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制造(Made in Vietnam)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傲多可商机网】

越南制造(Made in Vietnam)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2022年10月7日

Aod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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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制造(Made in Vietnam),是世界投资企业在越南代加工产品所使用的原产地标签,与品牌发源地无关。

现阶段越南制造(Made in Vietnam)有两大优势:一是土地价格和劳动力成本低,二是越南与各主要经济体签署的自由贸易协议(FTA)带来的市场准入便利及关税优势。

一、 越南原产地规则的主要法律依据

越南于2018年3月8日发布第31/2018/ND-CP号法案,作为管理进出口货品来源与签发原产地认证的主要规范。其中,有关原产地认定的相关事宜,则补充规定在于2018年4月3日公布的第05/2018/TT-BCT号法案。

二、 越南原产地规则分类

根据第31/2018/ND-CP号规则第3条规定,越南原产地可分为“优惠性原产地规则”及“非优惠性原产地规则”。其中,优惠性原产地规则为经承诺或协议享有关税优惠及非关税优惠的原产地规则,适用于越南签署的自由贸易协议或区域贸易协议。非优惠性原产地规则适用于WTO最惠国待遇、反倾销、反补贴、配额限制等其他贸易政策。适用优惠性原产地规则须依特定贸易协议中具体的原产地规定予以确定。本回函主要就非优惠性原产地规则以及RCEP原产地规则进行回答。

三、 非优惠性原产地规则

一般而言,非优惠性规则要求产品符合“完全生产或取得”或“实质转型”其中一项的认定标准。其中可通过产品是否发生税则变化、产品附加值百分比以及其他规则三个方面判定是否发生实质转型。

1、完全生产或取得:某一货品纯粹为越南产地或完全在越南生产

第31/2018/ND-CP号规则第7条规定了符合此类定义的产品,包括越南种植和收获的作物和作物产品、在越南出生和饲养的活体动物等10种情形。

2、实质转型:适用于非纯越南原产的货物

根据第31/2018/ND-CP号法案第8条规定,非在越南完全取得或生产,但符合越南工商部颁布的产品特别规则,视为原产于越南。据此,越南工商部在前述两项法案中规定了具体的确定方法:

  • 产品税号转换标准:该规则分三级,即章(前二位)转换、节(前四位)转换、条(前六位)转换,若符合相关转换标准,则视为原产于越南。
  • 增值税含量标准:一般来说,该标准要求越南境内新增附加价值比率达30%以上(各项产品的百分比认定标准请参照第05/2018/TT-BCT号法案附录-产品特别规则部分)。该标准有直接和间接两种计算方法。

(1) 直接法:越南当地原产价值(包括越南当地采购或生产的原料CIF价)+人工成本+制造费用+其他可归属成本+利润)/出口产品FOB价x 100%

(2) 间接法:FOB价−(自其他国家进口原料CIF价或无法辨认产地的原料在增值税发票中标示的最初买进价格)/出口产品FOB价x 100%

  • 其他原产地规则:微量原则

(1) 针对不符合税号变更标准且税号不属于第50至63章的产品,若其用以生产的非原产材料价值不超过产品FOB价值的15%,仍视为原产。

(2) 针对不符合税号变更标准且税号属于第50至63章的产品,若其用以生产的非原产材料重量不超过产品总重量的15%,或所有用以生产的非原产材料价值不超过产品FOB价值的15%,仍视为原产。

四、 例外情况:如果只是简单的加工,则不视为越南原产。

如果产品在越南境内只经历了简单的加工操作,则不视为是越南原产地,例如:对货物影响轻微的运输、保管、筛选、分类、简单包装、贴标签、简单混合、简单组装等。

五、 RCEP对原产地的影响

2022年6月28日RCEP已在13个签约国生效,其中包括越南,在生效成员国之间流通的货物适用RCEP有关原产累积规则。

RCEP第三章对“原产地规则”专章进行了论述,其中第二条关于原产地规则的基本规定如下:

就本协定而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满足本章其他适用要求的货物应当视为原产货物:

(一)根据第三章第三条(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货物)在一缔约方完全获得或者生产;

(二)在一缔约方仅使用来自一个或一个以上缔约方的原产材料生产;或者

(三)在一缔约方使用非原产材料生产,并且符合第三章附件一(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所列的适用要求。

上述规定描述了原产货物判定的三类情况,即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货物、仅使用原产材料生产的货物以及使用非原产材料生产但符合特定原产地规则的货物。

第31/2018/ND-CP号法案、第05/2018/TT-BCT号法案中,关于越南种植和收获的作物和作物产品、在越南出生和饲养的活体动物等10种情形如下:

1、越南种植和收获的作物和作物产品;

2、在越南出生和饲养的活体动物;

3、来自越南出生和饲养的活体动物的产品;

4、在越南狩猎、设陷阱、捕捞、养殖、采集或狩猎中获得的产品;

5、从越南土壤、水、海底或海底提取或提取的矿物和天然生物;

6、产品取自越南根据国际法有权开采的水域、海床和海底以外的水、海床或海底;

7、在越南注册或获准悬挂越南国旗的船只从国际水域捕获的渔获物和其他海鲜;

