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 布 日 期 : 2024年11月22日
Aod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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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制造(Made in Vietnam),是世界投资企业在越南代加工产品所使用的原产地标签,与品牌发源地无关。
现阶段越南制造(Made in Vietnam)有两大优势:一是土地价格和劳动力成本低,二是越南与各主要经济体签署的自由贸易协议(FTA)带来的市场准入便利及关税优势。
一、 越南原产地规则的主要法律依据
越南于2018年3月8日发布第31/2018/ND-CP号法案,作为管理进出口货品来源与签发原产地认证的主要规范。其中,有关原产地认定的相关事宜,则补充规定在于2018年4月3日公布的第05/2018/TT-BCT号法案。
二、 越南原产地规则分类
根据第31/2018/ND-CP号规则第3条规定,越南原产地可分为“优惠性原产地规则”及“非优惠性原产地规则”。其中,优惠性原产地规则为经承诺或协议享有关税优惠及非关税优惠的原产地规则,适用于越南签署的自由贸易协议或区域贸易协议。非优惠性原产地规则适用于WTO最惠国待遇、反倾销、反补贴、配额限制等其他贸易政策。适用优惠性原产地规则须依特定贸易协议中具体的原产地规定予以确定。本回函主要就非优惠性原产地规则以及RCEP原产地规则进行回答。
三、 非优惠性原产地规则
一般而言,非优惠性规则要求产品符合“完全生产或取得”或“实质转型”其中一项的认定标准。其中可通过产品是否发生税则变化、产品附加值百分比以及其他规则三个方面判定是否发生实质转型。
1、完全生产或取得:某一货品纯粹为越南产地或完全在越南生产
第31/2018/ND-CP号规则第7条规定了符合此类定义的产品,包括越南种植和收获的作物和作物产品、在越南出生和饲养的活体动物等10种情形。
2、实质转型:适用于非纯越南原产的货物
根据第31/2018/ND-CP号法案第8条规定,非在越南完全取得或生产,但符合越南工商部颁布的产品特别规则,视为原产于越南。据此,越南工商部在前述两项法案中规定了具体的确定方法:
(1) 直接法:越南当地原产价值(包括越南当地采购或生产的原料CIF价)+人工成本+制造费用+其他可归属成本+利润)/出口产品FOB价x 100%
(2) 间接法:FOB价−(自其他国家进口原料CIF价或无法辨认产地的原料在增值税发票中标示的最初买进价格)/出口产品FOB价x 100%
(1) 针对不符合税号变更标准且税号不属于第50至63章的产品,若其用以生产的非原产材料价值不超过产品FOB价值的15%,仍视为原产。
(2) 针对不符合税号变更标准且税号属于第50至63章的产品,若其用以生产的非原产材料重量不超过产品总重量的15%,或所有用以生产的非原产材料价值不超过产品FOB价值的15%,仍视为原产。
四、 例外情况:如果只是简单的加工,则不视为越南原产。
如果产品在越南境内只经历了简单的加工操作,则不视为是越南原产地,例如:对货物影响轻微的运输、保管、筛选、分类、简单包装、贴标签、简单混合、简单组装等。
五、 RCEP对原产地的影响
2022年6月28日RCEP已在13个签约国生效,其中包括越南,在生效成员国之间流通的货物适用RCEP有关原产累积规则。
RCEP第三章对“原产地规则”专章进行了论述,其中第二条关于原产地规则的基本规定如下:
就本协定而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满足本章其他适用要求的货物应当视为原产货物:
(一)根据第三章第三条(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货物)在一缔约方完全获得或者生产;
(二)在一缔约方仅使用来自一个或一个以上缔约方的原产材料生产;或者
(三)在一缔约方使用非原产材料生产,并且符合第三章附件一(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所列的适用要求。
