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越南2007年《预防和控制家庭暴力法》第2条规定,家庭暴力行为为包括:

  1. 虐待、殴打或其他故意伤害健康和生命的行为;
  2. 侮辱或其他故意侵犯名誉和尊严的行为;
  3. 孤立、驱赶或经常施加心理压力,造成严重后果;
  4. 阻止祖父母和孙子女之间在家庭关系中行使权利和义务;父亲、母亲和孩子之间;夫妻之间;兄弟姐妹之间,你之间;
  5. 强迫童婚;强迫婚姻、离婚或阻碍自愿婚姻、进步;
  6. 侵占、毁坏、破坏或采取其他故意损害其他家庭成员财产或家庭成员共同财产的行为;
  7. 强迫家庭成员过度劳累,其超能力的财政捐助;控制家庭成员的收入,以产生经济依赖;
  8. 有强迫家庭成员离开住所的违法行为。

越南《预防和控制家庭暴力法》第2条规定的暴力行为,也适用于离婚的配偶的家庭成员,或没有登记结婚而作为夫妻同居的男女的家庭成员。

越南《预防和控制家庭暴力法》第3条规定,预防和控制家庭暴力的原则如下:

  1. 结合和同步实施预防和控制家庭暴力的措施,以预防为主,注重家庭宣传教育,根据越南民族的优良文化传统、风俗习惯和习俗进行咨询和调解。
  2. 家庭暴力受害者应根据本国情况和社会经济条件及时得到保护和帮助;优先保护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和妇女的合法权益。
  3. 促进个人、家庭、社区、机构和组织在预防和打击家庭暴力方面的作用和责任。

根据第144/2021/ND-CP号法令,教唆他人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是否受到行政处罚?

对煽动、教唆和帮助他人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处以5,000,000越南盾至1,000,000越南盾的罚款。

强迫他人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处以1,000万越南盾至2,000万越南盾的罚款。

根据规定2007年《预防和控制家庭暴力法》第8条禁止的家庭暴力行为包括:

  1. 本法第二条规定的家庭暴力行为。
  2. 胁迫、煽动、煽动、帮助他人实施家庭暴力行为。
  3. 使用和传播信息、图像和声音,以煽动家庭暴力。
  4. 报复和威胁报复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帮手、发现、报告和防止家庭暴力的人。
  5. 妨碍发现、申报和处理家庭暴力行为。
  6. 利用预防和控制家庭暴力活动牟利或从事非法活动。
  7. 纵容、包庇、不依法处理家庭暴力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