社会影响和吸引私营部门投资的有效性进行独立监测和评估的机制;有义务发布定期报告、问责,为国家管理提供信息。
5、管理和管理国家风险投资基金、地方风险投资基金的组织和个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投资损失是由客观风险引起的,则不承担与投资损失有关的行政责任,并在投资决策过程中充分遵守投资原则、基金内部规定和透明、诚实的义务。
6、政府对此作出详细规定;规定国家预算资本份额的建立、组织结构、活动、管理、结构、资本使用、国家风险投资基金、地方风险投资基金的监督机制。
第41条 为创新创业企业组织专门的股票交易市场
1、越南证券交易所及其子公司通过专门的交易小组为创意创业公司组织专门的股票交易市场,列出创意创业公司的股票。
2、创新创业专用证券交易市场参与者包括证券法规定的专业证券投资者、国家风险投资基金、地方风险投资基金、企业科技发展基金、国内外创新创业金融机构和投资基金、创新创业支持组织、创新创业企业、主管当局认可的创新创业个人投资者和政府规定的其他人。
3、政府对此作出详细规定;规定创新创业企业股票交易登记、上市的特殊条件。
第五章 建立科学、技术和创新的力量
第42条 发展科学、技术和创新领域的组织
1、国家不分公共或非公共,促进科学、技术和创新领域的组织发展;优先考虑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创新方面发挥主导作用和任务的若干组织的形成和发展资源。
2、政府规定在科学、技术和创新领域开展活动的组织类型。
第43条 科技组织
1、科技组织形式规定如下:
a)以学术机构、研究所、中心和政府规定的其他形式组织的科学研究、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组织;
b)根据《高等教育法》设立的高等教育机构;根据《医疗检查法》设立的医院;
c)以中央、办公室和政府规定的其他形式组织科技服务组织。
2、在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况下成立科学技术组织:
a)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组织和活动章程、目标和活动方向;
b)拥有满足组织和活动目标、方向和章程要求的科技人力资源和设施;
c)对于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目的、内容和活动领域的外资组织,确保越南的国防、安全和发展要求,并允许在越南设立总部。
3、依法成立、出资成立科技组织的组织和个人。总理规定设立个人领域,为建立科技组织提供资金。
4、符合本条第2款规定成立的组织在国家主管机构进行登记后,应颁发科技组织登记证书。
5、高等教育机构、医院是根据《高等教育法》、《诊疗法》的规定设立的,其职能和职责由主管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或提供科学、技术和创新服务的部门指定,并颁发科技组织注册证书。
6、科技组织拥有以下权利:
a)在颁发证书的范围内,对科学、技术和创新活动负责;根据相关法律,允许在其他领域进行商业登记和经营;
b)根据法律规定,在越南注册的领域内设立科学技术组织、附属企业、国内外代表处和分支机构;
c)合作、合资企业、获得资金、资产和知识产权出资,以开展科学、技术和创新活动,并依法生产和经营;
d)依法转变为企业;
e)根据《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出口税和进口税法》的规定,优先享受优惠待遇;
f)支持使用国家预算投资的科学和技术基础设施。
7、科技组织有以下义务:
a)根据科学技术组织注册证书中规定的领域开展科学、技术和创新活动;
b)确保在整个运营过程中保持满足科技组织的条件;
c)实施国家科学、技术和创新管理要求;
d)承担传播知识、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创新的责任;
d)更新国家科学、技术和创新管理数字平台年度活动的情况和结果。
8、政府对此作出详细规定;关于建立、合并、拆分、解散科技组织的权力、顺序、程序。
第44条 科技组织主管机构的责任
1、检查和监督,确保科技组织完全符合科技组织注册证书规定的建立和运营条件。
2、以评估科技组织绩效为基础,确定国家预算的资金支持水平,调整、暂停或终止科技组织的活动。
