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债券发行目的必须明确和向投资者披露
第 65/2022/ND-CP 号法令中发行债券的目的明确为:实施投资计划和项目,重组企业债务或根据专门法律发行债券。
企业必须在发行计划中明确发行目的,并向登记购买债券的投资者披露信息。企业发行债券募集资金的使用,必须按照发行计划和向投资者披露的内容,确保用途正确。
(以前,发行债券的目的包括:执行投资计划和项目;增加营运资金规模;重组企业自有资本或按照规定发行债券。)
2、补充公司债券发行原则
第 65/2022/ND-CP 号法令增加了以下债券发行原则:
- 对于已在国内市场发行的债券,企业只有在满足以下规定的情况下才能更改第 65/2022/ND-CP 号法令第 6 条规定的债券条件和条款:
 - 经发证企业主管部门批准;
 - 获得占流通同类型债券总数65%的债券持有人的认可。
 - 根据第 65/2022/ND-CP 号法令第 22 条的规定,发行人必须异常披露债券条件和条款的变更信息。
 
3、越南国内市场发售债券的债券面值增长1000倍
具体而言,第 65/2022/ND-CP 号法令规定了单个公司债券的面值如下:
- 在国内市场发售的债券,面值为一亿(100,000,000)越南盾或一亿(100,000,000)越南盾的倍数。
 - 在国际市场发售的债券,面值符合发行市场的规定。
 
目前,债券在国内市场发售,面值为十万(100,000)越南盾或十万(100,000)越南盾的倍数。
至此,单个公司债券的面值增长了1000倍。
4、债券发行时间的修改
根据第 65/2022/ND-CP 号法令,每次发行的债券分配时间自发行前的信息披露之日起不超过 30 天。分期发行债券的总时间自首次发行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
此前,每次发行的债券发行时间自发行前公告之日起不超过90天。多期债券发行的总时间自首次发行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
5、债券提前赎回的具体规定
第 65/2022/ND-CP 号法令规定了提前赎回债券的情形包括:
- 根据发行人与债券持有人之间的协议提前赎回。
 - 在以下情况下应投资者要求强制赎回:
 - 发行人违反经主管机关决定发行及买卖公司债券之法律,无法补救或不能以债券持有人人数代表之,占同类债券总数的65%在流通或更多被批准。
 - 发行人违反债券发行计划,无法补救或补救不能以流通中同类型债券总数的65%或以上为代表的接受。
 
+第 153/2020/ND-CP 号法令第 13 条规定的债券发行计划中规定的其他情况(如有)。
注:应投资者要求强制赎回的情形,不适用于经主管机关决定撤回债券的情形。
6、修改债券发行结果信息披露规定
第 65/2022/ND-CP 号法令规定了债券发行结果信息披露规定如下:
- 自本次债券发行完成之日起05个工作日内,企业应向持有债券的投资者披露本次发行结果信息,并将信息披露信息送交证券交易委员会。信息披露内容符合财政部的指导意见。
 
(此前截止日期为债券发行完成后 10 日内)
- 企业发行不成功或取消发行债券的,自债券发行结束之日起05个工作日内,企业应披露信息,并将信息披露信息发送至证券交易所。
 - 证券交易所应接收本条第 1 款规定的债券发行结果信息披露,根据第 153/2020/ND-CP 号法令在公司债券信息页面汇总和披露信息并报告发行情况第 153/2020/ND-CP 号法令第 33 条规定的公司债券。
 
7、补充债券发行人异常信息披露事项
第65/2022/ND-CP号法令规定,自下列事件之一发生之日起24小时内,债券发行人必须向债券持有人披露异常信息,并将信息披露内容发送给债券持有人。证券交易所:
- 根据法律规定,暂停部分或全部业务活动、暂停业务或吊销其商业登记证或具有同等效力的商业登记证或执照;作出企业改组、改制决定时;
 - 与发行债券时公布的信息相比,信息内容发生变化,影响债券利息和本金的偿还能力。
 - 改变发行债券的条款和条件,改变债券持有人的代表。(新增内容)
 - 必须在规定的到期日之前回购债券。(新增内容)
 - 收到主管部门对证券领域和证券市场行政违法行为的处分决定或违法行为依法处理的决定。(新增内容)
 
8、修改公司债券非公开发行结果信息披露期限
第65/2022/ND-CP号法令规定。据此,本次债券发行结果信息披露截止日期如下:
- 自债券发行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行企业应将发行结果信息发送至联交所。发行结果的信息披露内容应当符合财政部的指导意见。
 - 企业发行不成功或取消发行债券的,自债券发行结束之日起05个工作日内,企业应披露信息,并将信息披露信息发送至证券交易所。
 
(目前为债券发行完成之日起10日内)
9、发行企业必须在规定期限前回购债券
第 65/2022/ND-CP 号法令增加了私人债券发行人的以下责任:
- 负责向投资者说明本次发行计划、法律风险、投资风险、资金使用风险、企业、发行人和投资者的权益、责任等相关信息。
 - 发行企业必须按照第 153/2020/ND-CP 号法令第 7 条第 3 款的规定在到期前赎回债券(由第65/2022/ND-CP 号法令第 1 条第 5 款修改)。
 
因此,根据第65/2022/ND-CP号法令规定新规,私募债券发行人必须提前回购债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