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 布 日 期 : 2025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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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18日,越南政府副总理黎文成签发第985/Q-TTg号决定,批准《2021-2030 年越南国家水产养殖发展计划》。
《2021-2030 年越南国家水产养殖发展计划》的总体目标是发展有效、可持续、主动适应气候变化的水产养殖业; 提高水产养殖产品的生产力、质量、价值和竞争力;满足越南国内市场和出口的要求。
到2030年,水产养殖年产量将达到700万吨,为创造就业机会和提高劳动者收入做出贡献。
据此,截至2025年,力争水产养殖年产量达560万吨,出口额达78亿美元/年,水产养殖产值年平均增长4%。
到2025年,力争水产养殖年产量达700万吨,年出口额达120亿美元,水产养殖产值年平均增长4.5%。
《2021-2030 年越南国家水产养殖发展计划》将包括发展水产苗种生产;水产养殖发展; 投资升级水产养殖基础设施;发展水产养殖生产体系、物资供应和配套产业; 提高人力资源和生产组织的质量;水产养殖技术研究与应用。
越南政府总理责成农业与农村发展部负责协调和组织在全国范围内实施《2021-2030 年越南国家水产养殖发展计划》; 定期安排资金,用于检查、监督、评估、举行研讨会和会议、对计划实施情况进行总结。
各省市人民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2021-2030 年越南国家水产养殖发展计划》实施计划制定、审批和实施计划。
每年从地方预算中拨付资金,并按照规定调动其他合法资金来源,在当地实施《2021-2030 年越南国家水产养殖发展计划》的内容。
与此同时,在中央投资水产养殖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与农业和农村发展部配合,确保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的一致性和同步性。
《2021-2030 年越南国家水产养殖发展计划》
编号: 985/QD-TTg
河内,2022年8月16日
根据2015年6月19日《政府组织法》2019年11月22日《政府组织法》和《地方政府组织法》若干条款的修订和补充法;
根据2017年11月21日的《渔业法》
根据总理2021年3月1日第339/QD-TTg号决定,批准越南到2030年渔业发展战略,远景至2045年;
应农业和农村发展部长的建议。
决定:
第1条. 批准《2021-2030年国家水产养殖发展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内容如下:
一、目标
发展高效、可持续、主动适应气候变化的水产养殖;提高水产养殖产品的产量、质量、价值和竞争力;满足国内市场和出口的要求。 到2030年,水产养殖产量将达到700万吨/年,为创造就业和提高工人收入做出贡献。
a) 2021-2025年
b) 2026-2030年
二、节目内容
a) 提高水产品种生产能力
b) 按物种组发展水产品种生产
a) 按物种组发展养殖
• 将新技术、先进技术应用于生产,以节省水、燃料、环保,在生产中不使用抗生素,创造高质量、高价值的产品,满足市场要求;认证养殖;养殖方向是尽量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减少塑料材料的使用,对环境造成危害,减少环境污染。
• 根据每个地区条件多样化的养殖方式,并适应气候变化的影响。根据当地自然条件和土地利用规划,在盐碱化地区发展虾养殖,从低效率农业生产过渡。
• 继续发展湄公河三角洲和自然条件适宜地区的查鱼养殖,确保根据当地土地利用规划和计划。
• 根据现行规定严格控制养殖设施条件,鼓励扩大养殖面积,以创造高品质的产品,确保食品安全,符合消费市场的需求和要求。
• 鼓励采用新的养殖技术,节约用水,适应气候变化,以及废水和污泥处理技术,以保护环境。
继续发展淡水、猪、咸水塘集中养殖区;在河流、水库上养殖筏笼。将新技术应用于生产,创造大量商品规模,用于出口加工。
• 落实总理2021年10月4日关于批准2030年海上水产养殖发展计划的第1664/QD-TTg号决定关于发展海鱼、龙虾和磷虾养殖的内容,远景至2045年。
• 严格按照规定管理和控制养殖设施条件;审查和安排养殖网箱密度,确保龙虾养殖的技术要求和环境负荷。在离岸水域应用和测试网箱养殖龙虾的模式,在岸上养殖(使用循环过滤系统的罐中养殖)。
• 发展符合市场技术和标准的集中磷虾养殖区;严格控制质量、食品安全、疾病安全。
• 继续扩大冷水鱼养殖规模,在西北、中部高地和其他一些有适当水源的地方适当。
• 从冷水鱼(鱼子酱、熏鱼等)产品多样化,以提高产品价值。
• 组织和重组现有的水产养殖区,发展用于观赏、娱乐、手工艺品、珠宝和制药的水产养殖区,并建立服务、用品、技术和销售系统。新的科技投入,以促进水产品生产作为商品规模的场景。
• 发展专业种植、插秧、轮作(在花园沟渠中结合虾-稻、虾越绿的养殖模式,将虾与其他水产养殖物种配对)。在有条件的地方形成集中养殖区,开发受气候变化影响地区的土壤和水面,并将盐碱化到更绿色的虾养殖中,以提高产量、价值和使用效率。
• 根据适当的生态区域,开发集约化养殖模式,为其他甲胄进行联合养殖。将科学技术应用于生产,提高生产效率、质量和产品价值。
• 重组本地水产养殖区和特种渔业区,将新技术应用于生产,满足食品安全和疾病安全条件。
• 开发河面、溪流、水库、水库和灌溉的潜力,发展水产养殖、食品供应、生计,为消除贫困和增加人民收入做出贡献。
