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分配和租赁主要通过土地使用权拍卖和招标,是党的十三届六中全会2022年6月16日颁布的第18-NQ/TW号决议,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体制和政策、提高效率”的决议的内容。

因此,第18-NQ/TW号决议旨在修订和补充2013年《土地法》和其他与2023年相关的法律文件。确保同步、统一、满足新的发展要求。

同时,根据第18-NQ/TW号决议,完善土地分配、土地租赁和土地用途转移的规定如下:

1、通过拍卖、招标分配土地、出租土地的形式

  • 主要通过土地使用权拍卖、土地使用项目招标来分配土地和出租土地。

(与2013年《土地法》第118条关于拍卖和不拍卖土地使用权的情况相比,如下:

  • 在下列情况下,国家分配收取土地使用费的土地,以土地使用权拍卖的形式出租土地:

• 投资建设出售或租赁或租赁购买的住房;

• 投资建设转让或租赁的基础设施;

• 使用土地基金为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提供资金;

• 商业和服务用地的使用;非农业生产设施用地;

• 租赁用于农业生产、林业、水产养殖和制盐的农业用地基金的土地;

• 将土地分配给因重新安排和处置工作总部、事业活动设施、生产经营设施而收回的土地;

• 将城市和农村住宅用地分配给家庭或个人;

• 分配土地,出租土地的情况下,减少土地使用费,土地租金。

  • 国家分配土地或出租土地时不拍卖土地使用权的情形:

• 分配土地不收取土地使用费;

• 土地使用可免除2013年《土地法》第110条规定的土地使用费和租金;

•2013年《土地法》第56条第1款和第2款第b点、g款和第2款规定的土地使用;

• 将土地用于矿产活动目的;

• 使用土地实施投资建设安置房、社会住房和公共住房的项目;

• 根据主管机关的调动决定,将住宅用地分配给转职的干部、公务员和公务员;

• 将住宅用地分配给没有宅地且未由国家分配住宅用地的家庭或个人;

• 将住宅用地分配给在社会经济条件困难的城镇、社会经济条件特别困难的地区,没有住宅用地且未由国家分配住宅用地的家庭和个人;

• 其他案件由总理决定。

  • 其次,关于土地使用权拍卖和土地使用项目招标的具体规定;
  • 限制和严格规定不通过土地使用权拍卖、土地使用项目招标分配土地和租赁土地的情况;
  • 确保公开、透明、有一个同步和具体的机制,以处理违反土地分配和土地租赁的规定,特别是在土地使用权拍卖和土地使用项目招标方面。
  • 基本实行每年支付土地租赁的形式,并具体规定一次性支付土地租金的情况,符合土地的性质和用途,确保稳定的收入,避免国家预算的损失。

2、宗教组织分配土地的规定

  • 国家对作为宗教组织礼拜场所和总部的土地实行不收取土地使用费的限额。
  • 宗教组织将土地用于其他目的,必须依法向国家支付土地租金。
  • 根据当地现有土地基金,规定宗教组织分配土地、出租土地和使用限额的条件。

3、改变土地用途

  • 加强管理和严格控制土地用途的转移,特别是稻田、防护林地、特种林地、天然林生产林地、国有企业剥离、股份化和各种多用途土地。
  • 加强权力下放,将权力下放与检查和监督并重,深化土地用途转移的行政程序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