3、负责依法实施科技组织的合并、合并、拆分、拆分、解散。
第45条 公共科学技术组织
1、公共科技组织是国家主管机构、政治组织、社会政治组织建立和管理的科技组织。
2、国家在机构组织、人力资源、金融、国际合作、合资企业和联系方面投资设施,支持运营资金,赋予公共科技组织自主性和自主性。
3、除高等教育机构外,公共科技机构有权与高等教育机构共同拥有人员。
4、成立、参与建立或出资企业的公共科学技术组织,以商业化科研成果、技术开发和创新;被任命为企业管理人员,定期在企业工作。
5、公共科技组织应派遣官员在一定时间内到企业、其他科技组织工作,进行学术交流,提高能力,把握技术需求;负责维护被任命官员的薪酬、规划、任命、竞争、奖励和其他制度和政策。
6、政府对此进行了详细规定。
第46条 特殊公共科学技术组织
1、公共科学技术组织,特别是公共科学技术组织,应按照政府规定,在财政、机构组织、人员配备和人员方面采用特殊机制。
2、本条第1款规定的特殊科学和公共组织包括:
a)主管机构根据与国际或国家组织的书面合作成立的组织,直接开展或支持越南优先投资领域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创新;
b)成立了卓越中心和研究所,以汇集国内专家、科学家、在国外定居的越南人和外国科学家担任兼职或兼职工作。
3、政府对此进行了详细规定。
第47条 研发中心、创新中心、创新创业支持中心
1、研发中心、创新中心、省级创新中心、国家创新中心、创新创业支持中心、省级创新创业支持中心、国家创新创业支持中心是根据技术基础设施、资源、实施能力、目标、运营成果等标准确定的。
2、从事研究和开发、创新、创新创业、支持创新、支持创新创业的组织类型符合本条第1款规定的标准,可要求主管部门予以承认,作为实施法律规定的优惠和支持政策的依据。
3、本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的组织应优先租用工业区、出口加工区、经济区、高新技术区、高科技应用农业区、数字技术集中区的土地和基础设施;优先使用共享实验室、孵化器和创新中心的研发设备;支持信息、通信、贸易促进;根据法律规定获得优惠和支持;负责提供有关优惠政策和支持国家管理服务的经营情况和结果的信息。
4、政府对此进行了详细规定。
第48条 科学、技术和创新领域的公共事业单位
科学、技术和创新领域的公共职业单位包括:
1、公共科技机构,不包括高等教育机构、医院和高等教育机构下属的科技机构、医院;
2、公共创新创新中心;
3、公共创新创业支持中心;
4、国家主管机构设立的其他组织,在科学技术和创新领域提供公共服务,为国家管理服务。
第49条 从事科学、技术和创新活动的人力资源
科学、技术和创新活动的人力资源包括:管理、直接实施或支持科学、技术和创新活动的个人。
第50条 科学职称、技术职称
1、科学头衔、技术头衔是指在科学、技术和创新领域工作的个人的资格和能力、专业知识和技能。
2、根据《高等教育法》的规定,从事教学、本科和研究生培训的科学、技术和创新活动的个人应被视为教授和副教授。
3、具有博士学位或杰出工作、科学、技术和创新高奖的人员,无论工作年限如何,都应予以认可和任命。
4、政府对此进行了详细规定。
第51条 个人从事科学、技术和创新活动的权利
1、创造自由和平等的创新环境。
2、由机构、组织和工作单位分配任务,配备车辆,并为工作创造适当条件。
3、参与政策、法律、科学、技术和创新发展战略、科学、技术和创新计划等方面的咨询和建议。
4、与其他组织和个人合作开展科学、技术和创新活动,签订科学、技术和创新合同。
5、获取科学、技术和创新活动的信息和数据库,开展科学、技术和创新活动。
6、参与科学、技术和创新领域的组织;加入科学、技术和创新协会。
7、参加培训、咨询、会议、科学、技术和创新研讨会;参与科学、技术和创新领域的国际合作。
8、根据本法的规定,被考虑承认和任命为科学和技术职称。
9、根据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获得奖励、权利、特权和支持。
第52条 从事科学、技术和创新活动的个人义务
1、为科学、技术和创新发展、社会经济发展、国防和安全保障事业贡献智慧和人才。
2、在科学、技术和创新活动中坚持科学诚信、职业道德。
3、履行沟通责任,向社区传播知识、成果、科技成果和创新。
4、遵守工作场所组织的规定、投资组织的协议、提供资金、公布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登记、转让该组织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创新成果产生的技术。
