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 布 日 期 : 2024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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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22日,《越南财经报》等媒体报道称,越南政府刚刚颁发关于从国家财政当中对于从商业银行贷款经营的企业、合作社或经营户给予利率优惠的31/2022/ND-CP号决议书。根据这份决议书,从商业银行贷款的企业、合作社或经营户将可以获得每年2%的利率优惠。
31/2022/ND-CP号决议书清楚注明:只要从商业银行贷款所使用的目的符合越南政府2018年7月6日颁发的27/2018/QD-TTg号决定书里面的行业名录,就可以获得每年2%的利率优惠。
27/2018/QD-TTg号决定书行业名录包括:航空、物流运输(H)、旅游(N79)、住宿服务、餐饮服务(I)、教育培训(P)、农林水产业(A)、加工制造工业(C)、软件发行(J582)、电脑编程及相关活动(J-62)、信息服务活动(J-63)、为以上行业直接进行建筑行业(但不包括为房地产经营服务的建筑业)(L)。
另外,还有从银行贷款使用于社会住房建设、干部职工宿舍、旧房改造等建设部公布的项目建设,也可以获得每年2%的利率优惠。
根据越南政府的31/2022/ND-CP号决议书,利率优惠要做到公开、透明、对象精准、目的精准、避免利用政策逐利。
国家财政要及时安排足够的资金来扶持各个商业银行实施此类利率优惠,各家商业银行使用政府财政的扶持优惠资金一定专款专用,给客户创造最为优惠便利的条件。
对于从各家商业银行贷款的客户,使用贷款资金的目的一定要对得上所申请的目的,不能挪做它用,接受各家商业银行的监督。
利率优惠的期限从生效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除了这个期限之外,各家商业银行还有一个政府财政扶持优惠资金的限额,如果超过一定的限额,哪怕时间还没到2023年12月31日,也可以提前结束利率优惠。
关于国家预算对企业、合作社和经营户贷款的利息支持
编号: 31/2022/ND-CP
河内,2022年5月20日
根据2015年6月19日《政府组织法》2019年11月22日《政府组织法》和《地方政府组织法》若干条款的修订和补充法;
根据2015年6月25日《国家预算法》
根据2019年5月13日《公共投资法》;
根据2010年6月16日《越南国家银行法》
根据2010年6月16日《信贷机构法》2017年11月20日《信贷机构法》若干条款的修订和补充法;
根据国民议会2022年1月11日关于支持经济社会恢复和发展方案的财政和货币政策的第43/2022/QH15号决议;
根据越南国家银行行长的建议;
政府颁布了关于向企业、合作社和经营户贷款提供国家预算利息支持的法令。
第1条.调整范围
该法令规定,根据国会2022年1月11日第43/2022/QH15号决议和2022年1月30日政府第11/NQ-CP号决议,商业银行向企业、合作社和经营户的贷款提供利息支持。
第2条.适用对象
a) 2018年7月6日总理颁布的越南经济部门系统,包括航空、仓储运输(H)第27/2018/QD-TTg号决定规定的商业登记部门之一的贷款用途 旅游(N79)、住宿、餐饮服务(I)、教育和培训(P)、农业、林业和产学部(A)、加工、制造业(C)、软件出版(J582)、计算机编程和相关操作(J-62)、信息服务活动(J-63); 包括直接服务于上述经济部门的建筑活动,但不包括根据第27/2018/QD-TTg号决定,在经济部门代码(L)中规定的房地产经营目的的建筑活动。
b) 用于实施建设部公布的项目清单下的社会住房、工人住房和旧公寓改造项目。
第三条.利率支持原则
第四条.利率支持条件
a) 逾期本金余额和/或延期利息余额的贷款,在还款期限内,对逾期还款本金余额和/或延期还款利息余额的利息不给予利息支持。贷款只有在客户还清逾期本金余额和/或延期还款利息余额后,才能继续为后续的利息偿还期提供利息支持。
b) 债务延期的贷款在债务续期时不支持利息。
第五条.支持期限和利率
第6条.利率支持方法
在偿还每个期限的利息时,商业银行根据越南国家银行的指示,根据贷款利息金额向客户减少贷款利息。
第7条.编制预算和实施利率支持的估计和结算
a) 根据《国家预算法》、《公共投资法》、本法令和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编制支持利率的国家预算预算。
b) 自本法令生效之日起15天内,商业银行根据本法令附件第01号表格,登记2022年、2023年国家预算的利率支持计划, 存入越南国家银行。
c) 自本法令生效之日起20天内,越南国家银行将综合商业银行的利率支持计划,确保在40万亿越南盾的范围内,根据各商业银行和每年的详细情况, 送交规划和投资部,财政部。