8、在越南注册或获准悬挂越南国旗的船只上加工或生产从国际水域捕获的产品和其他海鲜的产品;

9、在越南生产或消费过程中获得的物品现已不再具有原始功能,无法维修或恢复,只能处置或用作原材料、原材料或用于回收目的;

10、从上述产品获得或生产的货物。

《货物原产地外贸管理法的详细规定》

编号: 31/2018/ND-CP

河内,2018年3月 8日

根据2015年6月19日《政府组织法》

根据2017年6月12日的《外贸管理法》

根据工业和贸易部长的建议;

政府颁布了一项法令,详细规定了《货物原产地外贸管理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1条.调整范围

该法令规定了出口货物的原产地和进口货物的原产地。

第2条.适用对象

该法令适用于与货物原产地有关的商人、其他机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措辞解释

根据本法令,下列措辞的解释如下:

  1. 货物的原产地是生产全部货物的水、水组或领土,或在货物生产过程中对货物进行最后基本加工的地点,如果有更多的水、水组或领土参与该货物的生产过程。
  2. 优惠原产地规则是适用于承诺货物或关税优惠协议的货物的原产地规定,以及关于非关税优惠的货物。
  3. 非优惠原产地规则是适用于本条第2款规定的非货物的原产地规定,在采取不优惠贸易措施的情况下,在最高待遇、反倾销、反补贴等方面适用。 自卫、限制关税数量或配额、政府采购和贸易统计。
  4. 货物原产地证书是国家、国家集团或货物出口领土的机构、组织或出口领土根据有关原产地的规定和要求签发的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形式,并明确货物的原产地。
  5. 甲胄货物原产地证书是越南签署或加入的国际条约规定的货物原产地证书,由中间出口成员国根据第一个出口成员国的货物原产地证书签发。
  6. 原产地不变的货物证书是列入越南保税仓库的外国货物的签发证书,然后出口到其他国家,根据第一份签发的货物原产地证书运往内地。
  7. 货物原产地的自我证明是贸易商依法自行申报和承诺货物原产地的形式。
  8. 货物原产地自证凭证是贸易商根据本条第7款的规定自行签发的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形式。
  9. 商品代码转换是因非原产国、水组或领土的原材料而产生的货物的HS代码(出口关税表、进口关税表)的更改。
  10. 价值百分比是价值的含量,足以被视为原产于一个国家、水组或最终生产、加工和加工阶段的领土。这一比例被确定为在扣除非国家、水类进口原材料价格后,在一个国家、水组或领土生产、加工和加工货物的总价值计算的增值部分。 或该领土或用于生产货物的未知来源的输入价值。
  11. 货物加工和加工是创造商品基本特征的主要生产过程。

12;根本变化是货物通过生产过程进行转化,使货物成为一种商业物品,其形状、特征、基本特征或用途与原始商品不同。

  1. 操作不需要使用特殊技能、机器、生产线或专用设备。
  2. 生产是生产商品的方法,包括种植、开采、收获、畜牧业、育种、提取、收集、收集、捕捞、狩猎、捕捞、捕猎、狩猎、制造、加工、加工或组装。
  3. 原材料是生产货物过程中使用或消耗的任何材料或材料,或自然组合成另一种商品,或参与生产另一种商品的过程。
  4. 原产地货物或原产地材料是符合第二章规定的优惠原产地规则或本法令第三章规定的非优惠原产地规则的商品或原材料。
  5. 建议签发货物原产地证书的商人是出口商、生产者、出口商或制造商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章

优惠原产地规则

第四条.根据国际条约规定的优惠原产地规则

根据越南签署或加入的国际条约,根据工业和贸易部的规定,确定进口货物和非关税优惠制度,以享受关税和非关税优惠制度。

第五条.通用关税优惠制度和其他单方面优惠的优惠原产地规则

出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以符合关税优惠制度和其他单方面优惠,应根据进口国原产地规则执行,并按照工业和贸易部关于该原产地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非优惠原产地规则

第6条.原产地货物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视为原产地:

  1. 货物是纯原产地,或按照本法令第7条的规定在一个国家、水集团或领土全部生产;或
  2. 货物原产地不是纯的,也不是全部在一个国家、水集团或领土生产,但符合本法令第8条规定的。

第7条.纯原产地商品

本法令第1条第6款规定的货物,在下列情况下,应视为原产地为收集或全部在一个国家、水集团或领土的领土生产:

  1. 在水、水组或领土种植和收获的蕨类植物和作物产品。
  2. 活的动物在水、水群或领土中出生和繁殖。
  3. 本条第2款所述的活体动物产品。
  4. 从狩猎、设陷阱、捕捞、养殖、收集或狩猎到该国、水群或领土获得的产品。
  5. 本条第1款至第4款未列入本条第1款至第4款的矿物和天然生产物质,从水、水、海底或该水域的土壤、水、海底或海底提取或取出。
  6. 产品从水、海底或水域外的水域、水组或领土外,水、水组或该领土的条件,根据国际法,水、海底和海底有权开采。
  7. 从该水域捕捞的捕捞产品和其他海产品,在水、水组或该领土登记,并获准悬挂水、水组或该领土的旗帜。
  8. 本条第7款所述产品在船上加工或生产的产品,在水、水组或领土注册,并获准悬挂水、水组或领土的旗帜。
  9. 在水、水组或领土生产或消费过程中获得的物品现已不再履行原功能,无法修复或恢复,只能丢弃或用作原材料、原材料、 或用于回收利用目的。
  10. 从本条第1款至第9款在水、水组或领土获得或生产的商品。