5、履行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53条 科学、技术和创新总工程师
1、如有必要,国家主管机构应决定将总工程师分配给信誉良好、经验丰富、能力优异的人员,以主持实施以下计划和任务:
a)特殊的科学、技术和创新计划和任务;
b)战略技术发展科学技术方案;
c)根据政府规定,科学、技术和其他创新计划和任务具有重大、特殊意义、跨学科和对社会经济发展至关重要。
2、在执行计划和分配任务的过程中,总工程师具有以下职责和权限:
a)构建、浏览并负责整个体系结构和技术路线图;
b)决定技术问题和战略技术,解决复杂的技术问题;
c)批准重大设计变更;
d)向项目负责人、任务、组成部分(如有)和相关单位提供指导和专业指导;
e)获得完整信息的权利,要求解释;
f)保留专业意见的权利,并在存在重大差异时直接向最高级别报告;
g)参与评估和评估相关提案和项目;
h)对主管机构对项目和任务的技术成果、技术负责。
3、总工程师的选择权和程序由政府规定。
4、除享受本法第55条第1款规定的优惠外,总工程师在执行计划和任务期间还享有以下优惠:
a)根据协议获得特别优惠津贴;由国家预算担保,根据《住房法》安排公务房;在执行任务期间安排交通工具;确保建筑工人和家庭的社会保障;
b)建议主管机构调动科技活动人力、科技组织参与执行任务;在计划和任务范围内积极选择、调动和使用人力;雇用国内外专家并按约定的资金水平支付;
c)主动决定使用分配的资金和资源,包括以商定价格直接购买解密所需的外国技术、产品和设备,以商定价格直接购买技术诀窍的资金;
d)促进和支持调查资金,并与外国科学家进行科学交流,以更新新技术。
5、在国防工业、安全和工业动员领域,总工程师的认证审查应符合《国防工业、安全和工业动员法》的规定。根据本法和《国防工业、安全和工业动员法》,国防、安全和工业动员领域的总工程师享有优惠待遇。
6、政府对此进行了详细规定。
第54条 吸引和重视科学、技术和创新方面的人才
1、科学、技术和创新领域的人才是具有特殊能力、对国家或国际领域的发展做出突破性贡献或有影响力的个人,符合以下标准之一:
a)获得国内或国际上享有盛誉的科学技术奖;研究结果发表在领先的国际科学期刊或专门的国际会议上;
b)是专利或受保护植物品种的作者;具有新的、突破性的产品、模式、解决方案或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或环境保护带来巨大价值;
c)已被指派主持国家、国际重点项目或突破性创新创业项目。
2、国家有以下吸引和重视科学、技术和创新人才的政策:
a)国家优先直接将科学、技术和创新任务,特别是为吸引人才参与实施的组织和企业提供高技术和战略技术发展服务;
b)除本法第55条第1款规定的优惠政策外,国家还通过财政优惠、非财政优惠、工作条件优惠和住房安排,对科学、技术和创新领域的人才实行特殊待遇。国家创造长期职业发展机会,吸引海外人才;为人才和家庭提供社会保障;
c)国家通过组织培训、培训和培训,提高专业和专业水平,结合现代设施建设,为研究和实际应用创造机会,促进科学、技术和创新方面的人力资源开发。
3、通过具体标准和证明确定科学、技术和创新领域的人才,无需正式头衔认证程序。根据本条第1款规定的标准,主管机构负责决定采用吸引和奖励人才的政策。
4、政府对此进行了详细规定。
第55条 鼓励个人从事科学、技术和创新活动
1、支持培训、培养、科研、技术开发的科学、技术和创新活动个人;在任命、招聘、就业安置、收入、个人所得税、劳动、住房、出入境、居住和发放工作许可证方面优先。
2、根据本法第53条第4款的规定,总工程师享有优先权。
3、本法第54条第2款规定的优先人才。
4、博士后研究员、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应考虑从国家预算中资助研究活动。
5、有才华的年轻科学家和有才华的年轻工程师优先支持海外学历的提高,主持科学、技术和创新任务,并分配资金支持专业领域强大的研究团队。
6、考虑为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方面取得突出成就的杰出科学家提供资金,以主动实施具有突破性、应用潜力高、为社会经济发展做出贡献、确保国防和安全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理念。