上述规定描述了原产货物判定的三类情况,即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货物、仅使用原产材料生产的货物以及使用非原产材料生产但符合特定原产地规则的货物。
第31/2018/ND-CP号法案、第05/2018/TT-BCT号法案中,关于越南种植和收获的作物和作物产品、在越南出生和饲养的活体动物等10种情形如下:
1、越南种植和收获的作物和作物产品;
2、在越南出生和饲养的活体动物;
3、来自越南出生和饲养的活体动物的产品;
4、在越南狩猎、设陷阱、捕捞、养殖、采集或狩猎中获得的产品;
5、从越南土壤、水、海底或海底提取或提取的矿物和天然生物;
6、产品取自越南根据国际法有权开采的水域、海床和海底以外的水、海床或海底;
7、在越南注册或获准悬挂越南国旗的船只从国际水域捕获的渔获物和其他海鲜;
8、在越南注册或获准悬挂越南国旗的船只上加工或生产从国际水域捕获的产品和其他海鲜的产品;
9、在越南生产或消费过程中获得的物品现已不再具有原始功能,无法维修或恢复,只能处置或用作原材料、原材料或用于回收目的;
10、从上述产品获得或生产的货物。
《货物原产地外贸管理法的详细规定》
编号: 31/2018/ND-CP
河内,2018年3月 8日
根据2015年6月19日《政府组织法》
根据2017年6月12日的《外贸管理法》
根据工业和贸易部长的建议;
政府颁布了一项法令,详细规定了《货物原产地外贸管理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1条.调整范围
该法令规定了出口货物的原产地和进口货物的原产地。
第2条.适用对象
该法令适用于与货物原产地有关的商人、其他机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措辞解释
根据本法令,下列措辞的解释如下:
12;根本变化是货物通过生产过程进行转化,使货物成为一种商业物品,其形状、特征、基本特征或用途与原始商品不同。
第二章
优惠原产地规则
第四条.根据国际条约规定的优惠原产地规则
根据越南签署或加入的国际条约,根据工业和贸易部的规定,确定进口货物和非关税优惠制度,以享受关税和非关税优惠制度。
第五条.通用关税优惠制度和其他单方面优惠的优惠原产地规则
出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以符合关税优惠制度和其他单方面优惠,应根据进口国原产地规则执行,并按照工业和贸易部关于该原产地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非优惠原产地规则
第6条.原产地货物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视为原产地:
第7条.纯原产地商品
本法令第1条第6款规定的货物,在下列情况下,应视为原产地为收集或全部在一个国家、水集团或领土的领土生产:
第八条.非纯原产地商品
第九条.简单的加工和加工
下列加工、加工阶段,当单独或组合在一起时,被视为简单,在确定货物原产地、水组或领土时不考虑:
第十条.确定未组装或拆卸的包装、配件、零件、工具和货物的原产地
3.用于货物的包装和包装材料在确定货物原产地时不会考虑。
第十一条.原材料比例不符合商品代码转换标准 (德迷你米斯)
a) 对于不属于第50章至第63章的HS代码的商品,用于生产不符合货物代码转换要求的所有非原产地原材料的价值不得超过商品FOB价值的15%;
b) 对于第50章至第63章的HS代码的货物,用于生产不符合货物代码转换要求的所有非原产地原材料的重量不得超过货物总重量的15%, 或用于生产不符合商品代码转换要求的所有非原产地原材料的价值不得超过商品FOB价格的15%;
c) 本条第1款第a点和第b点所述的货物符合本法令和有关指导通知规定的所有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间接因素
在生产、检验或测试货物过程中使用的间接因素,但不会将货物转化为该货物,或用于车间维护或操作与生产下列货物相关的设备的因素,在确定货物原产地时无需考虑:
第四章