第八条.非纯原产地商品

  1. 本法令第2条第6款规定的货物,如果货物符合工业和贸易部规定的货物具体规则清单的原产地标准,则被视为非纯原产地或未全部在一个国家、水集团或领土境内生产。
  2. 工业和贸易部颁布本条第1款所述商品的具体规则清单,并指导如何确定货物原产地标准。

第九条.简单的加工和加工

下列加工、加工阶段,当单独或组合在一起时,被视为简单,在确定货物原产地、水组或领土时不考虑:

  1. 运输和储存过程中的货物储存工作(通风、铺设、干燥、冷却、盐浸泡、硫磺熏蒸或其他添加剂、去除损坏的零件和其他工作)。
  2. 除尘、筛选、选择、分类(包括清洁、油漆、分段)等工作。
  3. 更换包装包装,拆卸或组装货物;装瓶、罐装、包装、包装、包装、包装等简单包装工作。
  4. 粘贴产品或包装的商标、标签、标签或类似的标识。
  5. 简单混合产品,无论是相同类型还是其他类型。
  6. 简单组装产品部件,以创建完整的产品。
  7. 本条第1款至第6款所列的两项或两项以上工作的组合。
  8. 杀死、啄食动物。

第十条.确定未组装或拆卸的包装、配件、零件、工具和货物的原产地

  1. 货物采用“商品代码转换”标准,包装材料和包装容器,包含用于零售的商品,当与该商品分类时,从生产货物的非原产地材料中除名。
  2. 如果货物采用“价值百分比”标准,包装材料和包装材料的价值包含用于零售的商品,被视为货物的一部分,并在确定货物原产地时考虑。

3.用于货物的包装和包装材料在确定货物原产地时不会考虑。

  1. 介绍文件、商品使用说明书;配饰、零部件、工具随品种类相适应,被认为与该货物的原产地相同。
  2. 未组装或处于可拆卸等级的货物可进口成多批货物,因为运输条件或生产不能在一批货物中进口,如果进口商有要求,每批货物的原产地被视为与该货物的原产地相同。

第十一条.原材料比例不符合商品代码转换标准 (德迷你米斯)

  1. 不符合《货物具体规则》目录规定的货物“转运”标准的货物,如果:

a) 对于不属于第50章至第63章的HS代码的商品,用于生产不符合货物代码转换要求的所有非原产地原材料的价值不得超过商品FOB价值的15%;

b) 对于第50章至第63章的HS代码的货物,用于生产不符合货物代码转换要求的所有非原产地原材料的重量不得超过货物总重量的15%, 或用于生产不符合商品代码转换要求的所有非原产地原材料的价值不得超过商品FOB价格的15%;

c) 本条第1款第a点和第b点所述的货物符合本法令和有关指导通知规定的所有其他条件。

  1. 本条第1款第a点和第b点所述的原材料的价值在计算货物价值百分比时,应计入非原产地原材料的价值。

第十二条.间接因素

在生产、检验或测试货物过程中使用的间接因素,但不会将货物转化为该货物,或用于车间维护或操作与生产下列货物相关的设备的因素,在确定货物原产地时无需考虑:

  1. 燃料和能源。
  2. 工具、模具和模具。
  3. 用于维护设备和车间的备件和材料。
  4. 润滑油、润滑剂、喵喵
  5. 手套、眼镜、鞋子、衣服和安全设备。
  6. 用于测试或检查货物的设备、工具和机械。
  7. 催化剂和溶剂。
  8. 任何其他材料不构成货物,但其使用必须证明在生产该货物的过程中是必要的灰烬。

第四章

货物原产地证书

第十三条.注册交易者档案

  1. 第一次申请签发货物原产地证书的商人必须向签发货物原产地证书的机构和组织登记贸易记录,只有在登记完整和吝啬的商人档案时,才可考虑签发货物原产地证书。交易者记录包括:

a) 根据本法令附录第01号表格,登记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署申请签发货物原产地证书的申请书,并签署货物原产地证书和商人的雏形样品;

b) 企业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商户原件复印件);

c) 根据本法令附录第02号表格,提出货物原产地证书(如有)的货物生产企业清单。

  1. 贸易商档案通过电子原产地证书管理系统在w.ecosys.gov.vn 或其他机构或组织网站上申报,该证书由工业和贸易部授权。工业和贸易部鼓励贸易商登记电子商务记录。在未登记电子商务记录的情况下,允许贸易商选择在签发货物原产地证书的机构和组织的总部提交一套档案。
  2. 贸易记录的一切变化必须在w.ecosys.gov.vn 地址更新,或在申请签发货物原产地证书时通知签发货物原产地证书的机构和组织。在未发生更改的情况下,交易者的记录仍须两年更新一次。