7、国内专家、科学家、海外越南人、外国专家和科学家有权享受以下优惠:
a)鼓励参与越南的科学、技术和创新活动;
b)在越南工作期间居住在国外的越南人、外国专家和科学家有本法第51条和第52条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并享有法律规定的收入、工作条件、出入境、居住、住房和其他优惠。
8、政府对此进行了详细规定。
第56条 国家荣誉称号、科技创新奖
1、根据《竞赛和奖励法》的规定,在科学、技术和创新方面取得成就的组织和个人被授予国家荣誉称号、奖项和其他形式的奖励。
2、国内组织、个人、海外越南人、外国组织和个人应依法设立和授予奖项,以鼓励越南的科学、技术发展和创新。
3、组织和个人根据越南法律获得国内组织、个人、海外越南人、外国组织和个人的科学、技术和创新荣誉。
4、该部、部级机构、中央其他机构、省级人民委员会根据其管理范围和领域内鼓励和奖励的情况和需要,向在科研、技术开发和创新方面取得优异成果的集体和个人颁发科学、技术和创新奖。
5、政府对此进行了详细规定。
第57条 个人、个人团体、创意创业企业、投资者、创意创新支持专家、创意创业
1、个人、个人团体、创意初创企业、支持专家、创意初创企业的个人投资者可要求主管机构根据法律和支持计划和项目的支持政策,将其视为优惠政策的受益人。
2、个人、个人团体、创意创业企业优先租用工业园区、出口加工区、经济区、高新技术开发区、高科技应用农业区、数字技术集中区的土地和基础设施;优先使用共享实验室、孵化器和创新中心的研发设备;支持信息、通信、贸易促进。
3、本条第1款规定的个人、个人团体和企业有责任提供有关运营情况和享受国家管理支持政策的结果的信息。
4、政府对此作出详细规定;规定本条第1款规定的承认对象的顺序、程序、条件和权限。
第58条 参与企业出资、工作、管理和运营以将研究成果商业化的官员
1、在公共科学和技术组织工作的官员和管理人员可以在组织负责人同意的情况下出资、参与企业管理、在组织成立的企业工作或参与组织创建的研究成果商业化。
2、如果管理人员是公共科技组织负责人,则必须获得直接管理层的同意。
第59条 建设和发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创新的基础设施
1、国家投资建设、改造、升级、维修、维护和运营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创新的设施、技术基础设施和设备,重点发展专门图书馆、专门博物馆、研究中心、测试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特别是战略技术研发的技术基础设施。
战略技术发展基础设施的投资方式应符合本法第36条第1款a、b和c点的规定。
2、国家在某些领域投资建设设施、技术基础设施和共享设备,以服务于培训、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创新。
3、本条第2款规定的共享设施、技术基础设施和设备管理组织应承担以下责任:
a)为组织和个人共同使用创造条件;
b)在国家科学、技术和创新管理数字平台上公开使用的设备、材料和组织目录;
c)公布相关成本,定期报告使用效率。
4、本条第2款规定的共享设施、技术基础设施和设备的管理组织可根据公开公布的经济技术规范,根据实际成本(包括维护、维修、运营和折旧)收取服务费用。
5、国家鼓励开发集群、研发区和集中创新,包括高新技术园区、科技园区、创新集群。
6、国家投资建设、发展和参与基础设施、网络和生态系统的开发,以支持国内外创新创业,将国家创新创业生态系统与国际连接起来。
7、政府对此进行了详细规定。
第60条 建设信息基础设施、科学统计、技术和创新
1、国家优先投资信息基础设施、信息来源、科学、技术统计和创新,包括国家科学、技术和创新管理数字平台和国家科学、技术和创新信息系统,服务于研究、管理、决策、社会经济发展、国防和安全保障。
2、国家投资和支持在科学、技术和创新领域开展活动的组织,以收集、处理、管理和传播信息、科学知识、技术和创新;建立一个为社区服务的开放数据库。
3、鼓励组织和个人赞助和参与本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的活动。
第61条 国家科学、技术和创新预算
1、国家应确保每年科学、技术和创新支出至少占国家预算总支出的2%,至少占国家预算总支出的3%,用于科学和技术发展、创新和数字转型,并根据发展要求逐步增加,以落实党和国家在每个时期的政策和政策。
