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04/2021/QD-TTg
河内,2021年1月29日
《国家技术创新基金组织运作章程发布》
根据2015年6月19日《政府组织法》、2019年11月22日《政府组织法》和《地方政府组织法》若干条款的修订和补充法;
根据2017年6月19日的《技术转让法》
根据2015年6月25日《国家预算法》
应科技部长的建议;
总理颁布关于国家技术创新基金组织和运作章程的决定。
第1条. 根据本决定颁布《国家技术创新基金的组织和运作章程》。
第2条. 该决定于2021年3月15日生效,取代总理2013年7月3日颁布的关于国家技术创新基金组织和运作章程的第1051/QD-TTg号决定。
第3条. 各部长、部级机构首长、政府附属机构首长、省、中央直辖市人民委员会主席以及负责执行本决定的有关组织和个人。
接收地点:
- 党中央书记处;
- 总理、副总理;
- 各部委、部级机构、政府附属机构;
- 人民委员会、各省、直辖市人民委员会;
- 中央办公室和党的各委员会;
- 总书记办公室;
- 国家主席办公室;
- 民族委员会和国民议会委员会;
- 国会办公室;
- 最高人民法院;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国家审计;
- 国家金融监督委员会;
- 社会政策银行;
- 越南开发银行;
- 越南祖国阵线中央委员会;
- 各团体的中央机关;
- VPCP:BTCN、PCN、TTg助理、电信门户、各司、局、直属单位、公告;
- 保存:VT,KTTH (2)。
阮春福总理
《国家技术创新基金的组织和运作章程》
(根据总理2021年1月29日第04/2021/QD-TTg号决定发布)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1条.国家技术创新基金的法律地位、职能和法人资格
- 国家技术创新基金(以下统称基金)是科技部下属的预算外国家财政基金,不以营利为目的,履行优惠贷款、贷款利率支持、贷款担保和资本支持(以下统称财政支持)等职能, 组织和个人进行研究、应用、转让、创新和完善技术。
- 基金以国家100%的特许资本有限责任公司模式运作。
- 具有法人资格、特许资本、有自己的财务报表、盖章的基金,可依法在越南国库和合法经营的商业银行开立账户。
- 基金会总部设在河内市。
- 基金会的国际交易名称为国家技术创新基金会,简称NATIF。
第2条.基金运作原则
- 基金为公开、透明和平等的技术选择和资助任务、研究、应用、转让、创新、技术完善。
- 根据本章程的规定,财政支助基金的主体和资格。
- 财政支持基金,确保优惠贷款和贷款担保活动的特许资本安全。
第3条.基金的运作目的
- 鼓励企业转让、创新和完善技术,鼓励转让《技术转让法》的规定。
- 促进技术转让,为农村、山区和社会经济条件特别困难地区农业发展服务。
- 支持技术孵化、科技企业孵化、技术解码。
- 支持科技人才培养,促进技术转移、创新和完善。
第4条.措辞解释
在本章程中,以下术语的解释如下:
- 贷款担保是指基金(担保人)向受担保方承诺,在被担保人未能履行或未能按时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应向担保人偿还债务。被担保人必须接受债务,并偿还基金代偿的金额。
- 直接贷款是基金直接向企业提供贷款,用于实施转让、创新和技术完善项目。
- 间接贷款是基金向商业银行依法设立和经营,为贷款企业实施转让、创新、完善技术的项目。
- 贷款利率支持是,支持基金不退还向允许在越南经营的信贷机构贷款的企业、组织和个人进行研究、应用、转让、创新和完善技术的项目。
- 资金支持是基金不退还部分或全部用于企业、组织和个人执行研究、应用、转让、创新和完善技术的任务和项目。
- 风险接受率是基金在损失发生时接受的财政年度中风险率最高的。风险接受率以损失价值衡量,在确定风险接受率时,将特许资本除以基金实际特许资本。
第二章 基金的任务、权力和组织结构
第5条.基金的任务和权力
- 接收、管理和使用来自国家预算的资金、合法资金来源、国内外企业、组织和个人的自愿捐款。
- 制定基金的发展战略、年度经营计划和中期计划;颁布为基金运作服务的具体规定。
- 组织对财政支助基金的任务和项目进行审查。制定财政支持条例,明确财政支持水平;财务评估;检查和管理任务、项目的执行情况,并组织评估基金资助的任务和项目执行结果。
- 在发现企业、组织和个人违反基金资金使用规定履行职责时,暂停财政支持或收回援助资金;解决投诉;对违反合同的企业、组织和个人提起诉讼,并依法向基金会作出承诺。
- 依照本章程和法律规定管理、使用国家分配的资金、财产和其他资源。
- 基金的组织工作符合本章程的规定。基金选择采用财政、工资、公共资产管理机制,如国家100%控股的单一成员有限责任公司。
- 与外国组织、个人或国际组织合作,依法处理与基金职能和任务有关的问题。
- 使用基金的闲置资金存入商业银行。
- 对总理或科技部长通过科技方案和任务分配给基金的企业、组织和个人所执行的任务提供资金支持,确保国家预算原则不支持各项任务的资金, 国家一级科技计划在执行任务的情况下,同时得到了基金资金的支持。
第6条.组织结构
基金的组织结构包括:
- 基金管理委员会。
- 控制人。
- 基金主任和帮扶机构。
第7条.基金管理委员会
1.基金管理委员会以基金名义履行本章程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2.基金管理委员会主席、基金管理委员会成员的标准和条件:
a) 基金管理委员会主席必须具有大本科及以上学历,在科学、技术、金融、银行、法律、经济、工商管理、会计、审计等领域拥有至少5年的管理和经营经验;
b) 基金管理委员会成员必须具有大本科以上学历,在科学、技术、金融、银行、法律、经济、工商管理、会计、审计等领域具有管理和运营经验;
c) 不是配偶、生父、养父、生母、养母、亲生子女、养子、亲哥哥、亲姐妹、亲弟弟、姐夫、姐夫、嫂子、部长的弟媳、科技部副部长;控制员;基金董事、副主任、总会计师。
3.基金管理委员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a) 出席基金管理委员会审议、建议和表决事项的会议;
b) 执行基金管理委员会、基金管理委员会主席分配的任务和工作;
c) 执行基金管理委员会的决议;
d) 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8条.控制
- 基金由科技部部长任命的01名管制员。控制员在专职制度下工作,任期3年,可重新任命,但连续不超过2个任期。