第十四条.申请签发货物原产地证书的变更登记

  1. 如果需要向签发货物原产地证书的机构和组织颁发与登记商户档案以外的货物原产地证书,贸易商应申请签发货物原产地证书,以偿还上一次货物原产地证书(如有)的欠条,并提交申请根据本法令附录中规定的第03号表格,在签发现有货物原产地证书的机构和组织中,更改签发地点。
  2. 在收到贸易商的申请后,签发现有货物原产地证书的机构和组织应商人的建议,将登记商的商户档案转交其他签发机构或组织。
  3. 适用于不符合本法令规定的商人的处理措施(如有)在贸易商向签发新变更货物原产地证书的机构和组织提出货物原产地证书时,其效力保持不变。

第十五条.签发货物原产地证书的文件

  1. 对于建议签发第一批货物原产地证书或首次出口新产品或非固定产品(每次签发出口证书的数量、重量规范、HS代码、原材料价值和供应的交易者)货物原产地),申请签发货物原产地证书的文件:

a) 根据本法令附录颁布的第04号表格,申请签发完整和有效的货物原产地证书;

b) 已完全申报的相应货物原产地证书模板;

c) 出口报关单的打印。出口货物无需依法报关的,无需提交报关单复印件;

d) 商业发票复印件(加盖商家原件复印件);

(1)如果贸易商没有单一运输,单一运输单或等效运输单复印件(加盖贸易商原件复印件)。如果货物出口形式不使用单一运输或运输单据,则根据国际法律或惯例,可以考虑商人无需提交此单据;

e) 符合优惠原产地标准或非优惠原产地标准的出口货物的详细清单,

g) 制造商或原材料供应商的原产地申报表,或原产地货物,如该材料用于生产另一种货物的下一阶段;则该材料用于生产其他货物的下一阶段;

h) 货物生产过程的副本(加盖商家的原件印章);

i) 必要时,机关、组织应当按照本法令第28条第1款的规定,在贸易商生产设施进行实际检验货物原产地证书;或要求贸易商签发货物原产地证书,以副本的形式提交额外的文件(加盖贸易商原件的印章),如:用于生产出口货物的原材料和辅料的进口报关单(如使用原材料, 生产过程中的进口辅料);国内原材料、原材料的买卖合同或增值税发票(在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内采购的原材料和辅料);出口许可证(如有);其他必要的凭证和文件。

  1. 对于生产和出口固定产品的贸易商(在输入材料和产出产品的数量、重量规范、HS代码、原材料价值和供应方面没有变化),首次签发货物原产地证书的申请文件包括本条第1款规定的凭证。从下一次货物原产地证书的申请开始,贸易商只需从本条第1款第a点到第1点提交规定的单据。本条第1款第e点、和h点所列货物原产地证书的申请文件自贸易商向签发货物原产地证书的机关和组织提交之日起2年内有效。如果这两年发生变更,贸易商将更新本条第1款第e点、和h点所列货物原产地证书申请文件中有关的文件信息,以签发货物原产地证书的机构和组织。
  2. 如果本条第1款第c点和第1点没有上述文件,建议签发货物原产地证书的商人可以在签发货物原产地证书后15个工作日内提交这些文件。在此期限之后,贸易商不提交额外的文件,签发货物原产地证书的机构和组织要求撤销或销毁本法令第22条规定的货物原产地证书。
  3. 签发货物原产地证书的机构和组织有权要求贸易商按照本条第1款、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提供货物原产地证书申请文件中的文件原件,以便检查, 如果怀疑这些文件的真实性,应进行核对。
  4. 签发货物原产地证书的机构和组织考虑根据越南签署或加入的国际条约向成员国发送保税仓库的货物原产地证书。除本条第1款规定的凭证外,交易者还提交了以下文件:

a) 海关当局出库和出库货物的申报表复印件(加盖贸易商原件复印件);

b) 合同或文件的副本,包括越南商人根据国际条约向越南签署或加入的进口国、国家集团或领土交付货物(加盖贸易商原件的印章)。

  1. 签发货物原产地证书的机构和组织考虑签发货物原产地证书,从出口加工企业、出口加工区、保税仓库、非关税区和其他具有出口关系的单独海关区域进口货物原产地证书, 如果货物符合第二章规定的优惠原产地规则或本法令第三章规定的非优惠原产地规则,则向国内进口。根据本条第1款的规定,申请签发货物原产地证书的文件。

第十六条.货物原产地证书的申报和签发程序

  1. 贸易商要求根据工业和贸易部电子原产地证书管理系统上的电子表格申报货物原产地证书的申请文件,地址w.ecosys。gov.vn 或工业和贸易部授权的货物原产地证书颁发机构或组织的其他网站。货物原产地证书上申报的货物的HS代码是出口国的HS代码。如果出口国的HS代码与同一商品的进口国HS代码不同,贸易商可以使用进口国HS代码,并自行负责贸易商申报的进口国HS代码的准确性。
  2. 如果贸易商在工业和贸易部授权的货物原产地证书管理系统附有货物原产地证书的申请文件,并在 s.gov.vn 的 www.ecosy s.gov.vn 或其他网站上签发货物原产地证书, 货物原产地证书的签发程序应遵循以下步骤:

a) 贸易商以电子形式附上申请签发货物原产地证书的文件。这些凭证必须由贸易商通过主管当局签发的数字签名进行认证。这些文件的纸质文件无需重新提交给签发货物原产地证书的机构和组织;

b) 在收到完整和有效的电子文件后6个工作日内,签发货物原产地证书的机构和组织在向贸易商申请签发货物原产地证书的档案审查结果系统上通知;

c) 在收到货物原产地证书和货物原产地证书的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以本法令第15条第1款第a点和第b点所述的书面文件形式完整有效申报, 签发货物原产地证书的机构和组织以纸质形式支付货物原产地证书的签发结果。