2、国家用于科学、技术和创新的预算必须按照中央和地方机构责任的原则,重点、重点、成果和执行任务的效率使用。
3、国家有国家预算支持政策,鼓励组织和企业投资科学、技术和创新。
4、政府对此进行了详细规定。
第62条 国家科学、技术和创新预算支出内容
1、国家科技创新预算用于以下内容:
a)投资发展科学、技术和创新基础设施;
b)执行国家选择、直接分配和资助的科学、技术和创新任务;
c)用于支持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应用、技术转让、创新和创新创业;研究、制定国家标准、技术法规;知识产权的登记、保护、管理和利用;
d)支持公共科学和技术组织的定期活动;
e)在本款第d点规定的定期预算范围之外,执行主管部门分配给公共科学技术组织的任务;
f)科学、技术和创新管理活动支出;
g)实施吸引、使用和奖励个人科学、技术和创新活动的政策;
h)向风险投资基金提供特许资本;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发展基金、国家技术创新基金、部科技发展和创新基金、部级机构、政府机构、中央其他机构、省级人民委员会的职能管理和运作;
i)用于科学、技术和创新领域的国际合作;
j)其他内容。
2、政府对此进行了详细规定。
第63条 编制国家科学、技术和创新预算的估计、分配、管理、使用和结算
1、根据《国家预算法》、《公共投资法》的规定,在五年财政计划和中期公共投资计划中编制科学、技术和创新发展投资内容,确保符合每个阶段的科学、技术和创新发展战略以及科学、技术和创新发展目标。
2、国家科学、技术和创新年度预算支出的编制应如下:
a)包括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的发展投资预算、科学、技术和创新事业经常支出预算;
b)根据本法第62条第1款规定的支出内容,根据中央国家科学、技术和创新管理机构的指导方针编制;
c)根据中期公共投资计划、五年科学技术和创新总体计划、部、部级机构、政府机构、中央其他机构和省级人民委员会的科学技术和创新计划;
d)国家预算中用于执行国家资助的科学、技术和创新任务的年度资金预算,并根据预期任务数量和根据每种任务类型确定的前几年任务的年平均资金,在相关政策和制度变化以及通货膨胀和通货紧缩调整时增加的新开放任务的资金预算;
e)根据主管机构确定的预计活动内容量,并考虑到组织的人力资源、设施和专业领域条件,估计每年为公共科学技术组织开展的定期活动的资金。下一阶段的估计是根据对组织在相邻前一阶段绩效的评估确定的。国家预算中用于为公共科技组织开展科学、技术和创新任务的年度资金预算,包括过渡任务的资金估计和根据预期任务数量和前几年任务的平均年度资金估计新开放任务的资金,随着相关政策和制度的变化而增加,并因通货膨胀和通货紧缩而调整;
f)根据任务批准决定、支付进度和已检查和评估的工作项目结果编制的其他发展投资资金的年度预算;该部、部级机构、中央和地方的其他机构负责编制其他年度发展投资计划,包括每个计划、任务和项目的投资组合和分配,并将其发送给中央国家科学、技术和创新管理机构进行综合。
3、国家科学、技术和创新支出的分配遵循以下原则:
a)符合社会经济发展、国防、安全战略以及科学、技术和创新发展战略;与5年科学、技术和创新总体规划、科学、技术和创新计划、优先技术方向和经批准的科学、技术和创新计划相结合;
b)优先安排国家预算,用于大规模、跨学科、跨区域、企业参与和创造技术溢出效应的任务和计划,特别是在战略技术领域,新兴技术对国家竞争力具有决定性意义;
c)国家预算拨款是在评估任务执行结果、前几阶段国家预算使用效率以及任务、计划和项目对科学、技术发展和创新目标的实际贡献能力的基础上进行的。评估与该部、部级机构、政府机构、中央和地方其他机构的问责制有关;
d)确保公开、透明;
e)资助和订购科学、技术和创新任务的资金;根据本法第64条和第65条规定的资金,支持贷款利率、支持开展科学、技术和创新活动的资金,这些资金可存入国家财政部的资金账户;
f)国家预算的一部分不通过法律规定直接分配给国家预算使用单位的资金分配。
4、国家预算的管理和使用如下:
a)国家预算应用于确保总体效率、支付进度,并与国家预算使用单位的直接和全面责任挂钩,并由主管机构定期监督、检查和评估;
b)国家预算使用机构和单位负责管理和使用国家预算,并在国家科学、技术和创新管理数字平台上评估和报告国家预算使用情况、结果和效率;应当局要求,充分储存文件和责任;