- 任命控制员的标准和条件
a) 具有大本科以上学历,具有至少3年管理、管理科学、技术、经济、金融、银行、工商管理、法律、会计、审计等领域的管理人员和经营者;
b) 不是配偶、生父、养父、生母、养母、亲生子女、养子、亲哥哥、亲姐姐、亲弟弟、姐夫、姐夫、嫂子、部长的弟媳、科技部副部长;基金管理委员会成员;基金董事、副主任、总会计师;
c) 不得兼任其他企业的董事或总经理。
- 控制人的权利和义务
a) 监督基金战略和行动计划的实施;
b) 监督基金管理委员会和基金经理根据科技部长的要求行使权利和义务;
c) 在提交科技部之前,评估财务报表、财务支助活动报告、管理工作评估报告和其他报告;
d) 编制并向科技部和基金管理委员会提交关于本款第a点、b点和c点规定的内容的评估报告和建议。
- 控制人的责任
a) 遵守法律、科技部的决定和职业道德,履行本章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b) 控制人负责制定工作计划,并向科技部报告任务执行结果;
c)诚实、谨慎地履行赋予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国家利益和基金各方的合法利益。
- 控制员的工资和报酬
a) 控制人根据控制的业绩、基金业绩和业绩享有工资和报酬;
b) 科技部根据任务完成程度和法律规定,决定控制员的工资和报酬的数额和支付;
c)监事的经营费用依法计入基金的管理费用。
第9条.基金经理
- 基金主任是科技部部长任命的基金法定代表人,根据基金管理委员会主席的建议,根据基金管理委员会主席的建议,在专职制度下工作,任期5年,可重新任命。
- 根据本章程第7条第5款第a点、c点对基金管理委员会主席的任命标准和条件。
- 基金经理的权利和义务
a) 基金的运作组织;根据基金管理委员会主席、科学和技术部长的决定,执行和报告任务执行结果;
b) 根据本章程的规定,向基金管理委员会提交关于基金战略、运营计划、财务计划和财务报表的决定;批准后组织实施这些战略和计划;
c) 提交基金管理委员会,决定基金的运作规则、内部支出条例、接受资金、捐款和其他内部管理条例;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根据本条例的规定,根据与基金运作有关的权限和其他规定,颁布内部管理文件;
d)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向基金管理委员会提交基金管理委员会,决定基金管理机构的业务组织、人员编制和组织方案,以及基金副经理、总会计师和其他基金管理职务的任免、奖励和纪律;
e)根据职权招聘员工、任免干部;
f) 根据基金管理委员会主席和科技部长的分配和授权,按照基金的职能和任务行使其他权利和义务。
- 基金经理的责任
a) 遵守法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b) 执行基金管理委员会的决议和决定;
c) 对基金管理委员会、科学和技术部长负责,并负责履行分配或授权的任务和权力的法律。
第10条.基金管理委员会、基金管理人与董事在基金管理、管理中的关系
- 在组织执行基金管理委员会的决议和决定的过程中,如果发现问题不利于基金,基金经理应向基金管理委员会报告,以考虑重新调整决议和决定。基金管理委员会不重新调整决议和决定的,基金经理仍须执行,但必须向科技部报告,以便根据权限进行审查和解决。
- 基金经理应当定期向基金管理委员会报告基金的运作情况。必要时,基金管理委员会主席要求基金经理直接向基金管理委员会报告,或派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出席基金会议。
- 基金管理委员会将分级给基金经理,以履行基金的职责,并负责下放。基金经理对基金管理委员会和下放工作的法律负责。
- 根据控制人活动规则、基金管理委员会运作规则和法律规定,控制人与科技部、基金管理委员会和基金经理之间的关系。
第11条.帮佣机构
基金会的帮扶机构由副主任、总会计师、专业、业务部门和代表处组成。基金副主任和总会计师由科技部部长根据基金管理委员会主席的建议决定任命和罢免。基金副主任和总会计师在专职制度下工作5年,可重新任命。基金副经理不超过03人。
- 基金副主任根据基金经理的分配和授权协助基金经理;对基金经理负责,并依法对分配或授权的任务负责。基金副主任必须具有大本科以上学历,在科学、技术、金融、银行、法律、经济、工商管理、会计、审计等领域拥有至少3年的管理和经营经验,并符合适用法律规定的标准和条件。
- 总会计师应当按照会计法的规定组织开展会计工作,协助基金经理依照财务、会计法监督基金的财务活动;对基金经理、基金管理委员会主席负责,并负责履行所分配的任务和权力的法律。总会计师必须具备《会计法》和相关指导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条件。
- 专业、业务部门和代表处由基金管理委员会决定。
第12条.科技委员会
- 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统称理事会)由基金管理委员会主席根据基金经理的建议决定成立,根据具体任务向基金提供咨询。理事会由5至9名成员组成,包括具有实践经验的科技专家、经济专家或管理人员,在审查任务的领域具有深厚的专业知识。基金管理委员会根据任务的内容决定理事会的成员人数和组成。
- 理事会有任务:
a) 建议选择任务和项目;评估和验收基金资助的任务和项目执行结果;
b) 为基金管理委员会和基金经理制定和组织实施基金的长期、中期和年度战略、规划、计划提供咨询。
c)本基金管理委员会根据基金管理委员会的建议,依法享有基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报酬和其他福利。理事会在完成任务后自行解散。
第三章 基金的财政支持活动
第13条.一般财政支持原则
- 基金的财政援助活动应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根据基金与企业、组织和个人之间的协议进行。
- 获得基金资金支持的企业、组织和个人必须按照其目的、效率和法律规定使用基金的资金。
- 企业、组织和个人只能以以下形式获得基金的财政援助:优惠贷款、贷款利率支持、贷款担保、任务资金支持、科技项目。
第14条.直接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 直接贷款对象
执行项目的企业:
a) 鼓励转让、创新和完善技术,鼓励转让《技术转让法》的规定;
b) 技术转让、新产品开发和产品商业化属于经总理批准的高科技应用农业领域;
c) 技术创新和工业产品生产属于总理批准的优先支持发展的工业产品清单;
d) 执行在技术交易所、技术与设备市场、技术供求对接活动和国家创业日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
e)根据科技法的规定,改进、创新技术、开发新产品、扩大生产;
f) 对获得国家质量奖的企业、参加提高商品生产率和质量计划的企业进行技术创新活动;
g) 在国家产品计划、国家技术创新计划、国家高科技发展计划和其他国家级科技计划开发后,接受技术转让、创新、技术完善,特别是技术商业化。
- 直接贷款条件
a) 属于本条第1款规定的贷款对象;
b) 有符合本章程第3条规定基金活动目的的项目、内容和产品;
c) 项目必须依法获得主管部门的批准,并经基金评估和评估为偿还贷款的可行性;
d) 企业是依法设立的,有足够的资源来实施项目,并确保股权来源至少占项目实施总投资的20%;
e)具有偿还债务的财务能力,符合本决定和有关法律规定的贷款担保规定;
f) 在申请贷款时,企业在信贷机构没有坏账,根据《税收管理法》的规定,纳税额为01年或以上。因客观原因拖欠税款的,企业应当经税务机关直接确认;
g) 贷款和还款的货币是越南盾。
- 基金在满足本条第2款规定的条件时,考虑直接向本章程第27条第1款规定的任务发放贷款。
第15条.利率、贷款水平、贷款期限和贷款担保
- 基金在每个时期的直接贷款利率根据确保基金有财政自主权、确保资本安全和资本发展的原则确定。在每个时期,根据本款规定的利率确定原则,基金管理委员会主席宣布基金的贷款利率。
- 每个项目的最高直接贷款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80%。基金对企业的总贷款额不超过本基金实际注册资本的15%。
- 直接贷款期限根据资本回收能力、企业还款能力和每个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但最长不超过07年。
- 确保贷款
a) 企业在基金贷款时必须遵守贷款担保措施。对于每个项目,基金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考虑并决定具体的贷款担保措施;
b)担保交易的建立、实施和担保资产的处置,依照担保交易法和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16条.直接贷款的记录、程序、程序和协议
- 贷款申请文件包括:
a) 企业贷款申请书;
b) 项目文件和其他文件或文件,证明企业有资格按照本章程第14条贷款。
- 企业在基金总部或邮寄或电子网络(如有)提交贷款申请。
- 接受和评估贷款申请文件完整性的基金;成立审查委员会,审查和决定直接贷款。必要时,基金聘请独立顾问或成立科学技术委员会,就贷款申请文件向基金提供咨询。拒绝的,基金书面通知企业拒绝直接贷款的原因。
- 基金应根据确保在评估和决定贷款和贷款发放过程中明确划定相关个人和组织的责任和义务的原则,制定选择、评估、工作解决期限、直接贷款决定和贷款支付程序。
- 基金与企业之间的贷款协议必须以书面文件为依据,确保遵守本章程的规定,并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a) 关于基金和企业的法人、协议签署地点和时间的信息;
b) 关于贷款金额、贷款用途、贷款期限、贷款货币、贷款方式、贷款支付、贷款利率、贷款转出、利息收回、贷款本金、贷款担保措施和应急措施、风险处理(如有)的协议 贷款协议的效力;
c) 贷款过程中各方的权力、义务和责任;如何解决基金管理要求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纠纷和问题;以及基金管理要求的其他安排;
d) 除本款第a点、b点和c点规定的内容外,各方还可以按照本章程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商定其他内容。
第17条.间接贷款原则和条件
- 间接贷款原则
a)基金管理委员会根据基金经理的建议,制定标准,决定选择部分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签署间接贷款协议;
b) 银行适用关于信贷机构和金融机构的贷款活动的法律,以便从基金接收资金;
c) 银行根据本章程第14条第1款、第a点、b点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自我评估和决定,并承担贷款决定的风险;
d) 银行负责在基金约定的期限内向基金全额偿还间接贷款本金和利息;
e) 贷款和偿还的货币是越南盾。
- 间接贷款条件
a) 符合本条例第14条第1款、a点、b点的规定的企业;
b) 银行接受贷款,并履行与基金的协议。
第18条.间接贷款的利率、水平、期限和费用
- 间接贷款利率由本章程第15条第1款规定的直接贷款利率决定。
- 每个项目的间接贷款额不得超过本章程第15条第2款规定的直接贷款额度。
- 贷款期限符合本章程第15条第3款的规定。
- 间接贷款费用是基金支付给银行的款项,用于执行双方商定的贷款。基金管理委员会根据每个领域和每个时期规定最高收费标准。
第19条.间接贷款记录、程序、程序和协议
- 申请贷款的企业档案包括:
a) 企业贷款申请书;
b) 企业项目档案和其他文件或文件,证明企业有资格按照本条例第14条第1款、第a点、b点的规定获得贷款资格。
- 申请接受间接贷款的银行记录包括:
a) 银行间接贷款的申请书;
b) 本条第1款第b点规定的文件和文件以及其他有关文件。
- 企业在银行交易点或邮寄或电子网络(如有)提交贷款申请。
- 银行负责接收向企业申请贷款、评估和决定贷款的申请,并在基金总部或邮局或电子网络(如有)提交间接贷款申请文件。拒绝贷款的,银行书面通知企业拒绝的理由。
- 接受、评估间接贷款申请和决定将资金转给银行进行间接贷款的申请。必要时,基金聘请独立顾问或成立科学技术委员会,就间接贷款申请文件向基金提供咨询。拒绝转移资金的,基金以书面通知银行拒绝的理由。
- 银行负责发布间接贷款评估和决策程序,确保公开和透明原则。
- 基金应根据确保在间接贷款过程中明确划定利益攸关方的责任和义务的原则,制定评估程序、工作解决期限和间接贷款转移决定。
- 基金与银行之间的间接贷款协议必须以书面文件为依据,确保遵守本章程的规定,并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a) 关于基金和银行法人的信息、协议签署地点和时间;