  1. 如果贸易商直接在签发货物原产地证书的机构或组织总部提交货物原产地证书申请,货物原产地证书的签发程序应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a) 贸易商以纸质形式提交货物原产地证书申请文件;

b) 签发货物原产地证书的机构和组织在收到完整和有效的货物原产地证书申请文件后8个工作日内支付货物原产地证书的签发结果。

  1. 如果贸易商通过邮局提交货物原产地证书申请,货物原产地证书的签发结果的支付时间为24小时,因为签发货物原产地证书的机构收到货物原产地证书的申请文件,按日期提供完整和有效的货物原产地证书。写在信上。
  2. 如果申请签发货物原产地证书的文件不明确,无法证明货物不符合原产地标准,有欺诈行为,或发现以前签发的货物原产地证书有违法的, 签发货物原产地证书的机构和组织应按照本法令第28条的规定在生产设施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以下签发货物原产地证书

  1. 如果货物原产地证书在出口时未签发,货物原产地证书允许在交货时签发,有效期自交货之日起计算,但自交货之日起不超过1年,必须在货物原产地证书上加盖“ISSUED复兴/ISSUED回复”印章。
  2. 本条第1款规定的以下许可货物原产地证书的申请文件应符合本法令第15条的规定。
  3. 如果越南签署或加入的国际条约有下列许可的货物原产地证书的规定,贸易商应按照工业和贸易部指导该国际条约的规定签发货物原产地证书。

第十八条.重新签发货物原产地证书

  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关、组织重新签发货物原产地证书:

a) 如果货物原产地证书丢失、丢失或损坏,贸易商应根据本法令附录第04号表格向货物原产地证书的机构和组织申请重新签发货物原产地证书。 说明重新授予的原因。重新签发的货物原产地证书将注明货物原产地证书丢失、丢失或损坏的参考编号和签发日期,并加盖“货物原产地证书”的印章。重新签发的货物原产地证书自交货之日起有效期不超过1年。签发货物原产地证书的机关和组织在收到货物原产地证书重新签发申请后4个工作日内,将货物原产地证书重新签发的结果;

b) 如果需要将已签发的货物原产地证书分离为两个或多部委,贸易商应根据本法令附录第04号表格向签发货物原产地证书的机构和组织提出申请, 说明货物原产地证书分离的原因;根据本法令第15条提交补充文件(如果与以前签发的货物原产地证书申请文件有不同),则原件和以前签发的货物原产地证书的副本。在这种情况下,重新签发的货物原产地证书有一套参考编号,以及以前签发的货物原产地证书的签发日期和新签发日期,其余一套记录新的参考编号和新签发日期。重新签发的货物原产地证书自签发原产地证书之日起1年内签发。签发货物原产地证书的机关和组织在收到货物原产地证书重新签发申请后4个工作日内,将货物原产地证书重新签发的结果;

c) 如果进口货物用于回收,转运到其他进口国,贸易商应根据本法令附录第04号表格向签发货物原产地证书的机构和机构提出申请, 说明重新授予的原因;根据本法令第15条提交补充文件(如果与以前签发的货物原产地证书申请文件有不同),则原件和以前签发的货物原产地证书的副本。重新签发的货物原产地证书自签发原产地证书之日起1年内签发。签发货物原产地证书的机关和组织在收到货物原产地证书重新签发申请后4个工作日内,将货物原产地证书重新签发的结果;

d) 在因签发货物原产地证书原件上的错误或错误而故意错误的情况下,贸易商应根据本法令附录第04号表格向该机构提出重新签发货物原产地证书的申请, 该组织签发了货物原产地证书,说明重新签发的原因;提交以前签发的货物原产地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在这种情况下重新签发的货物原产地证书上注明了以前签发的货物原产地证书的参考编号和签发日期和新签发日期。重新签发的货物原产地证书自签发原产地证书之日起1年内签发。签发货物原产地证书的机关和组织在收到货物原产地证书重新签发申请后4个工作日内,将货物原产地证书的重新签发结果退回。

  1. 如果以前签发的货物原产地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在重新签发时未收回,则本条第1款第b点、c点和第1点规定的货物原产地证书以新的参考编号, 新的签发日期,并编号为“THIS C/O REPLACES C/O No. (以前签发的货物原产地证书的参考编号) DATED(签发以前签发的货物原产地证书的日期)”。重新签发的货物原产地证书自签发原产地证书原件之日起不超过1年。
  2. 如果越南签署或加入的国际条约规定重新签发货物原产地证书,贸易商应按照工业和贸易部指导该条约的规定签发货物原产地证书。

