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越南国会批准出台《预防打击贪污腐败法》。2012年11月, 越南对该法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并报国会审议通过。

《预防打击贪污腐败法》约束对象指有职务、有权限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包括公职人员、越南人民军的专业军人和军官及公安系统的警官和警务人员、国有企业负责人和管理人员、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者或代表、正在履行公务和任务并具有一定权限的人员。

2014年9月18日越南政府颁发《关于贪污腐败情形认定和打击贪污腐败工作评价的有关规定》,通过量化方式的规定明确贪污腐败程度的认定方法,根据评分结果划分为“巨大损害”、“大损害”、“一般损害” 和“无损害”共四个等级。

【贪污行为】

包括:贪污财产、接受贿赂、滥用职权侵占财产、履行公务时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利用职权影响他人以谋取私利、利用职权违规 使用国家财产谋取私利等。

【监管和惩处部门】

包括:国家监察总署及其省级机构、各级审计部 门、检察院和法院。上述部门的监管和惩处工作受国会常务委员会及其省级分支机构的监督。

【商业贿赂行为】

按情节和后果分为违纪违规和犯罪两类。

违纪违规系指商业贿赂行为虽违法,但情节和后果尚未构成犯罪,不在刑法处罚范 围内,按有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予以惩处的行为。

商业贿赂行为触犯了刑法的有关规定,被认定贿赂数额达到“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后果达到严重程度时则构成犯罪,将按刑法相关规定惩处。

构成商业贿赂犯罪的对象是财产性利益,对于财产性利益以外的其他利益,如提供色情服务和高规格接待等,一般不换算、折合为现金,提供或者接受上述利益, 不属于给予或者收受财物,一般不认为构成商业贿赂犯罪,将按违纪行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