b) 关于贷款金额、贷款用途、贷款期限、贷款期限、贷款利率、贷款利息、贷款接收、偿还本金、收回利息、贷款本金、逾期转债、重组还款期限、间接贷款协议效力的协定;
c) 在执行间接贷款过程中,各方的权力、义务和责任;如何解决基金管理要求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纠纷和问题;以及基金管理要求的其他安排;
d) 除本款第a点、b点和c点规定的内容外,各方还可以按照本章程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商定其他内容。
- 银行与企业之间的贷款协议必须以书面方式订立,并按照本条第8款的规定,与基金与银行之间的间接贷款协议。
第20条.贷款利率支持的对象和条件
- 贷款利率支持对象:符合本章程第14条第1款和第27条第1款的规定。
- 贷款利率支持条件
a) 属于本条第1款规定的贷款利率支持对象;
b)企业、组织和个人是项目的投资者,经信贷机构依法评估并接受贷款,并有能力偿还贷款;
c) 有符合本章程第3条规定的基金活动目的的项目、内容和产品;
d) 该项目尚未获得基金资金或国家预算资金的资金支持。
第21条.贷款利率支持方式和水平
- 贷款利率支持方式:基金对已建成、投入使用、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给信贷机构的项目提供贷款利率支持。
- 贷款利率支持水平由投资者向信贷机构支付的贷款利率与基金同期贷款利率之间的正利率差额确定。在每个时期,根据本款规定的贷款利率支持水平的原则,基金管理委员会公布基金贷款利率支持水平。
第22条.贷款利率支持的记录、程序和程序
- 贷款利率支持申请文件包括:
a) 投资者贷款利率支持的申请文件;
b) 投资者的项目记录以及证明企业符合本章程第20条规定的贷款利率支持条件的文件和文件。
- 投资者在基金总部或邮局或电子网络(如有)提交贷款利率支持申请。
- 接受和评估贷款利率支持申请文件的完整性;成立审查委员会,审查和决定支持贷款利率。必要时,基金聘请独立顾问或成立科学技术委员会,就贷款利率支持申请向基金提供咨询。拒绝的,基金书面通知投资者拒绝提供贷款利率支持的原因。
- 基金应根据确保在评估过程中明确规定相关个人和组织的责任和义务的原则,制定选择、评估程序、工作解决期限、决定支持贷款利率和支付支持资金的原则, 决定支持贷款利率和支付支持资金。
- 基金与投资者之间的贷款利率支持协议必须以书面文件为依据,确保遵守本章程的规定,并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a) 关于基金法人和投资者的信息、签署协议的时间和时间;
b) 关于贷款利率支持形式的协议、支持金额、付款金额、贷款利率支持合同的有效性;
c) 各方的权力、义务和责任;根据基金管理要求,在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的解决方式及其他安排;
d) 除本款第a点、b点和c点规定的内容外,各方还可以按照本章程和有关法律规定商定其他内容。
- 根据借款合同在借款合同中支付给信贷机构的本金金额,按投资者当年向信贷机构支付的本金金额,按01年01次支付贷款利息。支持贷款利率的资本支付记录包括:
a) 01 份合同或竣工项目移交验收记录的原件;
b) 01 份贷款利率支持合同副本;投资者与贷款信贷机构承债的契约;
c) 01 份投资者贷款信贷机构年度还款凭证的副本。
第23条.贷款的担保对象和条件
- 贷款担保对象,包括:在国家产品计划、国家技术创新计划、国家高科技发展计划和方案中开发后实施技术商业化项目的投资者企业、组织和个人, 其他科学和技术任务为社会经济发展的优先方案服务。
- 贷款担保条件
a) 属于本条第1款规定的贷款对象;
b) 有符合本章程第3条规定的基金活动目的的具体目标、内容、技术和产品记录的项目;
c) 有足够的资源来执行项目;
d) 在评估基金考虑提供贷款担保时,确保至少20%的股权来源参与项目;
(1) 在提供担保时,投资者根据《税收管理法》和信贷机构的坏账,没有1年或1年以上的税收债务。
第24条.贷款的担保额度和担保费
- 基金为投资者在银行的一部分或全部贷款担保,但最高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80%。
- 贷款担保费按担保贷款金额(本金和利息)计算。
第25条.贷款担保限额
- 基金对客户的实际特许资本的信用担保总额不超过一个客户的02%,客户和相关人员不超过05%。
- 基金的担保总额不得超过基金实际注册资本的30%。
第26条.贷款担保的档案、程序和程序
- 贷款担保申请文件包括:
a) 向投资者贷款提供担保的申请书;
b) 证明投资者(被担保人)符合本章程第23条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的贷款担保条件的文件和文件。
- 投资者在基金总部或邮寄或电子网络(如有)提交担保申请。
- 接受和评估贷款担保申请文件的完整性;成立审查委员会,审查和决定为贷款提供担保。必要时,基金聘请独立顾问或成立科学技术委员会,就贷款担保申请文件向基金提供咨询。拒绝的,基金书面通知投资者拒绝提供贷款担保的原因。
- 向投资者提供贷款的担保决定以担保合同的形式在基金、投资者和担保人之间以书面形式进行。贷款担保合同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a) 关于基金法人、投资者和担保方、签订合同地点和时间的信息;
b) 关于贷款担保形式的协议、担保金额、付款金额、贷款担保合同的有效性;
c) 各方的权力、义务和责任;根据基金管理要求,在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的解决方式及其他安排;
d) 除本款第a点、b点和c点规定的内容外,各方还可以按照本章程和有关法律规定商定其他内容。
- 基金的贷款担保以担保书的形式书面形式进行。担保书的内容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a) 基金的名称和地址、担保接受方、投资者;
b) 担保书的发行日期、偿还本金、偿还利息的义务;
c) 履行担保义务的具体条件;
d) 担保书的有效期;
e)有关向基金提供担保人贷款的担保义务的档案;
f) 当事人在履行担保书内容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规定与内容有关的内容,如有发生,将处理争议;
