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惠国待遇(拼音:zuìhuìguódàiyù,英语:most-favored-nation treatment)英文简称MFN,是国际经济贸易关系中常用的一项制度,是国与国之间贸易条约和协定的法律待遇条款,在进出口贸易、税收、通航等方面互相给予优惠利益、提供必要的方便、享受某些特权等方面的一项制度,又称“无歧视待遇”。
最惠国待遇通常指的是缔约国双方在通商、航海、关税、公民法律地位等方面相互给予的不低于现时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优惠、特权或豁免待遇。条约中规定这种待遇的条文称“最惠国条款”。
1、什么是最惠国待遇?
根据第41/2002/PL-UBTVQH10号法令第3条,惠国最高待遇包括:
- 在货物贸易中,最惠国待遇是越南对原产于一个国家的进口货物的待遇,而不是从第三国进口的类似货物或出口到第三国的同类货物。
- 在服务贸易中,最惠国待遇不亚于越南对一个国家的服务和服务提供商的待遇,而不是第三国的类似服务提供者。
- 在投资中,最惠国待遇不亚于越南在同等条件下对一国投资和投资者的待遇。
- 最高惠国对知识产权的待遇不亚于越南对知识产权的建立、保护和实施的待遇,以及一个国家的组织和个人从这些权利中获得的所有利益, 第三国的个人。
(第41/2002/PL-UBTVQH10号法令第1、2、3、4款)
2、适用惠国最高待遇的案例
根据第41/2002/PL-UBTVQH10号法令第6条的规定,越南国家在下列情况下,部分或全部适用最高惠国待遇,具体如下:
- 越南法律有关于适用惠国最高待遇的规定;
- 越南签署或加入的国际条约有适用惠国最高待遇的规定;
- 国家或领土实际上对越南实行了最惠国待遇;
- 其他案件由政府决定。
3、惠国最高待遇适用范围
3.1. 商品贸易中惠国待遇适用范围
商品贸易中的惠国最高待遇适用于:
- 对进出口货物或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关税、费用和其他收入;
- 进出口货物的付款方式和付款转移;
- 与货物进出口有关的法规和程序;
- 进口货物直接或间接在国内征收的税费和费用;
- 限制货物进出口的定量和许可;
- 法律的其他规定对国内市场的货物的销售、销售、购买、运输、分销、储存和使用有影响。
(第41/2002/PL-UBTVQH10号法令第7条)
但是,货物贸易中的惠国最高待遇不适用于第41/2002/PL-UBTVQH10号法令第8条规定的对象,具体如下:
- 越南签署或加入的经济一体化协定成员的优惠;
- 对与越南接壤的国家提供优惠,以促进在双边协定的基础上进行边境货物的交流;
- 对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的激励措施;
- 根据越南签署或加入的货物过境协定的优惠;
- 对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机构资助的项目和其他政府规定的项目进行货物采购招标。
3.2. 服务贸易中惠国最高待遇适用范围
根据第41/2002/PL-UBTVQH10号法令第9条,服务贸易的惠国最高待遇适用于外国服务提供商在越南境内参与的服务贸易活动。
其中,在服务贸易中不适用惠国待遇的例外情况包括:
- 越南签署或加入的双边或多边协定中规定的服务部门最惠国待遇的例外;
- 为共同边界国家的服务和服务提供商提供优惠,以促进越南与该国之间的服务贸易;
- 外国服务和服务提供商的优惠规定在区域经济协定、自由贸易区协定以及越南签署或加入的其他类似协定中规定;
- 为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机构资助的项目以及政府规定的其他项目提供服务的投标;
- 其他案件由政府决定。
(第10/41/PL-UBTVQH2002号法令第10条)
3.3. 在投资中实行惠国待遇的范围
具体而言,第41/2002/PL-UBTVQH10号法令第11条,在外国投资活动中,对一国投资和投资者的设立、销售、收购、扩建、管理、经营、经营设施以及以其他形式投资或处置的设施适用。
根据越南法律、越南签署或加入的国际条约,对一个国家的投资者和投资者适用最高惠国待遇的例外。(根据第41/2002/PL-UBTVQH10号法令第12条)
3.4. 对知识产权的惠国最高待遇适用范围
对知识产权的惠国待遇适用于越南国家根据越南法律和越南签署或加入的国际条约保护的各类知识产权,包括:
- 版权及相关权利;
- 工业所有权的发明、有用的解决方案、工业设计、商标、地理标志,包括商品原产地名称、商品名称、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局设计、作物品种;
- 与工业产权和其他知识产权有关的不正当竞争权。
(第13/41/PL-UBTVQH2002号法令第10条)
其中,第41/2002/PL-UBTVQH10号法令第14条规定的不适用最高惠国知识产权待遇的例外情况,包括:
- 越南签署或加入的国际条约中规定了最高惠国待遇的例外;
- 确保知识产权保护执法所需的法律规定或实际措施,包括外国主体对越南代表和交易地址的要求,涉及行政程序和审判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