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 布 日 期 : 2024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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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6日,越南工贸部发布反倾销立案公告,决定应越南国内企业申请,正式对原产于中国、印度、印尼、马来西亚的聚酯长丝纱线产品(polyesterfilamentyarn)发起反倾销调查,涉及越南海关税号5402.33.00、5402.46.00、5402.47.00项下产品。
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19年全年,损害调查期为2017年至2019年。详细情况请咨询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法律部,电话010-67739280。
越南工业和贸易部正式发布第1079 / QD-BCT号决定,关于对某些涤纶长纤维产品(也称为PFY纱)的反倾销措施进行调查,源自中国,印度,印度尼西亚和马来西亚。
在2019年11月7日,越南工商会(调查机构)收到一份卷宗,要求对多种长纤维产品采取反倾销措施(反倾销措施)。由聚酯制成,有源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印度共和国(印度),共和国的HS代码5402.33.00、5402.46.00和5402.47.00(被调查商品)印度尼西亚(印度尼西亚)和马来西亚 (请求文件)。请求方是国内制造业的代表,包括03家公司:越南石化和纤维股份公司,台塑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和世纪纺织股份公司。
2019年11月22日,越南贸易管理部发布了第1056号正式文件/ PVTM-P1,要求请求方补充并澄清请求文件中的某些内容。在2019年12月31日和2020年1月9日,PVTM部门收到了其他文件,以澄清请求方的信息。根据 2018年1月15日政府第10/2018 / ND-CP号法令第30条第1款,其中详细规定了《对外贸易管理法》(第10/2018 / ND-CP号法)的若干条款, 2020年1月21日,调查机构签发了第45号官方函件/ PVTM-P1,证明要求的档案有效且完整,并具有第10/2018号法令/ ND-CP中规定的内容。
根据《对外贸易管理法》第70条第5款c点和《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协定》第5.5条的规定, 调查局于2020年1月30日致函中国大使馆。,印度,印度尼西亚和马来西亚在越南的通知,表示已收到完整且有效的申请。
根据《对外贸易管理法》第七十九条,在对反倾销措施的适用性进行调查的基础上,调查机构确定:
- 要求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当事方满足了国内制造业代表权的要求;和
- 有明确的证据表明,倾销的进口商品对国内制造业造成了重大损害。
调查机构就有关国内制造业的产品范围和信息咨询了有关机构和单位。
根据《对外贸易管理法》第70条关于调查贸易抗辩案件的命令和程序的规定以及《对外贸易管理法》第79条以采取反倾销措施为由的规定,工业和贸易部决定进行调查,以对源自中国,印度,印度尼西亚和马来西亚的受调查商品采取反倾销措施(案例代码AD10 )。
调查内容将按照《对外贸易管理法》第80条和第10/2018 / ND-CP号法令第32条的规定 执行,具体如下:
商品说明:产品名称:涤纶长纱
学名/英文名称:涤纶长丝
俗名:从制造长纤维聚酯, 纱POY,DTY,纤维 FDY,变形纱,聚酯 纱聚酯是部分取向纱,聚酯 定向充分,...
工业和贸易部可以修改和补充被调查商品的HS代码清单,以与被调查商品的描述和其他更改(如有)相匹配。
被调查商品的来源:中国,印度,印度尼西亚和马来西亚。
关于国内制造业倾销和损害指控的信息摘要,所需档案评估的结果。
(i)关于申请条件:
在这种情况下,请求方和支持该方的缔约方的产出占国内生产的同类商品总量的67.4%,没有国内制造商对此案表示反对。因此,请求方符合《对外贸易管理法》第79条第2款规定的条件:
+ 请求方和有利于该方的一方的产出应至少占国内制造业制造的同类产品总产量的25%;和
+请求方和支持案件的一方的输出要大于对方的输出。
(ii)关于倾销的指控:请求方提供合理的依据来计算源自中国,印度,印度尼西亚的被调查货物的倾销幅度。印度尼西亚和马来西亚。
(三)关于损害赔偿的指控:请求方应提供合理的信息,证明对国内制造业造成重大损害的迹象,具体如下:
- 有增加无论是在中国,印度,商品进口原产的绝对和相对量第一正美元印度尼西亚印度尼西亚和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
- 存在价格差异现象的迹象,进口商品的价格始终大大低于国内制造业的销售价格。
- 有利润率,生产率,在国内制造业的产能利用率系数的下降,而来自中国,印度,同类商品的占有率第一正资本印度尼西亚和马来西亚倾向于增加。
(iv)关于因果关系:请求方的文件证明,倾销的进口商品与国内制造业的重大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因此,调查机构定义的配置文件请求方已全面下法律对倾销和建议满足条件乙在工业和贸易部长决定行为展开调查。
调查期(POI):
- 确定倾销行为的调查期限: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 确定国内制造业损害的调查期:
第1年:从2017年1月1日到2017年12月31日;
第二年: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第三年:从2019年1月1日到2019年12月31日
请求方的税收建议:
请求方对被调查货物征收反倾销税,具体如下:
原产国/地区 | 建议税额 |
中国 | 17.0% |
印度的 | 54.9% |
印尼 | 60.6% |
马来西亚 | 6.4% |
该税率是请求方的指控,而不是调查机构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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