g) 在投资者未能偿还债务或未充分偿还担保人债务后,应采取收回担保人债务的措施,并在通知基金履行本章程规定的贷款担保义务之前,应采取证明方式;
h) 有关方面商定的其他内容;
i) 担保书在有关各方具体商定和商定时修改、补充或取消。
- 基金应按照担保原则,在评估和决定贷款担保过程中明确规定有关个人和组织的责任和义务,并颁布《担保措施条例》的原则,制定贷款担保的评估和决定程序。 基金各项保障措施的决策权。
第27条.基金的资金支持对象和条件
- 资金支持对象:执行科技任务的企业、组织和个人:
a) 在源头技术的基础上开发新技术、先进技术和高科技,并整合成生产主要产品、重点产品和国家产品的技术组合;
b) 解码技术,掌握来自发明的技术诀窍;接收和实施国家级科技计划试生产项目;
c) 开发由青年研究小组实施的新技术,并应用于新产品、新应用、新服务的测试生产;
d) 根据产品生产价值链应用和发展新技术:为国家产品、主要产品、重点产品(行业和地方规模)提供服务;
e)创新、完善和创新技术,达到先进、卓越的技术标准和规范,生产出高附加值产品,参与全球生产链;
f) 培训为技术转让、应用和开发服务的科技人员;聘请国内和国际技术顾问;
g) 复制、推广、介绍和转让技术,为农村、山区、海岛等地区的发展服务。根据《技术转让法》的规定。
- 资本支持条件
a) 属于本条第1款规定的资本支持对象;
b) 研究内容和产品直接服务于创新要求,提高企业的产品和商品的技术水平、生产力、质量和竞争力,以满足本章程第3条的运作目的;
c) 科技任务的产品能够应用于生产、经营;
d) 企业、组织和个人有足够的资源执行科学和技术任务。
第28条.基金的资本支持方式和水平
- 资本支持方式
资金支持基金以无偿资助的形式,不退还部分或全部执行科技任务的资金,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条件。
- 资本支持水平
a) 基金资助30%的科技任务,符合本条例第27条第2款规定的条件;
b) 基金资助50%的执行科技任务的资金符合本条例第27条第2款规定的条件,并在社会经济困难和特别困难的地区执行;
b)基金资助70%的科技任务,符合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并执行国家重点领域的国家级科技任务;
d) 基金100%用于执行国家优先、重点领域和国家级科技任务,并在社会经济困难和特别困难地区执行,同时满足本条例第27条第2款规定的条件;
e)每个科技任务的具体资助额度由基金管理委员会主席根据基金经理的建议决定。
- 根据科技部的规定、指导和有关法律文件,基金通过科技方案和任务,向企业、组织和个人提供资金支持。
第29条.资金支持的记录、程序和程序
- 资金援助申请文件包括:
a) 企业、组织和个人的资本支持申请书;
b)科技任务档案和证明企业、组织和个人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资金支持条件的文件和文件。
- 企业、组织和个人在基金总部或邮寄或电子网络(如有)提交资金支持申请。
- 基金接收和评估资本援助申请文件的完整性;根据本条例的规定,设立审查委员会,评估和评估科技任务的可行性和资本支持条件;决定支持资金,并通知企业、组织和个人。必要时,基金聘请独立顾问或成立科学技术委员会,就资金支持申请文件向基金提供咨询。拒绝资金支持的,基金以拒绝理由书面通知企业、组织和个人。
- 基金与企业、组织和个人之间的资本支持协议必须以书面文件为依据,确保遵守本章程的规定,并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a) 关于基金法人与企业、组织、个人、地点、签署协议的时间的信息;
b) 关于资金支持形式、援助金额、援助用途、援助资金支付进度、资本支持协议效力的协议;
c) 各方的权力、义务和责任;根据基金管理要求,在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的解决方式及其他安排;
d) 除本款第a点、b点和c点规定的内容外,各方还可以按照本章程和有关法律规定商定其他内容。
- 评估和验收科技任务
a) 评估和验收文件包括:
- 企业、组织和个人的验收申请书;
- 与科技任务相关的文件、文件和付款文件。
b) 基金接收和评估验收文件的完整性;开展科技任务评估验收。
- 基金应按照平等、公开、明确责任的原则,制定评选程序、组织实施、工作解决时限、资金支持决定、资金拨出、科技任务评估和验收程序、 有关个人和组织在资金支持过程中的义务。
第四章 债务分类、风险准备金提取和风险处理
第30条.债务分类和风险准备金提取
- 根据越南国家银行关于信贷机构债务分类的规定,基金对所有直接贷款余额进行债务分类,为贷款提供担保。
- 银行应根据越南国家银行关于信贷机构债务分类的规定,对间接贷款余额进行分类。
- 基金提取直接贷款风险准备金,为贷款提供担保,并计入基金的运作费用如下:
a) 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按提取时直接贷款和担保贷款余额的0.75%计算;
b) 具体直接贷款风险准备金提取:根据债务分类结果,基金提取直接贷款余额的具体风险准备金,按信贷机构规定提取各组债务;
c)提取担保风险准备金用于具体贷款:根据债务分类结果和基金年度财政收支结果,贷款担保基金为已偿还的款项提取特定风险准备金, 信贷机构规定的每组债务的最高提取率不得超过最高提取率。
- 银行根据越南国家银行关于信贷机构风险准备金提取的规定,提取间接贷款余额的风险准备金。
第31条.风险处理
- 风险处理原则
a) 基金的风险处理应确保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
(2)风险处理的审查应根据导致风险的原因、风险程度、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企业偿债能力,确保本条例规定的适当记录、时间和程序;
c) 风险处理旨在减少对国家的最大损害,并承担基金、借款人和有关机构在收回贷款偿还方面的责任;
d) 选择风险处理措施,优先顺序,不造成资本损失或减少国有资本损失的措施,应考虑先实施;
e)债务可以同时适用本章程规定的一项或同时多项风险处置措施;
f) 本基金在财政年度结束时的风险接受率低于05%。
- 基金直接贷款余额的风险处理措施包括:
a) 调整还款期限/还款金额;
b) 延长贷款期限;
c) 债务清偿;
d) 清除利息债务;