d) 根据越南国家银行的综合计划,规划和投资部主持向政府报告,向国会常务委员会提交,允许补充2022年国家预算来源发展投资支出预算,并综合, 2023年国家预算预算的安排提交国民议会决定。
a) 根据国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补充2022年预算的决议,总理决定将中央预算资金补充越南国家银行2022年公共投资计划。2023年公共投资计划的交付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越南国家银行向商业银行发出利率支持限额,并送交财政部、规划和投资部协调执行。
b) 每季度第一个月20日之前,商业银行向越南国家银行、财政部提交申请,要求根据本季度法令的规定提前支付支持利息的金额;每年第四季度的记录在明年1月5日之前提交。记录包括:
c) 越南国家银行在收到季度商业银行利率支持金额的预付款申请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对商业银行的预付款申请清单和金额不超过通知的利率支持限额提出意见, 向财政部提出向商业银行申请预付款的建议。越南国家银行每年第四季度的档案在收到商业银行的申请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提出意见。
d) 在收到越南国家银行的建议后15个工作日内,财政部应根据本法令的规定向商业银行预付利息,并通知越南国家银行协调执行。
(1)本款第d点规定的商业银行本款预付款总额在预算年度不得超过本年度通知的利率支持限额。到2023年1月31日,未用完的2022年利率支持预算将转为2023年,以便继续依法执行利率支持。
e) 在实施过程中,越南国家银行考虑必要时调整商业银行之间的利率支持限额,并送交规划和投资部和财政部协调执行。
(1)商业银行应执行年度利率支持结算,并建立利率支持结算档案,其中在结算文件中提供利率支持的贷款应确保对象正确,完全符合本法令规定的利率支持条件, 准确确定每个客户的利率支持金额,以及银行的一般汇总,利率支持金额,客户有足够的合法凭证。
b) 结算利率支持金额确定如下:
I = 2% x ∑(DixTi)/365
其中: - 一是支付的实际利息支持金额;
a) 在 2023 年 2 月 10 日(2022 年利率支持)和 2024 年 2 月 10 日之前(对于 2023 年利率支持),商业银行向越南国家银行提交年度利率支持结算文件(03 套)。文件包括:关于年度利率支持结算的公函,其中明确指出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利息支持的金额、已支持收回利息的金额、每季度预付的国家预算金额、国家预算支付的剩余金额;根据本法令附录第04号表格,建议汇总利息支持结算的数据报告;根据本法令附录第05号表格,证明客户在结算年度获得利息支持的凭证清单。
商业银行负责记录的有效性和准确性,支持利率的结算数据。
b) 越南国家银行在收到商业银行年度利率支持结算文件后20个工作日内,根据本法令第06号表格汇总各商业银行的详细利率支持结算报告,并提交国家审计署,以便进行国家审计。根据《国家审计法》和有关法律文件进行审计。
c) 自收到本款第b点规定的国家审计结果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根据商业银行利率支持结算记录、国家审计的审计结果以及本款第d点规定的档案检查结果(如有) 越南国家银行汇总各商业银行的详细利率支持结算报告(根据审计数据)提交财政部进行评估,并送各商业银行了解。利率支持结算报告的汇总内容包括:
d) 必要时,工作组应根据本法令第10条第1款第1点的规定,根据跨部门利率支持工作组的活动规则和本法令的规定,对获得利息支持的贷款记录进行检查。
a) 在结算年度第二年10月1日之前,越南国家银行应书面要求财政部根据本法令附录第06号表格,以及国家审计署关于对年度利率支持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进行审查的文件。根据本条第4款和第5款的规定,同时向商业银行提交通知。
b) 财政部在收到越南国家银行利率支持结算综合报告评估报告的书面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根据下列内容对利息支持结算综合报告进行评估:
c) 根据本款b点规定的评估结果,财政部向越南国家银行和商业银行发出评估通知,通知以下数据:
第八条.计划利率支持执行结果汇总报告
第九条.处理收回已支持利息的金额
第十条.组织实施
a) 越南国家银行行长发布通知,指导商业银行按照本法令的规定提供利率支持,其中规定了如何确保利息支持总额不超过40万亿越南盾。
b) 根据本法令,汇总利率支持计划,通知和调整商业银行的利率支持限额。
c) 检查和监督商业银行的利率支持贷款。
d) 商业银行2022年、2023年利率支持结算报告汇总;报告本法令规定的整个方案的利率支持执行结果。
