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水产饲料?
根据2017年《渔业法》第14条第3款,水产品饲料是一种营养产品,成分有利于水生动物的发展,包括混合饲料、补充剂、新鲜食品和原料。
2、生产水产饲料的条件
组织和个人在符合2017年《渔业法》第32条第1款规定的条件时,可获得水产饲料生产合格设施证书,具体如下:
- 生产地点位于无危险废物和有毒化学品污染的地区;
- 生产区有墙,栅栏与外部隔绝;
- 适合每种产品的车间和设备
• 拥有坚固的结构车间、无积水的背景、从原材料到成品的单向和连通性;墙壁、天花板、隔板、门确保质量控制和生物安全要求;设备、原材料和成品的储存区确保互不相交,并按照制造商和供应商的保管要求提供保证;
• 与原材料和成品接触的设备,确保质量控制和生物安全要求;废物收集和处理设备不会污染生产区的环境。微生物生物量生产企业生产益生菌的,微生物必须具备创造环境、保存和培养微生物的设备。
(第26/2019/ND-CP号法令第27条第1款)
- 有条件分析生产过程的质量
具体来说,必须有一个测试室或租用合格的测试室,以测试生产过程的质量。
(第26/2019/ND-CP号法令第27条第2款)
- 应用质量和生物安全控制系统
必须建立和应用各种产品的生物质量安全控制系统,包括以下内容:
• 用于生产的水;
• 原材料、包装、成品;
• 生产过程;回收;保存样品;
• 设备测试、校准和校准;
• 控制有害动物;
• 清洁车间、收集和处理废物。
(第26/2019/ND-CP号法令第27条第3款)
- 有培训水产养殖、渔业病理学、生物学、化学或食品技术方面的技术人员。
3、市场流通前的水产饲料要求
水产饲料在上市前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 按规定公布适用的标准并公布;
- 具有符合已公布适用的标准的质量;
- 产品信息已按规定送交农业和农村发展部。
(2017年《渔业法》第31条第1款)
4、生产水产饲料的组织和个人的义务
具体而言,在2017年《渔业法》第37条第1款中,生产水产饲料和水产养殖环境处理产品的组织和个人有下列义务:
- 根据产品质量法,在生产过程中进行质量控制;
- 执行适用的标准发布;按规定公布符合国家技术法规的;
- 根据商品标签法进行商品标签;在可追溯性生产过程中记录和保存记录;
- 对自己生产的产品质量法律负责;依法处理、召回或销毁不保证质量的产品;赔偿买方、水产养殖者造成的损失;
- 在产品在市场上流通之前,按规定向农业和农村发展部提交产品信息;
- 依法执行国家主管机关的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