e) 消除本金债务;
f) 出售债务;
g) 处理贷款担保资产;
h) 法律规定的其他风险处理措施。
- 间接贷款余额的风险处理措施符合越南国家银行关于信贷活动风险处理措施的规定。
- 直接贷款风险处理权限
a) 总理在风险降低基金特许资本时,根据本条第2款第1点、第e点、的规定,审查和决定风险处置措施;
b) 科技部长在风险不降低基金特许资本时,审查并决定本条第2款第c点、第d点和第2点规定的风险处理措施;
c) 本基金在风险不降低基金特许资本时,根据本条第2款第a点、b点、e点、、h点的规定,考虑并决定风险处置措施;
d) 在财政年度结束时,风险接受率在05%或以上时,科技部主持与财政部协调,向总理报告审议和决定。
- 处理间接贷款风险的权限
决定间接贷款风险处理措施的权限应符合越南国家银行关于信贷机构经营风险处理权限和相关法律的规定。
- 使用风险准备金处理贷款风险
a) 基金使用风险准备金处理直接贷款风险,为贷款提供担保。如果准备金不足以处理所有贷款风险,为处理应处理的债务提供担保,基金应根据本条例第40条第5款的规定从财政应急基金中取出。在用完了财政应急资金后,如果缺少,基金将备用资金的差额直接核算到业务费用中;如果提取的剩余备用金大于必须提取的备用金额,基金将退还多余的差额;
b) 银行使用风险准备金根据越南国家银行关于使用备用资金处理信贷机构运营中的风险,以处理间接贷款余额的风险。
- 科技部对基金的风险处理机制有具体指导。
第五章 财务、会计、审计、报告信息制度
第32条.会计财务制度
- 基金依照法律和财政部的指示,组织开展会计工作。
- 本基金财政年度从每年1月1日开始,至12月31日止。
- 基金根据会计法组织会计机构。
第33条.年度财务规划
- 每年编制国家财政收支预算时,根据上一年度任务执行情况、计划年度基金的计划、任务和活动目的,基金运作计划、财务计划包括以下内容:
a) 从基金特许资本中开展财政援助活动的计划;
b) 计划为企业、组织和个人实施由总理、科技部从国家预算中拨给基金用于科技发展的资金支持活动;
c) 从其他资金来源开展财政援助活动的计划;
d) 基金管理机构定期支出计划;
e) 预计计划从其他来源筹集。
- 基金主任应将资金用于执行本条第1款b点的科学和技术方案和任务,并提交基金管理委员会主席批准,并将科学技术部纳入年度国家预算。
- 基金管理委员会主席批准基金的运作计划和年度财务计划,并提交科技部,用于管理、监督和评估基金的绩效。
第34条.基金的运作资金来源
- 基金的最低特许资本为国家预算拨出的2万亿越南盾(2万亿越南盾)。根据基金的具体运作情况,科技部部长在财政部和规划和投资部提出意见后,向总理提交审议,决定调整基金的特许资本。
- 其他资金来源
a) 科技项目和任务的资金支持资金由总理、科技部长委托基金执行。每年,科技部根据规定,审查和决定国家预算资金用于科技发展事业的需要;
b) 基金业绩的额外资金;
c) 由企业、组织、个人、国内和外国为基金提供的资金、合法援助和自愿捐款;
d) 法律规定的其他合法资金来源。
第35条.经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原则
- 必须按照预算外国家财政基金的规定发展和确保资本安全。
- 使用本章程第34条第2款第b点、c点和d点规定的资金来源,为本条例第27条、第28条规定的支助任务提供资金支持。
- 使用本条例第34条第2款第1款、b点、c点和d点规定的资金来源,提供优惠贷款和担保贷款。
- 利用本条例第34条第2款第a点规定的资金来源,为总理或科技部长分配的科学和技术方案和任务提供资金支持。不要将这笔资金用于基金的活动。
- 使用本条例第34条第2款第b点、c点和d点规定的资金来源,以支持资本和贷款利率。
- 使用本条例第34条第2款第b点、c点和d点规定的资金来源,用于管理和经营基金;根据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租用总部、建设投资支出、购买固定资产和工具工具,为基金的运作服务。
- 使用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营运资金的闲置资金在商业银行储蓄,但必须确保资金安全。
- 不得将营运资金用于开展货币交易、证券投资、房地产业务、金融投资(使用特许资本和闲置资金存入银行)和其他不允许的业务活动。
- 不得以接受组织和个人的存款的形式筹集活动经费;发行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债券、债券和商业贷款券。
第36条.资产管理
1.基金制定《固定资产采购管理业务管理条例》,并按照本章程和有关法律规定报基金管理委员会主席批准。《条例》应当明确基金管理部门协调,明确规定各部门和个人对基金损坏、损失、财产损失、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基金固定资产的采购
a) 决定投资和购买固定资产的权限、标准、规范、程序、投资程序、采购和修理固定资产,适用于国家拥有100%特许资本的独资有限责任公司, 确保公开、透明、经济、高效;
b)为本基金运作服务的固定资产采购,按照固定资产总值不超过本基金实际注册资本的05%的原则进行。
c)固定资产折旧提取原件、管理制度、使用方式和折旧时间:本基金按照适用于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规定执行。
- 租赁、租赁固定资产
a)本基金有权按照有效、保存和发展企业资金的原则租赁、租赁固定资产;
b) 决定租赁和租赁固定资产的权力应按照国家100%的特许资本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 清算、转让、出售固定资产
a)本基金有权按照公开、透明、保证资金安全的原则,主动清算、出让、出售已损坏、技术落后、无使用需求、无法使用或无效使用的资金;
b) 决定清算、转让或出售固定资产的权力,按照国家100%特许资本的单一成员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行使;
c) 基金固定资产的清算和出售程序和程序应符合适用于企业的法律规定。
- 资产清点和固定资产重新评估
a) 基金必须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清点,以确定固定资产的数量:在锁定会计帐簿编制年度财务报表时;自然灾害发生后,敌祸或因某种原因导致基金财产波动;根据国家主管机关的规定;
