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越南开典当行在接受财产抵押时,应确保利率是多少以符合规定?
第96/2016/ND-CP号法令第29条第6款规定如下:典当服务经营机构在接受资产抵押时的贷款利率不得超过《民法典》规定的利率。
2015年《民法典》第468条贷款利率规定如下:
- 借款利率由双方商定。当事人就利率达成协议的,约定的利率不得超过贷款年利率的20%,其他相关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根据实际情况和政府的建议,国民议会常务委员会决定调整上述利率,并在最近一次会议上向国民议会报告。协议规定的利率超过本款规定的限额利率的,超额的利率无效。
- 如果各方就支付利息达成协议,但未明确规定利率,并存在利率争议,则利率由本条第1款规定的限定利率的50%确定。
因此,对于接受他人财产抵押的利息,典当服务经营机构应保证每年不超过20%的利率。
2、越南典当行是否允许收取高于法律规定的利率的利率?
第96/2016/ND-CP号法令第29条典当服务经营机构责任规定,除本法令第25条规定的责任外,典当服务经营机构有责任:
- 检查被扣押财产人的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或公民身份证或护照或其他个人文件,其中贴有国家管理机构签发的照片,还有使用价值,并留下在经营场所的复印。
- 对于法律规定的抵押财产,必须持有所有权证书,只有在这些财产拥有完整的所有权证书时,才能抵押,经营场所必须在财产抵押期间保留这些纸张的原件。
- 对于第三人拥有的抵押财产,必须持有所有者的有效授权书。
- 因违法行为而无法接受来源不明的财产或财产的抵押。
- 接受资产抵押时的贷款利率不得超过《民法典》规定的利率。
- 安排抵押财产保管仓库,确保被抵押人的财产安全。
因此,典当行有责任确保在接受资产抵押时的贷款利率不超过《民法典》规定的利率,也就是越南典当行不允许收取每年超过20%的利息。
3、越南典当行收取高于规定利率的利息如何处罚?
第12/144/ND-CP号法令第2021条,对下列行为之一处以1 000万越南盾至2 000万越南盾的罚款:
- 在未获得或撤销或被剥夺使用安全与秩序资格证书的权利时,从事具有安全和秩序条件的投资和经营活动;
- 在直接管理的经营场所发生危害安全、秩序、违法、违反民族道德和风俗习惯的行为,不负责任;
- 在未依法印章登记机关印章的转让单的情况下,生产国家机关、组织和职称的印章;
- 典当服务业务贷款有资产抵押,但贷款利率超过《民法典》规定的利率;
- 未登记有治安条件的经营投资行业,贷款有资产抵押或非资产抵押,但贷款利率超过《民法典》规定的利率;
- 未在主管当局登记地点保管质押资产或保管不当的抵押财产;
- 为对象、目标或非法活动提供保护服务;
- 未按照规定表格将客户信息完整记录在管理簿上,在经营赌场或为外国人提供奖励的视频游戏业务时,不得保存服务参与者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 购买、销售、进口军装和军用货物和产品,但未依法保存完整的记录和文件;
- 向未经主管当局许可或书面同意的对象出售或提供军装和军用产品。
因此,如果资产质押利率高于正常利率,营业场所将被处以1 000万越南盾至20,000,000越南盾的罚款,并强制支付高于法律规定的利息。
在第2/4/ND-CP号法令第144条第2021款规定如下:此罚款是适用于个人行政违法行为的罚款。对于有相同违规行为的组织,处以个人罚款的两倍。
4、在越南要满足怎样的治安条件才能开典当行?
第96/2016/ND-CP号法令第9条,典当服务业务的安全和秩序条件规定如下:
除本法令第7条规定的条件外,典当服务经营场所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典当服务经营场所的治安责任人,应当在登记所在地的乡、坊、镇居住至少5年,在工商登记前5年内不得受到行政处罚。
因此,在越南开设典当行时,经营者必须满足上述规定的治安条件。
5、越南开典当行是否满足安全有序的方案条件?
