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 布 日 期 : 2025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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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1/2021/ND-CP
河内,2021 年 12 月 9 日
法令
《关于标签的第43/2017/ND-CP 号法令的修正和补充》
根据 2015 年 6 月 19 日颁布的《政府组织法》,2019 年 11 月 22 日颁布的《政府组织法》和《地方政府组织法》若干条款的修改和补充法;
根据 2007 年 11 月 21 日的产品和商品质量法;
根据 2005 年 6 月 14 日的《商法》;
根据 2010 年 11 月 17 日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应科学技术部长的提议;
政府颁布法令,修订和补充政府于 2017 年 4 月 14 日颁布的,关于商品标签的第43/2017/ND-CP号法令的若干条款。
第 1 条 修改和补充 2017 年 4 月 14 日政府第43/2017/ND-CP号法令关于商品标签的若干条款 如下:
一、第一条的修改和补充
"第 1 条. 范围
a) 房地产;
b) 暂时进口转口的货物;在途货物、在途货物;转运货物;进口货物存放在保税仓库出口到第三国;
c) 出入境人员的行李;动产;
d) 货物被没收拍卖;
dd) 商品是新鲜的、生的食品、未经包装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加工食品;
e)货物为燃料、原材料(农产品、水产品、矿产品)、废料(生产经营中)、建筑材料,未经包装直接销售给消费者;
g) 货物是石油、天然气(LPG、CNG、LNG)液体,没有商业包装在 容器中,水泥;
h) 二手货;
i) 安全和国防领域的货物;放射性物质,在紧急情况下用于克服自然灾害和流行病的货物;铁路、水路和空运的交通工具。
3.如果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参加的国际条约有与本法令不同的规定,则以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为准。”;
“第 2 条. 适用对象
本法令适用于在越南生产和贸易商品的组织和个人;进出口货物的组织和个人;国家机构;相关组织和个人。”;
三、第七条第一款的修改和补充
“第 7 条。显示商品标签的语言
1.在越南市场流通的商品标签上要求显示的内容必须用越南语书写,但不供国内消费的出口商品和本条第 4 款规定的情况除外。”;
“第 9 条。商品标签的责任
五、第十条的修改和补充
“第 10 条 商品标签上必须显示的内容
一、在越南流通的商品标签需用越南文显示以下内容:
a) 货品名称;
b) 负责货物的组织或个人的名称和地址;
c) 商品的原产地。
如果无法确定原产地,请填写本法令第 15 条第 3 款规定的最后完成货物的地点;
d)根据与本法令和相关法律一起发布的附录 I 中规定的每种商品的性质,标签上必须显示其他强制性内容。
货物具有随本令颁布的附件一所规定的多组性质,其他有关法律文件未规定的,由组织或个人对货物负责。根据货物的主要用途,确定组别商品的写上此时指定的内容。
如果货物尺寸不足以显示标签上的所有强制性内容,则必须在货物标签上写明本条第 1 款 a、b 和 c 点规定的内容。本条第 1 款的规定在货物随附的文件中注明,并且标签上必须标明记载该内容的地点。
2、进口越南货物的原标签在办理清关手续时,必须用外文或越南文显示以下内容:
a) 货品名称;
b) 商品的原产地。
如果无法确定原产地,请填写本法令第 15 条第 3 款规定的最后完成货物的地点;
c) 生产组织、个人或者对境外货物负有责任的组织、个人的名称或者简称。
c1) 货物原标签如未显示生产组织或个人或国外对货物负责的组织或个人的全称和地址,这些内容必须在货物随附的文件中充分显示;
c2) 对于本条第 2 款a、 b、c点规定的带有原始外文标签的进口越南货物,在办理清关手续并转入仓库储存后,进口商必须添加越南语-本条第 1 款规定的语言标签在货物进入越南市场流通之前。
a) 出口货物标签上标明货物原产地的,说明货物原产地的内容必须符合本法令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b) 出口货物标签的内容符合本法令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4.科学技术部长应以电子方式详细说明本条第 1 款 d 点规定的商品标签上的一些强制性内容。”;
六、修改和补充第十二条第三款
“第十二条 对货物负责的组织或个人的名称和地址
3.进口到越南流通的货物必须在商品标签上注明生产组织或个人的名称和地址,以及进口组织或个人的名称和地址。
对于在越南国内生产或进口在越南流通的医疗设备,必须记录医疗设备所有者的名称和地址,以及自由销售注册号所有者的名称和地址。医疗器械没有自由销售登记号的,在进口许可证上写明医疗器械所有人的名称、地址和单位或者个人的名称、地址。”;
七、第十五条的修改和补充
“第 15 条。商品的原产地
2、标签上注明的商品原产地应以下列词语之一表示:“made in”;“在制作”; “生产国”;“起源”; “由制成”; “产品”应附有生产该货物的国家或地区的名称,或根据货物原产地的法律规定。
三、本条第一款规定不能确定货物原产地的,应注明货物最后加工的地点。由以下表达货物完成阶段的短语之一或短语组合表示:“组装于”;“装瓶”;“混合”;“完成于”;“包装在”;“标记在”的国家或地区的名称,完成货物的最后阶段。
8.第十六条第三款a、b点的修改和补充
“第 16 条。成分,定量成分
3.对于部分商品,成分和定量成分的记录如下:
a) 对于食品,按重量从高到低顺序填写成分
a1) 如果成分是添加剂,写上添加剂组的名称、添加剂的名称或 INS 国际代码(如果有);
a2) 如果添加剂是甜味剂或着色剂,写下甜味剂和着色剂组的名称、物质名称或 INS 国际代码(如果有),并添加该物质是“天然”物质。,“天然品种”、“合成”或“人造”。
a3) 如果添加剂是调味剂,将“调味”与以下一个或多个短语一起写出,以明确含义:“天然”、“天然品种”、“合成”;“人造的”。
a4) 如果国家的附加代码与国际代码(INS)相同,可以写国家代码而不是国际号码(INS);
b) 人用药品、兽药、植保药、家用和医用杀虫、杀菌制剂,写明成分和有效成分含量。”;
九、第二十四条的修改和补充
“第 24 条。过渡条款
在 本法令生效日期之前生产、进口或流通的符合第43/2017/ND-CP号法令规定的标签的商品 应继续流通和使用,直至本法令结束。产品标签上注明的有效期。
根据第43/2017/ND-CP 号法令规定,在本法令生效日期之前在越南制造、进口和流通,但不需要有有效期的商品。标签上的商品可以继续流通使用。
在本法令生效日期之前生产或印刷的根据第43/2017/ND-CP号法令标有商品的商品标签和商业包装 可继续用于商品生产,但在自本法令生效之日起 02 年。
第 2 条。废止和替换第 43/2017/ND-CP 号法令中的一些规定
一、第八条第二款废止;第 43/2017/ND-CP 号法令第 5 条第 b 点第 2 款。
取消规定:对于不能出口或退回或投放市场流通的货物,辅助标签必须按照本条第2款的规定加粗“越南制造”字样。第4条,第 43/2017/ND-CP 号法令第 8 条。
附件一废止;附录四;第43/2017/ND-CP号法令附录 V, 由附录 I 代替;附录四;本法令附录 V。
第三条效力
本法令自 2022 年 2 月 15 日起生效。
第四条 执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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