b) 对于过剩和缺乏的财产,必须明确有关企业、组织和个人的原因和责任,并依法确定物质赔偿水平;
c)基金必须依法对企业进行资产重组。资产重估产生的增减差额,按规定执行。
- 处理财产损失
当遭受财产损失时,基金必须确定损失的财产价值、原因、责任,并处理如下:
a) 明确客观原因(自然灾害、火灾、意外事故)和主观原因;
b)因主观原因造成的,企业、组织、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和处理。基金具体规定赔偿,并依法决定赔偿额度;对自己的决定负责;
c) 如果财产依法购买保险,则按保险合同处理;
d) 在企业、组织和个人的赔偿金中抵消后的财产损失价值,造成损失,保险机构及其使用后,在期间的费用中核算;
e)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原因造成严重损失的特殊情况,基金主任不能自行补救,基金主任应向基金管理委员会主席报告损失处理方案,并提交科技部长决定。
第37条.基金收入
基金的收入来源是本期产生的应收账款,包括:
- 业务活动收入
a) 贷款活动的收入包括:从直接贷款、间接贷款和其他贷款活动中收取利息;
b) 从担保活动获得贷款;
c) 从管理国内外企业、组织和个人自愿、合法捐款的资金来源和捐款中获取;
d) 业务活动的其他收入。
- 从存款利息中收取。
- 从租赁、清算和出售财产中获取收入;收取赔偿保险金(在赔偿发生损失后的其余部分);收取和赔偿违反经济合同的罚款;从汇率差异(如果有的话)中获利。
- 依法从其他活动中收取。
第38条.基金费用
基金的费用是基金运作所需的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
- 业务活动费用
a) 财政支助活动支出包括:间接贷款费用、资本支持支出、利率支持、贷款担保;档案评估支出;担保资产的评估和评估费用;资本支持的选择、检查、评估和验收;处置形成资产、装备资产和其他与财政支助活动有关的支出;
b) 接受和管理国内外企业、组织和个人自愿、合法捐款的费用;
c) 风险准备金和其他准备金的支出(如有);
d) 债务处理业务的支出;
e) 保险支出,用于闲置资金的存款活动,汇率差支;
f) 其他业务活动支出。
- 机构运营支出
a) 向工人和管理人员支出包括:工资、工资、报酬、奖金、津贴和工资性质的支出;按工资缴费的支出(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会经费);奖励之支,福利支出;交易服装支出;补贴支出;吃班;医疗支出;根据现行规定,女工的费用;依法向干部、职工、管理人员的其他支出;
b) 管理活动的费用包括:收费工作;培训支出;研究、应用科学技术;宣传、广告、营销;用于信息技术;关于党和团体活动;文具、文件、书籍的支出;电力、水、电话、邮电、机关卫生;会议、研讨会、培训、宣传、印刷材料和接待;购买商品和服务的费用;交易、对外、参加论坛、网络;国际合作支出;检查、监督和审计;聘请国内外专家、顾问;运输费用和其他管理活动支出;
c) 投资建设、采购、维护和维修资产的支出;固定资产折旧支出;物业租赁支出按租赁合同执行;出售和清算资产的特许经营;财产保险支出;工具采购支出;其他支出用于资产管理和使用。
- 依法缴纳税款、费用和费用。
- 已核算收入但实际未收到的费用;将负债支出,确定失主并计入收入,但后来确定债权人;用于收回已清偿债务的费用、坏账回收费用;因违反经济合同而支付罚款和赔偿金,由基金负责;依法处理财产损失的支出;用于慈善社会工作;执行费用和费用。
- 其他费用。
- 本条第1款、第2款、第3款、第4款、第5款规定的费用额度,由国家100%持有的单一成员有限责任公司依法执行。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基金根据财政能力制定规范,决定适当和有效的保障支出。
第39条.工资和工资津贴
基金根据国家100%的特许资本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对基金的经理、官员、雇员和合作者的工资、报酬和奖金作出规定。 基金的运作。
第40条.财务结果、财务结果的分配
- 基金的年度财务结果为本财政年度总收入和支出总额之间的差额。
- 在缴纳税款和预算(如有)后,支付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支付的罚款和弥补前几年的损失,未从计税收入中扣除,如果总收入大于总成本,则该差额视为100%, 分配到以下基金:
a) 将最多 30% 提取到发展投资基金;
b) 提取最多20%的资金后备基金,本基金的最高额不超过本基金实际特许资本的25%;
c)奖励基金、福利基金的提取,最高相当于基金官员、雇员和基金经理(包括基金主席、基金管理委员会成员、基金经理、基金副经理、总会计师、控制人)在基金管理人财政年度中执行的1.5个月工资;
d) 上述基金提取后的剩余资金(如有)将添加到发展投资基金中;
e)发展投资基金提取后剩余收支差额不足,无法按照规定水平提取奖励基金、福利基金、管理人奖励基金的,基金可减少设立发展投资基金,以补充设立奖励基金的资金来源, 福利、基金按规定水平奖励管理人,但最大减值不得超过本年度发展投资基金的提取;
f) 基金管理委员会决定发展投资基金、财政应急基金、奖励基金、福利基金、经理奖励基金的提取额度。
- 设立奖励和福利基金:
a) A级基金从公务员和雇员的3个月工资中提取给两个奖励和福利基金;
b) B类基金从公务员和雇员的1.5个月工资中提取给两个奖励和福利基金;
c) C级基金从干部、公务员和雇员的01个月工资中提取给两个奖励和福利基金。
- 设立经理奖励基金:
a) A类基金从经理的1.5个月工资中提取;
b) B类基金提取经理的01个月工资;
c) C类基金不得提取管理人奖励基金。
- 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a) 发展投资基金用于:
- 实施基金的发展投资项目,包括:投资、扩大和发展基金的支持活动;新建投资项目、改造、升级、扩建已投资建设项目、资产采购项目,包括无需安装的设备、机械、资产和设备维修和升级项目;项目、科研课题、技术开发、技术应用、技术支持、基础调查;培训和提高基金经理、官员和雇员的专业、技术和专业水平;其他发展投资计划、项目和计划;
- 为执行本章程第3条第5款规定的企业提供贷款利率和资本支持;
- 为基金补充特许资本;
b) 财政应急基金按以下优先顺序使用:
- 在被组织或个人的赔偿金补偿后,在活动中发生的损失、财产损失和债务损失,以及将未支付的备用资金用于期间的费用;