第8/96/ND-CP号法令第2016条关于行业安全有序的规定,必须具备确保安全和秩序的方案的条件,如下:
- 支持工具业务;
- 经营各种鞭炮;
- 油漆枪业务;
- 为外国人提供奖励的视频游戏业务;
- 赌场业务;
- 投注服务业务;
- 工业炸药业务;
- 炸药前体业务;
- 使用工业炸药和爆炸物前体的业务;
- 爆破服务业务;
- 经营舞厅服务;
- 住宿服务业务(对于企业企业);
- 小型手持军用枪支业务。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对于典当服务业务,没有必要确保安全和秩序的方案。
6、越南开典当行时可以领取公民身份证吗?
第10/144/ND-CP号法令第2021条,关于违反签发、管理和使用身份证规定的,对下列行为之一处以4,000,000越南盾至6,000,000越南盾的罚款:
- 伪造身份证、公民身份证或身份证号码证明,但未追究刑事责任;
- 使用身份证公民身份证或假身份证号码证明;
- 抵押、接受抵押身份证或公民身份证;
- 购买、出售、租赁身份证或公民身份证;
- 借用身份证或公民身份证实施违法行为。
根据上述规定,不得抵押或接受身份证或公民身份证等证件。
违反者将被处以4,000,000越南盾至6,000,000越南盾的罚款;对于违规行为,必须重新提交身份证、公民身份证或身份证号码证明。
7、典当服务经营场所的业主,应当对其经营场所承担什么责任?
第96/2016/ND-CP号法令第29条典当服务经营机构责任规定,除本法令第25条规定的责任外,典当服务经营机构有责任:
- 检查被扣押财产人的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或公民身份证或护照或其他个人文件,其中贴有国家管理机构签发的照片,还有使用价值,并留下在经营场所的复印。
- 对于法律规定的抵押财产,必须持有所有权证书,只有在这些财产拥有完整的所有权证书时,才能抵押,经营场所必须在财产抵押期间保留这些纸张的原件。
- 对于第三人拥有的抵押财产,必须持有所有者的有效授权书。
- 因违法行为而无法接受来源不明的财产或财产的抵押。
- 接受资产抵押时的贷款利率不得超过《民法典》规定的利率。
- 安排抵押财产保管仓库,确保被抵押人的财产安全。
因此,除了对各行各业需要承担的一般责任外,典当服务经营场所的业主还需承担以上的责任。
8、越南典当服务经营场所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根据第311条和2015年《民法典》第312条典当行的权利和义务规定如下:
- 严格按照协议将抵押财产交给接受人。
- 如有,请向接受者报告第三人对抵押财产的权利;未通知的,接受抵押的一方有权解除财产抵押合同,要求赔偿损失或者维持合同,接受第三人对抵押财产的权利。
- 向接受抵押方支付保管抵押财产的合理费用,除非另有约定。
- 要求接受质押的一方在本法第314条第3款规定的情形下停止使用抵押财产,如果由于使用,质押财产有贬值或价值下降的风险。
- 如果质押义务终止,要求接受抵押方归还抵押财产和相关文件。
- 要求接受质押的一方赔偿对抵押财产造成的损失。
- 经抵押方同意或法律规定,可出售、更换、交换或赠予抵押财产。
9、典当服务机构是否能将土地使用权用作财产抵押?
财产抵押根据2015年《民法典》第309条规定如下:财产抵押是指一方(以下简称质押方)将所拥有的财产交给另一方(以下简称质押方),以确保履行义务。
此外, 在2015年《民法典》第106条财产登记条例如下:
- 财产的所有权和其他权利是依照本法和财产登记法登记的不动产。
- 财产的所有权和其他权利是非登记的不动产,除非财产登记法另有规定。
- 财产登记必须公开。
因此,土地使用者有权转让、转让、出租、转租、继承和赠与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担保和出资权;当国家收回土地时,有权获得补偿。然而,没有规定土地使用者有权抵押土地使用权( QSDD)。
越南土地是全民所有,由国家管理,土地使用者不是正在使用土地的所有者(只授予QSDD),因此土地抵押不符合《民法》和《土地法》规定的权利。因此,越南土地使用权的抵押交易不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