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 布 日 期 : 2024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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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惠国待遇(拼音:zuìhuìguódàiyù,英语:most-favored-nation treatment)英文简称MFN,是国际经济贸易关系中常用的一项制度,是国与国之间贸易条约和协定的法律待遇条款,在进出口贸易、税收、通航等方面互相给予优惠利益、提供必要的方便、享受某些特权等方面的一项制度,又称“无歧视待遇”。
最惠国待遇通常指的是缔约国双方在通商、航海、关税、公民法律地位等方面相互给予的不低于现时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优惠、特权或豁免待遇。条约中规定这种待遇的条文称“最惠国条款”。
1、什么是最惠国待遇?
根据第41/2002/PL-UBTVQH10号法令第3条,惠国最高待遇包括:
(第41/2002/PL-UBTVQH10号法令第1、2、3、4款)
2、适用惠国最高待遇的案例
根据第41/2002/PL-UBTVQH10号法令第6条的规定,越南国家在下列情况下,部分或全部适用最高惠国待遇,具体如下:
3、惠国最高待遇适用范围
3.1. 商品贸易中惠国待遇适用范围
商品贸易中的惠国最高待遇适用于:
(第41/2002/PL-UBTVQH10号法令第7条)
但是,货物贸易中的惠国最高待遇不适用于第41/2002/PL-UBTVQH10号法令第8条规定的对象,具体如下:
3.2. 服务贸易中惠国最高待遇适用范围
根据第41/2002/PL-UBTVQH10号法令第9条,服务贸易的惠国最高待遇适用于外国服务提供商在越南境内参与的服务贸易活动。
其中,在服务贸易中不适用惠国待遇的例外情况包括:
(第10/41/PL-UBTVQH2002号法令第10条)
3.3. 在投资中实行惠国待遇的范围
具体而言,第41/2002/PL-UBTVQH10号法令第11条,在外国投资活动中,对一国投资和投资者的设立、销售、收购、扩建、管理、经营、经营设施以及以其他形式投资或处置的设施适用。
根据越南法律、越南签署或加入的国际条约,对一个国家的投资者和投资者适用最高惠国待遇的例外。(根据第41/2002/PL-UBTVQH10号法令第12条)
3.4. 对知识产权的惠国最高待遇适用范围
对知识产权的惠国待遇适用于越南国家根据越南法律和越南签署或加入的国际条约保护的各类知识产权,包括:
(第13/41/PL-UBTVQH2002号法令第10条)
其中,第41/2002/PL-UBTVQH10号法令第14条规定的不适用最高惠国知识产权待遇的例外情况,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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