- 在用完贷款风险准备金后,贷款担保和担保的风险处理,以提取基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费用;
- 年底,如果不用完财政准备金,基金余额将转移到下一年,从已处理的风险资金中收回的金额将计入基金的其他收入;
c) 奖励基金用于年终奖、定期奖励、临时奖励、基金工人和集体的奖励法律;根据奖励竞赛法的规定,奖励经理;奖励对基金活动有重大贡献的个人或单位;
d) 经理奖励基金用于年终奖、定期奖金、临时奖金、经理任期届末奖励。奖励额度由科技部部长根据基金管理委员会主席的建议,根据分配的任务完成程度和基金绩效决定;
e) 福利基金用于为工人和管理人员的体育、文化和福利活动;公益、慈善事业;在节假日期间,定期、不定期地向公务员、工人和管理人员支付困难津贴;投资建设或修理基金的福利工程和其他福利活动。
- 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规定、目的、对象正确、公开、透明。
a)基金制定、颁布依法管理和使用资金的条例,确保基金工会执行委员会的民主、透明、参与,并在实施前在基金中公开;
b) 在财政年度,基金可根据经营成果主动提取资金,以便按规定目的使用资金;
c) 奖励公职人员、雇员和福利支出的规范由基金管理委员会颁布。
- 基金管理委员会主席或受授权人根据本条第2款的规定,决定提取和暂提取奖励基金、福利基金、经理奖励基金、发展投资基金和财政应急基金。
- 当本年度的财务结果出现亏损时,基金将亏损转为次年,自发生亏损后第二年连续亏损的转入时间不超过05年。如果5年后,如果基金没有转移全部损失,科技部主持、配合财政部向总理报告审议和决定。
第41条.信息模式
- 基金必须定期披露下列信息:
a) 关于基金的基本信息;
b) 年度活动计划的总体目标、目标和具体指标;
c) 关于基金年度行动计划执行结果和基金财政援助任务清单的评估报告;
d) 关于基金治理和组织结构状况的报告。
2.本基金应当在网站和出版物(如有)上公布,并在基金总部公布异常信息,自发生下列事件之一后36小时内:
a) 基金在银行的账户被冻结或获准在冻结后重新运作;
b) 暂停部分或全部基金活动;
c) 变更基金经理;
d) 作出纪律处分决定、起诉决定,并作出法院对基金经理的判决和决定;
e) 检查机构或税务机关对违反基金法律的结论;
f) 决定更换独立审计机构,或被拒绝审计财务报表。
第42条.财务报表的审计和披露
- 基金年度财务报表由财政部公布的企业名单的独立审计机构审计,并有资格获得审计服务业务资格。同时,由国家审计机关按计划(如有)进行审计。
- 董事在获得监事的评估意见后,向基金管理委员会主席提交财务报表批准,并提交科技部和财政部。
- 自财政年度结束之日起120天内。基金必须按照会计法的规定公开财务报表。
第六章 监督和评估基金运作
第43条.监督基金运作
- 科技部对基金运作的监督和评估有下列内容:
a) 管理和使用特许资本、其他资金来源、年度经营资金和基金资产;
b) 基金的业绩;
c) 执行基金的工资、奖金和报酬制度;
d) 科技部要求的其他相关监测内容。
2.科技部通过基金报告组织直接或间接监督,发现基金管理中的财务风险、资金管理限制、基金运作效率,并按照金融监管法的规定及时发出警告和处理措施, 评估国有企业的经营业绩和财务信息公开。
- 科技部颁布条例,指导基金的绩效评估和评级。
第44条.评估业绩和基金评级
- 科技部应按照本条例第43条第3款的规定和指示,对年度基金的运作和分类进行评价和分类。
- 年度基金活动评估指标包括:
a) 指标1:基金资助的任务和项目的数量、规模、领域和效率的计划完成程度;
b) 指标2:贷款余额和贷款担保、资本支持销售和通过任务和项目向企业、组织和个人提供贷款利率支持;
c) 指标3:坏账率;
d) 指标4:关于管理和使用特许资本和运营资金、基金资产和报告制度的法律规定的执行情况。
- 在评估基金运作时,应考虑和排除客观因素:
a) 自然灾害、火灾、流行病、经济和政治动荡、战争和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b) 有关政策的变化影响受资助对象和基金的业绩。
第七章 组织实施
第45条.科技部的责任
- 履行对基金的国家管理职责。主持、配合有关部委完善、修改和补充有关基金组织和运作的法律文件,并提交主管机关颁布或颁布。
- 颁布基金财务支助活动管理指南;根据本章程的规定,规定和指导基金的业绩评估和分类。
- 将任务和资金安排分配给基金,以便通过科技部的年度预算预算,为企业、组织和个人提供资金支持。
- 主持、配合有关部委指导执行有关基金组织和运作的内容和规定。
- 根据法律、指导文件和本章程,管理、组织、监测、检查、监督和全面评估基金的活动。
- 基金管理委员会、监事、基金经理、基金副经理和总会计师的职务的任免。
- 根据本章程和其他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履行国家所有者代表对基金的其他任务和权力。
第46条.财政部的责任
- 基金会计制度指南。
- 主持、协调科技部根据本条例第34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向基金提供特许资本和资金。
第47条.规划和投资部的责任
主持、配合科技部、财政部在公共投资计划中安排资金来源,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向基金发放特许资本和资金。
第48条.劳动、残疾人和社会事务部的责任
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指导基金管理人、官员和雇员的劳动、工资、报酬和奖金管理机制,并符合基金的性质、模式和活动。
第49条.各级部委和人民委员会的责任
- 根据本章程的规定协调组织基金的活动。
- 为基金开展与部委、部门和地方有关的任务创造有利条件。
第50条.使用基金资金的企业、组织和个人的责任
- 正确使用基金批准的有效和适当的资金。
- 充分履行对基金的承诺和基金规定的制度。
- 任务和项目的结果必须按照基金的规定公布。
- 基金资助的企业、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51条.过渡条款
在本章程生效前获得资金支持基金批准和正在执行的任务和项目,将继续按照总理2013年7月3日第1051/QD-TTg号决定和基金在国库资金余额的指导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