货物原产地证书
第十三条.注册交易者档案
a) 根据本法令附录第01号表格,登记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署申请签发货物原产地证书的申请书,并签署货物原产地证书和商人的雏形样品;
b) 企业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商户原件复印件);
c) 根据本法令附录第02号表格,提出货物原产地证书(如有)的货物生产企业清单。
第十四条.申请签发货物原产地证书的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签发货物原产地证书的文件
a) 根据本法令附录颁布的第04号表格,申请签发完整和有效的货物原产地证书;
b) 已完全申报的相应货物原产地证书模板;
c) 出口报关单的打印。出口货物无需依法报关的,无需提交报关单复印件;
d) 商业发票复印件(加盖商家原件复印件);
(1)如果贸易商没有单一运输,单一运输单或等效运输单复印件(加盖贸易商原件复印件)。如果货物出口形式不使用单一运输或运输单据,则根据国际法律或惯例,可以考虑商人无需提交此单据;
e) 符合优惠原产地标准或非优惠原产地标准的出口货物的详细清单,
g) 制造商或原材料供应商的原产地申报表,或原产地货物,如该材料用于生产另一种货物的下一阶段;则该材料用于生产其他货物的下一阶段;
h) 货物生产过程的副本(加盖商家的原件印章);
i) 必要时,机关、组织应当按照本法令第28条第1款的规定,在贸易商生产设施进行实际检验货物原产地证书;或要求贸易商签发货物原产地证书,以副本的形式提交额外的文件(加盖贸易商原件的印章),如:用于生产出口货物的原材料和辅料的进口报关单(如使用原材料, 生产过程中的进口辅料);国内原材料、原材料的买卖合同或增值税发票(在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内采购的原材料和辅料);出口许可证(如有);其他必要的凭证和文件。
a) 海关当局出库和出库货物的申报表复印件(加盖贸易商原件复印件);
b) 合同或文件的副本,包括越南商人根据国际条约向越南签署或加入的进口国、国家集团或领土交付货物(加盖贸易商原件的印章)。
第十六条.货物原产地证书的申报和签发程序
a) 贸易商以电子形式附上申请签发货物原产地证书的文件。这些凭证必须由贸易商通过主管当局签发的数字签名进行认证。这些文件的纸质文件无需重新提交给签发货物原产地证书的机构和组织;
b) 在收到完整和有效的电子文件后6个工作日内,签发货物原产地证书的机构和组织在向贸易商申请签发货物原产地证书的档案审查结果系统上通知;
c) 在收到货物原产地证书和货物原产地证书的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以本法令第15条第1款第a点和第b点所述的书面文件形式完整有效申报, 签发货物原产地证书的机构和组织以纸质形式支付货物原产地证书的签发结果。
a) 贸易商以纸质形式提交货物原产地证书申请文件;
b) 签发货物原产地证书的机构和组织在收到完整和有效的货物原产地证书申请文件后8个工作日内支付货物原产地证书的签发结果。
第十七条.以下签发货物原产地证书
第十八条.重新签发货物原产地证书
a) 如果货物原产地证书丢失、丢失或损坏,贸易商应根据本法令附录第04号表格向货物原产地证书的机构和组织申请重新签发货物原产地证书。 说明重新授予的原因。重新签发的货物原产地证书将注明货物原产地证书丢失、丢失或损坏的参考编号和签发日期,并加盖“货物原产地证书”的印章。重新签发的货物原产地证书自交货之日起有效期不超过1年。签发货物原产地证书的机关和组织在收到货物原产地证书重新签发申请后4个工作日内,将货物原产地证书重新签发的结果;
b) 如果需要将已签发的货物原产地证书分离为两个或多部委,贸易商应根据本法令附录第04号表格向签发货物原产地证书的机构和组织提出申请, 说明货物原产地证书分离的原因;根据本法令第15条提交补充文件(如果与以前签发的货物原产地证书申请文件有不同),则原件和以前签发的货物原产地证书的副本。在这种情况下,重新签发的货物原产地证书有一套参考编号,以及以前签发的货物原产地证书的签发日期和新签发日期,其余一套记录新的参考编号和新签发日期。重新签发的货物原产地证书自签发原产地证书之日起1年内签发。签发货物原产地证书的机关和组织在收到货物原产地证书重新签发申请后4个工作日内,将货物原产地证书重新签发的结果;
