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8月7日,越南政府根据《政府组织法》(第63/2025/QH15号)和《劳动法》(第45/2019/QH14号),颁布了《关于外国劳动者在越南工作的法令》(第219/2025/NĐ-CP号)。

越南《关于外国劳动者在越南工作的法令》(第219/2025/NĐ-CP号)主要对《劳动法》(第45/2019/QH14号)的实习细则做了相关的规定,本法令自2025年8月7日起施行。

越南《关于外国劳动者在越南工作的法令》(第219/2025/NĐ-CP号)中关于外国劳动者在越南工作的相关事项生效后,原第152/2020/ND-CP号、第70/2023/ND-CP号和第128/2025/ND-CP号法令的全部或部分条款不再生效。

越南《关于外国劳动者在越南工作的法令》(第219/2025/NĐ-CP号)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专家申请劳动许可证,不再要求有3年工作经验

根据越南《关于外国劳动者在越南工作的法令》(第219/2025/NĐ-CP号)第3条第3款规定,专家是指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劳动者:

1、拥有大学及以上学历,并具有至少2年相关工作经验;

2、拥有大学学历,并具有至少1年工作经验,适用于以下特定领域:科学、技术、创新、国家数字化转型或经济社会发展优先领域。

此前,根据第152/2020/NĐ-CP号法令第3条第3款的规定,所有专家必须具备至少3年相关工作经验。

二、省级人民委员会负责为外国劳动者颁发劳动许可证

根据越南《关于外国劳动者在越南工作的法令》(第219/2025/NĐ-CP号)第4条的规定,关于颁发、重新颁发、延长、撤销劳动许可证,及确认不属于劳动许可证范围的权限如下:

1、对于在雇主设有总部、分支机构、代表处或经营场所的所在地工作的外国劳动者,省级人民委员会有权颁发、重新颁发、延长、撤销劳动许可证及确认不属于需颁发劳动许可证的情形。若外国劳动者在多个省市为同一雇主工作,则由该雇主总部所在地的省级人民委员会行使上述权力。

2、省级人民委员会可依法决定将上述权限分级授权给下属有权机关执行。因此,省级人民委员会不仅是签发劳动许可证的主管机关,还可授权下属专门机关执行相关工作。

三、劳动许可证与无犯罪记录证明可同步在线申请

根据越南《关于外国劳动者在越南工作的法令》(第219/2025/NĐ-CP号)第6条第3款的规定,新增联办机制,可在国家公共服务门户网站上同时在线申请劳动许可证和无犯罪记录证明。

具体而言,企业可同时在线提交以下两类申请材料:

1、劳动许可证申请材料;

2、由外国劳动者授权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申请材料。

此同步在线申请联办机制,由越南国家公共服务门户网站、省级人民委员会主管机关(负责劳动许可证)、公安机关(负责无犯罪记录证明)共同运行。最终将以电子形式同步发放劳动许可证和无犯罪记录证明。

四、在一省签发劳动许可证后可在多地工作

根据越南《关于外国劳动者在越南工作的法令》(第219/2025/NĐ-CP号)第22条第5款的规定:

已取得劳动许可证的外国劳动者可在越南多个省、直辖市工作;但每次跨省、市工作前,企业须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向外国劳动者拟工作地的主管机关提交通知。

五、新增用于确定劳动许可证及豁免确认书有效期限的依据

根据越南《关于外国劳动者在越南工作的法令》(第219/2025/NĐ-CP号)第21条的规定,劳动许可证和不属于劳动许可证范围的确认书有效期最长不超过2年;

具体有效期确定的文件限依:据劳动合同、派遣函、国际协议、企业营业执照等。

此前,在第152/2020/NĐ-CP号法令第10条第1款中,虽同样规定有效期不超过两年,但未把劳动合同、派遣函、国际协议、企业营业执照等文件列为具体的依据。

六、关于撤销劳动许可证及豁免确认书的新规定

根据越南《关于外国劳动者在越南工作的法令》(第219/2025/NĐ-CP号)第30条和第32条的规定,有以下情形的,劳动许可证或不属于劳动许可证范围的确认书将被撤销:

1、相关证件失效;

2、劳动者或企业违反签发、延期或使用劳动许可证的规定,或用于非正当目的;

3、外国劳动者被提起刑事诉讼或追究刑事责任;

4、企业终止经营活动;

5、派遣单位发文通知终止工作。

七、新增无需申请劳动许可证的情形

根据越南《关于外国劳动者在越南工作的法令》(第219/2025/NĐ-CP号)第7条的规定,外国劳动者无需申请劳动许可证的情形总共15种。

新增的情形包括:经部级机关、部级直属机构或省级人民委员会确认的,在金融、科学、技术、创新、国家数字化转型、经济社会发展等优先领域工作的外国劳动者。

八、每年工作时间不足90天的外国劳动者,不属于劳动许可证申请对象

根据越南《关于外国劳动者在越南工作的法令》(第219/2025/NĐ-CP号)第7条第13点a项的规定,外国劳动者在越南每年(从1月1日至12月31日)累计工作时间不足90天的,不属于劳动许可证的颁发对象。

同时根据第219/2025/NĐ-CP号法令第9条第4款的规定,企业在使用此类外国劳动者前,必须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主管部门。

此前,第152/2020/NĐ-CP号法令第7条第2款也规定,在越南工作每次不超过30天,且每年累计不超过90天的外国劳动者可免于申请劳动许可证,但未明确规定用人企业必须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主管部门。

九、关于无需劳动许可证豁免确认书情形的通知义务变更

根据越南《关于外国劳动者在越南工作的法令》(第219/2025/NĐ-CP号)第9条第4款的规定:

对于越南《劳动法》(第45/2019/QH14号)第154条第4、5、6、8款,及本法令第7条第2、3、5、8、10款和第13款a项所规定的情形,外国劳动者无需办理不属于劳动许可证范围的确认手续,但须在其预计开始在越南工作的日期前至少3个工作日,向拟工作地主管签发该类确认书的机关提交通知。

通知内容包括以下基本信息:姓名、出生日期、国籍、护照号码、外国劳动者雇主名称、工作地点和工作期限等。

此前,根据第152/2020/NĐ-CP号法令第8条的规定,此类情形需向劳动荣军与社会事务部或省级劳动荣军与社会事务厅报告。

十、劳动许可证仅限延期一次,最长不超过两年

根据越南《关于外国劳动者在越南工作的法令》(第219/2025/NĐ-CP号)第29条的规定,劳动许可证最多只能延期一次,且每次延期不得超过两年。

此前,第152/2020/NĐ-CP号法令的第19条第1款,允许劳动许可证延期时间最长为两年,但未限制延期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