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家证券委员会是证券行业的政府主管机关,直属财政部。越南共有两家证券交易中心,即2000年7月28日开业的胡志明市证券交易所和 2005年3月8日开业的河内证券交易中心。

据报道, 胡志明市证交所公布了 2017年与河内证交所合并计划, 合并后统称为越南证券交易所,总部设在河内市。所有上市股票将集中在胡志明市,政府债券和衍生证券市场将设在河内。

2006年6月,越南政府出台《证券法》并于2007年1月1日始实施,旨在为证券交易提供较完善的法制环境, 使证券市场得到进一步规范。

2015 年8月,越南财政部出台关于指导外国投资越南证券市场的第 123/2015/TT-BTC号通知。

2016年7月1日, 越南政府出台关于规定证券市场投资、经营条件的第86/2016/NĐ-CP号议定。

目前,除金融、银行、电信等少数有限制的领域外,越南逐步取消外国个人和企业参与证券交易的限制,包括先前规定的外国个人和企业在越南上市公司中的股份不得超过30%的限制。

从2015年10月1日开始,越南证券市场开始施行新的外资入市行政审批手续规定,大大简化外资入市审批流程,其中最受外国投资者好评的重要内容是关于外国投资者投资证券市场注册方面的新规定。

新规定最大限度地简化了证券交易注册须提交的档案材料,取消了档案材料须取得领事合法证明的规定,英文档案材料无须提交越南文译本。

若按以往规定,外国投资者取得领事合法证明需要9 个月到1年不等的时间,之后还要3-5天时间取得证券交易代码。新规施行后,只需1天时间就可取得交易代码,并可在线办理,档案材料随后递交侯检。

2015年9月1日开始,越南还允许外国投资者持证券经营机构51% 以上股份。

根据 86/2016/NĐ-CP 号议定,申请证券公司成立和经营许可证的条件如下:

(1)关于办公地点、相关硬件设施和设备的条件:一是办公地点满足证券经营活动;二是具备足够的硬件设施、办公设备、计算机系统以及服务软件,以用于分析投资信息、分析和管理风险、保存单据、材料,同时根据财政部要求配套安保设备。

(2) 关于资金的条件: 成立公司时的资金至少满足第58/2012/NĐ-CP 号议定第71条第1、2点所规定的资金法定标准。

(3)关于人员的条件:提供公司人员计划,其中每一种申请设立和经营的业务都必须配置最少3名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

(4)关于股东和融资成员的条件:股东和融资成员结构满足第 58/2012/NĐ-CP号议定第71条5、 6、 7点相关规定, 以及第60/2015/NĐ-CP 号议定第1条第21、24点针对外国投资者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