第十九条.签发无原产地货物证书

  1. 对于从国外进口到保税仓库的货物,然后从保税仓库运往国外,签发货物原产地证书的机构和组织考虑签发无原产地货物证书,包括最低信息如下:

a) 货物的原产地水,货物最后到达的末端的水;

b) 原始货物原产地证书的参考编号和签发日期;

c) 证书上注明的货物数量不改变原产地,不超过原货物原产地证书上注明的货物数量;

d) 货物到达越南的日期,货物离开越南的日期;

(1)航运公司的名称、地址、单一运输编号和日期或等效运输单;

e) 签发货物原产地证书的机关和组织的名称、地址、签名和印章。

  1. 本条第1款所述的签发原产地不变货物证书的申请和程序包括:

a) 根据本法令附录第04号表格,签发贸易商原产地不变货物证书的申请;

b) 未改变原产地的货物证书模板已按照工业和贸易部规定的表格完成;

c) 第一出口国签发的货物原产地证书原件;

d) 运输副本或滞销从同等运输(加盖贸易商原件复印件);

(1)海关当局确认的进出境货物申报表复印件(加盖商贸原件复印件)。

货物证书签发结果的签发时间不改变原产地,按照本法令第16条第2款、第3款和第4款的规定执行。

  1. 对于从国外进口到保税仓库,然后从保税仓库运入国内的货物,工业和贸易部主持、配合财政部指导实施。

第20条.签发甲胄货物原产地证书

  1. 对于从国外进口到保税仓库的货物,然后将保税仓库运往国外,签发货物原产地证书的机构和组织考虑根据越南签署或加入的国际条约签发甲子货物原产地证书。
  2. 本条第1款所述的甲子货物原产地证书的申请文件或程序包括:

a) 根据本法令附录第04号表格,向贸易商签发甲醛货物原产地证书的申请;

b) 货物原产地证书模板已完全申报并标有“回回 C/O”;

c) 第一出口成员国签发的货物原产地证书原件;

d) 单一运输副本或等效运输单据(加盖贸易商原件复印件);

(1)海关当局确认的进出境货物申报表复印件(加盖贸易商原件复印件)。

甲子货物原产地证书的签发时间按照本法令第16条第2款、第3款和第4款的规定执行。

  1. 对于从国外进口到保税仓库,然后从保税仓库运入国内的货物,工业和贸易部主持、配合财政部指导实施。

第21条.拒绝签发货物原产地证书

机关、组织在工商部网站w.ecosy s.gov.vn 或其他机构网站上以书面形式签发货物原产地证书或通知工商部的电子原产地证书。 签发工业和贸易部授权的货物原产地证书的组织,并在下列情况下说明拒绝的原因:

  1. 根据本法令第13条的规定,建议签发货物原产地证书的商人没有进行贸易记录登记。
  2. 申请签发货物原产地证书的文件和程序不符合本法令第15条和第16条的规定。
  3. 申请签发货物原产地证书的文件在内容上存在冲突。
  4. 货物原产地证书未用英语申报,用红色墨水申报,手写,删除,文字或模糊信息数据无法读取,用各种墨水颜色打印。
  5. 货物没有原产地或不符合原产地规则。
  6. 贸易商要求签发货物原产地证书,因为货物原产地证书的签发时间已经存在欺诈行为,案件尚未解决。
  7. 建议签发货物原产地证书的商人未能提供完整的记录、文件、信息和文件,以证明货物原产地,或在主管机关和组织进行检查时不配合核实货物原产地, 验证货物的原产地。

第22条.吊销已签发的商品原产地证书

  1. 在下列情况下签发货物原产地证书的机构和组织吊销已签发的货物原产地证书:

a) 签发的货物原产地证书不符合原产地规定;

b) 签发的货物原产地证书与参考编号重合;

c) 建议签发货物原产地证书的商人在本法令第15条第3款规定的期限后不提交额外的文件;

d) 贸易商要求签发货物原产地证书,伪造货物原产地证书申请文件中的文件;

(1) 贸易商要求签发货物原产地证书,通知b ̑nn建议取消已签发的货物原产地证书。

  1. 如果无法撤销签发的货物原产地证书,签发货物原产地证书的机构和组织应书面通知工业和贸易部和进口国主管当局,要求取消已签发的货物原产地证书, 哦,哦,时间说明原因。

第23条.签发货物原产地证书的机构和组织的责任

  1. 指导贸易商在请求援助的情况下申请签发货物原产地证书。
  2. 接收和检查贸易商记录和货物原产地证书的申请文件。
  3. 遵守货物原产地证书签发程序。
  4. 根据本法令第30条的规定,保存已签发的货物原产地证书的记录。
  5. 与工业和贸易部合作,检查出口货物的核查和原产地。
  6. 登记和更新有权签署货物原产地证书的主管人员的签名表格和根据工业和贸易部的指示签发货物原产地证书的机构或组织的印章表格,以便通知进口国主管当局或海关当局和机构, 相关组织。
  7. 应工业和贸易部的要求,以书面或电形式提交货物原产地证书签发情况报告和货物原产地证书表格的签发数据。
  8. 回答和回答商人提出的签发货物原产地证书的问题。

