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越南什么是投资者,投资者有什么批准程序?【傲多可商机网】

在越南什么是投资者,投资者有什么批准程序?

  2022年10月30日

Aod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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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越南什么是投资者?

  • 投资者是从事商业投资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包括国内投资者、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经济组织。
  • 外国投资者是具有外国国籍的个人,根据外国法律设立的组织在越南从事商业投资活动。
  • 国内投资者是具有越南国籍的个人,没有外国投资者作为成员或股东的经济组织。

(2020年《投资法》第18.19条第20款)

2、选择执行投资项目的投资者

根据《2020年投资法》第29条,关于选择投资者实施投资项目的规定如下:

*投资者选择形式

投资者选择是通过下列形式之一进行:

(一)土地使用权拍卖,依照土地法的规定进行;

(二)招标人根据招标法选择投资者;

  • 根据《2020年投资法》第29条第3款和第4款的规定,批准投资者。

投资项目的投资者选择(1)、(2)在批准投资政策后进行,除非投资项目不属于投资政策批准范围。

  • 如果土地使用权拍卖机构只有一人按照土地法的规定注册或拍卖未成功,或者投标组织选择投资者的,只有一名投资者根据招标法登记, 当投资者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条件时,主管机关应当办理投资者批准手续。
  • 对于投资政策批准的投资项目,主管当局批准投资政策,同时批准投资者在下列情况下不通过土地使用权拍卖和投资者选择投标:

• 投资者有权使用土地,除非国家为国防、安全目的收回土地,以便根据法律和土地为国家和公共利益而收回土地,以发展社会经济发展;

• 投资者接受转让、出资、租用农业用地使用权进行非农业生产经营投资项目,不属于国家根据土地法收回土地的情况;

• 投资者在工业区、高新区实施投资项目;

• 其他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拍卖或投标范围的情形。

3、投资者验收程序

第31/2021/ND-CP号法令第30条规定了投资者批准程序如下:

*唯一注册参加拍卖的投资者或投资者建议在至少举行拍卖后进行投资项目至少两次,但未按照第31/2021/ND-CP号法令第29条第3款第a点的规定成功

*唯一注册参加拍卖的投资者或投资者建议在拍卖后至少进行两次拍卖,但未按照第31/2021/ND-CP号法令第29条第3款第a点的规定,按照下列程序考虑批准:

第 1 步:投资者向投资登记机构提交4套投资者批准申请,包括:

(1)建议投资者批准的文件;

(2)《投资法》第33条第1款第b、c、e、g和h点规定的文件,具体如下:

  • 投资者的法律资格文件;
  • 证明投资者财务能力的文件包括以下文件之一:

• 投资者最近 02 年的财务报表;

• 母公司的财政支持承诺;

• 金融机构的财务支持承诺;

• 投资者财务能力的担保;

• 其他文件证明投资者的财务能力。

-对投资项目使用的技术解释内容属于评估范围,根据技术转让法征求技术意见;

  • BCC合同形式的投资项目;
  • 与投资项目有关的其他文件、投资者的条件和能力要求(如有)。

第 2 步:投资登记机关在收到有效档案后3个工作日内,提交有关国家机关对符合《投资法》第33条第4款b、c、d点规定的要求的意见。

对于已获得国会、总理批准的投资政策的项目,投资登记机关同时向规划和投资部提交申请;

第 3 步:自收到投资登记机关的建议之日起15日内,可以就属于其国家管理范围的内容征求意见,并送交投资登记机关;

第 4 步:投资登记机关自收到第一步规定的有效档案之日起25日内,编制《投资法》第33条第4款第b、c、d点规定的评估报告,并提交省级人民委员会;

第 5 步:省级人民委员会在收到评估文件和报告后7个工作日内,批准投资者,并向规划和投资部提交投资者批准决定(对于已获得国会和总理批准的投资政策的项目);拍卖机构;投资登记机构和投资者。

*投资者符合第31/2021/ND-CP号法令第29条第3款第b点规定的条件

符合第31/2021/ND-CP号法令第29条第3款第b点规定的条件的投资者,可按照下列程序考虑批准:

第 1 步:投资者向投资登记机关提交4套投资者批准申请文件,包括:投资者批准申请书、《投资法》第33条第1款b、c、e、g和h点规定的文件;

第 2 步:投资登记机关自收到有效档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交《投资法》第33条第1款第a点规定的能力、经验和档案初步评估结果报告,征求国家有关机关对满足b点规定要求的意见, c和d第33条第4款投资法。

对于已获得国会、总理批准的投资政策的项目,投资登记机关同时向规划和投资部提交申请;

第 3 步:自收到投资登记机关的建议之日起15日内,可以就属于其国家管理范围的内容征求意见,并送交投资登记机关;

第 4 步:投资登记机关自收到本款第a点规定的有效档案之日起25日内,编制《投资法》第33条第4款b、c、d点规定的报告,报省人民委员会;

第 5 步:省级人民委员会在收到文件并报告后7个工作日内,批准投资者,并向规划和投资部提交投资者批准决定(国民议会、总理批准的投资政策项目)和投资者。

注:如果部委、部级机构、政府附属机构组织投标,则这些机构在投资者满足b点规定的要求时,应提交初步评估能力、经验和投资者批准的结果报告。 c和d第33条第4款投资法。

批准投资者的决定将提交给规划和投资部(对于已获得国会、总理批准投资政策的项目)、投资登记机构和投资者。

*《投资法》第32条第2款规定的在经济区投资项目的投资者批准程序

《投资法》第32条第2款规定的在经济区投资项目的投资者批准程序如下:

第 1 步:投资者向经济区管理委员会提交4套投资者批准申请,包括:

(1)建议投资者批准的文件;

(2)《投资法》第33条第1款第b、c、e、g和h点规定的文件;

  • 经济区管理委员会根据第31/2021/ND-CP号法令第30条第1款和第b点的有关规定提交有关国家当局的意见文件;

第 2 步:机关在收到经济区管理委员会建议后15日内,就属于其国家管理范围的内容征求意见,并送交经济区管理委员会;

第 3 步:经济区管理委员会在收到第1步规定的有效文件后25天内批准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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