c) 如果进口货物用于回收,转运到其他进口国,贸易商应根据本法令附录第04号表格向签发货物原产地证书的机构和机构提出申请, 说明重新授予的原因;根据本法令第15条提交补充文件(如果与以前签发的货物原产地证书申请文件有不同),则原件和以前签发的货物原产地证书的副本。重新签发的货物原产地证书自签发原产地证书之日起1年内签发。签发货物原产地证书的机关和组织在收到货物原产地证书重新签发申请后4个工作日内,将货物原产地证书重新签发的结果;
d) 在因签发货物原产地证书原件上的错误或错误而故意错误的情况下,贸易商应根据本法令附录第04号表格向该机构提出重新签发货物原产地证书的申请, 该组织签发了货物原产地证书,说明重新签发的原因;提交以前签发的货物原产地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在这种情况下重新签发的货物原产地证书上注明了以前签发的货物原产地证书的参考编号和签发日期和新签发日期。重新签发的货物原产地证书自签发原产地证书之日起1年内签发。签发货物原产地证书的机关和组织在收到货物原产地证书重新签发申请后4个工作日内,将货物原产地证书的重新签发结果退回。
第十九条.签发无原产地货物证书
a) 货物的原产地水,货物最后到达的末端的水;
b) 原始货物原产地证书的参考编号和签发日期;
c) 证书上注明的货物数量不改变原产地,不超过原货物原产地证书上注明的货物数量;
d) 货物到达越南的日期,货物离开越南的日期;
(1)航运公司的名称、地址、单一运输编号和日期或等效运输单;
e) 签发货物原产地证书的机关和组织的名称、地址、签名和印章。
a) 根据本法令附录第04号表格,签发贸易商原产地不变货物证书的申请;
b) 未改变原产地的货物证书模板已按照工业和贸易部规定的表格完成;
c) 第一出口国签发的货物原产地证书原件;
d) 运输副本或滞销从同等运输(加盖贸易商原件复印件);
(1)海关当局确认的进出境货物申报表复印件(加盖商贸原件复印件)。
货物证书签发结果的签发时间不改变原产地,按照本法令第16条第2款、第3款和第4款的规定执行。
第20条.签发甲胄货物原产地证书
a) 根据本法令附录第04号表格,向贸易商签发甲醛货物原产地证书的申请;
b) 货物原产地证书模板已完全申报并标有“回回 C/O”;
c) 第一出口成员国签发的货物原产地证书原件;
d) 单一运输副本或等效运输单据(加盖贸易商原件复印件);
(1)海关当局确认的进出境货物申报表复印件(加盖贸易商原件复印件)。
甲子货物原产地证书的签发时间按照本法令第16条第2款、第3款和第4款的规定执行。
第21条.拒绝签发货物原产地证书
机关、组织在工商部网站w.ecosy s.gov.vn 或其他机构网站上以书面形式签发货物原产地证书或通知工商部的电子原产地证书。 签发工业和贸易部授权的货物原产地证书的组织,并在下列情况下说明拒绝的原因:
第22条.吊销已签发的商品原产地证书
a) 签发的货物原产地证书不符合原产地规定;
b) 签发的货物原产地证书与参考编号重合;
c) 建议签发货物原产地证书的商人在本法令第15条第3款规定的期限后不提交额外的文件;
d) 贸易商要求签发货物原产地证书,伪造货物原产地证书申请文件中的文件;
(1) 贸易商要求签发货物原产地证书,通知b ̑nn建议取消已签发的货物原产地证书。
第23条.签发货物原产地证书的机构和组织的责任
第24条.建议签发货物原产地证书的商人的责任
第25条.货物原产地自认证
根据进口国关于货物原产地自证的规定,根据进口国签署或加入的国际条约,工业和贸易部规定了选择贸易商的标准;原产地自我认证的程序和程序;自证原产地贸易商的义务和责任;检查和核实贸易商出口货物原产地的自证机制和违规行为的制裁。
第26条.进口货物原产地证书
a) 来自越南根据越南法律和根据越南签署或加入的国际条约,从越南国家、水族或领土进口的货物,如果进口商希望享受这些优惠制度,则可享受关税和非关税优惠;
b) 越南或国际组织通知的货物处于危害社会安全、社区健康或环境卫生风险时应得到控制;
