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税务部门一直在加强税收管理机制,对通过跨境电子商务和数字化商业活动从越南获得收入的非居民征税。最常见的一种方法是通过代扣代缴机制,居民买方被要求代扣代缴、申报和申报税款。然而,只有当买方是严格遵守税收、会计和外汇控制制度的组织时,这种方法才能奏效。

如果购房者是个人,那么税务机关对非居民收入流的管理就会更加困难,因为个人在税收中所占的比重较大。当个人可以通过各种支付解决方案为服务付费时,这变得更加具有挑战性。

为此,财政部于2021年9月29日发布了第80/2021/TT-BTC号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第126号令提供了指导,该号令对税收管理法的一些条款进行了阐述。

此外,第80/2021/TT-BTC号通知还详细介绍了相关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以确保非居民通过在越南的电子商务和基于数字平台的活动从越南获得收入的税收合规。

第80/2021/TT-BTC号通知还包括与这些活动的税务管理有关的组织和个人的清单:

1.在越南没有常设机构的海外供应商,为越南的组织和个人开展基于电子商务和数字平台的活动并提供其他[此类]服务(以下简称“海外供应商”)。

2.越南客户为海外供应商。

3.根据越南法律经营并得到海外供应商授权的税务代理机构和组织,在越南申请纳税人登记,并(代表他们)申报和纳税。

4.商业银行、支付服务提供商、组织和个人,其权利和义务与电子商务、基于数字平台的活动和其他[此类]服务相关,由海外供应商在越南没有常设机构提供。

第80/2021/TT-BTC号通知建立了一个直接和简化的在线门户,海外供应商可以通过该门户直接向越南税务机关注册和报税,消除了繁重的文书工作。另外,海外供应商也可以授权越南税务代理为他们办理税务登记和申报。

境外供应商未直接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登记或未委托有资质的税务代理人申报纳税登记的,采取代扣代缴的方式纳税。第80/2021/TT-BTC号通知根据买家类型提供了具体规定:

1.在越南受税收制度约束的买家将代扣代缴税款,并按照本通知发布前的做法将其汇至税务机关。

2.与个人买家的交易:

①在大多数情况下,商业银行或支付服务提供商在处理交易时将承担代扣代缴税款的任务。

②商业银行或支付服务机构不能代扣代缴税款的,必须对汇往境外供应商的金额进行监控,并于每月10日向税务总局申报。

为实施第80/2021/TT-BTC号通知,税务总局将负责维护此类海外供应商的名单,并向银行和支付服务提供商总部提供其名称和网站,以便其分支机构在处理与这些海外供应商的交易支付时代扣代缴税款。

根据相关的双重征税协议(“DTAs”),越南税务机关有权与其他国家税务机关协调海外供应商在越南申报纳税的事宜,包括征收拖欠税款和对不合规行为的强制措施。

税务机关直接下达国家财政收入报销令或者国家财政收入报送国库进行核算的。偿还和转交国家财政收入的国库,用于核算国家财政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