(1)必要时,越南国家银行主持成立由越南国家银行、财政部、规划和投资部、建设部组成的跨部门利率支持工作组,以检查本法令第7条第4款第d点规定的利率支持贷款的记录;颁布跨部门利率支持工作组的活动规则,其中规定了利率支持贷款记录审查的原则和方法、组成员的任务和其他内容。
e) 主持、配合有关机构处理本法令规定的利率支持贷款政策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a) 根据本法令和相关法律文件,充分、及时地确保利息支持资金,以支付向商业银行支付利息支持。
b) 根据本法令,评估2022年、2023年利息支持结算综合报告。
c) 与越南国家银行合作,处理本法令规定的利率支持贷款政策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a) 处理本法令第2条第2款第a点规定的利率支持对象的困难和问题;如果遇到越权的困难和问题,请向总理报告审议和决定。
b) 与越南国家银行合作,处理本法令规定的利率支持贷款政策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1)各省、直辖市人民委员会社会住房、职工住房、旧公寓改造项目清单汇总;在法令生效后30天内在建设部门户网站上以书面形式公布,并按照各省、直辖市人民委员会的建议调整和补充目录。
b) 处理本法令第2条第2款b点规定的利率支持对象的困难和问题。
c) 与越南国家银行合作,处理本法令规定的利率支持贷款政策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a) 制定社会住房、工人住房和旧公寓改造项目清单,自本法令生效之日起15天内送交建设部,并必要时对清单进行调整和补充,并送交建设部, 其中公布的内容和信息包括:项目业主;对于社会住房、职工住房建设项目:已依法取得主管部门批准,已分配土地、出租土地、完成拆迁、已取得建设许可证或者依法免除建筑许可证;对旧小区改造项目:已依法批准国家主管部门投资政策;有关法律规定的相关信息。
b) 指导当地主管当局与商业银行合作,根据本法令第9条第3款的规定,从客户处收回国家预算支持的利息。
c) 与有关部委和机构合作,按照本法令的规定,处理当地利率支持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问题。
a) 完全负责贷款,确定符合利率支持条件的贷款对象,按照本法令的规定支付和结算利息支持。
b) 向越南国家银行和财政部报告完整、及时,并负责本法令规定的支付和支付和利息支持的申请和数据的有效性和准确性。
c) 在要求支持利率时向主管当局提供有关利率支持的文件(原件或复印件由商业银行盖章),包括:贷款协议、债务确认单或等效文件,以确定贷款客户, 贷款、余额、收款、数字清单、确定利率支持金额的统计表、证明客户已获得利息支持的凭证(对照客户支付账户,以确定利息支持金额或汇入客户利息支持金额的核算单或其他证明文件)。
d) 偿还国家预算,并收回已为非对象、滥用贷款或不符合本法令第9条规定的利率支持条件的客户贷款的利息支持金额。
(1)根据本法令第3条第6款的规定,公布停止利息支持的时间。
a) 提供利率支持建议;在利率支持、利率支持结算过程中,提供商业银行建议的必要信息、文件和文件;负责向商业银行提供的信息、文件和凭证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
b) 正确使用贷款,可获得与商业银行的协议的利率支持。
c) 偿还已确定的贷款利息支持金额,这些贷款不属于对象,滥用贷款或不符合本法令第9条规定的利息支持条件。如果客户未能退还已获得利息支持的金额,应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本法令规定的利率支持政策的信息和媒体。
第十一条.执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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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是全世界最具发展潜力的国家之一,在全球产业链大转移的背景下,越南有望成为全世界重要的制造业及外贸出口大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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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越两国之间的贸易额自从超过1000亿美元后,继续保持稳定增长的良好势头,朝着2000亿美元的目标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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