c) 越南货物在征收反倾销税、反补贴税、自卫措施、关税配额措施和数量限制措施时;
d) 属于货物必须遵守越南法律或根据越南与国家、水集团或同一领土的进口管理制度。
第27条.预先确定进口货物的原产地
需要预先确定进口货物原产地的商人必须提交相关文件和文件,要求海关当局以书面形式确认即将进口的货物的原产地。
第28条.检查和核实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
a) 检查工业和贸易部签发或由工业和贸易部授权的机构和组织的货物原产地证书和文件,或由贸易商根据进口国海关当局的要求自行证明原产地;
b) 根据进口国海关当局的要求,协调对贸易商的生产设施进行实际检查,以检查货物原产地,如果本条第1款第a点规定的货物原产地证书和文件检查结果不可接受的;
c) 在获得货物原产地证书之前,或在考虑按照工业和贸易部的规定签发货物原产地证书的批准文件之前,在生产设施内对商人进行实际检查;
d)根据工业和贸易部的规定,在向贸易商签发货物原产地证书后,在生产设施内对贸易商进行实际检查;
(1)与国内有关当局合作,配合进口国调查当局检查和核实货物原产地。
a) 对于出口货物,在办理出口手续时对出口贸易商货物的原产地进行检查和核实,确保货物申报原产地正确。如有可疑或发现出口货物原产地欺诈迹象,财政部通知工业和贸易部,以配合打击原产地欺诈和非法转运;
b) 进口货物:
第29条.打击原产地欺诈的措施
a) 自第一批贸易商在w.ecosy s.gov.vn 或工业和贸易部授权颁发货物原产地证书的机构或组织的其他网站;
b) 在发现贸易商使用假证件或申报货物原产地证书时,暂停签发货物原产地证书;
c) 吊销已签发的货物原产地证书,并自贸易商不合作之日起6个月内暂停签发货物原产地证书,在机构、机构或机构提供货物原产地证明信息时,不提供足够的文件、文件或提供货物原产地证明信息。 签发货物原产地证书的组织进行后塘。
3.根据本法令第4条第5款、第6款、第8款和第30条的规定,不履行责任的商人,在6个月内向该贸易商公开公布货物原产地证书。本案的商户向贸易商发放货物原产地证书的签发结果的期限为自本法令第15条规定的商户提交完整有效的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6个月后,签发货物原产地证书的机构和组织将根据本法令第16条的规定,考虑申请签发货物原产地证书的时间。
第30条.存档记录
第 V 章
组织实施
第31条.工业和贸易部的任务和权力
第32条.财政部的任务和权力
第33条.有关部委和机构的责任
各部委、部级机构、政府所属机构在职能、任务和权限范围内,应当配合工贸部和财政部按照本法令和有关法律规定对货物原产地实行国家管理。
第六章
执行条款
第34条.执行效力
第35条.执行责任
各部长、部级机构首长、政府附属机构首长、各省、直辖市人民委员会主席在其职能和任务范围内负责指导和执行本法令。
接收地点:
TM.阮春福总理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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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近几年GDP都保持了高速的增长,2022年的GDP增长更是居亚洲之首达到8.02%,创下1997年以来的新高!
中越两国之间的贸易额自从超过1000亿美元后,继续保持稳定增长的良好势头,朝着2000亿美元的目标前进。
越南如同改革开放初期的中国,经济发展上升空间大、市场机会多、社会欣欣向荣,是中国人淘金新兴市场的理想国家。
本《越南商机报告》共16章312页,总计约17万字,首先介绍了越南发展的基本状况,随后对餐饮、农林渔牧、服装鞋帽、手机生产销售、家居及手工艺品、美容美妆、商旅服务、教育培训、交通运输、建筑建材、能源矿产、电商行业,以及消费(产业)升级领域的相关商业机会进行了分析,同时还介绍了房地产和股市的投资机会。
《越南商机报告》是全面系统认识越南市场,以及成功高效开发和投资越南市场的好帮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