b) 水产养殖的质量控制、食品安全和可追溯性
c) 水产养殖的疾病安全控制和环境监测
a) 提高人力资源质量
b) 在产品生产、消费方面发展合作和联动模式
a) 关于技术应用研究
b) 关于技术在水产养殖中的应用
三、优先项目
投资优先项目清单附录一、附件二本决定。
四、执行资金来源
实施各种筹资,有效利用资源实施该方案。
第2条.组织实施
a) 负责在全国范围内协调和组织实施该方案;定期安排资金用于检查、监督、评估、组织研讨会/会议,以实施方案。
b) 颁布一套标准,确定集中水产养殖区和集中式水产种苗生产区,由中央和地方预算根据每个时期和阶段的发展情况优先投资;这套标准确定了优先实施的水产养殖发展项目。
c) 制定和汇总年度分配的国家预算预算中的资金,并按照国家预算法的规定提交财政部。
d) 根据《公共投资法》的规定,综合、评估和批准水产养殖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项目;2021-2030年期间优先实施的水产养殖发展项目的综合、评估和批准。
(1)审查并建议建立鼓励和吸引经济部门投资整个水产养殖产品价值链的各个环节的政策机制。
e) 指导和督促各部委、部门和地方组织实施该方案;组织检查、监督、评估、研讨会/会议部署、总结和总结;向总理报告年度、5年执行结果,并总结方案,及时提出建议和建议,并呈递总理审议和决定出现和越权的问题;根据实际情况,补充、调整方案的内容和优先项目。
a) 主持、配合农业和农村发展部和有关部委根据《公共投资法》和其他法律规定,平衡和安排计划项目开发投资资金。
b) 主持、配合农业和农村发展部和有关部委提出解决方案,并调动投资资源来实施该方案。
根据中央预算的平衡能力,根据农业和农村发展部和有关部委的建议,综合中央预算年度经常支出预算,按照《国家预算法》和指导性文件的规定,向主管部门提交平衡和资金安排。程序。
a) 主持、配合农业和农村发展部和有关部委制定和公布国家标准,优先与国际标准和区域标准相协调;国家技术法规的审查;完善标准、技术法规、产品质量、商品和合格评定活动规范性文件体系;应用可追溯性;支持知识产权保护;优先安排资金,开展与水产养殖发展有关的科技研究、应用和发展。
b) 主持、配合农业和农村发展部和有关部委将发展内容和任务纳入批准的科学技术优先方案。
a) 主持、配合农业和农村发展部研究、实施适当的政策和解决方案,以开发市场,解决水产品的贸易壁垒。
b) 主持、配合农业和农村发展部评估电力供应系统现状,并安排资源,投资基础设施,为集中水产养殖区和高科技养殖区提供足够的电力。
c) 与农业和农村发展部合作,及时研究和了解潜在市场对水产养殖产品的需求、需求和消费口味,以制定水产养殖产品生产、养殖、加工和出口方向。
a) 主持、配合农业和农村发展部和地方政府研究并提出符合法律规定的水资源管理、分配土地和水产养殖水面的政策机制和规定。
b) 主持、配合农业和农村发展部和地方政府及时向农业和农村发展部和地方提供水产养殖监测点的定期水环境监测结果,以便对养殖者进行预警, 限制风险。
c) 主持、配合农业和农村发展部和各地方政府积极制定和提出应对气候变化和环境污染可能影响水产养殖业发展的方案。
主持、配合有关部委研究对符合农业和农村发展部规定的水产养殖领域投资、生产的组织和个人的信贷贷款、利率和贷款期限的优惠政策建议。
a) 根据当地2021-2030年渔业发展战略的实际情况和实施计划以及该方案的内容,指导组织制定、批准和实施《行动计划》。
b) 从地方预算中安排年度资金,并 按照规定调动其他合法资金,以执行地方方案的内容。优先安排地方管理的资金,以实施当地水产养殖区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项目。
c) 与农业和农村发展部合作,在中央投资建设水产养殖基础设施的过程中,确保与地方社会经济发展规划的一致性和同步性。
d) 根据规划、平衡和安排资金参与中央投资项目的投资,管理和维修投资后的项目。
(1)对中央投资项目的接收组织;根据公共财产管理和使用规定,在投资后管理和开发水产养殖基础设施。
e) 每年12月20日前,组织对年度计划执行结果进行初步评估,总结方案并向农业和农村发展部报告。
a) 与农业和农村发展部合作,宣传和传播指导协会成员和协会关于越南和进口国水产养殖有关的规定。
b) 促进出口活动、促进贸易和市场发展。
c) 协助分析、预测和向水产养殖、加工和出口组织、个人提供市场信息。
d) 参与水产养殖产品品牌建设、贸易促进活动、处理与水产养殖、加工和出口有关的贸易争端和技术壁垒、扩大销售市场、分享市场信息、参加技术培训、 技术转让;支持组织和个人投资发展,以价值链、负责任、质量、效率和可持续性投资发展水产养殖组织。
a) 严格执行水产养殖领域的法律规定。
b) 参与实施水产养殖发展基础设施投资项目、与研究、技术转让、环境监测、品种生产、认证和本计划下的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项目。
第三条. 本决定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第四条. 各部长、部级机构首长、政府附属机构首长、各省、直辖市人民委员会主席、负责执行本决定的有关机构和单位的首长。
接收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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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是全世界最具发展潜力的国家之一,在全球产业链大转移的背景下,越南有望成为全世界重要的制造业及外贸出口大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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