c)执行科学、技术和创新任务的资金应根据主办组织的授权支出;合同完成后结算,不取决于财务年度;根据预算年度对开立交易账户的组织所在国家财政部确认的实际支出进行国家预算决算;
d)使用国家预算的机构和单位负责人有自主权,负责使用支持公共科学技术组织正常运作的资金,以确保根据国家年度预算完成承诺的产出。
5、科学、技术和创新任务:根据研究内容,将保证金应用于最终产品或部分保证金:
a)当主要组织承诺将产品作为其任务的最终结果时,对最终产品的授权应适用。在将保证金应用于最终产品时,主持组织可以自主决定资金的使用,在支出项目、支出内容之间进行调整,并根据科学、技术、创新和数字化转型的保证金项目确定执行任务的总资金;
b)根据研究内容分配部分费用,主持组织可以自主使用分配资金,但购买设备资产以执行任务的费用除外,外包服务没有标准、规范和代表团出国旅行。主办组织有权调整同一类别的支出内容;
c)主办组织可根据协议从劳动力中获得资金,雇用国内外专家;负责适当使用资金、储存文件和在需要时进行问责。劳动费用必须输入主办组织的收入来源,以支付直接参与任务、支持任务和其他专业承包活动的个人,但不属于主办组织的个人的费用除外。
6、国家科学、技术和创新预算的决定应符合国家预算法和公共投资法的规定。
7、政府对此进行了详细规定。
第64条 国家科技发展基金、国家技术创新基金
1、国家科学技术发展基金由国家预算每年提供的资金、组织和个人的自愿捐款、捐赠和合法捐赠组成。基金履行资助职能,下令实施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科学、技术和创新计划、任务;支持国家科技能力建设活动。
2、国家技术创新基金由国家预算每年提供的资金、组织和个人的自愿捐款、捐赠和合法捐赠组成。该基金履行资助和订购科学、技术和创新计划、任务、贷款利率支持、技术应用、技术转让、技术创新和创新资金支持的职能;支持开发创新系统、创新创业生态系统、促进创新文化、创新创业的活动。
3、本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的基金的国家年度预算总额的规划和确定不考虑组织和个人的自愿捐款、捐赠和捐赠。在预算年度结束时,未用完的自愿捐款、捐赠和捐赠将保留资金使用,而无需重新提交国家预算。
4、国家科技发展基金、国家技术创新基金不是预算外的国家财政基金。
5、政府对此进行了详细规定。
第65条 部、部级机构、政府机构、中央其他机构、省级人民委员会的科技发展和创新基金
1、部、部级机构、政府下属机构、中央其他机构、省级人民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科技发展和创新基金,订购、资助科技项目、任务和创新;为技术应用、技术转让、技术创新、创新提供资金支持、贷款利率支持;支持科学技术能力建设活动;支持开发创新系统、创新创业生态系统、促进创新文化、创新创业的活动。
2、基金的资金每年从国家预算、组织和个人的自愿捐款、捐赠和合法捐赠中提供。
3、国家年度预算的规划和确定不考虑组织和个人的自愿捐款和捐赠。在预算年度结束时,未用完的自愿捐款、捐赠和捐赠将保留资金使用,而无需重新提交国家预算。
4、应根据战略目标、五年科技创新总体计划、科技创新计划、为社会经济发展、国防保障、安全保障、各部门发展做出贡献的能力,定期评估基金业绩。
5、部、部级机构、政府机构、中央其他机构、省级人民委员会责成其组织系统中的现有机构和单位履行基金管理职责,负责检查和监督基金执行单位的活动,确保国家预算按时有效支付和使用。
6、政府对此进行了详细规定。
第66条 企业、组织、事业单位科技发展基金
1、企业、组织和事业单位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拨出科技发展基金。基金会接受组织和个人的自愿捐款、捐赠和合法捐赠,以履行基金会的职责。
2、企业、组织和事业单位可利用科技发展基金开展以下活动:
a)直接进行、订购或雇佣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创新;
b)支持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创新;研究、制定和应用基础标准;知识产权的登记、保护、管理和利用;
c)非通过投资项目在国外组织研究和租赁研究;
d)购买、合并、投资或共同投资创意创业项目、创意创业企业。企业、组织和事业单位只能将每年应纳税收入的5%用于本点规定的内容;
