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越南工作的外国工人的法令草案中,劳工部-伤残和社会事务部提出了有关授予外国在越南工作许可证的条件的规定。

在越南发放外国工作许可的条件包括:

1.年满18岁并具有充分的民事行为;

2.具有卫生部长规定的专业技术资格,工作经验和身体健康;

3.担任经理,执行董事,专家或技术工人;

4.不是根据外国法或越南法律的规定正在服刑或尚未消除其犯罪记录或目前正受到刑事起诉的人;

5.由国家主管机构以书面形式批准雇用外国工人;

6.根据外国人在越南入境,出境,过境和居住的法律,请勿使用带有“DL”符号的旅游签证。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劳工,战争伤残和社会事务部的意见。

根据下列情况之一的期限授予工作许可的期限,但不得超过2年:

1.预计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

2.外国派遣外国工人到越南工作的期限;

3.越南和外国伙伴之间签订的合同或协议的期限;

4.越南和外国伙伴之间签订的服务合同或协议的期限;

5.服务提供者派遣外劳前往越南商谈服务规定的期限;

6.期限由代理机构,组织和企业的经营许可证确定;

7.服务提供者派遣外国工人到越南建立商业机构的文件中的期限;

8.证明外国工人被允许参加在越南建立商业机构的外国企业的经营的时限;

9.书面批准外国劳工就业的期限,但不要求按规定提供关于外国劳工需求报告的情况除外;

10.护照的效期。

越南工作许可证的顺序

草案规定,在预期外籍工人开始为雇主工作之日的至少15个工作日之前,雇主必须提交工作许可申请。激励预期外劳工作的国家主管部门。

在收到完整的工作许可申请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国家主管当局应向外国工人签发工作许可。

如果拒绝签发工作许可证,则必须发出明确说明原因的书面答复。

对于以劳动合同执行形式在越南工作的外国公民的工人,在获得该外国工人的工作许可后,雇主和雇员外国方必须在雇主预定的雇用日期之前根据越南劳动法签署书面劳动合同。

雇主必须应要求将经签署的劳动合同的经核证副本发送给签发工作许可证的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