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21日,越南政府根据《政府组织法》(第63/2025/QH15号)、《地方政府组织法》(第72/2025/QH15号)、《中小企业扶持法》(第04/2017/QH14号)、《企业法》(第76/2025/QH15号)、《招标法》(第57/2024/QH1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颁布《修订补充第38/2018/NĐ-CP号法令关于对创新型中小企业投资实施细则的规定》(第210/2025/NĐ-CP号)。

越南《修订补充第38/2018/NĐ-CP号法令关于对创新型中小企业投资实施细则的规定》(第210/2025/NĐ-CP号)主要对2018年3月11日的第38/2018/ND-CP号政府法令若干条款进行了修订补充,详细规范了对创新型初创型中小企业投资的相关规定。

越南《修订补充第38/2018/NĐ-CP号法令关于对创新型中小企业投资实施细则的规定》(第210/2025/NĐ-CP号)自2025年9月15日起施行。

越南《修订补充第38/2018/NĐ-CP号法令关于对创新型中小企业投资实施细则的规定》(第210/2025/NĐ-CP号)明确,可以以知识产权和技术出资,设立创新创业投资基金。

据此,第210/2025/NĐ-CP号法令对第38/2018/NĐ-CP号法令第5条关于创新创业投资基金的规定进行修订,拓宽了若干条件,例如:出资资产类型(新增以知识产权、技术出资)和投资形式(可转换工具、股份购买权)。

同时,对闲置资金使用以及对信贷机构的投资规定作出更明确和严格的规定。具体而言,第210/2025/NĐ-CP号法令明确:创新创业投资基金不具有法人资格,由2至最多30名投资人根据基金章程出资设立。

创新创业投资基金不得向其他创新创业投资基金出资。出资资产可以为越南盾、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技术诀窍以及其他可用越南盾计价的资产。

创新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活动范围包括:

1、投资于创新型中小企业。投资总额不得超过被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的50%;

2、投资于可转换的投资工具;

3、投资于创新型中小企业的股份购买权。此类交易不得转让给第三方。

越南《修订补充第38/2018/NĐ-CP号法令关于对创新型中小企业投资实施细则的规定》(第210/2025/NĐ-CP号)同时规定,创新创业投资基金可将投资人出资形成的闲置资金用于按照法律规定在信贷机构进行定期存款或购买存款凭证,但须确保资金安全。

基金管理公司仅可在经基金代表委员会批准的信贷机构中进行存款或购买存款凭证。

全部投资人出资及资产必须与管理基金的公司自身的资本和资产分账独立核算。出资设立基金的投资人可自行协商决定投资活动范围的决策权限,该内容必须载明于基金章程及与基金管理公司签订的合同(如有)。

此外,第210/2025/NĐ-CP号法令还修订了第38/2018/NĐ-CP号法令第15条关于基金解散通报程序,新增了以电子形式提交申请的方式,并明确了向投资人及省级企业登记机关定期提供信息的责任,以便在整个解散及资产清算过程中进行跟踪与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