d)履行本法规定的其他职责。
3、除本条第2款规定的内容外,国有企业还可以根据本法第31条规定的特殊机制,利用科技发展基金实施重点项目和战略技术发展项目。
4、企业、组织、事业单位有自主权,对科技发展基金的管理和使用负责。
5、利用国有企业、公共科技组织、公共事业单位的科技发展基金对创新创业企业进行收购、合并、投资和共同投资,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a)确保公开、透明的原则,管理金融风险,防止利益冲突;
b)在总体评估的基础上审查投资绩效,从长远来看,不适用年度资本保证金要求,也不适用每个具体项目和任务的评估;
c)对创新创业企业的总投资不超过基金投资计划中批准的风险门槛,该计划是根据总投资组合或确定的投资周期确定的;
d)建立定期监测和评估投资结果的机制,及时处理发生的风险和损失。
6、企业、组织、事业单位、个人在进行本条第5款规定的投资活动时,管理和使用基金不承担民事责任,不承担与投资损失有关的行政责任,尽管在投资过程中充分实施了相关程序和条例,并在投资决策过程中公开、透明和诚实。
7、政府对此进行了详细规定。
第67条 使用国家预算购买在科学、技术和创新领域运营的组织和企业的产品和货物
1、鼓励开发的高新技术产品清单中的高新技术产品由高新技术企业或新成立的企业根据《高新技术法》的规定,从认可的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投资项目中生产;特殊科学、技术和创新任务产生的产品和货物;根据《招标法》的规定,优先考虑国内科学、技术和创新任务产生的产品和货物。
2、在下列情况下,国家应考虑使用国家预算为参与采购的产品的测试、测试和质量评估提供资金:
a)创新创业企业、科技组织、科技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战略技术产品生产企业的产品;
b)组织和企业的产品是国内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创新的结果。
3、政府对此进行了详细规定。
第六章 科学、技术和创新的国际一体化与合作
第68条 科学、技术和创新领域的一体化、国际合作原则
1、在保障独立、主权、国家安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积极主动一体化;参与解决全球科学和技术问题。
2、对外合作、投资多样化;确保适当的预算和财务机制,以参与一体化活动。
3、按照国际标准发展科学技术和创新,与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相结合,确保国防和安全。
4、有选择地获取国际经验,特别是科学、技术和创新生态系统发达的国家;利用国际资源提高科研、技术开发和创新能力,特别是在高新技术、战略技术方面。
5、通过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加入的国际条约,确保国际合作各方的知识产权得到保护。
第69条 科学、技术和创新领域的国际一体化与合作
1、参与建立和塑造区域和国际科技合作和创新机制。
2、参与科学、技术和创新领域的区域和国际组织、协会。
3、与外国和国际组织合作建立组织,开展联合科技和创新活动。
4、吸引、雇佣海外越南人、专家和科学家。
5、寻求、转让国外先进技术;促进国外的科学研究成果、技术开发和创新。
6、发展海外科技代表网络。
第70条 促进科学、技术和创新方面的一体化、国际合作
1、国家以双边、多边合作和技术转让的形式资助科学、技术和创新任务。
2、国际合作活动中的资助、科研订单、技术开发和创新资金应按照资助组织的规定使用,同时确保不违反越南法律。
3、国家根据国际条约和签署的国际协议向国家和国际组织的联合研究基金捐款。
4、国家为参与保护知识产权和解决与技术转让有关的争议的国际合作的组织和个人提供法律援助和咨询。
5、政府对此进行了详细规定。
第七章 执行条款
第71条 修改、补充和废除相关法律和决议的某些条款和条款
1、在修订后的第21/2008/QH12号《高科技法》第6条中增加第6a条,并根据第32/2013/QH13号法律、第67/2014/QH13号法律和第71/2025/QH15号法律补充若干条款,如下所示:
第6a条战略技术
1.战略技术是指优先投资发展、满足其中一个条件或创造突破性发展、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或作为工业、服务业基础或对国防和安全具有战略重要性的高科技。