第24条.建议签发货物原产地证书的商人的责任

  1. 向签发货物原产地证书的机构和组织登记贸易记录。
  2. 向签发货物原产地证书的机构和组织提交货物原产地证书的申请。
  3. 证明申请签发货物原产地证书的货物符合货物原产地的规定。
  4. 对货物原产地的申报和确定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依法负责,包括在出口商授权的情况下。
  5. 如果贸易商要求签发货物原产地证书,即出口贸易商,而不是出口货物的制造商,应要求申报原产地并提供证明原产地标准的货物。
  6. 根据本法令第30条的规定,保存申请签发货物原产地证书的文件。
  7. 及时通知签发货物原产地证书的机构和组织,拒绝签发货物原产地证书。
  8. 负责工作,提供完整的文件、文件、信息和文件,为货物原产地核查工作服务,并按照签发货物原产地证书的组织或进口国主管当局的要求,在生产设施进行检查。

第25条.货物原产地自认证

根据进口国关于货物原产地自证的规定,根据进口国签署或加入的国际条约,工业和贸易部规定了选择贸易商的标准;原产地自我认证的程序和程序;自证原产地贸易商的义务和责任;检查和核实贸易商出口货物原产地的自证机制和违规行为的制裁。

第26条.进口货物原产地证书

  1. 在下列情况下,进口货物的原产地证书必须向海关当局提交:

a) 来自越南根据越南法律和根据越南签署或加入的国际条约,从越南国家、水族或领土进口的货物,如果进口商希望享受这些优惠制度,则可享受关税和非关税优惠;

b) 越南或国际组织通知的货物处于危害社会安全、社区健康或环境卫生风险时应得到控制;

c) 越南货物在征收反倾销税、反补贴税、自卫措施、关税配额措施和数量限制措施时;

d) 属于货物必须遵守越南法律或根据越南与国家、水集团或同一领土的进口管理制度。

  1. p学校应按照本条第1款第b点、c点和d点的规定提交货物原产地证书,各专业管理部门和财政部应根据分配的职能和任务,在公布前与工业和贸易部协商一致。

第27条.预先确定进口货物的原产地

需要预先确定进口货物原产地的商人必须提交相关文件和文件,要求海关当局以书面形式确认即将进口的货物的原产地。

第28条.检查和核实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

  1. 工业和贸易部在签发货物原产地证书之前和之后指导出口货物原产地的检查和核实,并在下列情况下对贸易商出口货物原产地进行自我认证:

a) 检查工业和贸易部签发或由工业和贸易部授权的机构和组织的货物原产地证书和文件,或由贸易商根据进口国海关当局的要求自行证明原产地;

b) 根据进口国海关当局的要求,协调对贸易商的生产设施进行实际检查,以检查货物原产地,如果本条第1款第a点规定的货物原产地证书和文件检查结果不可接受的;

c) 在获得货物原产地证书之前,或在考虑按照工业和贸易部的规定签发货物原产地证书的批准文件之前,在生产设施内对商人进行实际检查;

d)根据工业和贸易部的规定,在向贸易商签发货物原产地证书后,在生产设施内对贸易商进行实际检查;

(1)与国内有关当局合作,配合进口国调查当局检查和核实货物原产地。

  1. 财政部在下列情况下,在办理海关法规定的海关手续时,指导检查和核实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

a) 对于出口货物,在办理出口手续时对出口贸易商货物的原产地进行检查和核实,确保货物申报原产地正确。如有可疑或发现出口货物原产地欺诈迹象,财政部通知工业和贸易部,以配合打击原产地欺诈和非法转运;

b) 进口货物:

  • 在办理进口手续时,对进口贸易商的货物原产地进行检查和核实;
  • 随机向出口国的主管机关或主管当局提交检查货物原产地证书的文件和文件的请求,或者当有理由怀疑货物原产地证书文件的准确性、与可疑货物原产地信息的真实性时;
  • 根据越南签署或加入的国际条约,在不接受海关当局或出口国主管当局的文件和货物原产地证书的检查结果的情况下,根据越南签署的或加入的国际条约,在出口国贸易商的生产基地建立货物原产地检查和核查小组, 同时书面通知工业和贸易部进行协调。

第29条.打击原产地欺诈的措施

  1. 签发货物原产地证书的机构和组织对下列情况采取反原产地欺诈措施:

a) 自第一批贸易商在w.ecosy s.gov.vn 或工业和贸易部授权颁发货物原产地证书的机构或组织的其他网站;

b) 在发现贸易商使用假证件或申报货物原产地证书时,暂停签发货物原产地证书;

c) 吊销已签发的货物原产地证书,并自贸易商不合作之日起6个月内暂停签发货物原产地证书,在机构、机构或机构提供货物原产地证明信息时,不提供足够的文件、文件或提供货物原产地证明信息。 签发货物原产地证书的组织进行后塘。

  1. 除了本条第1款第b点和第c点所述的打击原产地欺诈措施外,签发货物原产地证书的机构和组织在贸易商风险管理系统中实行红线制度,并在 www.moit.gov.vn 地址公布工业和贸易部的门户网站。

