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刚刚颁布第98/2020/NĐ-CP号决议,里面规定了对2020年10月15日开始,在商业、生产、批发假货、违禁物品以及消费者权利方面的处罚内容,其中规定了对传销活动违规的行政处罚金额。
传销公司有以下违规内容的,罚款80-100兆越盾(约2.4-3万人民币):
要求他人支付订金或者支付一定的费用才可以签订传销合作合同的;
要求他人购买一定数量的产品才可以签订传销合作合同的;
让参与传销的人员从介绍他人进入传销的活动中,却不是在该被介绍人产品买卖的行为中,收钱或者其他经济获利。
如果上述行为是跨省市的,则罚款金额翻2倍。
在本企业尚未被批准允许进行传销的区域进行传销活动的人员,则参与传销人员将被处罚5--10兆越南盾(约1500--3000元人民币)。
传销人员有以下行为处罚10-20兆越盾(约3000-6000元人民币):
要求他人支付订金或者支付一定的费用或者购买一定数量的货,才可以签订传销合作合同的;提供虚假,或者导致传销公司的奖金制度、运营规则、产品性能被误解的信息。
在没拿到传销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个人进行传销活动的行为,则被处罚20--30兆越南盾(约6000--9000元人民币)
在未取得传销许可证的情况下,参与传销获利200兆越盾(约6万人民币)以下,或者造成他人损失500兆(约15万人民币)以下的,处罚30--50兆越盾(约9000--15000元越盾) ,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企业如有以下行为将被罚30-40兆(约9000-12000元):
与非法律允许的人员签订传销合作合同;没有与违规或者被禁止传销工作的人取消传销合同;没有按照规定对可以从事传销的人员进行公示。
有以下行为的,处罚企业40--60兆越盾(约12000--18000人民币):有30人以上的传销培训或者本地有10名传销人员的参与却未向当地工商厅申报的;不配合国家机关进行传销培训集会的调查;从传销活动中各种获利超过全年营业额的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