2、战略技术产品是鼓励发展、由战略技术形成的高新技术产品。战略技术产品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a)产品价值结构的高本地化率;
b)基于资本、劳动力和综合生产率因素对经济增长做出重大贡献;
c)对社会经济发展或国防安全产生溢出和积极影响。
3、总理发布战略技术目录和战略技术产品。
4.国家预算的一部分用于战略技术活动,包括战略技术发展科技计划。“哦,天哪。”
2.根据第16/2023/QH15号法律修订和补充第07/2017/QH14号技术转让法的一些条款如下:
a)在第二章第21条之后插入第21a条,如下所示:
“第21a条.特殊情况下的技术评估和转让
1.如果组织或个人希望评估其研究创造的技术或其投资的用于生产和商业的技术,则进行技术评估。
2.在实施国家重要项目的国际招标包中,招标文件必须有总承包商和外国承包商承诺向越南组织和企业转让技术和培训人力资源的条件。技术转让应按照本法的规定进行。
3、政府对此进行了详细规定。
第72条 执行力
1、本越南《科学、技术与创新法》(第93/2025/QH15号)自2025年10月1日起生效,但本条第2款规定的情况除外。
2、本越南2025年《科学、技术与创新法》(第93/2025/QH15号)第15、61、62、63、64、65和66条自2025年7月1日起生效。
3、第29/2013/QH13号《科学技术法》已根据第28/2018/QH14号法律和第07/2022/QH15号法律(统称第29/2013/QH13号《科学技术法》)对若干条款进行了修订和补充,自本法生效之日起失效,但本法第73条第1、2、3、6、8和9款另有规定的情况除外。
第73条 过渡规则
1、对于已提交给国家主管机构但在2025年10月1日之前未经国家主管机构批准的科学技术任务提案、科学技术任务订单提案,确定、选择、直接交付和批准科学技术任务的顺序和程序应按照第29/2013/QH13号《科学技术法》的规定和第29/2013/QH13号《科学技术法》的详细规定和实施指南继续执行。
2、对于2025年10月1日前提交给国家科学技术发展基金的科学和技术任务实施登记文件,应继续按照第29/2013/QH13号《科学技术法》的规定和第29/2013/QH13号《科学技术法》的详细规定和实施指南进行评估过程和程序。
3、对于主管部门批准的在2025年10月1日前负责执行任务的科学技术任务,应继续执行《科学技术法》第29/2013/QH13号、第193/2025/QH15号决议以及任务批准时生效的详细规定和实施指南。
4、对于主管部门批准在2025年10月1日前委托国家预算执行的科技任务,未经主管部门发布《公共资产管理和使用法》规定的执行科技任务的装备资产处置决定和科技任务结果,则执行科技任务的装备资产处置和本法规定的科技任务结果。
5、政府对国家技术创新基金的运作进行过渡管制。
6、对于2025年10月1日前提交给国家主管机构的科技企业认证申请文件,科技企业认证的顺序和程序应继续按照第29/2013/QH13号《科学技术法》的规定和第29/2013/QH13号《科学技术法》的详细规定和实施指南进行。
7、本法第28条规定的研究成果商业化利润分配规定适用于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0月1日前由国家知识产权主管管理机构授予保护文凭的任务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成果的专利、工业设计、布局设计和作物品种商业化的未分配利润。
8、主管当局在本法生效日期前签发的科学技术活动登记证仍然有效。如果要求更改、补充信息或重新颁发科学技术活动登记证书,则应遵守本法的规定。
9、外国科技组织在越南的代表处和分支机构已获得在越南设立代表处和分支机构的许可证,可继续运营,直至设立代表处和分支机构的许可证到期。
该越南《科学、技术与创新法》(第93/2025/QH15号)法律,于2025年6月27日由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第十五届国民议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国会主席
(Trần Thanh Mẫn 陈青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