3.根据本法令第4条第5款、第6款、第8款和第30条的规定,不履行责任的商人,在6个月内向该贸易商公开公布货物原产地证书。本案的商户向贸易商发放货物原产地证书的签发结果的期限为自本法令第15条规定的商户提交完整有效的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6个月后,签发货物原产地证书的机构和组织将根据本法令第16条的规定,考虑申请签发货物原产地证书的时间。

  1. 必要时,工业和贸易部长应向总理报告具体措施,以防止非法转运和原产地欺诈,保护越南出口货物的信誉,避免被进口国调查并采取贸易保护措施的风险,如建立监测机制在签发货物原产地证书的过程中,停止向某些欺诈性商品或贸易商颁发货物原产地证书。

第30条.存档记录

  1. 签发货物原产地证书的机构和组织在签发之日起至少5年内以书面或电子形式签发货物原产地证书和与签发有关的文件。
  2. 海关当局在报关登记之日起至少5年内以书面或电子形式保存有关确定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文件。
  3. 贸易商建议在签发货物原产地证书后至少5年内以书面形式签发货物原产地证书和与申请有关的文件。
  4. 贸易商自行证明货物的原产地,以证明货物在至少5年内以书面形式申报原产地符合规定的原产地标准和相关文件, 自签发货物原产地证书之日起,并提出要求,向主管当局提供。
  5. 货物原产地核查的相关记录、文件、信息和文件保密。要求提供记录、文件、信息和文件的国内和国际主管机构,签发货物原产地证书的机构和组织必须在提供货物原产地证书之前向工业和贸易部报告。
  6. 如果越南签署或加入的国际条约对档案档案有其他规定,签发货物原产地证书的机构和组织、海关当局、贸易商应按照工业和贸易部的指示签发货物原产地证书和商人自行证明货物原产地那个国际条约。

第 V 章

组织实施

第31条.工业和贸易部的任务和权力

  1. 制定、提交主管部门,根据货物原产地法律文件的权限颁布或颁布。
  2. 组织实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的签发;直接签发或授权越南工商会和其他组织签发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
  3. 根据越南签署或加入的国际条约和进口国的规定,颁布指导签发电子货物原产地证书的规章制度。
  4. 贸易商分流指南建议签发货物原产地证书,以方便贸易商,提高货物原产地证书签发过程中的管理效率,并自行证明货物原产地。
  5. 颁布关于授权颁发货物原产地证书的机构和组织的义务和责任条例。
  6. 组织培训授权颁发货物原产地证书的机构和组织,以及货物原产地证书的商人。
  7. 管理研究、培训、传播、宣传和开展货物原产地领域的外国因素合作活动。
  8. 根据国际条约主持关于货物原产地规则的谈判。

第32条.财政部的任务和权力

  1. 制定、提交主管部门,根据《出口货物和货物原产地检验法》的管辖范围,在按照海关法的规定办理海关手续时,制定、提交主管部门颁布或颁布。
  2. 根据海关法的规定,组织实施出口货物和进口货物的原产地检查条例。
  3. 组织信息网络、报告制度、建立和管理服务数据库系统,为各单位开展出口货物和进口货物原产地检查工作提供便利。

第33条.有关部委和机构的责任

各部委、部级机构、政府所属机构在职能、任务和权限范围内,应当配合工贸部和财政部按照本法令和有关法律规定对货物原产地实行国家管理。

第六章

执行条款

第34条.执行效力

  1. 本法令自2018年3月8日起生效。
  2. 该法令取代了政府2006年2月20日第19/2006/ND-CP号法令,该法令详细规定了《商品原产地贸易法》和指导第19/2006/ND-CP号法令的通知。
  3. 从2018年3月8日至2018年6月30日,货物原产地证书的签发文件、货物原产地证书的申报和签发程序继续按照政府2006年2月20日第19/2006/ND-CP号法令的规定执行,该法令详细规定了《货物原产地贸易法》和《货物原产地贸易法》的规定。指导第19/2006/ND-CP号法令的通知。

第35条.执行责任

各部长、部级机构首长、政府附属机构首长、各省、直辖市人民委员会主席在其职能和任务范围内负责指导和执行本法令。

接收地点:

  • 党中央书记处;
  • 总理、副总理;
  • 各部委、部级机构、政府附属机构;
  • 人民委员会、各省、直辖市人民委员会;
  • 中央办公厅和党的各部;
  • 总书记办公室;
  • 国家主席办公室;
  • 民族委员会和国民议会各委员会;
  • 国会办公室;
  • 最高人民法院;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国家审计;
  • 国家金融监督委员会;
  • 社会政策银行;
  • 越南开发银行;
  • 越南祖国阵线中央委员会;
    -各团体的中央机构;
  • VPCP:BTCN、PCN、TTg助理、电信门户、各司、局、直属单位、公告;
  • 保存:VT、KTTH (2)。XH 205

TM.阮春福总理政府

《越南商机报告》简介

越南是全世界最具发展潜力的国家之一,在全球产业链大转移的背景下,越南有望成为全世界重要的制造业及外贸出口大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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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商机报告》是全面系统认识越南市场,以及成功高效开发和投资越南市场的好帮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