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 布 日 期 : 2024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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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越南当地投资合作发生纠纷,解决途径如下:委托当地律师诉诸当地司法部门,之后如果出现判决或执行不公,则向上级主管部门及相关政府监察部门投诉;直接依据合同规定采取国际仲裁方式解决,同时, 报告驻外经商机构予以配合。
越南解决争议的法律法规相对健全,包括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仲裁法等。
越南主要以《民法》约束规范合同,订立合同的形式和合同种类与中国相似。
订立合同的形式分为口头、书面及其他形式。
合同种类分为单务合同、双务合同、主合同、从合同、为第三人利益合同、附条件合同等。
在通用合同类型上,又分为买卖合同、财产互易合同、赠与合同、财产借贷合同、租赁合同、财产借用合同、服务合同、运送合同、加工合同、财产保管合同、保险合同、委托合同、悬赏与有奖竞赛、土地使用权转移、技术转让合同等15种基本合同。
当事人签署合同时,须考虑选择适用的法律,包括中国法、越南法、国际条约和国 际惯例等。
在合同中须明确纠纷处理办法,一般选择第三国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国际法方面
越南是东盟各国中较为活跃的国家,注重对外交往,先后参加多个国际组织,包括东南亚国家联盟、世界贸易组织、亚太经合组织、国际粮农组织、国际民航组织、国际开发协会、国际金融组织、国际 劳工组织、国际海事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标准化组织、联合国贸发会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等。
越南于1995年7月28日签署《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简称《纽约公约》),成为该公约成员国。 越南认可国际仲裁或外国法院裁决。
根据越南2014年《投资法》 (第 67/2014/QH13号法律)第14条规定,如越南投资者与外商投资企业在越南境内产生投资争议,应通过越南仲裁机构或法院解决,但外资控股企业 (包括外国投资者持股达到51%或以上,或者外国投资者与外资控股企业成立的合资企业等)除外。
对于外资控股公司发生的投资争议,可选择以下其中一种方式解决:越南法院、越南仲裁、外国仲裁、国际仲裁或争议双方成立的仲裁庭等。
与越南管理部门间的纠纷可选择越南仲裁或法院, 除非与该管理部门另有约定或越南所参加的国际公约另有规定。
目前,与越方的投资合作纠纷,大多通过以下仲裁机构解决: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美国仲裁协会、国际商会仲裁院(ICC)、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及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越南政府总理于1993年4月28日批准成立国际仲裁中心(VIAC)。
从近年情况来看,中越双方企业如发生合同纠纷,即便当地法院判中方胜诉,执行起来也十分困难,原因在于法院缺乏强制执行力,而越南企业资信状况难以摸清,难以控制。
与投资合作相关的主要法律有哪些?
越南《民法》规定了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为私有财产提供保护。
《投资法》规定了外商在越南投资的项目审批、权利、义务、税收、政策优惠等。
《海关法》规定了商品进出越南的原则和方式,以及海关机构和进行商品外贸活动的人的权利和义务 等。
《竞争法》《企业法》《证券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并购及外国投资者股权比例、外国投资税收优惠有明确规定。
主要查询网站:
越南政府网:www.chinhphu.vn
越南司法部网站:www.moj.gov.vn
越南竞争管理局:www.vca.gov.v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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